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胜[1]2001年在《关于我国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教育事业是一项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基础工程。增加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以来严重不足,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研究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论述了增加教育投入尤其是增加预算外教育投入及其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在对我国教育经费投资总量和支出结构进行分析的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教育投资总量尤其是政府投入明显不足、社会筹资渠道不畅、教育投入效益不高等主要问题看法和观点。提出了现阶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社会筹资渠道,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规范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对策和建议。
王献玲[2]2005年在《中国民办教师始末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办教师在新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长达半个世纪中,民办教师安贫乐教,艰辛奉献,是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扫盲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研究中国民办教师历史,一为传承其风范精神,二为总结其经验教训,以激励、鉴戒当今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秉此总纲,言叁十万,由绪论、正文八章、结语共十部分构成。 绪论:界定了民办教师的概念,阐述了选题的缘起、意义及研究现状,简单介绍了基本文献资料,交待了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创新。 第一章:论述中国民办教师的历史渊源。从清末到民国,因经费困难,师资匮乏,国家推行义务教育步履维艰,有名无实;而稍后的中国共产党在红色区域实行群众路线,走群众办学的道路,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这些教训和经验对新中国建立后“穷国如何办大教育”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第二章:阐述中国民办教师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快速发展教育事业与国家财力不足的矛盾,号召群众办学,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于是,民办教师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壮大。从1949年到1951年是民办教师的出现阶段;1952年到1956年是初步整顿阶段;1957年到1966年是跌宕发展阶段;1967年至1977年是急速膨胀阶段。 第叁章:讲述民办教师队伍的治理整顿。“文革”结束后,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从1978年到1993年这15年,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了规范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健全民办教师管理制度,提高民办教师素质,改善民办教师待遇,民办教师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第四章:讲述民办教师的光辉业绩。在半个世纪中,民办教师撑起了中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半边天,担负着农村扫盲教育的主要工作,同时在农村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第五章:讲述民办教师队伍的艰难生存。民办教师的奉献与他们应得到的社会回报存在着极大的反差。民办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如耕教矛盾,待遇低,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生活极端穷困,社会地位低下,受人歧视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民办教师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讲述民办教师问题的最终解决。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时国民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已有能力增加教育投入,于是,从1994年到2000年,党和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努力,积极采取措施,基本上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 第七章:主要阐述贫困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经验及启示。不少经济落后地区由于领导重视教育,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把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落到实处,民办教师问题解决得很好,这说明教师队伍的建设、教育事业的发展,领导重视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八章:主要阐述代课教师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吸收新的民办教师的门关死之后,代课教师开始出现,并逐步壮大。代课教师主要分布在“老、少、边、山、穷”的农村穷困地区,承担着这里的基础教育和扫盲教育。他们对中国教育如同当年的民办教师一样,作出了同样的贡献,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同的是,代课教师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本部分提出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若干思考。 结语部分:主要阐述民办教师问题对二十一世纪中国教育事业的反思。长期以来民办教师队伍生存的艰难,管理上的紊乱,农村办学条件的极端简陋,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取这些教训,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基础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战略地位,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建设好农村基础教育的师资队伍,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繁荣。
姚永强[3]2014年在《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转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是实现均衡发展目标的方法、途径和模式的概括,一定的教育发展方式既适应于特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又会产生相应的教育发展结果。受动力因素、体制因素、经济因素和教育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教育环境下,人们会选择不同的教育发展方式。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发展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探索与完善。在公共产品理论、公平理论以及规模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规政策及实施措施,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主要表现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完善教育政策法规;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积极构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着力缩小城乡和校际差距;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竭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努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支持落后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着力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全力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等特征。随着县域内资源配置的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也随之发生转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多元发展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又一新的阶段性目标。发展目标的变化必然要求发展方式的转变,但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识上的偏颇、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办学条件等同于办学水平观念的误导以及社会意识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重教育经费投入,轻资源有效利用;重外在条件改善,轻内在质量提升;重政府外在推动,轻自我内在驱动;重规模经济效应,轻教育自身规律;重同质发展,轻特色办学;重城市和示范学校发展,轻农村和一般学校建设,这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需求和目标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要在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整体提高区域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就必须从注重教育资源投入、依赖政府力量驱动、强调同质发展和过度规模发展的均衡发展方式转变为以质量提升为中心、依赖学校自我发展驱动、注重多元发展和适度规模发展的均衡发展方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创新发展观念,厘清发展思路;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学校主体地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实施多元评价,鼓励学校特色发展,才能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变。
赵佳丽[4]2013年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历史演进》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过: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一九九六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科教兴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高等教育更成为一个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普遍面临着规模扩大、经费紧张等原因造成的巨大压力,高等教育成本的不断上升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高校、学术界及教育部门针对高等教育成本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讨,但纵观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研究的文献,数量多且内容零散,不利于检索、归类与研究。总结中国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的研究现状、分析其研究内容以及归纳其研究的主要观点十分必要。本文目的在于掌握国内高等教育成本的研究现状,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发展轨迹,从而为后人对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故笔者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研究的文献以及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选取了1979到2012年发表的有关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相关文献作为研究样本,该样本均来源于中国知网和国家图书馆,通过笔者的收集、统计,共得到926篇文章和35本专着。通过对文献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笔者根据年均发表的文献数量,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的研究划分为叁个阶段,缓慢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和稳定发展期。通过对文献内容进行分析,笔者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的研究归类为四个方面,分别是高等教育成本的基本问题、核算、补偿及分担,并进一步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基本问题、核算、补偿及分担等各方面的观点和认识进行了梳理。通过笔者的梳理研究,本文主要得到叁个结论:其一,从发表的文献数量上看,随时间的推移,有关高等教育成本的文献数量不断增多,理论研究呈现一定的阶段性;其二,从高等教育成本的研究内容上看,研究内容越来越丰富,研究范围越来越广;其叁,理论研究不是孤立的,制度变迁与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研究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本文的创新体现在探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发展趋势,对研究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以及探讨制度背景和高等教育成本研究之间的关系。当然,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研究的梳理会由于文献搜集的疏漏而有待完善,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研究阶段的划分可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笔者会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弥补这些局限,以期完美的达到研究目标,为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理论研究尽一份绵薄之力。
冯乐坤[5]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邬平川[6]2014年在《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是当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首要的政策取向。财政法作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调节社会分配的法律规范,理应将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纳入范畴,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明确学前教育投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学前教育投入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阶段,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长期处于被弱化的地位。与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体系中的其他各阶段教育相比,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成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凸显,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经逐步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人们诟病教育的主要问题所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教育公平在我国正逐步由理念走向实践;公共财政体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学前教育的发展显得尤为迫切。2007年以来,我国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据统计,2011-2013年,中央财政已投入学前教育项目经费500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资金达到1600多亿元。在各级财政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同时,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那就是在这些投入的背后,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投入行为带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和应景之嫌。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尤为关键。从历史上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以单位为主的分散式的投入阶段、社会化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阶段、市场化的投入阶段和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现有的学前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不到位;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学前教育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平衡。当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保障学前教育投入方面表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比如公共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通过立法保障政府的投入责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等。为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应从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律制度。实体性制度包括:第一,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方面的主导地位。主要有发挥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对其他投入主体的制约、监督作用。第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增强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财力;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第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第四,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法律制度。适度分离政府职能,推动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多种办园形式,形成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第五,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以建设普惠性幼儿园为重点,促进园际之间的均衡发展;财政投入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资助体系,促进不同家庭背景幼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程序性制度包括:第一,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解决当前预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构建学前教育投入预算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改革法定支出政策,提高预算的整体性;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建立部门预算制度,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第二,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确定评估内容,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法律制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第叁,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健全学前教育投入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覆盖学前教育经费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四,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实现形式;规范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朱兰春[7]2014年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叁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叁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叁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叁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唐文忠[8]2015年在《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济学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高等职业教育无疑为中国经济的腾飞、结构的调整、产业的升级培养了大量技术技能型人才,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随着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召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颁布、《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的发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未能形成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的良性互动;社会仍然对高等职业教育持有偏见;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引导规范作用仍有待加强;办学经费仍显不足;校企合作的广度有待拓宽,深度有待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仍显落后。论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与西方近现代经济学家关于职业教育的论述,梳理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嬗变轨迹,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数据实证阐析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国际国内新的经济环境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如何实现与经济发展有效契合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如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进而做到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杨晓霞[9]2013年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中的利益整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已接近100%,而且实现了真正的全免费教育。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学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利益分析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属于一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只有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在区域间、城乡间、校际间、不同阶层间重新分配教育利益,才能缩小教育差距,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和调查,就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中利益整合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揭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利益整合、破解发展改革难题的对策建议。根据上述研究目的及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包括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及意义、核心概念界定,以及文献综述,并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作大概的交代。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从利益分析的角度论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的实质。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概念的界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的背景分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的实质。第叁部分着重从历史回顾的角度梳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历程,并对其中的教育利益分配作客观描述,指出教育利益的分配包括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其背后体现的是教育资源的多寡。第四部分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办法,从多元利益冲突的视角揭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面临的难点问题,指出均衡发展实质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然而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与既得利益不同,面对新的改革自然也就产生了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其中既包括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也包括既得利益与新的分配格局之间的冲突。第五部分采用理论与实践互相印证的方法,深入分析和阐明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改革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协调好各方利益。第六部分为对策建议部分。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才能破解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面临的困境。针对上述原因,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难点问题的对策建议。
王媛博[10]2008年在《我国现行普通高中国家投入问题探究》文中指出教育投入问题是教育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投入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着教育事业能否顺利的发展。在普通高中阶段,针对教育投入问题进行的研究还不多见,探讨国家在普通高中阶段投入责任问题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图通过叁个主体部分的论述涉足普通高中国家投入问题,愿为丰富该领域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第一部分对普通高中国家投入问题涉及到的概念、政策等加以阐述,为理论基础部分。本部分着重介绍了两个大问题,即关于现行普通高中的性质与类别的问题和关于现行普通高中国家投入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从现实情况分析入手,概括了现行普通高中国家投入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归纳导致问题的原因。普通高中国家投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入不足,国家投入难以满足普通高中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投入不均,国家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在地区、城乡、校际及各级教育类别之间都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叁是成本分担不合理,国家作为基础教育的最主要受益者分担的比例过小,而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则在逐年增大;最后是法律保障不健全,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普通高中国家投入及经费使用加以规范。造成普通高中国家投入问题的原因包括国家实力有限、对普通高中教育不够重视、教育投入体制不健全、教育浪费依然存在等四个方面。第叁部分为对策建议部分,从法律、行政和经济叁个方面提出了本文认为切实可行的改善普通高中国家投入状况的措施。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关于普通高中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国家投入主体的地位;依法规范国家主体的投入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惩。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重划国民收入支出的比例,加大教育经费支出在国民收入支出中所占比重;重划教育经费支出的内部比例,稳定义务教育投入现状,适当压缩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增大对普通高中教育投入的比例。经济手段主要包括:开征普通高中专项教育费附加,扩大国家教育经费来源;发行普通高中阶段适用的教育券,改善国家对普通高中校际投入不均衡的状况;发售教育彩票,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开办教育银行,建立教育基金,为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创造多渠道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 关于我国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问题研究[D]. 王家胜. 大连理工大学. 2001
[2]. 中国民办教师始末研究[D]. 王献玲. 浙江大学. 2005
[3]. 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式转变研究[D]. 姚永强.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历史演进[D]. 赵佳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
[5].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D]. 邬平川. 安徽大学. 2014
[7].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4
[8]. 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济学研究[D]. 唐文忠. 福建师范大学. 2015
[9].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中的利益整合研究[D]. 杨晓霞.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10]. 我国现行普通高中国家投入问题探究[D]. 王媛博.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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