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及其绩效: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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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与保险业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演变

本文之所以特别关注市场化改革中的保险业市场结构的演变,是基于如下的逻辑关系:市场化改革→市场结构→企业行为→产业绩效。提出上述逻辑结论,显而易见是借鉴丁哈佛学派的SCP理论。然而SCP理论主要是针对一般的市场经济,这些国家的垄断多是由剧烈的竞争导致弱肉强食形成的,其引申出来的产业组织政策含义是抑制企业任何导向垄断或企图导向垄断的市场结构的行为。而我国保险业垄断格局的形成,并没有经历激烈的竞争过程,实质上是行政垄断。因此,SCP理论在我国保险业中的适用性要大打折扣。在它的作用链条之前加上“市场化”环节,如此“本土化”改造显然可以大大增强其解释能力。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改变保险业高度垄断格局,代之以有多家企业同台竞技的市场结构。同时,通过加强宏观上的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放松对保险企业微观行为的干预。但企业的微观行为不会脱离其所处的市场结构环境,它会随着市场结构的改变而适时调整。于是政府通过市场化手段,控制了市场结构这一变量,进而影响着企业行为,最终改变了产业绩效。本文的最终目的正是想借助上述传导机制,评估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绩效。

SCP理论另一个缺陷是没有涵盖企业产权结构差异导致的企业行为、绩效的分野。我国保险业渐进性市场化改革,在不触动中保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前提下,通过发展“股份制保险经济”和“非国有保险经济”,同时逐步弱化不同所有制保险企业面临的政策待遇差异,强化竞争环境,迫使企业改革以提升竞争力。鉴于此,置产权因素于不顾去评估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绩效,必然是片面的。此外,从目前趋势看,增量改革已经逐渐过渡到存量改革阶段。人保在香港挂牌上市,便是一个信号。考察增量改革阶段不同产权结构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差异,显然对存量改革具有指导意义。

二、保险业市场化的模型:基于契约的视角

SCP理论虽然清晰地概括了市场结构、企业行为、运行绩效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但对蕴含其中的传导机制的阐述是模糊的。这一局限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SCP理论遵循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把企业看作是投入——产出转化的技术装置,或者说是纯粹技术意义上的生产函数。实际上,企业尤其是计划经济和转轨经济中的企业的生产,对其自身的与政府间的权责契约结构有很强的依赖性。在詹森和梅克林(1976)看来,企业只不过是各种复杂契约形式的合法虚构而已。在现有的技术和知识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函数不仅仅取决于“物质上”的可能性,还依赖于企业所处的契约体系。在现实中,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规则会禁止某种契约,如我国保险监管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生产函数对这些禁止必然有所反映。

将上述思想引入保险企业中,可将保险企业的生产函数重新表达如下:

式中,Q为保险企业产出数量,可认为是承保金额;L、K分别代表劳动、资本;M是一个广义化指数,用来描述一系列的“组织形式”的选择,或者是一定θ条件下企业可选用的内部博弈规则;T表示风险管理水平的向量;P代表保险费率;S代表保险市场上其他供给主体的生产函数向量,冒号左边的变量假定对于企业而言是内生变量,右边的则是外生变量;θ表示企业赖以生存的契约体系的参数向量;F代表生产函数族,它的元素随着契约体系的参数向量θ变化而变化。

θ作为政府和企业间契约体系向量,其元素主要涉及有关企业设立、经营区域、险种范围、费率、税率等方面的规定。政府越倾向于保护某一类企业,反映在函数中,意味着θ越大。为简化分析,假定θ取值范围为0、1、2、3、4,由小到大表示政府对企业的保护越来越强化,或者说从大到小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限制越来越多,θ等于0意味着政府不允许这类企业存在。在我国保险业中,θ主要是企业产权结构的函数。也就是说,政府是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R)界定其权利和责任范围。用函数表示,即:

θ=F(R)(2)

如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者外,下列业务只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①法定保险;②各种外币保险业务;③国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地方国营保险企业可以经营该地区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④国际再保险业务。又如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民营保险公司存在的可能性,即民营保险公司(只存在于想象中)的θ等于0。再如1992年9月11日出台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只能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①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②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③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④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结合我国实际,可把R分成五种类型,即国有独资、股份制、中外合资、外企独资和民营,分别用5到1这5个自然数表示。数字越大表明国有化程度越高越纯粹,通常它享受的政策优待也越多。即从5到1的R对应的θ分别为4、3、2、1、0。

需要注意的是,θ不仅作为界定企业享受政策优待多寡的契约体系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生产函数,而且还通过影响企业的微观行为,也就是影响企业投入L、K的数量,选择T、M以及发挥这些要素有效性的程度,间接地作用于企业的生产函数。θ之所以会产生间接作用机制,原因有二。首先,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它实际上只存在于比较中。也就是说对于某类企业而言,它对应的θ是大还是小,取决十政府与其他企业缔结的契约反映的权责体系。简言之,θ包含了保险市场上其他供给主体的数量,以及它们的生产函数的部分变量,而这显然会影响到该企业的生产函数。其次,θ可以视作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投入,对于那些受政府保护程度很高的保险企业而言,它必须承担起政府转嫁的部分社会责任以作为享受政策优惠的回报。而这将模糊企业经营盈亏责任的边界,使企业有借口利用信息优势获得跟政府讨价还价的优势,进而从事一些膨胀企业成本的败德行为。政企不分导致的盈亏责任模糊是企业非效率的一个重要源头。

自此,不难理解,在计划经济和转轨经济中,政府同保险企业的契约体系是保险业市场结构形成的根本原因,契约关系的变迁导致市场结构的调整。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从本质上看,就是政府和各类保险企业重新缔结契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θ与R原先那种严格的对应关系逐渐弱化,不同所有制企业逐渐被置于同质性的权责关系中。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和前文提及的1985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对比,再将2001年12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同1992年颁发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上述变化。

很显然,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中,企业所对应的R等级越高,遭受的既得利益损失就越多,或者说R等级越低就越是改革的受益者。但这并不意味着R值高的企业在改革中,利润会一直剧烈降低。这里所指的利润既包括绝对利润(利润额),也包括相对利润(利润率)。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保险需求越来越大,保险业的利润空间不断拓展,每个企业都有可能较前获得更高的利润额。其次,利润是收益获取与成本控制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保险供给主体成倍增加、企业间的政策环境日益均等、社会负担从企业中逐步剥离、企业间竞争日趋白热化。所有这些,一方面可能使R值高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相对收益水平降低,可把这一效应称为竞争的“瓜分效应”。但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又硬化了R值高的企业的成本约束,使其不得不去注重成本控制。同时,保险供给主体多了,在它们之间会产生学习效应,便于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落后的企业发挥后发优势,这也有利于企业控制成本提高收益。可把这一效应称为竞争的“激励效应”。“激励效应”的存在中和了部分或全部的“瓜分效应”,甚至还有可能超过“瓜分效应”,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但由于“激励效应”可供拓展的空间是有限的,而“瓜分效应”发挥的余地却非常大,因而在某一时刻之后,“瓜分效应”将大于“激励效应”,此时企业的相对利润水平会下降(具体见图1)。

图1 R值高的保险企业利润率随市场化变化图

虽然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可视为政府同保险企业重新缔结契约的过程,但该过程却不仅仅改变了这两方的利益格局,因此,单单测度保险企业利润以及政府福利的变化,显然不足以反映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全部绩效。全面评价市场化改革必须考察所有“利益相关者”福利的变化。我们认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会触及如下四方的利益:原先在位者;具有国有保险公司所有者、征税主体、社会福利代表三重身份的政府;广大消费者;保险企业员工。保险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与保险企业重新缔约,或者说是政府重新制定各保险企业的博弈规则,削弱了原先在位者享受的政策优待,动摇了其垄断地位。随着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竞争得到强化,通常这会伴随着保险费率的下降,而这将惠及广大消费者。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有独资以及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削弱了,其上交给政府的利税可能较其垄断经营情况下要下降,这对于作为国有独资保险企业所有者、股份制保险公司参股者和征税主体的政府而言是不利的。但若其他保险供给主体上缴的税收超过上述损失额,且能保证就业岗位数量和员工工资水平不下降,那么作为社会福利代表的政府就会有动力去推动这场改革。所以评价保险市场化改革的绩效,应站在作为社会福利代表身份的政府的角度上,综合衡量各方利益的变化。为此,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如下几个指标,从总体上衡量保险市场化改革的绩效:①保险费率与赔付率。这两个指标是衡量保险消费者福利变化的重要指标。若保险费率下降了,赔付率提升了,说明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此外这两个指标的对比情形还可以反映随着市场化改革,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的变化状况。②保险业提供的税收。这个指标可以反映政府推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③保险从业人员工资。这个指标可以反映企业内部员工对待保险业市场化的态度。④保险企业经营业绩。保险企业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微观基础,保险企业经营业绩的变化是衡量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成败最重要的风向标。

三、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绩效的实证分析

1.保险费率、赔付率稳步下降

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财险市场上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三个险种的保费收入均在上升,其中尤以机动车辆险保费增长幅度最大。从保险费率角度看,除1995年异常外,整体下降趋势是比较明显的。2002年,企财险、家财险、机车险的费率分别在1990年1.89‰、4‰和17.52‰的基础上下降0.52、2.39、6.53个千分点,降幅分别达到27.5%、59.8%和37.3%。这意味着保险产品价格在不断下降,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1985-2002年间,企财险、家财险、机车险的赔付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分别由1985年的47.22%、63.44%和70.6%,下降到2002年的45.53%、16.67%和57.42%。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市场化改革的激励效应被激发出来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了。

2.保险业税收节节上升

伴随着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市场化演进,政府从保险业中征得的税收不断上升。1990年中保集团上缴的税收为640.57万元,当时由于平保刚开业不久,上缴的税收很有限,基本可以忽略不计。1995年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主要有中保、太保、平保、天安、新疆兵团等5家。1996年新成立了华安、华泰、泰康、新华、永安等多家公司,使得到1997年国内主要的纳税主体已经上升到11个,纳税总额上升到51.47亿元。到2000年,纳税总额继续攀升至59.71亿元。倘若将外资保险公司交纳的税收也计算在内,那么税收数量将更大。因为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不断创新的险种、优质的服务和强大的推销攻势,逐渐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例如,截至2002年8月,友邦在广东省寿险市场上所占的总保费市场份额达到了5.6%,仅位居中国人寿和平安之后;信诚所占份额为1,48%,位居太保之后,列第5位。税收的不断上升,表明政府从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中得到了切实利益。虽然我们无法计算因市场化改革使作为国有保险公司所有者身份的政府丧失多少利润,但如此大幅度的税收增加,应该可以补偿这一损失。从这一角度看,推进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对内市场化改革,对于政府而言是得大于失的理性行为。

1985-1995我国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经营状况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以及《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

3.保险从业人员工资大幅提高稳居所有行业前列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我国保险企业员工数量增至18万多人。若加上保险代理人,2001年底的保险从业人员数量达120余万。保险业成为我国创造新增就业岗位能力最强的行业之一。更为可喜的是,保险业的工资水平并没有随从业人员的增加而被摊薄,反而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2001年,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年均工资为16277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85年上涨了4.52倍,年均增长11.27%,显著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从金融保险业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各行业平均水平对比看,它们之间的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二者比值由1985年的1.01上升到2001年的1.5。此外,金融保险业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15个行业分类中(《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分类)的排名稳步趋前,如今基本稳定在第二位,仅低于科研行业。因此,从整体上看,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会得到保险企业员工的拥护。也就是说,一旦政府强制性地启动保险业市场化进程,经过一定阶段的适应,保险企业员工会支持这种改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知识结构老化、竞争力衰退的员工对市场化改革持抵触情绪。

4.保险企业经营业绩分析

使保险供给主体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多种所有制保险企业同台竞争的格局。那么,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经营业绩存在怎样的差异呢?是否国有独资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会劣于股份制保险企业?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明晰未来改革方向以及速度有着重要意义。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本节的比较集中于下列两方面:

(1)分析1996-1997年三大保险集团经营业绩报表,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①在市场化改革中,三大集团的保费收入均在增长,但与此同时,费用率也在上升,保费利润率在迅速下降。中保、平保、太保的费用率分别由1996年的22.25%、18.82%、17.43%,上升到1997年的23.01%、28.86%、19.95%;保费利润率分别由1996年的3.27%、4.75%、4.73%,下降到1997年的1.76%、2.82%、1.15%。这表明竞争日益激烈,展业成本不断被拉高,以致侵蚀了部分利润。但可喜的是,赔付率在同期大幅下降,分别由1996年的45.4%、13.93%、32.82%,下降到1997年的37.61%、13%、25.9%。②中保的费用率、赔付率显著高过平保和太保。③中保的保费利润率、保费增长率显著低于平保和太保。④中保的费用率增长幅度低于平保和太保。

(2)1997-2000年主要中资财险公司经营业绩比较分析。1997-2000年间,人保的赔付率在多数年份大幅超过华泰、大众、华安;人保的保费投资收益率在所有年份均低于另外三家公司。也正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人保的保费利润率远远落后于华泰、大众、华安,只及最高者的1/9。人保的费用率和其他三家公司的差异不明显。这说明人保的利润率低主要是由于赔付率过高造成的。由于目前保险费率在我国仍主要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厘定,保险公司基本没有调整费率的自主权,因而上述结论可能暗示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过大的规模或市场份额以及国有独资型产权结构往往伴随着严重的粗放型经营,即忽视风险控制与投资。在四家企业中,华泰、大众的经营指标显著优于人保和华安,这也许表明,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企业的集约经营。

此外,在1997-2000年间,上述四家公司的净利润、投资收益率、保费利润率均在不同程度地下降,同时四家公司中有三家公司的总费用增长率超过保费增长率。这表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竞争程度的加深,保险业利润拓展愈显艰难。在四家公司中,人保的保费增长速度是最慢的,同时其利润下降幅度也最大,这与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但报表也显示华泰、大众、华安经营业绩的时序变化与规模无很强的关联性,这可能是因为三者规模差异不明显的缘故。也可能要深入企业内部找原因,即不能把企业看作业绩只与规模相关的“黑匣子”,而应是有着异质能动性的“生命体”。但显然这已经超出本文考察的范围了。

四、结论

在我国保险业保费蓬勃增长的同时,由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保险业的市场结构也在经历明显的变化:保险供给主体由少变多、规模由小变大、保险产品由贫乏变得日益丰富。从契约理论的视角看,我国保险业垄断性市场结构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同中保缔结的特殊的契约体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可视为政府和各类保险企业重新缔结契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先那种企业享受的政策优待同其产权结构严格对应的格局逐渐弱化,不同所有制的保险企业逐渐被置于同质性的契约关系中。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使保险费率稳步下降、保险业税收节节上升、保险从业人员工资大幅提高并在所有行业中稳居前列。简言之,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增进保险消费者、政府、保险企业员工福利。但由于市场化强化了竞争,使得相比其他类型保险公司而言,原先享受较高程度政策优待的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其粗放型经营倾向弊端日益凸现。这也许在提示,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乃是一条正确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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