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能够引起火灾的原因有很多种,火灾给人们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十分严重的。“水火无情”,我国每年因为火灾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都很多。与此同时,国家用于救火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都很多。目前失火罪已经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被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本文章研究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对失火罪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解析,希望人们能够对失火罪有更多的认识,在生活中能够小心谨慎,尽可能减少火灾的发生。
关键词:失火罪;构成要件;刑事处罚
前言:失火罪是指由于个人的过失导致的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火灾。它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特点是由于过失引起的火灾,并且对他人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当前我国消防问题,尤其是失火问题相对其他案件在出现率上相对很高。失火原因一般有电器电线失火、厨房失火、吸烟失火、明火引燃等等。
1.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失火罪的主体。
1.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来讲是行为人本来应该能够发现并且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火灾发生。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在现实案件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依旧吸烟等,但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能引发火灾,也并不希望火灾发生,并且在火灾发生后,不逃避放任其发生,积极报警并配合进行救火,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不构成失火罪。
1.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失火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对于没有伤害他人生命,没有造成重伤,也没有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失火罪,制定以为普通失火。在显示情况发生失火时,失火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只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即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又危害重大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1.4客观表现
失火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行为人的行为引发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胁或严重损害他人或社会财产。失火罪的行为人必须有引发火灾的行为,例如,由于吸烟引发火灾,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等等。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并且失火不能是认为故意导致的,必须是由于过失导致的失火,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则构成纵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性要求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是失火罪。如果火灾是由于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例如:由于地震、气候等造成的火灾,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是导致失火,而没有伤及人命、没有致人重伤、也没有危害公共财产安全或者虽然有并没有达到一定危害等级,并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后,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失火造成的,也就是说是活的后果必须和失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由于失火间接导致人受到惊吓而突发心脏病死亡不属于与失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失火罪。对这一问题在定案时要着重考虑。要着重查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则应排除。
2.失火罪的刑事处罚
2.1失火罪的正常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定性定刑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导致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共计50万元以上,过火有机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一般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失火罪的行为,一般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裁定刑罚,但是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包括: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的、过火有机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特殊情况包括特殊犯罪主体、特殊犯罪主观和特殊犯罪客观,这类情况的失火罪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或免受刑事处罚。
2.2特殊犯罪主体的从轻处罚
特殊犯罪主体包括很多方面,首先看行为人是否有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身体上有残疾的,如聋哑人、盲人、身体有缺陷的等等,类似这些能够影响他的正常行动的特殊人群,在犯失火罪时,要从轻处罚。另外,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属于特殊犯罪主体,当这类人犯失火罪时也要从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已满75周岁者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对于这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构成失火罪的条件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不进行处罚,也可以考虑对其监护人进行适当处罚。
2.3特殊犯罪主观的从轻处罚
特殊犯罪主观是指行为人或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认错态度比较好,主动进行赔偿,主动接受处罚,这类人可以酌情减轻犯罪刑事处罚。另外,还可以参考犯罪人或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对于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的行为人或犯罪人,也可以适当地酌情减轻刑事处罚。对于行为人虽然行为失误但无法预见造成的失火,则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2.4特殊犯罪客观表现的从轻处罚
特殊犯罪客观表现是指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较特殊,或者造成的损失严重但有可以酌情处罚的特殊条件的情况。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也可以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果是行为人操作失误导致失火,但由于其他客观不可控问题导致火势蔓延并引起重大损失,也可以酌情对行为从轻处罚。
结束语
通过研究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让人们更加了解失火罪,明白自己的不谨慎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并受到严重的形式处罚。在日常用电用火时更加小心谨慎。希望通过这些研究,减少我国火灾的发生,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平时加深人们对于火灾严重性的认识,同时多宣传火灾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尽量让每个人在火灾发生后有紧急处理的能力,避免由于错误救火导致火势蔓延,降低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杜兰萍,沈友弟,厉剑,等. 我国消防安全形势、差距和对策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21(5): 3-13.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论文作者:王彦生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1月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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