论人权的二重性及其统一的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性及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越进步,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越显露出巨大的价值。
一
马克思的人权思想集中体现在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论》文)之中,这部著作的准备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它的完成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在后来的《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虽然也涉及到人权问题,但基本上是这三部著作的基本思想的再现。因此,对这三部著作中的人权思想及其相互联系的研究,就构成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基本的理论体系。
概览一下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就会发现,马克思对人权的看法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在《论》文中说:“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以下只注页码)“自由这一人权的实质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第438页)。从这方面看,马克思对人权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另一方面,又在《导言》中说: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求助于人权”(第466页),在为第一国际制定的《临时章程》中说:每个人都不仅为自己而且还要为别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第16卷,第16页)。从这方面看,马克思对人权又是持赞同的、肯定的态度的。为什么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持仿佛对立的两种观点呢?这是因为,人权问题本身具有二重性;而人权的二重性则源于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所导致的社会生活的二重分裂和人的本质的二重分裂。正是这多重的二重分裂所导致的人权的二重性,构成了马克思人权理论深刻而又复杂、丰富而又错综的思想内容。
马克思认为,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是没有发生二重分裂的单一的政治社会,“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第1卷,第335页),这种政治的国家的存在的特征就是个人无区别地服从国家。同时,封建社会又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封建君主同时就是宗教上的神,它的特征是:“在所谓基督教国家,实际上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唯一发生作用的人,即国王,是与众不同的存在物,而且还是被宗教神话了的、和天国与上帝直接联系着的存在物。”(第433页)中世纪就是以国王所代表的神权和君权合一的单一的政治社会,个人在被国王异化亦即统治的状态下,好象失去了自身,变得无足轻重。
政治革命或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这一切,马克思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生活分裂的过程。”(第344页)所谓“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变成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打倒了君权,否定了神权,人从被国王和异化亦即统治的状态下解放出来,而“任何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第443页),人在中世纪失去的自身即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返回给了人自己。
这样一来,统一的社会生活就发生了分离,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马克思说:“完备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和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存在于市民社会。”(第428页)政治社会是人的政治生活或类生活,市民社会是人的物质生活或个人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人同时不得不处于这两种社会之中,不得不过着双重的生活。马克思说:“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同上)。
人的社会生活的分裂导致了人的本质的分裂。对此,马克思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但是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第340页)在分离的社会里,现实的个人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他是参与政治活动的公民;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他是进行物质活动的私人。
重要的是,人的这种二重化生活却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马克思在《批判》中指出:“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第345页),而“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的”(第341页)。这种对立,其一表现在,“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方面……只有在这里,这个成员才获得人的意义,换句话说,只有在这里,他作为国家的成员,作为社会生物的规定;才成为他的人的规定;因为他在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一切规定,对于人,对于个人,都表现为非本质的规定”(第345页),但是,个人的“这些规定的确是个人生存于整体中所必须的”(同上)。其二表现在,“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第343页),而市民社会中成为最终目的的生存,则具有“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第341页)。其三表现在,“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第344页)。从这三种对立表现中,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是平等的,并且体现了自己的社会本质,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不平等,并且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另一方面,表现个人平等和自身本质的政治社会又是抽象的、虚假的,而表现个人不平等和非本质的市民社会则是真实的、现实的。
在《论》文中,马克思再次指出分裂为二的人的本质的对立和冲突。他说:“在最直接的现实中,人是世俗的存在物。在这里,即人对自己和对别人来说,都是实在的个人的地方,人是没有真实性的现象。相反地,在国家中,即在人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像中的主权的虚拟分子;在这里,他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的普遍性。”(第428页)在市民社会里,人过着个人的生活,这种生活是实在的,但又是没有真实性的现象;在政治社会里,人过着类的生活,这种生活是普遍性的因而是本质的,但同时又是想像的非实在的。
社会生活中人的本质的二重化,是人权二重化的社会基础,马克思关于人权二重化的观点就是从这一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的。
二
在中世纪封建专制的单一的政治社会里,人把自己的一切都异化给神或国王,人是没有自身权利可言的。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这一异化,但又把社会生活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把人二重化为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和物质生活中的私人。人的这种公民和私人的二重化,使得人“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得到公民权利”(第435页),在市民社会里获得人权。人的权利也被二重化为公民权和人权。
马克思说:“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需要研究的是另一部分人权,即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第436页)在这里,马克思把公民权看作人权的一部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把公民权和人权区别开来并在对比的意义上使用的。他说:“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第437页),因为人的公民身份和个人身份不同:“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作人权呢?这个事实该用什么来解释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同上)政治解放导致社会生活和人的本质的分裂,人的权利由此也被二重化。人权不同于公民权。
公民权是指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第436页)。公民权涉及的是国家的公共事物,因而关心、注重的是普遍利益,但是普遍权利是虚拟的,它甚至是以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的;个人行使公民权,体现了他的类生活的本质,但这种类生活对个人来说是想像的、非实在的;公民权在理论上说来是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但在实践上即在政治社会中即成为每个人为之服务的目的。综合这些表现,可以说,公民权并不是个人的真正权利,无宁说人为了体现人的类生活本质、为了公共事物或普遍利益而作出的权利上的让步。公民权实际上是人的公民义务。
人权则表现出相反的情形。马克思在《论》文中给人权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第437页)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人权与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无关,它是每个人的个人权利;第二,人权不关心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利己主义是人权的基本特征。
人权的这两个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用政治解放的本质即社会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来解释。政治解放分裂出市民社会,从而把以前异化给神或国王的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归还给人,人的存在得到承认,人有了做人的权利;而做人的权利首先是生存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则与每个人的物质需要和物质利益紧密联系着。马克思在《批判》中说:“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变成了他的特权”(第346页),显然,与中世纪封建社会相比,这是无与伦比的进步。从人权的第一个特点看,它所要满足的是人的生存、生活方式和活动性质的权利,就这一方面而言,人权是值得肯定的,它对人的生存的保证和状况的改善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
问题还不只此。正象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之间充满对立冲突一样,人的公民权和人权之间也有着矛盾对立。马克思说:在人权中,“人绝不是类存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第439页)。如果说人的独立性就是人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维护个人利益的自由,那么,限制人的独立性,就是限制人的自由、限制人权。因此,个人以人权为武器,反对、抵御集体、社会对个人利益的限制、侵蚀,就是十分正当的要求了。就这一方面而言,人权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它是维护个人的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有力武器。
然而,资产阶级革命却以对私有财产的确认扭曲了刚刚从中世纪封建社会里挣得的人权。毫无疑问,在人的物质生活而非政治生活领域内,与人的个人利益关系最大的,是私有财产。封建社会剥夺了人的私有财产,由此使人丧失了人的存在;政治解放确认了人的私有财产,由此恢复了人的存在。维护人存在的权利就必须保护得到确认的私有财产。马克思说:“私人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的、不受社会约束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第438页)。人生存的权利演变为自私自利的权利。就这一方面而言,人权又是应当批判的。
这一倾向又由于下面的这个基本事实而得以加强。原来,由政治解放分裂出的市民社会的成员,在个人财产上并不是没有差别的。相反地,由于个人财产拥有的多寡,市民社会已经分成等级。对此,马克思在《批判》中说的十分明白:“正象市民社会脱离了政治社会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裂为等级和社会地位”(第345页),“这里的特点是,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同上)市民社会里最广大的成员,在封建社会里是一无所有,在政治社会里也不会因在政治上宣布拥有私有财产而就在物质上拥有财产,拥有财产的只是市民社会里的少数人,即资产阶级。这样一来,从前的人对神或国王的异化,现在则在一无所有的人服从拥有财产的人的现实中变成了人对财产的异化。利己主义不过是市民社会里追逐财富的映象。这一映象毒化了整个社会,“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第448页)。就连自由这一人权的基本内容,也变成了利己主义的牺牲品,“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第438页)。就这方面而言,人权显然成了只顾个人利益、膨胀利己主义的保护辞。
由是观之,人权有着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人们从封建社会夺回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的重要成果,人的存在由此得到承认,人的发展也由此得到保障;同时,它维护个人正当的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利益,反对个别权力以集体、社会的名义对个人这些方面的限制、压抑和侵蚀,这些是值得肯定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求助于人权”,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要求人权和公民权”。另一方面,人权在私有财产制度的社会里,又演变为仅仅“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人权使人陷入了丧失人的社会本质的个人利益狭隘的圈子里,并且在对财富的异化中,酝成利己主义的社会心理。这些却是应当否定的。正因为此,马克思才激烈地反对人权的利己主义性质,反对利己主义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奴役。
三
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深刻之处不仅仅在于分析了人权的二重性,同时马克思还论证了这种二重性的人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将会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企图只满足人权的积极内容,取消其消极内容,只是一种不切实际地善良愿望。人权永远是市民社会的伴随物。只要社会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种二重现象没有消失,只要人的本质分裂为公民和个人的二重现象没有消失,人权及其二重性就永远不会消失。
人权的这种二重性和它的须臾不可分离的特性,无非证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罢了。面对人的社会生活、人的本质和人的权利的二重分裂的现象,就对人提出了一个把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再继续推向前进的任务。马克思在《论》文中就要求人们“摆脱自己以前发展的范围,直接从事于人类解放,为反对人类自我异化的极端实际表现而奋斗。”(第446页)在《导言》中,马克思说的更加明显:“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第453页)揭穿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即对天国的、神的、宗教的批判,这是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任务;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即对尘世的、法的、政治的批判,则是接着进行的人类解放所要完成的任务。人类解放所要做的,就是“现代的政治社会现实本身受到批判”(第457页)。
那么,人类解放实现了的社会又是什么样子呢?马克思在《论》文中作了精辟的概括:“只有当现实的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第443页)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的人类解放,就是分裂为二的社会生活重新结合为一,分裂为二的人的本质重新结合为一,从而分裂为二的人的权利即公民权和人权也重新结合为一。这三个重新结合的实质,就是最终解决人的个人存在和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矛盾。
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两个方面的革命改造。一是人对自身的利己主义倾向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是消除产生财富集中于少数人而大多数人一无所有的两极分化现象的私有制。马克思在《导言》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要求否定私有财产”(第466页),使每个人都具有保障自己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基础,从而联合起来进行创造性的活动。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二是人对由人的集体参与所形成的政治社会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是用民主因素消除权力阶层以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各义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压抑和侵蚀。马克思在《批判》中提出:“民主因素应当成为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理形式的现实因素”(第389页),而民主的实施方式则是扩大普选权:“这里的问题在于扩大选举权”,“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第396页)。民主制度把作为私人的个人和作为社会的公民结合了起来,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跟自己分开”。这两个方面的革命改造的完成,“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就会消失”(第451页),而这一矛盾的消失,也就意味着分裂的社会生活、人的本质和人的权利的重新结合。分离的二重性的人权重新结合为一,也就意味着人权问题已无存在的必要。
由此可知,人权问题仅仅存在于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它产生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解体,消亡于人类解放的实现,经历着政治解放,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资本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这同时也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不终结,人权问题就依然存在;只要社会仍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人权问题就必然发生作用。如果说资本主义的消亡和人类解放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人权问题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国际政治问题。
人权问题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又是怎样表现自身呢?我国实现了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财产制度,实行了社会主义的新型的民主制度,这就表明了我国已开始了向人类解放的过渡,由此也就动摇了人权赖以存在的由私有财产所决定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尖锐对立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还仅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解放在两个方面的改造,我们还只是刚刚起步。我国消灭私有制,但消灭的并不是在世界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水平上的私有制,而是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水平上的私有制。建立在财富不足或贫困基础上的公有制,必然不能充分保障人权所要求的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权利。我国实行了新型的民主制度,但是由于教育的落后,人的社会联系的薄弱,还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无限制的普选活动,因而相当多的一部分群众还没有被吸引到民主生活中去。就前一方面看,我国人民的主要精力还要投入到维持生存和温饱的物质生活中,人权的个人利益性、利己主义性还会发生作用;就后一方面看,由于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和实施的局限性,个别权力人物和权力阶层就有可能以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名义对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压抑和侵蚀。把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必然会得出这一结论:我国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也还依然存在;人权问题虽然由于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而发生了变化,但又由于对其根基改造的不彻底而仍会对社会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提出的两个方面的改造工作。一方面千方百计地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社会富裕程度,为人的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加快民主制度的建设,努力扩大普选权,把全国人民都纳入社会民主生活中。在实现这两个方面改造的进程中,由于人权问题的客观存在,我们就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处理好人权二重性的关系,既不因人权的利己倾向而反对人权的个人正当权利,也不因人权的个人正当权利要求而对其利己倾向不加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