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的区别与联系——兼论流通费用范畴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费用论文,范畴论文,区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通费用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核心范畴。自从新制度经济学被引入商品流通领域研究之后,在未经清晰界定的情况下,交易费用概念被无限制地使用甚至滥用了。交易费用的泛化与虚化直接冲击了流通费用问题的研究,生产性流通费用与纯粹流通费用的差别被抹杀了,流通费用背后的社会分工因素被忽视了,流通费用所体现的节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被淡化了,使得本来强调交易重要性的交易费用概念,在人们的误用中消解了流通问题的特殊性,以至于有学者对贸易经济学本身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1]
所以,认清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两个范畴的区别和联系,是贸易经济学学科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论任务。同时,借鉴和学习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完善和丰富流通费用概念的理论内涵,也会促进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发展。
一、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区别中的联系
1.理论范式的不同
流通费用是政治经济学范式中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于古典经济学时期,所以,马克思用交换(Exchange)和流通(Circulation)概念来描述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运动的过程。与之相对应,流通费用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包括与商品的实体运动有关的费用和与商品的价值转换有关的费用,亦称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马克思从资本循环的角度研究流通费用,研究再生产过程中流通费用的作用以及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说明它是一种“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2]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中的概念。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于1934年在《制度经济学》中第一次建立了“交易”(Transaction)这个经济学范畴,他把交易与生产相对应,认为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二者共同构成人类全部的经济活动,所以,交易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经济学研究的组成部分。与交换概念不同,康芒斯的交易不再以实物为对象,“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3]
康芒斯进一步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交易:(1)买卖的交易,即人们之间对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是商品的市场交易(接近于流通);(2)管理的交易,即法律规定的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上级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力,下级必须服从,这在企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3)限额的交易,即有权参与者确定的某种限额交易,一般表现为政府管理。康芒斯将市场、企业和政府都纳入交易的分析框架之中,使各种不同形态的活动都具有交易的性质,交易最终体现为人与人之间权利的交换。
在此之后的经济学家根据各自对交易范畴的理解,对交易费用概念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但按照时间的先后,表现为交易费用概念的逐渐泛化。
(1)交易费用是“利用价格的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对新古典的“市场运行机制零成本假设”提出质疑。他指出,既然认为市场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合作的最为有效的形式,为什么还有企业的存在呢?科斯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它包括市场上每一笔交易的谈判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长期的契约所节约的签订一系列短期契约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称为市场费用或市场交易费用”。[4](P91)交易费用如果超出了通过交易而获得的收益,就会使市场化交易成为没有必要的行为。而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即可以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被严格限定在“利用价格的费用”这个范围内,后来,施蒂格勒对这个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考察了“搜寻成本”,即买卖双方寻找对自己最有用的价格所要耗费的资源,并认为价格的离散、广告的存在和中世纪集市的规定等都与“搜寻成本”有关。
(2)交易费用是“经济体系运行的费用”。
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在三四十年后才得到普遍重视,人们重新检视并界定了交易费用。阿罗在196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从“交易活动是构成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这一制度经济学的根本认识出发,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费用”。
威廉姆森在接受阿罗定义的同时,又从交易与契约的孪生性出发,在契约过程中说明交易费用。他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种。事前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费用,如退出某种契约的费用、改变价格的费用、续约的费用等。威廉姆森还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他将企业看成是连续生产过程中不完全契约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实体,认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当契约不可能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消除或至少减少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问题。
(3)交易费用是“所有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
张五常、诺斯等人从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对交易费用作了更为泛化的定义:广义而言,交易费用是指那些在鲁滨逊·克鲁索(一人世界)经济中不能想像的一切成本,在一人世界里,没有产权,也没有交易,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这个定义,凡是那些可能在一人世界里发生的费用,就都被划在交易费用概念以外的集合中。虽然这个定义不是建构性的,但抓住了交易费用概念的核心,交易费用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是交易费用之所以发生的必要条件。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处于“多人社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界定、规范和处理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制度。在这个意义上,“交易费用就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或者是指创立、改变或使用某一制度的成本,[5]这就将所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之外的费用全部纳入了交易费用范畴。
2.研究方法的不同
有文章认为:“交易费用并不是一个新的理论范畴,事实上,在马克思经济学里早已有了类似的概念,即纯粹流通费用”。[6]我们不能以此来表明马克思经济学的先进性。的确,马克思研究“市场买卖的费用”比科斯早了近百年,但二者属于不同范式的经济学概念,在方法论方面有着各自理论展开的前提与假设,进而体现出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在成因和构成上的区别。
交换,或者是作为买卖的交易,一直是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但是,斯密之后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沿着“斯密第一定理”的学术传承,用精巧的数学语言描述斯密含糊描述的“看不见的手”这一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作用。它逐渐把注意力集中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即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看做是合作、和谐的竞争关系,从而置于一种完全理想化的框架——“完全竞争市场”之中。这就使得新古典经济学可以在完全确定性的理想化市场制度之下,分析市场机制运行和资源配置问题。
以交易费用为基本分析单位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现实经济活动是发生在现实制度背景之下的,而所有的现实制度都与理想化的具有完全确定性的市场制度有着极大的差距。如果继续将具有完全确定性的市场制度作为前提,势必会将许多关键的现实制度因素排除在经济学分析之外,其代价是严重损害了经济学解释世界的能力。
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质疑,就从对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的“修正”入手。
(1)以“有限理性的契约人假设”替代“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设”。
新古典经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假设:个体决策者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这种人具有其所处决策环境各个方面的知识,足以让他做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同时,这种人还具有稳定偏好体系中的超强计算能力,以达到其偏好尺度的最高点,此为“完全理性”。这种“完全理性”的隐含前提是“完全信息”,“价格机制”本身可以向每个经济当事人传递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及为谁生产的完全信息,对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是没有任何成本的,这就等于将任何“不确定性”排除在经济决策过程之外。这样,新古典经济学就可以宣称: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稀缺性约束下的资源最优配置问题。但现实情况是:人们的最大化目标只能是人类经济行为意愿趋近的目标,只能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达到,也就是说,现实中的人在决策时必然会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这种因人类的有限理性而需支出的、克服交易不确定性的费用,可称为“外生交易费用”,它是指在交易决策前可预测到的、在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2)机会主义行为假设。
“完全理性”还隐含着一个假设: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虽然动机强烈,但并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由于人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够明察秋毫,从而坑蒙拐骗的机会主义行为无处遁形。但是,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交易主体间的非对称信息,这就为机会主义倾向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当然,非对称信息只是机会主义倾向的必要条件,决不意味着所有的交易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必然会以机会主义行事。但问题在于,我们很难知道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给本来就充满着不确定性的经济环境增加了很多变数,这就意味着交易主体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以认清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者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和惩戒手段来保证交易的完成和利益的获得。总之,只要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人们的各种努力总是难以遏制机会主义从“倾向”向“行为”转化,总有人会由于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它表现为“内生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导致的经济扭曲的结果。
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前提的修正,是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在方法论上的区别。总体而言,可以表述为“整体的经济理性”与“个体的有限理性”之间的区别。
马克思经济学是以经济理性为前提的,没有理性的假设,就不会有经济学,甚至也不会有社会科学。马克思的经济理性在程度上严格区别于完全理性;马克思经济学比新制度经济学早近百年,马克思经济学未能有有限理性、信息等一系列概念,这是历史的局限性。
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在方法论上的区别,关键在于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区别。
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在采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上是一致的,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接纳并成为“显学”的奥秘所在。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最深层的“内核”,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元规则”。按照这个规则,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强调整体分析方法。社会的运动是由个人的选择和行为汇合而成的,但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并不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个人的行为受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
流通费用的发生,在商品的交换背后必然是人与人的经济利益的互动关系,但是在马克思“整体主义”的分析框架中,流通费用主要表现为理性人的外生交易费用,的确难以看到交换主体作为“个人”的行为与选择,难以看到因活生生的机会主义倾向或行为而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而这些费用在现代的流通过程中已占相当部分。
当然,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方法不是机械的整体论,不应排斥“个人”作为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起点,这对理解市场制度或组织中的人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引入“个人”的观点,对流通费用的研究将是十分必要的。
3.概念性质的不同
马克思在研究流通费用时,不仅界定了流通费用的构成,更重要的是指出了流通费用如何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得到补偿。这样,流通费用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以直接观察和量化,最终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通过销售的完成重新更新出来,所以,流通费用同时也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概念,是一种实在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交换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但马克思在研究流通费用时,是按照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单向过程计算的,包括了生产者、流通中介者的流通费用,而作为流通末端——消费者的交易费用,并未纳入流通费用的范畴之中。
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直接流通中,双方互为消费者,交换中合理的流通费用会在形成的价格中各自得到补偿。但在商业中介的流通过程中,消费者的交易费用是对消费者已有财产的一种扣除,所以,消费者在参与购买活动时必然会核算自身的“总流通费用”的支出,包括价格中已包含的流通费用和自身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节约消费者的“总流通费用”,是商业企业选择“商业业态”的关键因素之一。各种商业业态之间的竞争,不仅体现为店内商品的价格竞争,还体现为节约消费者“总流通费用”的竞争,这是各种商业业态在单纯价格竞争之外可以共存的重要原因。
自交易费用概念提出之日起,一直缺乏一个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费用本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交易费用的外延或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很不确定的,从而难以作量化分析。对内生交易费用而言,其本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不再是实在成本。
严格地说,交易费用不是一种会计学的概念,而是一种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一方面,交易费用概念的确立,赋予交易活动以稀缺性,从而将交易纳入了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范式之中。另一方面,有了交易费用这个分析工具,人们可以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运行与演变,从而将制度分析纳入经济学分析之中。为此,科斯曾指出:“如果说我们具有什么优势的话,那主要应归因于我们拥有更好的分析技术(指交易费用)。……显然,我们正开始理解形成经济制度的各种作用力,并开始对这些力量的作用进行评价”。[4](P253)
4.对象与构成的不同
流通费用是指在以商品、劳务为载体的交易客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既包括商品实体运动的费用,又包括交易主体之间“利用价格制度”的费用,仅在这个含义上,流通费用与科斯的交易费用有共同之处。
而交易费用概念脱离了具体的物的制约,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交易费用表现为界定、规范和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费用。张五常和诺斯甚至走得更远,他们将交易费用看做是人类经济生活中非生产领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这与流通费用的研究对象已相差很远了。
柯武刚和史漫飞(Wolfgang Kasper & Manfred E.Streit)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按照康芒斯对三种交易的划分,对广义交易费用的类型进行了描述,图1中的交易费用对应于科斯的狭义交易费用。[7]
图1中表示的各种费用的含义为:
图1 广义的交易费用
排他费用是在人们想要确保不让他人擅自使用其产权时产生的费用。
协调费用是在个人与他人交往以结合他们所拥有的产权时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是在人们靠市场来交易产权时运用资源的费用。包括搜集市场信息的费用、缔约费用、监督费用和强制履约的费用。
组织费用是指在诸如商务公司那样的组织中,人们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与他人拥有的资源结合起来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组织的费用、交流费用、制定计划的费用、谈判费用和在组织内监督尽职表现的费用。
服从费用只源于个人和民间组织,每当这样的个人和组织服从政府公法条文的支配时,就会产生这方面的费用。
代理费用是指政府机构运行的资源代价,它包括监督政府内外情况的费用,通常要靠税收、其他收费和发行公债的方式来偿付。
根据图1的内容,可以用表1来清晰地表明流通费用与广义交易费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其中,对交易费用作了进一步的划分,外生交易费用相当于科斯的“利用价格的费用”或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内生交易费用是威廉姆森机会主义假设下的交易费用,马克思的流通费用未研究这种费用。所以,马克思的流通费用在整个图表中,可表示为狭义交易费用中的外生交易费用和生产性流通费用之和。
表1 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的比较
二、流通费用范畴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一方面可以清晰地看到,流通费用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理论范畴,有着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其范畴的独立性是交易费用所不可替代的,而它在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交易费用所不能取代的;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马克思的流通费用范畴存在着历史局限性,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为基础,借助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这一理论分析工具,发展流通费用这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1.几个理论铺垫
(1)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的关系。
发展流通费用范畴,需要引入个体主义研究方法和结论,其中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深刻认识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的成因、区别及相互关系(见图2)。
图2 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
外生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在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情况下克服交易的不确定性所支出的费用,是可在交易决策前预测到的(从而与机会主义行为无关)、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它是一种可以被直接计算的实在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预防、监督、惩戒”的费用,这是一种为了防止发生内生交易费用而事先支出的费用,因而也是一种事先支出的实在成本,这是马克思流通费用中没有包括的费用。
内生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在机会主义倾向和不对称信息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的利益冲突导致的经济损失,它是一种难以被事先度量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机会成本。
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中的“预防、监督、惩戒”费用之间有着明确的反向“替代”关系(但不是等量的直接替代关系)。人们在交易决策和交易执行过程中,如果对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预防在先、监督有力、惩戒严格,必然会减少内生交易费用的发生或支出。反之,人们可以通过各种交易制度和交易技术建立一个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经济环境,这种环境可以制约内生交易费用的产生,从而相应地减少人们在外生的实在成本上的投入。
(2)将流通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
流通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事件。所以,可以将一个完整的流通过程划分为流通准备阶段和流通实施阶段。流通准备阶段,是指流通主体要在众多潜在的交易对象中选择某个或某些具体的交易对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了了解、选择和告知交易对象而需支付费用,这是为了获得交易的可能性而支付的费用,主要表现为信息费用。流通实施阶段是流通主体确定交易对象并具体实施双方交易的过程,这个阶段的流通费用是实现流通可操作性的费用,表现为具体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消耗。当然,正如流通准备过程与流通实施过程没有绝对的界限一样,一笔流通费用的支出也可能既是获取信息的费用,又是实施交易的费用,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强调流通费用两个方面的用途:获取信息、实施交易。
2.流通费用新构成
根据流通理论中商流、物流、资金流,以及这些流程背后的信息流的划分,分析流通主体为推动这些流程所实际支付的各方面的实在成本,从而形成传统流通理论框架下的流通费用新的构成体系(见表2)。
表2流通费用新构成
流通费用 流通准备阶段 流通实施阶段
流通信息搜寻、发布费用
讨价还价的费用
商流费用
商品品质检测费用 订立合约的费用
界定、度量、保护产权的费用
预防、监督、惩戒费用
物流费用
与物流相关的信息费用 商品在流通领域的贮藏、运输费用
物流间接费用
资金流费用 与资金流相关的信息费用结算费用
资金流间接费用
信息流费用 信息费用(含信息流间接费用) 实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