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竞争规制

企业并购与竞争规制

谢银玲[1]2010年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叁: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叁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叁节);叁、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叁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叁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叁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叁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叁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叁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叁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刘细良[2]2010年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势头强劲,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也使我国面临严重冲击。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究竟有何影响?政府规制与跨国并购的关系如何?政府如何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系统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不仅对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新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政府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有效防范全球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在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丰富了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理论。基于FDI与企业并购两个视角分别探讨跨国并购的动因理论,前者除系统分析传统的六大FDI理论外,还增加了逆向技术溢出动因这一最新理论、后者增加了产业组织与速度经济性动因理论;提出了跨国并购对东道国的“双刃效应”(正、负效应)这一新名词,并从经济、环境两个方面,从国家宏观、产业中观与企业微观叁个层面细化了跨国并购的效应理论;在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契约规制、利益集团与激励规制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跟踪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如规制公共实施论),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两方面入手,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规制理论。在实证研究方面,重点剖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现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双刃效应”,包括市场结构、资本形成、就业、出口竞争力等宏观经济效应,技术外溢与转移、自主品牌、资产价格、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经济效应以及产业中观经济效应,为对其进行经济性规制奠定基础;同时基于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经济的要求,更注重研究其环境效应,为适度强化对外资并购的环境规制奠定基础;列举了主要行业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典型案例,着重分析其规模、来源、主体、区位、方式与行业变化等新动向,为规制外资并购找到现实理由;在系统梳理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外资政策与审查制度后,剖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实证分析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产生重要影响,只是影响程度和大小不一。其中,经济性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存在显着影响,而社会性规制特别是环境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之间不存在显着相关关系,表明强化环境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会产生实质性抑制作用。基于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在借鉴国家、国际两个层面跨国并购规制经验基础上,本文认为,要处理好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基于低碳经济背景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与环境效应,应调整我国外资并购经济性规制与适度强化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环境规制;其次,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多元化总体目标、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再次,引入规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提出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收益最大化的初步构想;最后,提出了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国内协调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方面应立足本国,着力完善我国规制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竞争政策与安全审查制度及其相互协调,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跨国并购规制的国际协调,掌握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王仁荣[3]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叁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范建红[4]2007年在《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统称。跨国并购的概念是由企业国内并购的概念引申扩展而来的,是企业国内并购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延伸。经济学基础决定了跨国并购天然存在着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也因此成为以维护有效竞争为目的的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欧盟和美国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而渐趋成熟,而国内现有的对企业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早期阶段,因此笔者试图对欧美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立法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提供可行的研究结果。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规制之一般原理。在本章中,笔者从介绍跨国并购的概念及类型入手,进一步揭示了跨国并购与垄断的关系以说明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简介。在本章中,笔者分别简要介绍了美国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和欧盟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第叁章——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的比较分析。欧盟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标准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目前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EC)标准”,而美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则为“实质减少竞争(SLC)标准”。欧盟的“SIEC”标准与美国的“SLC”标准之间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趋同的趋势。第四章——欧美实体标准对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借鉴意义。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跨国并购的中国现状以及我国并购控制立法和实体标准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需要向欧美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由此得出本文结论,即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杨镭[5]2003年在《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引发了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性跨国并购浪潮。从90年代初开始,外资逐渐尝试以并购的方式进行对华直接投资,并对我国经济带来了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跨国并购的动因与效应,探讨了规制跨国并购的理论依据及政策工具。针对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本文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规制外资并购的政策框架。本文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首先界定跨国并购的概念,分析阐述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并购的形成及特征,为跨国并购规制体系的构建确立研究主体,描绘国际背景。 第二章从跨国并购的动因和东道国的区位因素两方面探讨跨国并购的决定因素。本章首先结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企业并购理论从企业层面上研究了跨国并购产生的动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东道国的角度探讨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在第叁章,笔者分析了跨国并购对东道国资本形成、技术转移与扩散、就业、竞争及非经济因素的正负面影响。 本文第四章介绍了政府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对跨国并购规制的适用性,初步构建了理论意义上跨国并购规制体系的逻辑框架。 第五章以美国、加拿大、匈牙利和韩国为例,具体考察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规制跨国并购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我国外资并购规制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在理论回顾与国际经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从第六章开始探讨我国外资并购的规制问题。第六章描述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阶段,分析我国外资并购的基本特征,预测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趋势。 第七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动因和效应进行了分析。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既有与其他国家相似的动因,也有缘于体制转轨的特殊动因。就外资并购的效应而言,外资并购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的市场竞争、产业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本文第八章对我国当前规制外资并购的法规体系、外资政策、竞争政策、审查制度以及外资并购国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评述了我国当前外资并购规制政策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提出设定规制外资并购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构建了我国外资并购的规制体系,并对与外资并购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谢翀[6]2012年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叁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李博[7]2010年在《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和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企业并购现象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由于企业并购行为一方面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优化资源配置等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又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有害影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负面效应。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企业并购这一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对象中来,以此指引和规制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立法目的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企业并购活动理应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当中,这在弥补企业并购法律规制空白的同时,也为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律传统,立法经验尚且不足,新颁布的反垄断法选择了较为原则的立法模式,操作空间比较大,并且我国这部新颁布的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与西方成熟、完善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相比而言,存有较大的滞后和缺陷。因此必须尽快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并以此来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并购活动一直是现代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尤其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美国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欧盟,其法律体系、审查主体、相关市场界定制度、市场集中度衡量方法、实体标准的选择以及救济措施等企业并购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都颇为完善和成熟,是现代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楷模国家。本项目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加以借鉴学习上述国家成熟的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并购行为的制度化和程序性,为今后规制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提供成熟、系统、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胡磊[8]2005年在《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跨国并购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企业扩张,使数个企业的组织、人员、物质、资金及其经营活动形成一体,从而为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生产和经营的效益、强化国际竞争力、进入新市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此外,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它还有利于资本跨国流动,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然而,跨国并购同时也很容易被用于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因而对跨国并购的规制,就成了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而又十分重要的基本内容。由于一项跨国并购往往会同时影响多国的市场竞争,因而同时被多国的反垄断法列为规制对象,这会导致各国在规制跨国并购时发生冲突与对抗,使得原本复杂的企业并购规制问题显得更为棘手。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就显得越发突出,本文从国际协调的角度对其作了一些探讨。 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澄清跨国并购的含义,进而对跨国并购、竞争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了一些探讨。 第二章揭示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叁章考察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协调在单边、双边以及欧盟、OECD、WTO和ICN等国际组织内的多边合作层面的发展实践。 第四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国际协调目标、协调方式提出一些看法,并对我国应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问题的策略提出了建议。

刘丽芳[9]2007年在《外资在华并购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外资并购将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随着外资在华并购的演进,外资并购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外资并购给中国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带来绩效扭曲和绩效损失,由于现行的外资并购规制存在着制度缺陷,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目标。基于此,本文就外资在华并购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立基于效率改进的外资并购规制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制度设计。首先,文章系统地分析了外资在华并购的演进、模式及行为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外资并购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本文从并购主体、并购模式、目标企业、并购的行业和区域分布等方面进行分析,重点揭示外资并购中出现的并购条件趋于苛刻、对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要求日趋强烈等行为特征,力求全方位展现外资在华并购的全貌。其次,对外资在华并购的影响因素展开分析。本文选取投资方并购动因、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外资并购规制的制度因素,运用问卷调查和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外资在华并购的目的,从过去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单纯通过参股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逐渐向追求产业整合、市场势力、资源控制、垄断地位等实现全球战略布局的目标演变。随着国民待遇原则的推进,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将失去效力,内外资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待遇将让位于内外资平等的国民待遇,以产业控制为主的传统产业政策应让位于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竞争政策。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为外资来华并购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再次,对外资在华并购效应进行分析。外资并购在促进东道国技术进步、市场竞争以及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由于跨国公司追求垄断的天性,加之中国在外资并购制度上的缺陷,外资并购也不免造成绩效损失和绩效扭曲等负面效应,包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核心技术以及品牌流失等问题,其中最大的负面效应是通过产业控制造成垄断及垄断的威胁,这种垄断往往表现为外资可能会操纵东道国市场和价格,压抑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扭曲市场结构,进而破坏其良好的竞争秩序,影响民族工业的独立性;还可能表现为控制东道国经济命脉,从而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对外资并购绩效的综合分析,为中国政府规制外资在华并购提供现实依据。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现行外资并购规制的制度缺陷和变革动力进行剖析。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作为外资并购规制的主体,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外资在华的并购活动,为外资并购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由于现行的外资并购规制存在着规制目标的偏离、产业政策规制为主,竞争政策规制为辅、歧视性待遇标准以及缺乏完备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等制度缺陷,致使现行的规制制度不能有效地抑制或消除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目标,制度缺陷是引发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最后,在借鉴国外跨国并购规制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效率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综合吸收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理论的优点,采用行为主义与结构主义有机结合的模式,以行为主义为主,同时辅以例外考虑和合理原则。确立基于效率改进的外资并购规制目标,从以市场进入规制为核心的产业政策规制,向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规制转变;从有利于产业保护的规制目标向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的规制目标转变。为此,政府应着力作出以放松产业规制,强化竞争规制,完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积极参与跨国并购规制国际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外资并购规制的制度设计。总之,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外资在华并购规制问题。基本结论是:随着外资并购的发展,外资并购出现一些加大控制权、间接并购等新特点,外资在华并购的目的,从过去单纯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逐渐向以实现全球战略布局的目标演变;外资并购带来产业控制、技术溢出有限等绩效损失和绩效扭曲,造成资源配置无效以及社会福利和效率的损失;现行的外资并购规制存在着制度缺陷,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目标。建立基于效率改进的外资并购规制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制度设计是本文研究的归宿和主要目的。

石莹[10]2006年在《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在世界范围内,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跨国并购虽然有利于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但其负面效应也很突出。跨国并购可能导致国际性的生产和销售的集中与垄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排挤民族工业,也会损害到目标企业所在国的国民经济。因此,将跨国并购纳入本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统一调整已成为全球趋势,研究如何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本文从分析跨国并购的内涵、法律形式及其效应入手,分别介绍了国内法单边规制和国际合作两种反垄断规制方式,以了解国际社会为防止跨国并购造成垄断进行的探索,并探讨了如何建立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跨国并购综述,主要介绍了跨国并购的内涵、类型、历史及发展趋势、反并购手段以及跨国并购的效应,并由此引出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东道国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由于美、德既是世界上并购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又是两大法系之代表,因此该章对两国的反垄断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叁章总结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实践和努力。首先以欧共体为例,探讨了在区域组织范围内如何对跨国并购进行超国家的反垄断监管,然后分别研究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并购反垄断监管的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实践,并分析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竞争政策下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基于上述分析和介绍,第四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了探讨和思考。该章从分析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垄断倾向入手,在分析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从原则、体系和具体制度叁个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D]. 谢银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D]. 刘细良. 湖南大学. 2010

[3].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

[4]. 欧美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标准比较研究[D]. 范建红. 厦门大学. 2007

[5]. 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D]. 杨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6]. 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

[7]. 我国企业并购规制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D]. 李博. 新疆财经大学. 2010

[8]. 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协调问题研究[D]. 胡磊. 武汉大学. 2005

[9]. 外资在华并购规制研究[D]. 刘丽芳. 辽宁大学. 2007

[10]. 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D]. 石莹. 山东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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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与竞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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