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商品货币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货币论文,形态论文,地区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 (1999)02—0092—09
古丝绸之路,在海路贸易未曾开辟前,是中外商人相互贸易、东西文化相互交流的重要陆上通道。河西地区以其天然的“走廊”之势成为这条商路的重要孔道。敦煌则位于这个孔道的咽喉之地,是出入“走廊”的必经之所,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汉以来,历代王朝均在河西大力经营,置郡设塞以保护商旅,维护地区的社会安定,开荒屯田辟出大片沃野良田以供军需民用。敦煌当地人民亦善于耕作,谙习农务。 大谷2835文书称沙州人户“力田为务,大小咸解农功。 ”发展农业还需要便利的灌溉,现存敦煌文献中保存有大量当地灌溉用的沟渠名称。敦煌当地也有许多牧区,畜牧发达。农业、畜牧业的发展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自然条件,使得敦煌这一悬于西北内陆的边镇,成为中外商旅聚集的贸易站和东西商品荟萃的集散地,自汉以来就保持着浓厚的商贸气息。
唐代是敦煌贸易发展的繁盛时期。从长安经河西到西域修建了许多驿站,仅敦煌一处就有十几所驿站。③敦煌从化乡,是商胡慕义从化集中定居之地。敦煌文书P.3644杂写文字中有两首店铺招徕顾客和叫卖货物的诗,生动反映了当时敦煌店铺林立、闹市喧嚣的情景。 ④莫高窟292、246 窟壁画描绘了中原商贾与胡商商队在城镇桥头熙熙攘攘相遇的场景,发达的商品贸易吸引了大批外国商人客居经商。敦煌文书称西域胡商为“兴生胡”,其居留地称为“兴胡泊”。敦煌在唐时已具备通商大邑的条件和地位,是华戎交会的大都市。
然而,在这繁荣辉煌之中,却存在着令人诧异的现象,发达的商品贸易却没有相应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敦煌除唐代前期在商品交换中使用钱币外,从吐蕃占领时期到五代宋初即归义军时期这一地区大量使用实物货币。本文拟就对唐五代宋初敦煌地区主要货币形态及其形成原因作一初步分析,以求教益于方家。
一、唐代前期(陷蕃以前)
据敦煌文书记载,唐代前期敦煌商品贸易中普遍使用钱币,主要以铜钱为主。
敦煌文书P.3034《买卖薑布历》:
阴荫买杂布半端[下略]⑤
此件文书后残,正面为武则天时的官文书,唐耕耦先生推断此件年代应在武则天统治以后,吐蕃占领之前,属唐代前期,内容是关于出售薑、杂布的收入帐目及买进布的支出帐目记录。文书中所有钱额后均以“文”为单位。唐代的铸币主要是铜钱,以“文”为单位。目前还未见唐王朝铸过银币或金币,在当时的货币流通中金、银的基本单位是“钱”或“两”。
另据大谷2840《长安二年(702年)十二月豆卢军牒》, 豆卢军牒报敦煌县军司死官马肉钱三千七百八十文,并详细记录了每份马肉售出的金额及购买人名姓。⑥这份财物报告记帐项目细致且金额数目均用繁体书写,说明当时敦煌的财物管理制度较严格。还有P.2862、P.2626拼合《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记载了唐前期天宝某年的五谷时价:小麦一斗直钱四十九文,粟一斗直钱三十四文,一斗直钱三十文,豌豆一斗直钱三十五文,麻一斗直钱五十二文。⑦从中可见贸易中五谷的交换价格单位均是“文”,且帐中还有购买“胶”、“羊毛”、“大练”等物的记录。可见当时在商品贸易中,一般以铜钱作为法币使用。
不仅如此,唐前期敦煌的赋税中亦有征纳钱币现象。P.3899《唐开元十四年(726 年)沙州敦煌县勾征悬泉府马社钱案卷》:“数内征张袁成八千四百五十一文”,“八千六百八十文征前府史翟崇明欠未纳”,⑧所征税额数目巨大。
另从敦煌出土的大量铜钱实物中,也可佐证唐代前期,敦煌的确使用过铜钱。在老爷庙二号墓的陪葬物中有“开元通宝”几十枚,佛爷庙西区105号墓北壁的砖砌平台有“开元通宝”69枚, 平台附近地面上有“开元通宝”75枚。 ⑨另敦煌文物研究所考古发掘报告记载莫高窟487窟窟内地面上有乾元重宝几十枚。⑩在河西其他一些古城遗址中均可见唐代前期铜钱实物。
由以上可知,唐代前期,敦煌地区商品经济较发达,商品流通中普遍以唐代中央发行的铜钱为主要货币形式。
尽管在五—八世纪前半期,敦煌曾流行过银币。而当时内地并不流行银币,其原因应与以粟特人为主的西域商胡有关。(11)在中国丝路沿途还出土了大量西亚货币,且都是贵金属货币—金币或银币。虽然目前还未发现关于唐代前期敦煌地区使用金银支付的记载,但当时流通中肯定有金、银货币,因为“货币天然是金银”。但是中国境内的这些贵金属块,在中国不作为一般通货使用流通,他们具有计算货币或信用货币的功能,为一种财富的象征或钱币价值的保值本位。
唐代前期,铜钱是一般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形式。在一些特殊交易中也曾用绢帛支付,即是唐代“和籴”贸易中的支付方式。
“和籴”是唐王朝为了解决边镇军粮而规定的购买制度。国家每年下拨大批绢帛到边地军镇,以法令形式规定居民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博取相应价值的绢帛。“和籴”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粮食贸易,是一种摊购。从形式看是国家和百姓间的强制贸易,从性质看则是建立在粮食和绢帛基础上的实物交换。(12)在交换过程中有一个对等价值的折算参照物。例P.3348背《天宝四载(745年)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载, 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河南府絁,匹估六百二十文,粟斗估三十二文,小麦斗估三十七文。军府根据这个参照价来折算粮食和布帛的兑换比例。“以前疋(匹)段,准估都计当钱三千二百六十六贯七百五十九文,计籴得斛斗一万一百一十五硕六斗九升一合。”(13)可见“和籴”以绢帛来交换粮食。却要以铜钱作为折算参照。也说明铜钱是当时主要货币形式。“和籴”的交易额十分庞大,若直接以钱币来支付,必然会影响一般商品贸易中的货币流通。因而,唐政府作出了在大额交易中“钱帛兼行”的规定。
唐玄宗时的《令钱货兼用制》规定:“绫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现钱,深非道理。自今已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14)这是以法律形式将绢帛等实物规定为流通货币。开元二十二年十月又勅,“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以后,所有庄宅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15)此勅令进一步限定了使用绢帛支付的贸易范围,即在田庄、住宅、马匹等大宗交易中要求使用绢帛支付,以避免因钱币流通量缩减造成的市场混乱。这种作法一直延续到中唐以后。德宗六年,勅令贸易钱十缗以上者,参用布帛,要求钱货兼用。(16)宝历年间又下令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17)由此看来,以绢帛等实物作为货币,实行“钱货兼用”是唐代货币政策内容之一。唐代前期,敦煌作为唐中央的藩镇,自然也遵行唐中央的这一政令。
二、吐蕃统治时期
自天宝之乱后,吐蕃贵族乘唐王朝政局未稳、边备废弛之际,起兵占领了河西,统治敦煌六十多年。吐蕃是一个以畜牧和掠夺为职志的草原游牧军事部落联盟组织。(18)其原有的游牧经济落后于敦煌的社会经济水平,致使这一时期的货币经济呈倒退趋势,钱帛完全退出商品流通领域,商品贸易实行物物交换,粮食和布匹成为主要货币形式。
敦煌文书中有大量吐蕃时期以粮食支付商品的记载。一些买卖牛等牲口交易中普遍使用斛斗计算。例S.5820、S.5826拼合《未年(803 年)尼僧明相卖牛契》,明相因家贫无用而卖牛,牛价汉斗“麦十二硕、粟二硕”。(19)另S.1475《寅年(822年)令狐宠宠卖牛契》, 将牛作价汉斗“麦十九硕”。(20)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也以粮食支付。 S.6233《九世纪前期磑课等入破历算会稿》载: “四石沽苏、三石买斧一量、九斗买刃子、□石买钏。”(21)S.1733《年代未明(九世纪前期)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麦九斗买瓜、面六斗沽醋三斗。”(22)这两份文书中售卖瓜、醋、酥等食品及斧子、刃子、钏等用具时,用粮食支付。则可见粮食是作为主要流通货币使用的。
粮食的货币功能也作用于其他支付方面。例北图372:8462 背《丑年——未年某寺得麦油布历》。
1.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
(口),每一□(口)麦一硕,准合
2.麦四十二硕,丑年九月七日安国寺阴性性处领得麦十
3.四硕,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三硕五斗。
4.三月五日使车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四硕二斗。又僧
5.(又僧)伯明处遣付麦一石八斗,九月十日磑课折麦一硕
6.四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八斗,又磑课折麦一石。(23)
文书反映当时酬金、雇车牛费、租税均以粮食为货币进行支付。雇工的工价也以粮食酬付。如S.6233:“四十八石二斗二升,还张昇朝作价及杂雇人使”。(24)作价指付给工匠的劳动报酬。
当然,粮食并不是当时唯一的货币形式,布匹也同样充当货币使用。P.3774《丑年(821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 齐周用驴一头,布半匹买得车一乘,又麦十驮、八综布一匹买车毂三只并钏。(25)则布也作为商品支付手段。另在前引北图372:8462 文书中记录有粮食和布匹之间的折算比例,“又布一匹,折麦四硕二斗。”(26)当时一些雇工工价也用布来支付。例北图59:500背即碱字59号《寅年(822年)氾英振承造佛堂契》,僧慈灯要在东河庄造佛堂一所,请悉东萨部落百姓氾英振为博士主持修造前件佛堂,手工价值断作麦八汉硕。氾英振是一手工业者,其修佛堂的功值是麦八硕,其中双方立契时,预付一匹布,折麦四硕八斗。“一匹布折麦四硕二斗”是吐蕃时布和麦的标准比价。吐蕃时,商品交换偶尔也见绢帛支付。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宰相上乞心儿及论勃颊藏福田八头牛,牛价折麹廛绢两匹、绯绢三匹、紫绫一匹(折绢三匹,每牛一头得绢一匹)。(28)用绢、绫作为支付手段在吐蕃时只有富豪才能承受,一般交易稀用。
敦煌文书中也见吐蕃时期关于金属货币的记载。P.3763背《巳年(789 年)七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有“一千一百六十九贯七百三十文钱”(29)的计帐,此钱应是铜钱。杨恒谦的两件牒文中均有此项记录,并要求判官勾讫。这是吐蕃刚占领沙州时的文书。这笔钱乃是以前的旧帐回残,并非是现入帐。另一件文书P.2567《癸酉年(793 年)二月沙州莲台寺诸家施历状》中“银一两三钱,”“又银一钱半”,“金八薄”,“又金一钱”,(30)从记载看这些金、银贵金属货币数量极小,一般很少参加普通的贸易流通。P.2583中“金五两”,“宰相上乞心儿福田入僧金十五两”(31)的金块仍是一种财富的象征或计值本位,并不介入一般流通领域充当普通货币的支付手段。
敦煌贸易主要是一种过境贸易或中转贸易。这一地区自身并不生产作为商品的丝绸品,其丝绸来源主要是“和籴”,依靠中央从内地调拨供应,往返于丝路的商旅以胡商及内地商人居多。作为货币使用的钱帛主要来自内地,(32)吐蕃占领敦煌后丝路受阻,中西过境贸易不畅,而且“和籴”制度不复实行,导致丝绸来源大减,钱币来源亦告断绝,所以粮食和布匹等实物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吐蕃时敦煌没有钱币流通,与其政权性质有关。凡氏族公社尚未彻底解体的地方,不论我国古代以村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占优势的夏商周,或处于军事民主制阶段、以掠夺为职志的草原游牧军事部落联盟都不可能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制。因为没有金属货币或者说没有商品货币关系。(33)吐蕃是一兼具原始部落、奴隶制及封建生产关系为一体的少数民族政权,没有发达的商品生产,其贸易是一种简单的物物交换,无需货币作中介。吐蕃占领敦煌后自行废止唐代铜钱。尽管吐蕃当地和敦煌出产金、银等,并多次朝贡于唐中央,但这些金银因产量有限,价值昂贵,不适合作为一般货币使用。所以在吐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流行的货币形态是以粮食、布匹为主要形式的实物货币。
三、归义军时期(晚唐五代宋初)
宣宗大中二年(848年)张议潮率众推翻吐蕃统治, 从此敦煌进入了归义军一百多年的统治时期。归义军政权废除蕃制,恢复唐制,密切同周边少数民族关系,大力发展社会经济,促进了敦煌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及客观环境的限制,这一地区仍然承袭了吐蕃以实物货币为主的货币经济关系。
粮食还是这时期主要的货币形式。在地产等大宗交易中一般以斛斗支付。P.3331《丙辰岁(896年或956年)宋欺忠卖宅舍地》将宅舍断价“斛斗六十八硕四斗,内麦粟各半”。另(34)S.3877 《唐乾宁四年(897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宅舍断作物值“五十硕,内斛斗乾货各半。”(35)S.3877《唐天复二年(902年)壬戌岁曹大行迴 换屋舍地基契》其屋舍“准□□斛斗九石。”(36)五代、宋初依然保持了这一传统。如S.1285《后唐清泰三年(936年)杨忽律哺卖宅舍地基契》,宅舍“地一尺断物一硕二斗,兼屋木并栿,都计得物三十三硕七斗。”(37)另北图生字25号即309:8327背《宋开宝八年(975年)三月一日郑丑挞出卖宅舍地基与沈都和契》,将舍价断作“每尺两硕二斗五升,准地及尺数算着舍价,折二十九硕五斗六升九合五圭乾湿谷米。”(38)还有S.1398《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吕住盈、 阿鸾兄弟租卖宅舍地基契》,宅舍地“每尺两硕,都计算着麦粟。”(39)上述资料中的房舍价值均以斛斗计算,以粮食支付。在人口买卖中,也可见斛斗的货币功能。S.3877《丙子年(916年)阿吴卖儿契》, 阿吴因无人救济供急衣食而债负深广,被迫出卖儿子,断价“时价,乾湿共三十石,”(40)可见粮食的确为当时主要的货币形式。
不但大宗交易中以粮食支付商品货币,一些日常生活小用品也多以斛斗来购买。如S.1053《己巳年(909年或969年)某寺诸色破历算会残卷》,“麦二斗买胡饼,粟二斗沽酒用,豆二斗买瓜”(41) 。另如 S.5800“麦三斗、粟三斗买忓子纸,麦二斗买墨用”(42);S.6981“领得修仓买椽价及酒本粟十八硕”;(43)P.2838“麦两硕粟八斗烟火价用”;(44)P.4803,张幸德赊买斜褐,“至秋断麦六硕为定”。(45)则麦、粟、豆、谷已成为日常商品交换中的一般等价物。有时交易中也用油支付。P.2838《唐中和四年(884 年)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斛斗破历算会稿》残卷有,“油一斗打幡杆索价用”、“油八斗,充四年烟火价用”。(46)成为一种实物货币。
粮食作为一种货币形式其作用不仅适用于普通商品交换,而且还扩展到劳动力商品交换中,大量用于农业及手工业生产劳动中的雇工的酬金都用粮食等食物支付。如S.4705,“刘憨子川?雇价麦五斗,博士手工价物七斗”;(47)S.3877雇百姓就聪儿造作一年,断作价值“每月五斗”;(48)S.3877,张纳鸡雇工,断价“月麦粟一驮”。(49)还有大量雇工契据中,付给雇工的工价也都是粮食。许多雇工契据的出现,反映了归义军时期生产雇佣关系有很大发展,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不断减轻。
归义军时期,绢帛也是当时流通的主要货币形式。
归义军初期布匹一度仍充当货币使用。据P.3394 《唐大中六年(852年)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张月光将自己园内大小树、园墙壁及井水开道功价值出卖与僧吕智通,断作价直“草青驴一头六岁、麦两硕一斗、布三丈三尺。”(50)这是张议潮起义后第四年的契约,还带有吐蕃时期的遗绪,布匹和粮食都作为货币使用。另有S.1350《唐大中五年(851年)僧光镜赊买车小头钏契》,光镜“买钏一救, 断作价值布一百尺。”(51)归义军时期以布匹作为货币支付方式渐已不多见。以后,绢帛逐渐成为主要的货币形式。
绢帛作为货币使用,流通于各种交易中。房舍交易有用绢帛支付的。S.3877《唐天复九年(909年)安力子卖地契》, 安力子将其祖上的口分地以“生绢一匹长四丈”卖与他人。(52)还有前引北图生字25号即309:8347背中,契约规定一旦贸易成交,反悔者罚“楼机绫一匹。”(53)人口交易中也使用绢帛。如S.1946《宋淳化二年(991 年)韩愿定卖妮子契》,押衙韩愿定因家中用度“所欠阙疋(匹)帛”将家里婢子出卖,断作“女人价熟绢五匹,当日现还生绢三匹、熟绢两匹限至来年五月填还,内熟绢一匹,断作褐六段、白褐六段,计十二段各长一丈,比至五月尽还也。”(54)人口买卖中有性别差价,女性价值熟绢五匹,价格不菲,允许分期支付而且可以折算交纳。一匹熟绢价值三匹生绢,或十二段褐布,可见绢帛的价值在各类商品中较高。还有买卖耕牛中也用绢帛计价。如P.4083《丁巳年(897年或957年)唐清奴卖牛契》,其中牛价为“生绢一匹,长三丈七尺。”(55)牛作为主要生产工具,价格一般较高。另外在支付高额雇驼费用时也使用绢帛。如P.2825《唐乾宁三年(896年)二月冯文达雇驼契》,骆驼雇价“绢五匹”,(56)北图殷字41号《癸未年(923年)四月十五日张修选雇父驼契》, 骆驼雇价为“官布十六匹”,(57)P.3448《辛卯年(931 年)董善通张善保雇驼契》,驼价为“生绢六匹”。(58)这些雇驼费用都较高昂,多以绢帛支付。主要因为这些骆驼一般都用来远行(往西州、伊州或入京等),长途跋涉所费时间较长,二则路途遥遥,归期莫测,而且安全问题无法保障,驼主人要承担“贼打病死”失去骆驼的风险,骆驼雇价因风险补偿而价格高昂。
敦煌文书中大量归义军时期的贷生绢契据也证实了绢帛是当时主要的货币形式。如S.4504《乙未年(875年或935年)就弘子等贷生绢契》,押衙就弘子于西州充使,欠少绢帛,于押衙阎全子面上贷“生绢一匹”;(59)北图殷字41号《癸未年(923年)三月二十八日王敦贷生绢契》,王敦为出使伊州缺少匹段,“贷绢一匹”。(60)还有许多贷绢契大都是为出使而贷,或使伊州、或甘州、或西州,借贷额一般为“绢一匹”,其中利息按出使路途远近及路途的安全状况分别以不同值的绢帛支付。归义军时期所差派的这些出使者,不仅是官府政治上的外交代表,而且也是经济上的贸易使人,充当归义军对外贸易的中介。他们通使周边往往要携带大量丝织品往各处交换异地货物。上述使人所贷绢一匹,一般是作为私人的附带贸易而用,在贸易中既作为商品也可作为货币使用。绢帛不分区域均可使用,说明其具有一定国际货币的支付功能。另外大多数商人也借贷绢帛作为生意的资本。S.4445《己丑年(929年)何愿德贷褐契》,何愿德要到南山做生意欠少褐, 遂于永安寺僧长千面上“贷褐三段、白褐一段”作为资本。(61)P.3627《壬寅年(942年)龙钵略贷生绢契》,龙钵略是一商人,“欠阙绢帛, 遂贷生绢一匹”(62)作为任意博卖的资本。以丝绢作为贸易资本,说明归义军时期丝路贸易已恢复畅通,绢帛的货币功能更趋重要。
归义军时期有关金、银等贵金属货币亦有记载。例P.3331(已见前引)中约定,贸易一旦成交便不许翻悔,如先悔者罚“黄金三两,充入官家”。(63)三两黄金作为违约罚金,具有计量货币价值的功能,目的在于强调契约的法律效用。还有一份使用银钱交易的文书,P.3579《宋雍熙五年(988年)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
(前略)
(下略)(64)
本文书中提到用银碗一枚卖(买)得牛一头。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之用。后来牛价及赎人主价都折成绢帛偿还,可见用银钱交易的情况并不经常。
归义军时期,商品贸易中不见使用铜钱等铸币的记载,这与归义军时期敦煌所处特殊环境有关。河西地区素乏铜、铁等矿产。在河西历史上关于铸币的记载,目前仅见于P.2942《唐永泰年代(765年—766年)河西巡抚使判集》中所载“瓜州铸钱”事,(65)瓜州进行铸钱虽然“数年兴作,粮殚少尽”,却“万无一成”,后经节度使再三筹议之后勒令停罢。所以归义军政权虽为独立的政权,却无力自铸货币,而唐代前期曾在敦煌流通的铜钱主要来源于中央王朝的供给。然而自中唐以后,兵革屡兴,军费开支庞大,致使国库钱币乏用不足。另外当时销熔铜币为器之风很盛,“江淮以南,铜器成肆,市井逐利者销钱一缗可为数器,售利三、四倍。远民不知法令,率以为常。”(66)销币铸器大大减少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另外市面上还出现大量私铸“滥钱”。“江淮偏钱数十种,杂以铁锡,轻漫无复钱形。公铸者号官钱,一以当偏钱七、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铸者,”(67)当时“京师区肆所积,皆方镇钱。”(68)这些伪滥钱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为平抑物价,安抚民心,中央以大量官钱收兑恶钱。“显庆五年,以恶钱多,官为市之,以一善钱售五恶钱。”这又大大缩减了国家的货币储量。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唐中晚期的“钱荒”。国库乏钱,使以之为币源的敦煌货币发行量受到很大影响,铜钱从此乏绝。尤其唐末五代敦煌周围少数民族政权林立,与中原交通不便,中原货币更是无法运抵敦煌。
当然,用作铸币的材料不限于铜、铁。笔者以为归义军时期未曾发行铸币,实行以绢帛为主的实物货币更是由于丝绸之路贸易的特殊性所致。丝路贸易一开始就不是在地方贸易影响之下,而是在输出贸易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国际贸易的目标是高利润的丝绸、香料、珠宝,而不是货币本身。这种交易国际化的巨大规模和商品的高昂价值不可能与低值通货支付手段相适应,它要求一种能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通货形式。(70)中国的丝绸是西域及敦煌周边少数民族地区最受欢迎的高级商品,是这一地区贸易中最有价值的交换物。丝绸还具有价重质轻,便于远行携带的优点。与铜钱比较,面值大,重量轻。与金、银比较,金、银虽为贵,但西域不乏金、银,与中国贸易并不以追求金、银为利。正是基于这种特殊要求,丝绸成了丝路贸易中具有国际货币职能的货币形式。
归义军时期中断的丝路贸易重新得以恢复。归义军政权以结盟、联姻手段处理与周边各民族的关系,客观上促进了民族和区域贸易的发展。P.3569背《唐光启三年(887年)四月为官酒户马三娘、 龙粉堆支酒本和算会牒》载,光启三年仅二月至四月之间,归义军衙门就接待了西州、庭州使团,南山地区萨毗使,凉州、肃州蕃使,凉州嗢末使,凉州使,肃州使,回鹘使等众多使,其中多有奉贡贸易的官方代表。(71)归义军时期大量以绢帛为货币,与丝路贸易的畅通和丝绸贸易的发达密切相关。同时绢帛货币又反映了晚唐归义军时期敦煌作为国际贸易城市对外贸易兴盛繁荣的历史事实。这也许是实物货币标志商品经济滞后这一公理的特例。
纵观唐五代敦煌地区货币流通状况,每一时期呈现不同特色。唐代前期,敦煌流通以铜钱为主的金属货币。这些货币来源于中央的供给。在“和籴”贸易中以绢帛作为支付手段是唐代“钱货兼用”的货币政策内容之一。晚唐五代,实物货币成为敦煌流通领域中主要的货币形态。吐蕃时,废止唐朝铜钱不用,而本国也不曾发行铸币,而且当时丝路贸易受阻,故而在当时的商品贸易中主要以粮食和布匹作为货币形式。归义军时期,敦煌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商品贸易中依然使用实物货币。又因此时丝路贸易恢复畅通,对外贸易较为发达,绢帛成为商贸活动中主要的货币形式。这三个时期,金、银等贵金属货币依然使用,因为“货币天然是金银”。在河西历史上曾“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72)可能在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依然还有西域金银之钱作为辅币使用的现象。敦煌当地也应有适用于小数额、零散商品买卖的支付手段,可能敦煌实际还有一种辅币流通,这还有待于发掘资料来证实。
标签:铜钱论文; 商品货币论文; 货币职能论文; 货币论文; 货币国际化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交换价值论文; 吐蕃论文; 丝路论文; 归义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