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份制运作的几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股份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和广大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正在加快,多种形式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正在迅猛发展。在这种加速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亟待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拟就股份制运作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也是疑难问题,发表一些不成熟看法。
一、股份改制与资本经营误区问题
对公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目的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即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定分离(有股权的不一定有经营权,有经营权的不一定有股权),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而资本经营是以追求最大利润和促进资本最大增值为目的,以价值形态经营为特征,对企业资产进行综合运营的全部经济活动。资本经营是股份制改造的中心环节。但要真正以资本经营为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必须走出三个误区。
一是资本经营等同于中介机构直接运作资本。广义资本经营,至少包括三层含义:资本的直接运作,以资本直接运作为先导的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按资本经营原则进行的实业经营。尽管资本经营要有证券、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资本直接运作,但它只是资本经营的初级层次或前提条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过份强调资本的直接运作,必然在实践中把资本经营简单化,仅仅看作是股票投资或金融商品的买卖,甚至把“炒股”等同于资本经营,似乎哪个地方炒股人愈多,哪个地方资本经营程度就越高。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我国股份制改革,特别是股份合作制发源地之一的温州,到1997年底,600万人中仅有2万人是股民。说明以“敢为天下先”著称的温州人并未把“炒股”等看作资本经营、股份改制的唯一途径,而是以资金投入市场、开发实业,以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由此可见,广大工商企业围绕资本增值而从事的全部经营活动,都不能不是“资本经营”。
二是资本经营高于实业经营。这种观点认为,资本的直接运作,或以资本直接运作为先导的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可以脱离生产经营活动,是更高级的经营方式,这也不对。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资本金则有企业,无资本金则无企业,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论其具体经营项目),其本质都以运用资本为基础并围绕资本价值的增值而展开。它们的经营活动过程,从日常商品生产、销售和采购等主营业务到一定条件下实行的资本直接运作、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等等,都是资本经营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实业经营是形式,资本运作和重组也是形式,资本增值才是目的。第二,对广大工商企业来说,股权置换、项目融资、收购合并和资产重组只是资本经营的一部分,而不是资本经营的全部内容。强调运用股权置换、项目融资、收购合并和资产重组等机制的必要性,但并不表明可以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排斥在资本经营之外,把它们看作是高于企业实业经营的经营方式,更不表明可以鼓励企业轻视和放弃物质财富的投资、生产、交换活动,乃至将主要精力用于“空手道”式的资本直接炒作。第三,只有工商企业才是资本经营的主体,而不应把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看作是资本经营主体。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资本直接运作、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仅限于“中介”。在企业购并、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这些中介机构而言,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购并的实现,资产交易成交,该项目也就完成,而对资本经营主体的工商企业来说,这仅仅是资产调整和营业调整的起点。
三是资产重组重企业资产的规模扩张,轻资本经营的质量提高。实行企业购并、资产重组,当然也需要通过一定的规模扩张来达到企业盈利最大化和资本增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经济规模的扩张并不等于规模效益,企业资产规模扩张应把提高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的质量与效益放在首位。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资本经营中,只有不断扩大自身的资本积累,只有在考虑自己偿债能力和资本效益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企业购并,借助他人资本来提高经营能力,而不能盲目收购和兼并其他企业,更不能为求规模而不切实际地收购兼并那些与自己核心业务关联度较低或不相关的企业。反之,如果忽视资本效益原则,片面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盲目并购其他企业,不注重企业内部的产业关联,不注重主营业务的发展,势必使资本经营走入欲进不能,欲罢不忍的困境。
二、职工集资与“工者有其股”问题
一些地方及企业为了解决股份改制中的资金不足,广泛实行职工集资,实现了“工者有其股”。大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更是如此。职工集资在我国股份改制初始阶段,有其必然性。首先,通过集资,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改制的资金困难,又使广大职工普遍成为了企业股东。其次,职工集资也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股份制的一种通常作法。所谓“人民资本主义”在西方各国只流行了一段时间,但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持股,却在西方国家企业中被保留下来,而且在六七十年代以来又有进一步发展。如70年代初,美国2亿多人口中约有3500 万人持有股票。西方国家部分企业先后推行了“职工持股计划”,一些企业还专门设立了“职工持股会”。西方国家企业的职工持股计划,不仅从宏观层次讲,使普通老百姓和企业职工掌握了企业一定数量股份,可以有限地分享企业增加的利润,免受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苦;同时从微观上看,对于缓解企业中的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企业经营发展也起着一定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职工持股后,将以职工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参与管理,这既可增强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感和责任感,又可增强企业资方尊重和维护职工参与权的义务感。二是职工持股达到一定数额,所获股利将成为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这就将职工个人切身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长远利益。三是职工共同购买濒临破产企业,既可以避免失业威胁,同时变企业为职工共同所有的企业,职工拥有企业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这些无疑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基于上述认识,在股份改制中实行职工集资入股,可能是解决“资金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如果把它主要看作是集资手段,进而以为实行“工者有其股”就像实行农业家庭承包,农民“耕者有其田”一样,企业就能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那样就大错特错了。
第一,通过职工集资入股,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核心是改制,而不是集资。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确有两方面功能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企业转换机制,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企业资本经营的效率;另一方面,确也有集资的功能,即使企业直接融资方式由过去单一依靠银行变为多渠道融资。相比之下,前者是深层次的功能,是第一位的作用,后者是浅层次的功能,至多是第二位、第三位的作用。
第二,如果不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促进“两权分离”,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那么职工集资不过是低成本集资的一种途径,充其量也只能造成一时的“工者有其股”,也就是职工平均持股。虽然它比职工无股是一种进步,但对那些于企业有更多发言权、拥有企业更大资源支配权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很大触动,因为他们与广大平均持股者只不过承担大抵相同的风险,企业经营业绩与其个人利益关系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第三,实行社会化生产的工商企业不同于相当程度上实行分散独立经营的农户或农业企业,“工者有其股”也不等于农民“耕者有其田”。在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农民“有其田”(即对土地的经营权)就能进行农业的实业经营,因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与农业劳动者(农民)的直接结合,导致农户等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主体。而“工者有其股”,尽管使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但成千上万的单个股东拥有的股份相当有限,既不可能形成为成千上万个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主体,更不可能独立完成工业社会化生产的实业经营过程。所以,无论如何也不应把“工者有其股”的有限作用与家庭承包导致的“耕者有其田”的特殊作用同日而语。
三、职工平均持股与企业持久动力机制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在改制初期,根据股份合作制职工个人股平均占有的原则,股权设置一般为一人一股(如每股3000—5000元),经营管理者入股稍多,但差别不大。这种职工平均持股较为突出的现实意义在于使职工具有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的双重身份,企业管理者和普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经营风险意识都有所加强,对企业的关切程度增加,在一个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联责联利的作用。
但是,我国公有制中小企业职工平均持股的经营体制,毕竟还是初级形式的股份制,既不同于完善的国家控股企业,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职工持股的私有企业。从西方国家职工持股发展演变的情况看,由职工共同出资购买濒临破产的企业,使之成为完全的职工控股企业,而非少数个人或机构控股的企业,这种情况数量较少,大量的普遍的是实行私营企业主控股条件下的职工平均持股。这就是:私营企业由公司方(代表雇主)与工会方(代表职工)共同协商,要求职工人人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职工持股量较为均等,即使有差别也不大。这里,由于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控大股,与企业责任、利益关系最密切,职工平均持股不可能导致“人人负责、最终无人负责”的大锅饭。相比之下,我国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职工平均持股后,形成了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相结合的股权结构,由于国家股,企业股的代表仍不十分明晰,职工股东又因平均占有股份,必然形成新的“大锅饭”,联资而没有联心,职工对企业都有责任,也都可以不负责任,即“谁都有股,谁都没有股”。因此,公有企业的职工平均持股有其明显的过渡性和局限性,不突破职工平均持股就不能打破新“大锅饭”,真正形成企业持久的内在动力机制。
解决职工平均持股及其导致的新的“大锅饭”问题,应该从实际出发,敢于在改革上有所突破。从理论上讲,要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突破职工平均持股,即在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让股权由分散走向集中。向谁集中?山东诸城人认为:“可以让股权向管理者和优秀员工集中”。湖北仙桃人认为:“要改变当前股份制改造中‘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的作法,促进股份向少数人集中,提倡法人代表、经营骨干持大股,形成大股东个人控股或若干股东集体控股。”从运作实践上讲,必须分类指导,改革“职工平均持股”也不能一概而论。在那些经营班子得力,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或那些国家(集体)有效控股的企业,只要实行职工平均持股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可以不必急于改变平均持股,而使股权向少数经营者集中。改革职工平均持股的重点,应是那些企业经营班子不力、连年亏损的企业或那些国家(集体)无法有效控股的企业。改职工平均持股为经营者多持股,拉开股东持股份额的距离,就有可能改变这些企业持股“大锅饭”,企业仍然无人负责的状态。如江苏省在乡镇企业改制中就明确规定:“允许并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在一定条件下多持股、 持大股, 有些中小企业可由经营管理者控股。”(1998年2月12 日《人民日报》第四版)该省有些市企业股份改制就实行了区别对待,即:对生产经营效益和形势较好的企业,以职工平均持股进行改制,而对生产经营形势严峻、效益不好的企业,则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或实行配送制(职工买一股、企业送一股),因而企业改制相当成功。
四、企业经营者持大股与大股来源问题
对“工者有其股”,人们不会有异议,对企业经营者比普通职工多持股,一般异议也不大,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亏损企业而言,如果只有职工平均持股的积极性,而没有企业经营者多持股、多承担风险和责任的积极性,企业股份改制很可能成了一句空话。这里焦点有二:一是企业经营者持多大股合适?二是这多大股从哪里来?
从第一个焦点来看,即对企业经营者持大股的定量分析。我认为,要以企业经营者足以对企业控股,能够联股联利联心,使之不得不承担企业扭亏为盈且连年盈利的主要责任为尺度。就企业这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主体来看,企业经营者首先是经济人,其次才是道德人。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来自于经济人的利益和责任,如果企业经营者持股额比普通职工稍多,差别不大,而不是一般职工持股额的倍加,他们无论如何也是不会倍加地承担企业风险和责任的。当然,企业经营持股额的量的确定,一定要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发,从广大职工的意愿出发。如地处浙江杭州的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在1997年10 月, 董事会全票通过一项决议:从公司现有的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个人股卖给员工和经营者,实行“工者有其股”的“第二次合资”,公司总裁冯根生作为主要经营者至少要认购2 %的股份(计约300万元人民币。)(1998年1月15日《经济日报》第五版)。这里2 %是该企业对企业经营者持股量的规定,也是董事会成员和广大职工大体可以接受的股额限定。另据浙江三建公司对职工问卷调查:’你认为企业领导人入多少股?”许多人回答:“最好100万股、200万股,企业领导买的越多,员工对企业越有信心。”这个情况也说明,我们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不应把经营者排除在外,而且要搞好一个企业,特别是要使一个长期亏损企业起死回生,更要依靠企业经营者这个广大职工的“主心骨”,因而要从股权差额分配这个内在动力机制上解决他们经营责任心和积极性问题。
从第二个焦点来看,允许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并不表明他们就能真正持大股。至少在目前体制下,让企业经营者拿出巨资买股份是难以做到的。前述的冯根生就买不起2%(300万元)的股份。根据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经营者所持的大股应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付出的活劳动量化折价,参与分配;二是加大生产要素分配力度,生产要素既包括资本和已形成的有形资产,也包括经营机制、经营者的才智、能力和学问,不仅资本可以参与分配,而且一切人的能力和智慧,包括管理、技术、信息、经济关系和品牌等无形资产均可折价入股,都可以参与分配。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形成的股份,至少有资金股、管理股、技术股和风险股等几类。具体操作上,要把握两条:一条是要承认企业经营者的“干股”,既要承认资金股,也要承认管理股、技术股和风险股等,企业经营者可暂时不出钱,但要从每人每年所得中的一部分(包括工资和按股分红)作抵;一条是改买为奖,把一定数量的股份奖给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只有这样,少数企业经营者的控大股才成为可能。
总起来说,当前我们搞企业股份改制,尤其是亏损企业拍卖,如果厂长、经理不控大股,新的“大锅饭”就不能打破,企业经营者就缺乏持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但企业经营者控大股以后企业的性质又不可能不发生相应变化。如某省企业控大股是不低于10万,一般职工入股只有1万,经过两三个星期后,按照股份制的股权结构来讲,控制了5%甚至15%以后,这个企业就可能变为私人企业了。据此,有的学者担心这样下去,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国有小企业通过少数人集中控大股的形式,经过三五年乃至更短的时间,就很快地转变为私营企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这些学者主张,企业家作为一个职工阶层,有权享受高薪,但没有必要控大股。笔者认为:第一,无论是高薪还是“干股”,都有一个正确对待企业经营者的复杂劳动,正确实行按要素分配的问题。只是对在职企业经营者实行“干股”分配,在退休时不能带走。第二,只要有利于盘活公有资产存量,就可以通过控大股的改制形式促进部分国有小企业和广大乡镇企业的合理分化,对于那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即令持大股后变为合资企业乃至私营企业,也不失为一种出路。只是在总量上要有所把握,宜公则公,宜混则混(混合所有制),宜私则私,不能不论经营好坏,一律变更为私营企业。第三,对于控大股后的企业仍然存在继续改制、完善机制的问题。即令少数企业通过控大股转变为私营企业,也并非能解决一切问题。要通过引导、调控,健全“新三会”等完善不规范的股份制,使控大股后合资企业或私营企业沿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这样,通过控大股可能使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变为私营企业,而完善股份制又可能使部分私营企业变为混合企业甚至公有企业。
五、租赁、拍卖与股权流转问题
租赁也好,拍卖也好,归根到底是产权改革,而要推进产权改革就必须加快股权流转。诸城等地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证明,如果企业出售对象只限于内部职工,股权就无法流动。其不良后果有二:一是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外部资金无法流入,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二是股权设置相对封闭,无法在企业间真正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如此,应打破经营权、产权出售对象仅限于内部职工的界限,而面向职工和社会有偿转让企业产权。应考虑把内部职工共同持股的形式变为有资出资、有劳出劳、有智(力)出智(力),向社会全面开放的新型企业。企业既有职工股东,又有非职工股东;既有资金、资产等有形资产股,又有管理、技术、信息等无形资产股。
为了加快一部分长期经营亏损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集体企业的股权流动,应全面推进以产权流转为中心的改革。如湖北仙桃市对经营亏损的乡镇集体企业实行了八种产权流转的形式。一是拍卖出售,整体转让。即根据企业规模、资产负债和生产经营情况,经过资产清理和评估后,以合理的价格拍卖出售,对企业产权实行整体转让。单个买不起,就多个合伙买;内部职工买不起,就面向社会拍卖;本地人买不起,就招商引进外地老板来买。二是租赁过渡,逐步转让。即通过租赁经营,培植企业的购买力,增强承租者对企业的依存度,逐步将企业产权转让出来。对一时难以买动的企业,可以继续推行租赁经营,待租赁主完成原始积累后,再采取多种形式将企业产权转让给租赁业主,使其安心经营,大胆投入,实行扩大再生产。三是让渡经营,分期转让。即由承租者在一定年限内按预定的比例,分期购买企业净资产(或经过剥离后的有效资产),到期后将企业产权让渡给承租者。让渡经营,融租赁、出售、融资、债务重组于一体,既可减轻承租者一次性买断企业资产的压力,又可以有效克服租赁经营不触及企业产权的弊端。四是抵贷返租,全资转让。即对无力偿还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一部分产品有市场但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可以将清偿国家税费后的所有资产金额抵偿银行贷款,企业归银行所有,由银行选择经营者经营。五是资债相抵,零值转让。即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选择部分可以运行的资产和等额的企业债务一起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以零值将产权转让给购买者。六是化整为零,分块转让。即对企业规模较大,整体难以转让的,可将企业划整为零,分成若干个较小的经营单位,分块转让产权。七是挂靠联合,无偿转让。即对某些规模较大、素质较高但因多种因素导致生产经营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可将企业产权无偿转让给大集团大公司,利用产权换人才、换资金、换技术、换市场,从而达到盘活企业的目的。八是折股购股,有偿转让。即根据企业规模、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及职工承受能力,采取资产折股、全员购股的方式,向职工和社会有偿转让企业产权,使国有、集体退出所有者位置,变国有、集体所有为职工共有的股份合作制。
对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还可以在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租赁经营的基础上向买断经营方向发展,迈出产权改革的更大步伐。这是因为,租赁、拍卖经营有利有弊。利在使一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活力,走出了困境,为搞活经济、增强地方财力、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弊在租赁、拍卖主要是经营方式的变化,未从根本上触动产权问题。乡镇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优势未充分显示出来,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往往产生短期行为,造成掠夺性经营。这种形式只是一种过渡,而不是企业改革的最终结果。相比之下,通过买断经营,实行部分小企业的民有民营,有利于用乡镇集体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嫁接民营经济机制,彻底解开政企不分的“死结”,从根本上激发企业生机和活力,从而形成乡镇企业新的机制和发展优势。对于拍卖产权、买断经营,有人心存疑虑。从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看,或者是海城经验,或者是诸城模式,均与“卖”字相关。他们不仅向公有企业卖,同时也向非公有经济卖,不仅卖亏损企业,同时还卖盈利企业。在他们看来,“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旧体制下,今天效益好的企业就可能变成明天的亏损企业”。在“卖”这个问题上,只“卖”活存量,“卖”得增量,“卖”出效益,就符合产权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成功的,因为“卖”的效果是衡量“卖”的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