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简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论文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简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论文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简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李 睿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 2012 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备受关注。因为第三条一改往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论调,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有效。不少学者为此甚至发出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已经被废止的论调并针对此问题引发了激烈论战。从最高院的态度转变中,我们可以从中显而易见的发现,我国法律已经在事实上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摒弃了以往的“债权形式主义”,转而实施“物权形式主义”。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物权形式主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201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开始在国内实行,这个文件的推出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大众都将目光聚集到了其中的第三条内容上,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字面上来看,这条内容实际上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相关的内容是矛盾的,不少学者都对此提出了质疑。但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却并不认同,这之中,关键理由之一就在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把引不引入物权行为理论这个尚未确定的论题看成了既定事实,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进行了认可。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里所规定的的无权处分合同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我们普遍认同上的广义无权处分合同,还包括着我们平时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处分合同。从这一点可以发现,最高法给出的说明是,合同是利用《合同法》来进行制约的,物权相应的是利用《物权法》进行制约的,就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可将买卖合同等同于引发物权变化的因素,所有权的改变是由于物权变化引起的。面对众多学者所争论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是否已经颠覆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解释:“我们并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和颠覆,《合同法》指出,对于物权处分合同而言,其效力是尚待确定的,此处的合同只包括物权合同,而不包括债权合同。从民法理论来看,和物权合同相对应的是处分行为,和债权合同相对应的是负担行为。在把别人的东西卖出去的时候,就负担行为而言,其是具有效力的;而就卖出东西的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和其结果而言,效力是尚待确定的,也就是说物权变化状态的效力尚待确定。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论依据——物权行为理论

上述最高院对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释义,乍一看似乎合情合理。因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更深层次表达,尊重法律本身是其基本原则,决不能歪曲甚至篡改法律的原始含义。但细想,仍有不合情理之处。最高院做出这样的释义,其理论基础是德国历史法学创始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而该理论合不合理、效果如何,当下国内的学术领域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针对该理论,相关研究人员的观点还有很大分歧。就这样武断的引入这一尚处于争议阶段的理论,并将其适用到司法解释之中,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标杆,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得与失

(一)优点

据上文可知,物权行为理论是一切法律规定的理论根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把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即合同)和物权变动的结果区别开来。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弥补以往法律的疏漏。同时,物权行为理论也丰富了法学基础理论,完善了法学基础建构。在物权行为理论创立之前,法国民法体系中,以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即债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在法理上缺乏支撑,这样做非常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然而在该理论出现后,先前的债权行为直接带来物权变化的观点受到了质疑,债权合意会带来债权合同的出现,但是该合同无法造成物权的当然变动。交易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物权行为,有一个物权合意才能产生标的物权属变动。如此,有前因才有后果,行为的不同导致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从而使民法典的逻辑体系趋于合理、完备。

(二)不足

那么据此,是否可以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十分完美,引入该理论百利而无一害呢?答案是否定的。

2.与善意取得制度功能重复,存在可有可无

首先,最高院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释中,体现了贯彻物权行为理论的倾向,这是最高院为了达到平衡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创新之举,值得称赞。但通过对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劣势分析觉得该理论仍存在缺陷。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应该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进行废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定所有无权处分合同都是存在效力的。应该对无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进行制约,假如是满足法律要求的交付或者登记,那么合同存在效力、所有权也得以转移。如果是非法的,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样既可以达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可不用费尽心思的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笔者期待,将来立法可以向这方面发展,因为法律终归要回归于实。

当我没有事的时候,我一直站在窗口。我的窗口向东,我的门口朝西,我们的阳光永远那样充足,一直到未来我才知道,原来你们的门窗都是向南的。我的房子的南面是一堵墙,但我还一直嫌它太亮了。其实我一直不知道方向,我只知道窗户要对着太平洋,这样我就是这个国家第一个吹到太平洋的风的人。在岛的另外一边也有房子,他们面向的也许是南海,也许是东海,但从颜色上来说,那更像黄海。但谁管它呢?因为当你从窗口跳下去,就能在太平洋里游泳的时候,你永远不会对海里发生了什么感兴趣。

1.违背生活常理,司法操作繁琐

由此看来,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并非尽善尽美。笔者也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出了以下结论。

1019 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卒中预警综合征 11例临床分析 沈 芳,邢鹏飞,黄石仁,张 萍,沈红健,张永巍,吴 涛,邓本强

在物权行为理论中,充斥了法学家态度的主观看法,这些人只是想对理论上的难题进行处理,只是为了让法律理论体系变得更为健全,才给出了这个理论。事实上,这一理论思想与现实生活及司法实务相去甚远,它是将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强行粗暴的分割成看似相对独立的若干阶段,这种做法实际上加重了司法操作的难度,会导致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因此,仅是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却不具有可操作性。

国内十分有名的法学家王利明指出:“不论第三条内容将全部的无权处分行为认定成有效有没有必要,均不可以也不应该依据物权行为理论作出阐释……立法主体,不管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相关人员,均指出《物权法》并未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很显然,王利明教授是反对基于物权行为理论所推导出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是独立的两个方面这一结论的。

②李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教育出版社,2013.6.

三、结论

我国另一著名法学家崔建远也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提出了质疑。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显然已经修改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这是有违法理基础的,从法学基础上摆明了自己不支持的态度。

选择有效的消毒药物和消毒方式,定期开展消毒灭源。主要消毒剂有次氯酸盐、戊二醛、复合酚、过氧乙酸、火碱、生石灰、百毒杀、碘类和高锰酸钾等。

[ 注 释 ]

①胡吕银.处理无权处分问题的规则整合[J].法学,2016(9):4.

为了对交易安全进行保障,是不是必须使用物权行为理论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完全达到保护目的。那便是善意取得制度。自《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早已成绩斐然。就国内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标的物的转移,第三人能够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获得救济;尽管物权行为理论对买卖合同以及最后的物权变化进行了剥离,出发点在于保护物权合同。但如果将这一方法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话,单从保护的效果上来讲,后者甚至更胜一筹。

③杨明宇.〈物权法〉第15条的涵义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9):3.

索力测试系统主要有定位螺杆、找平块、压力环传感器、调节螺栓等构件组成,安装在索梁锚固区。将压力环传感器与测试仪器用导线连接,可以实时、快捷的对斜拉索索力进行测量。索力测试系统构造如图2所示。

建筑面积的大小是影响造价成本波动的根本因素。对于建筑面积较小的工程,工程造价成本的预估难度相对来说就小很多,且预估造价与最终决算费用的误差也较小。而对于建筑面积较大的工程,受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因素价格波动影响,其最终的造价成本预估也较难控制。

④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79.

⑤王利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教育出版社,2014.3.

[ 参 考 文 献 ]

[1]胡吕银.处理无权处分问题的规则整合[J].法学,2016(9):4.

[2]王利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教育出版社,2014.3.

[3]李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M].教育出版社,2013.6.

[4]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79.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89-02

作者简介: 李睿(1995- ),男,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标签:;  ;  ;  ;  ;  ;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简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