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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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发端于西方国家,并经历了一个从志愿性活动到职业性活动再到专业化职业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1]。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模式。基于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这两个源头,社会工作形成了个人处遇(individual treatment)和社会改革(social reform)模式,以及治疗(remedial)和社会发展(social development)模式[2]。这些实践模式的区分主要是依据它们的功能定位,对它们的讨论在文献中也比较多见。本文对这些依据功能定位区分出来的实践模式不再赘述,主要从如何把知识与实践整合起来的角度,阐述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的转变。

一、从以权威为本到以证据为本再到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

如前所述,区分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的另一个标准,是看它们如何把知识与实践整合起来,或者更确切地说,看它们主张何种来源的知识可以作为社会工作实践的决策与行动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讲,知识与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区分不同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的分水岭。但事实上,关于知识和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工作领域中远没有达成共识。许多人争辩说,只有来源于科学的知识才应当用来指导实践的决策和行为。反过来,这种观点又引起了关于科学和科学调查在社会工作领域中的意义的争论。过往的三十多年间,在科学的理性或实验观点的支持者和存在主义或诠释主义的支持者之间,这种争论不断重演[3]。正是由于对知识与实践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观点,促成了不同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讲,“以权威为本的实践”(authority-based practice)是最先出现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在这个实践模式中,指引实践的知识来源于其他人的意见、“权威”的判断、未检验过的直觉、逸事多的经验和名望[4]。甘布里尔(Gambrill,E.D.)指出,社会工作宣称自己是一个提供特殊专长解决一定类型问题的专业。从社会工作者是美国精神健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社会工作学院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研究中心纷纷建立等许多表面现象来看,社会工作专业的确是欣欣向荣的。但问题是,社会工作声称自己是一个为受训的人员提供特殊专长的专业,专业执照和证书的颁发是以拥有独一无二的技巧和知识为依据的。这种说法就如同社会工作专业产生时一样依然缺乏证据,并没有证据表明社会工作者拥有那种比非专业人员能够产生更好结果的、独一无二的知识和技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会工作诉诸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要求信任和信赖,把良好的意愿作为良好的结果的证据;第二条路径是假装是科学的,而实际上是伪科学的(只有其表而无其实)。前者呼吁人们相信,既然“我们最了解”,那么批判性地检验这种主张是没有必要的。后者论证说,“我们已经做或正在做社会工作,我们发现社会工作是有效的,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工作者。”这两个取向依赖于权威的(例如共识、地位)而不是证据的标准,揭示出社会工作是一个以权威为本的专业[5]。

虽然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有其便利性和实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科克伦(Cochrane,A.)在1972年出版的《效果和效率》一书中对当时以权威为本的医学实践提出了尖锐批评,指责当时的医学实践中所使用的许多治疗、介入、检测和程序,没有证据证明它们的效果,并且事实上所造成的伤害比改善还要多。科克伦提出,应当把随机控制实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作为证明一个治疗或一个介入的效果以及健康照顾有效的最佳手段[6],从而吹响了从以权威为本的医学向以证据为本的医学转变的号角。伴随着医学领域从以权威为本的医学向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转变,社会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从以权威为本的实践向“以证据为本的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的转变。杰特(Jette,D.U.)等学者指出:以证据为本的医学或者更一般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概念,标志着健康照顾专业中的一个转移,即从传统的强调行动要以指导临床实践的权威意见为基础,转向以资料为本、以临床上的相关研究为基础[7]。甘布里尔亦指出,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关键贡献,是鼓励社会工作从一个以权威为本的专业转向为另一个专业,即一个对案主和学生的伦理义务得到履行、批判性鉴别和对知识与无知的诚实评估蔚然成风的专业[8]。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中,指导实践的知识来源于最佳的实验科学证据。按照萨基特(Sacket D.L.)等学者的说法,“以证据为本的医学是尽责、清楚和审慎地把当前最佳的证据运用于有关个别患者照顾的决定之中”[9],或者是“最佳的研究证据与临床专长及患者价值的整合”[10]。麦克尼斯(McNeece,C.A.)和赛伊尔(Thyer,B.A.)从社会工作专业中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角度,对萨基特等学者的定义进行了诠释,认为定义中的“最佳的证据”是指临床上相关的研究,它们来自于基础和应用科学的调查,尤其是来自于评估社会工作服务结果的介入研究,以及关于评估方法的信度和效度的研究;“临床专长”是指利用我们的教育、人际技巧和过去的经验,评估案主的功能、诊断精神失常和/或(包括环境因素在内的)其他情景,以及理解案主的价值与偏好的能力;“案主的价值”是指案主在和社会工作者进行临床接触时所带有的偏好、关注和期望[11]。所以,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即最佳的证据、临床专长和案主的价值,它们是整个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诚如亨德利(Hundley,V.)所言: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不仅仅包含“使用”证据,其亦需要在使用证据和临床专长之间保持平衡[12]。因此,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在规划个别患者的照顾时应当包括证据、临床专长和患者/案主的偏好。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证据只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唯一的构成要素,但如果我们想实现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就必须把研究证据结合进决定之中[13]。

尽管以证据为本的实践试图取代以权威为本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学术界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以证据为本的医学)也遭到了许多批评。这些批评包括:以证据为本的医学是医学的一个不良的哲学基础,是狭隘的并排除了重要的信息,并不是以证据为本的,应用于个别患者身上的有用性是有限的,对医患关系的自主性造成了威胁[14]。在社会工作领域中,科恩(Cohen,B.J.)走得更远,他提出了除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和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之外的第三种实践模式,即“以设计为本的实践”(design-based Practice)。在科恩看来,把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作为社会工作实践及教育的新范式是不合时宜的。虽然把科学证据应用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肯定具有一定的位置,但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是一个过于狭隘的框架,只能应用在社会工作者遇到的一定类型的情景之中。因此,科恩提出了一个(他称之为以设计为本的实践的)把知识与实践联系起来的备选模式,并认为这个模式更加适合于社会工作在其中运作的背景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工作在未来面临的挑战。在这种实践模式中,指导实践的知识来源于实践者和案主系统之间的互动、经验和整合,目的是在整个情境背景中为案主创造预期的未来[15]。

二、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及其与其他两个模式的区别

科恩所提出的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一方面源于对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的批判,另一方面源于一些学者的理论贡献。在科恩看来,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存在着只能解决可回答的问题、把焦点放在过去、假定社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问题解决的实践等局限性[16],因而提出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另一种选择。在建构这个实践模式时,科恩借鉴了西蒙(Simon,H.)的“人工科学”(artificial sciences)、“混沌理论”(chaos theory),杜威(Dewey,J.)的实用主义以及芙丽特(Follett,M.P.)的人类关系基本原则等有关思想[17]。

西蒙在《人工的科学》一书中区分了自然科学和人工科学,认为物理和化学等自然科学关注存在于世界中的自然对象和现象,关注它们的特点和性能以及如何相互作用,而工程学、医学、护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社会工作等人工科学则关注人工对象和现象,或者由人类设计和制造的对象和现象。人工科学脱胎于自然科学,但又有所不同。自然科学生产有关自然对象和现象、有关它们的特点以及它们如何相互作用的知识,人工科学生产有关人工对象和系统,特别是那些有目的和目标且有能力适应其环境的对象和系统的知识;自然科学是描述性的,人工科学是规范性的;自然科学关注分析,通过研究其部分的行为理解一个对象或系统如何运作,人工科学关注协同,从其与其环境的关系以及其所在的更大系统的角度来理解一个系统。科恩认为,西蒙的这些思想为以设计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奠定了科学基础。

混沌理论有两个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初始条件中的微小差异可以引起结果中更大的和不可预测的差异。把这个原则应用到社会工作实践中,如果我们承认许多社会系统包含着重要的混沌过程,那么预测具体介入结果的活动就非常有问题,因为初始或介入条件中轻微的交替完全可以改变最终的结果。这意味着,如果在谁应用它或如何应用它上存在微小差异,那么已经被认为是“以证据为本的”一个介入不一定有相同的结果。第二个原则,最初似乎是混沌的行为有时可能是复杂的,可以自我调节变化,该变化将导致不断进化和适应的新的结构或系统。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过程的产生和自我组织可以完全理解,在帮助社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案主或案主系统的“抗逆力”(resilience)以及可能引起能够促进抗逆力行为的新的介入上也是重要的。科恩认为,如果社会工作实践者是在一个结果可以预测的、相对简单和不变的环境中运作的,那么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将是一个决策和行动的恰当范式。但现实是,社会工作者必须与之打交道的社会系统是嵌入在动荡的环境中的,在这种环境中,动态的过程源于同其他系统的互动以及环境本身的改变。因此,一个复杂社会面对的主要议题,不可能通过把它们分解成小的部分得到解决,而只能努力在它们的复杂性和相互关系中理解这些问题。

科恩认为,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中,知识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也来源于杜威的著作。杜威宣称,全部有效的知识来源于经验、或者人类主体与他们的物质环境之间的互动。以权威为本的实践和以证据为本的实践,都把知识看作某种先于行动和决策的东西,而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中,知识和行动,或者思和行,是相关的和互惠的过程。

除上述思想渊源外,科恩特别指出,芙丽特所提出的人类关系的四个基本原则构成了以设计为本的实践的主要方面:第一个原则是唤起(evoking)。以设计为本的实践的这个方面,包括勾画出案主、实践者、利益相关者等对案主情景的看法、假设和预期。它不是形成一个结构清晰的可回答的问题或问题的“正确的”概念化,这个过程的最终结果是对情景复杂性的共享性的正确评价。第二个原则是整合(integrating)。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方面,包括确认备选的行动之形象或方案,然后通过互惠性的互动和相互适应创造一个统一的设计。这个过程的目标是创造某些新的东西或创造一个新的情景,而不仅仅是达成一个妥协。第三个原则是形成(emerging)。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方面,案主或案主系统开始尝试或实验与统一的设计一致的新的行为、组织方式或结构。在直接实践和宏观背景二者中,这必须遵循将导致实现个人目标和预期未来的那种行动。“形成”也包括同时控制行动的实际结果,以及把它们与预期结果相比较。第四个原则是适应(adapting)。由于未来的状态不可能被预报或预测,而且改变是不断发生的,所以被选定的方向将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正或调整。这个阶段被称作适应,但它比人们熟知的达尔文式样的适应要复杂。在达尔文式样的适应中,一个系统通过改变自身或自身的行为来回应其环境发生的改变(亦即消极适应)。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中,适应是指那种由一个系统为了改变自身或者其环境以便于增加功效或效力而发起的改变,它也包括积极的适应。积极适应更可能是创造性或创新性的。

除阐述了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的主要内容外,科恩还指出了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以权威为本的实践以及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三者之间的区别。科恩认为,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依赖下述四个判断,而且正是这些判断把其同以权威为本的实践及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区分开来[18]。

首先,以设计为本的实践假定,知识主要来源于实践者和案主之间就改变案主现状所达成的约定与获得的经验。在以权威为本的实践中,知识来源于其他人的意见、“权威”的判断、未检验过的直觉、逸事多的经验和名望。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中,知识来源于最佳的实验科学证据。而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中,知识来源于可以改善案主实现具体目标能力的有目的的行动。通过行动与评估的不断循环,实践者和案主愈来愈接近实现预期的未来。

其次,以设计为本的实践假定,社会工作实践一般发生在缺乏结构的背景和复杂的情景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解释或预测案主的结果。一般来讲,以权威为本的实践适合于环境很可能维持不变和目前的结果令人满意的情境,以证据为本的实践适合于问题界定得清晰和备选的解决方案经过严谨检验的情境,而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更加适合于不存在简单的根本原因、环境不稳定且很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境。

再次,以设计为本的实践假定,实践关注“应当是什么”和产生一个将引导着由此致彼的行动过程。在以权威为本的实践中,备选的行动过程一般局限于实践者当下可作出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包括什么是权威认可的和什么是有利的。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中,决定备选的行动过程主要是,通过科学的控制实验研究证明何者在过去是有效的,以及把临床经验和案主环境结合起来。在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中,备选的行动过程是被设计出来并不断被监控的。

最后,以设计为本的实践假定,实践的目的是“发现”。在以权威为本的实践中,实践的目的是向有需要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目的是回应性的,并专注于维持现状。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中,实践的目的是通过一个建基于因果推理的理性过程解决案主的问题。以设计为本的实践的目的,是利用反思和互动过程帮助案主在复杂的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发现创造预期未来的方式。

三、对我国社会工作实践的启示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我国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后来者。尽管我国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实践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初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的社会工作服务[19],与西方发达国家相距时间并不太遥远,但50年代初期的院系调整不但在高校中取消了社会工作专业,也阻碍了社会工作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拉大了我国社会工作实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距离。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社会工作实践在我国重新得到恢复与发展,而且在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后来者,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社会工作实践的先进经验,是迅速提高我国社会工作实践水平的途径之一。通过上面对社会工作实践模式转变以及三个模式差异的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区分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前述个人处遇模式和社会改革模式以及治疗模式和社会发展模式,基本上是依据它们的功能定位加以区分的,相关学者也是从它们的功能定位角度加以研究的。个人处遇模式提供个人处遇,社会改革模式谋求社会改革;治疗模式类似于个人处遇模式,强调个人的改变,社会发展模式强调正常成长、发展和预防。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和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主要是依据如何把知识与实践整合起来加以区分的,它们分别强调权威、证据和设计在社会工作实践的决策与行动中的重要性。相对来说,从知识与实践的整合角度来研究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是另一个选择。

第二,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共存的。社会工作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最先发端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后来逐渐蔓延到其他国家及地区。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各有其出现及存在的道理,适合于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所面对的社会问题。譬如,个人处遇模式更适合于个人方面的问题,社会改革模式更适合于社会性问题;治疗模式在城市中得到较多运用,社会发展模式在农村社区更能大展身手。虽然本文阐述的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和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在出现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它们之间尤其是后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替代关系,而是以一种多元化的形式共存。

第三,三个实践模式各有短长,分别适应不同的情境。虽然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受到了较多批评,但社会工作实践依然离不开专家的权威影响。即使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中,也需要把最佳的研究证据同临床专长及患者价值相结合。尽管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权威为本的实践模式的不足,但它只适合于问题界定得清晰和备选的解决方案经过严谨检验的情境,面对“混沌”情境显得不那么有效。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把社会工作看做是一门“人工科学”,更适合于不存在简单的根本原因和环境不稳定且很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境。

第四,以设计为本的实践模式缺乏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理论层面讲,以设计为本的实践建基于“人工科学”、“混沌理论”和实用主义等理论基础之上。如果我们承认它们的科学性,也就等于承认了以设计为本的实践的科学基础。然而在操作层面上,以设计为本的实践主要仰赖于芙丽特所提出的人类关系的四个基本原则,但当科恩把这四个基本原则应用到社会工作实践中时,它们显得过于抽象,难以作为社会工作实践的操作指引。与此同时,或许是因为科恩的这个实践模式2011年才提出,社会工作学界尚没有人加以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设计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要想付诸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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