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创新体系之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体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4)04-0017-03
一、国家创新体系实质上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
国家创新体系是现代技术革命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即由公共和私有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并强调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及相互作用。该网络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旨在经济地创造、引入、改进和扩散知识和技术,使一国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绩效。
国家创新体系实质上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国家创新体系具有制度属性。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种关于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或体制。因此,国家创新体系能够比较完整地表现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内在本质和运行机制。创新需要使不同行为者(包括企业、实验室、科学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并且在科学研究、工程实施、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之间进行反馈。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存在于企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关于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与交流所构成的。在这个系统中,相互之间的互动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创新成效和整个经济体系。第二,国家创新体系的制度属性,既反映技术决定论强调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社会功能特别是经济功能,又反映社会决定论强调社会因素(如社会制度、政府计划、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等)对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制约作用。第三,国家创新体系具有政策可行性或可操作性,国家创新体系为推进我国的科学技术革命提供可行的政策主张。
二、国家创新体系也应创新
推进现代技术革命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就是要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我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世界性大国,是一个致力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还能够主要依靠市场深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密化来促进经济增长的话,那么,在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在整体上完成了从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的转变以后,就必须在继续深化市场改革的同时,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靠技术创新带动经济增长上来。为此,必须以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增强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新设计中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战略。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应该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特点,针对中国经济技术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重新确认和调整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和定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
三、国家创新体系创新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取决于两个方面:创新体系内各要素构成在创新中的功能定位是否恰当;创新体系内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否广泛与密切。这两个问题都与我国的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相关。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普遍存在一种重技术创新轻制度创新的倾向。许多人片面认为经济发展仅仅是技术创新的过程和结果。过去数十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发展技术产业的规划,其中不少规划存在就技术谈技术的偏向,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研究开发新技术,如何采取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去改进新技术,而没有在做出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上下功夫。当出现了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速度过慢、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积极性等问题时,不从克服企业制度、激励机制存在的缺陷着眼去解决问题,而希图通过“提高创新意识”、“加强技术进步指标考核”等来加速技术创新的进程,结果往往劳而无功,情况没有多大改善。实际上,这种重技术轻制度、通过增加投入或引进新技术的道路仍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可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还有很大的制度创新空间。20年多年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制度创新试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它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其基础结构和主体框架还不完善。在制度变迁方面,创新的机会非常多,潜在的收益相当巨大。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持续的制度创新的过程。我国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表明,制度创新往往比技术创新更为重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创新体系,才是一条多快好省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路径。
四、亟待进行的制度创新
(一)加快以股份制为中心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促进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企业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创造就业,直接创造着经济价值,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技术的开发主要是由企业来实现的,是企业把知识和技能转化为生产力、产品、服务、市场和就业,因此企业应当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执行者。企业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而获得自身的利益回报,因此企业也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投资者。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是科技与经济在市场中的结合点,但却是我们的薄弱环节。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低下,无论在研究与开发任务的执行还是在资金的投入上,都远落后于工业化国家的水平。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又是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和开展技术创新的基本环境条件。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从外部机制看,必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依靠政策倾斜、法律保护和市场培育等手段,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研究开发主体和决策主体。从内部机制分析,必须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内部组织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优胜劣汰。要改变国有企业经营者单纯由上级任命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灵魂和核心作用。
(二)应十分重视税收制度的安排,把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把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其优点:首先在于该手段影响面最广,可以促进所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次在于不破坏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环境;再次在于把政府行为限定在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环境的范围内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技术创新,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诱导企业自愿地进行技术创新而不是被迫进行技术创新,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不会受到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把税收优惠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但所起的作用远远不如发达国家。当前要在现有基础上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不断改进,要通过实际效果的反馈来调整税收优惠的幅度,尽量使税收优惠取得最佳实际效果。同时要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账目,使国家的税收优惠确实起到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否则税收优惠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建立风险投资制度,把资本市场作为技术创新投资的主渠道
技术创新需要投资,技术创新投资越大,技术创新能力也会越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过程中,人们比较多地看见其高收益,而忽视其高风险。实际上,高技术企业之所以有高收益,就是因为有高风险相随。这种资金的运作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向国家伸手要钱完全不是一回事。
目前,我国技术创新投资主要来自银行。然而技术创新投资本身具有风险性和长期性,而银行贷款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安全性;同时银行贷款也更愿意支持短平快项目,以便获得短期利益。从这些特征来看,不符合技术创新对投资的风险性和长期性的要求。能够满足技术创新投资风险性和长期性要求的只能是资本市场。一是因为资本市场本身就是风险投资,股票涨落的风险性很大;二是因为人们一旦投资于股票,就不可能从投资企业抽回资金,只能通过在股市上卖出和买入调节投资数额。我们要把资本市场作为技术创新投资的主渠道,除了继续增加上市企业的数量外,要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板块,让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另外,允许和促进我国各个地方建立小型的、地方性的股权市场。通过这种股权市场获得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是极重要的。
(四)建立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
在宏观层次上,创新活动与创新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通过什么手段使创新者的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趋于一致。此外,创新水平的高低还取决于企业激励员工创新的机制是否有效。
任何一种产业的发展,都是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在于,在诸种生产要素中,人力资本起决定作用,保证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潜能。在发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方面,制度重于技术,制度重于资金。因此,要激发起拥有人力资本的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须设计出一种适当的制度安排,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足够的激励。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的创新在中国尤其重要。要把原来的计划经济制度下抑制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改革为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关键在于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而且参与到产权分配当中去。这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非常重要。而且,这种突破本身对企业的发展也很重要。因为企业同样需要有一支稳定的技术和管理队伍与企业的命运真正结合到一起,以保持企业持续的创新能力。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大力推进孵化工作的社会化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仅为8-10%。切实解决科研成果转化不力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技术创新的首要任务。当前有两项重要的工作要做:
1.应按不同情况决定成果转化的投入方式:公益性的成果开发和应用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开发和应用要按市场经济运作,引导企业成为投资主体。
2.加强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成果转化的中介功能。对于公益性的技术创新成果由政府出面设立专门的孵化器,由政府来主导成果的转化是必要的。但是,那些容易市场化的成果由政府来办孵化器则有许多局限性:首先,政府能调动运用的资源数量有限,这就注定了由政府兴办的孵化器其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是有限的;其次,政府所运用的是公共资源,谁能享受政府的孵化服务必然要有条件限制。换句话说,谁能进入孵化器必须先要经过“企业的高新技术含量认定”资格认定。然而,不但这个“高新技术含量”很难用准确的量化指标去确定,而且即使能够准确地确定一个企业的“高新技术含量”,它同商业上的可行性也不是一回事(例如“铱星计划”在技术上的先进性是无可怀疑的,然而在商业上却一败涂地)。商业上可行性的判断只能由市场做出,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权威人士所能够提供的。另外,由政府来办可以由社会办的事情,往往由于缺乏竞争性而导致效率低下,还会破坏平等竞争的格局。为了消除这种局限性,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中,应建立广泛吸收社会资源来参加孵化工作的制度和机制,让各种民间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如咨询服务、融资服务、物业服务、秘书服务等等。只要有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和民间资源投入,就可以把有形“孵化器”的围墙渐渐淡化,不是只对进了孵化器内的企业才提供服务,而是对整个开发区、整个城市甚至整个省一切有商业价值的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这样,就能大大提高孵化的速度,在较短时期内孵化出大批高新技术企业来。
(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根本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制经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必然存在着复杂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换。企业与科技部门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交易、联合等等活动,都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目前与技术创新有直接相关的《合同法》、《专利法》等等一系列法律,及各种技术市场地方法规、实施细则,都应加强宣传,使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