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护理观:弱化还是强化:来自四川省的实证调查_显著性差异论文

家庭养老观:削弱抑或强化——来自四川省的实证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1)11-0092-07

一、背景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11月1日,中国大陆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总人口的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①。又据联合国调查预测,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数将达1.67亿,占世界老龄人口的24%,到21世纪中叶,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②。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中国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重要挑战之一,关系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的养老功能,家庭在提供养老功能方面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在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不能忽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所起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保障职能③。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主要理由除了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结构小型化、社会流动增加、国家“未富先老”等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在弱化。虽然家庭养老观念的弱化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但少有学者对家庭养老观念进行实证研究。因此,本文将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国人家庭养老观念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二、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数据来自于西南财经大学与西安交通大学2010年9~10月份进行的“四川经济社会变迁问卷调查”。该调查首先根据四川省非农人口比重初步进行分层抽样,确保城市和农村调查对象样本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人口数进行多阶段的PPS抽样,先抽取9个市(区)县,再在每个县(区)内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最后从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抽取2-3个村(居)委会,共抽取了52个村(居)委会。在抽中的居(村)委会内用名册法随机抽20户,每户随机选取1名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作为被访者。共发放问卷1040份,有效回收问卷967份,问卷回收率92.98%。调查样本的构成见表1。

三、结果与分析

(一)家庭养老观念状况

所谓家庭养老,就是由家庭(准确地说是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实质上是我国独特的代际关系的外在表现,费孝通先生将其概括为“反馈模式”(或“反哺模式”),以区别于西方社会的“接力模式”。他指出,在西方社会,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是一代一代接力的模式,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即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给以反馈的模式④。家庭养老观念则是对这种家庭养老模式的看法和态度。本次调查发现,目前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仍然比较强。如同意“已婚子女有责任尽量保证父母过好日子”的占95.8%,不同意的仅占4.2%;同意“即使子女已婚,住在别处,他/她也应该尽自己最大努力,让父母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的占98.3%,不同意的仅占1.7%。

其二,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更倾向理性与务实。如同意“健康老人应该独立生活,不依靠子女”的占到48.5%,不同意“老人丧偶后,不应该单独生活”的占21.9%,不同意“如果条件允许,老人最好能和所有成家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占19.8%。这些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相当部分中国人看来,老人是否“居家养老”或与子女同住,并不仅仅受传统观念的支配,还要取决老年人的现实条件或意愿。现实生活也告诉我们,对于那些经济能独立、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未必是提高晚年生活质量的一种选择。子女选择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分开居住,也未必是一种不孝的表现。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从现实条件出发选择老年人是否居家养老或与子女同住,应算作是中国人的养老观念更倾向理性与务实的表现,而不能武断地说是家庭养老观念在弱化。

其三,逐步认识到女儿与儿子具有同等的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如本次调查发现,不同意“关心照顾父母,已婚儿子比已婚女儿的义务和责任更大”的占到42.9%,这说明逐步认识到养儿防老,养女同样也可以防老,女儿与儿子具有同等的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传统社会的家庭世系按儿子计算,只有儿子才能承继家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然儿子享受了传宗接代、承继家业的权利,那就必须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而“诸子继承制”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就决定了每个儿子都负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女儿不算“家里人”,不上家谱,不承祖业,出嫁之后就成了婆家的人,从此很少与生她、养她的家庭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当然也就不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⑤。这说明“养儿防老”的观念是与小农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是小农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中国人的养老观念也正生发生质的变化,从“养儿防老”逐步过渡到养儿养女都可以防老。家庭养老观念的这种变化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女儿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社会认可的结果,更是老年人自身观念转变的必然。

虽然我们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家庭养老观念的大致倾向,但指标较多,且相互之间存在相关,造成信息重叠,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必须对其进行精简。据此需要,我们分别对量表中的指标进行新的赋值⑥,分别赋1~4分,得分越高说明家庭养老观念越强;得分越低,说明家庭养老观念越弱。我们将描述家庭养老观念的8项指标得分简单加总,作为反映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指标,得分在4~32分之间。统计显示,家庭养老观念综合得分最小值为13.0,最大值为32.0,平均值为22.6,16.0分及以下的仅占0.4%,这充分说明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是比较强的。

(二)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分析

1.年龄与家庭养老观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说文解字》中对于“孝”字的解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但由于社会变革给新旧两代人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造成的代际隔阂,加上家庭小型化等,传统的家庭养老关系已经开始松动,“重小轻老”现象很普遍。年轻人的家庭养老观念正在淡化⑦。但本次调查显示,年轻一代的家庭养老观念反而要强于年老一代。通过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有四项指标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显著性差异: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当中,同意“老人丧偶后,不应该单独生活”的占87.4%,分别高出31~45岁、46~59岁、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63、10.0、12.3个百分点;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当中,不同意“健康老人应该独立生活,不依靠子女”的占73.9%,分别高出31~45岁、46~59岁、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1.1、27.9、46.3个百分点;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当中,同意“与父母同住,已婚子女应把大部分收入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的占82.2%,分别高出31~45岁、46~59岁、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4.4、8.1、16.3个百分点;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当中,不同意“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之间,应该首先考虑抚养子女”的占81.8%,分别高出31~45岁、46~59岁、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4.5、18.5、25.9个百分点。通过均值分析发现,不同年龄段被调查者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得分仍然存在显著性差异,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当中,家庭养老观念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为23.29,分别高出31~45岁、46~59、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0.35、0.95、1.29。这充分说明,代际之间家庭养老观念的差异是主要的,年轻人的家庭养老观念要强于年长一代。想当然地认为家庭养老的挑战之一是年轻一代家庭养老观念的弱化,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2.城市化与家庭养老观念

学术界普遍认为,在工业化、社会化之前,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老年保障完全靠家庭完成,只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现代化以后,由于家庭功能弱化,尤其在大城市,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依靠家庭养老已成为越来越困难的事,家庭养老观念的日渐淡化已成为一种趋势⑧。通过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有四项指标在不同的社区类型中有显著性差异。城市社区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关心照顾父母,已婚儿子比已婚女儿的义务和责任更大”的占56.8%,分别高出过渡型社区⑨ 和农村社区20.1、23.3个百分点,这说明城市居民更赞同儿子和女儿具有同等的赡养父母的责任。在城市社区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之间,应该首先考虑抚养子女”的占73.4%,高出农村社区15.2个百分点,这说明为了抚养子女,城市居民并不比农村居民忽视对父母的赡养。在城市社区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如果条件允许,老人最好能和所有成家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占29.9%,分别高出过渡型社区和农村社区12.4、17.4个百分点;城市社区被调查者中,不同意“与父母同住,已婚子女应把大部分收入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的占32.4%,分别高出过渡型社区和农村社区10.8、12.1个百分点。这两个指标差异体现出城市化过程中,人们的家庭养老观念更倾向于理性和务实。比较均值分析发现,不同类型社区被调查者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得分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说明,认为城市化过程导致家庭养老观念弱化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3.经济条件与家庭养老观念

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是与落后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的。在不发达的封闭的经济条件下,父母控制家庭财富和分配家庭财富,从而形成“崇老文化”。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子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提高,父母的社会地位则开始退居其次。个体价值的确定,动摇了传统家庭的伦理基础⑩。经济条件的改善真的会导致家庭观念的弱化吗?通过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有三项指标在不同的经济条件的被调查者中有显著性差异: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及以下的低收入被调查者中,同意“健康老人应该独立生活,不依靠子女”的占53.3%,分别高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1~1000元、1001元及以上被调查者3.8和13.5个百分点;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及以下的低收入被调查者中,同意“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之间,应该首先考虑抚养子女”的占41.7%,分别高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1-1000元、1001元及以上被调查者10.0和13.9个百分点。这两个指标上的差异,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低收入者的家庭养老观念不如高收入者。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及以下的低收入被调查者中,同意“如果条件允许,老人最好能和所有成家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占85.9%,分别高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1-1000元、1001元及以上被调查者7.1和10.5个百分点,这一指标上的差异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低收入者的家庭养老观念还比较传统,不及高收入者理性务实。比较均值分析发现,不同经济条件被调查者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得分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说明,认为经济收入的提高导致家庭养老观念的弱化,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4.教育程度与家庭养老观念

通过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有四项指标在不同受教育程度的被调查中有显著性差异:在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被调查者中,同意“关心照顾父母,已婚儿子比已婚女儿的义务和责任更大”的占64.1%,分别高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11)、大专及以上的被调查者8.8、12.9、13.8个百分点;在小学及以下被调查者中,同意“健康老人应该独立生活,不依靠子女”的占58.7%,分别高出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被调查者9.0、20.0、26.0个百分点;在小学及以下被调查者中,同意“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之间,应该首先考虑抚养子女”的占45.6%,分别高出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被调查者13.3、22.2、20.8个百分点;在小学及以下被调查者中,同意“如果条件允许,老人最好能和所有成家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占85.0%,分别高出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被调查者4.1、7.0、17.2个百分点。比较均值分析发现,不同学历被调查者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得分仍然存在显著性差异,大专及以上的被调查者中,家庭养老观念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为23.29,分别高出31~45岁、46~59岁、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0.03、0.58、0.77。所有这些数据都表明,文化程度越高,家庭养老观念越浓厚。

5.家庭规模与家庭养老观念

学术界普遍认为,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家庭规模减小,导致家庭养老资源的减少,从而使得家庭观念弱化。这种观点能否得到验证呢?我们将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称为小规模家庭,4~5人称为中等规模家庭,6人及以上称为大家庭。通过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发现,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有两项指标在不同家庭规模的被调查者中有显著性差异:在小规模家庭被调查者中,不同意“与父母同住,已婚子女应把大部分收入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的占31.3%,分别高出中等规模家庭和大家庭中的被调查者9.6、15.4个百分点;在小规模家庭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如果条件允许,老人最好能和所有成家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占26.7%,分别高出中等规模家庭和大家庭中的被调查者11.9、14.8个百分点。

6.人口流动与家庭养老观念

很多学者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会导致家庭养老观念的变迁,并主要表现为以孝文化为基础的传统伦理规范的削弱。大规模的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向“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观念发起了冲击(12)。但也有学者认为,子女的孝顺观念没有因为外出而发生明显的改变(13)。本项研究发现,外出经历对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微弱。本项研究设计的8项测量家庭养老观念的指标中,只有三项指标在有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中有显著性差异:有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关心照顾父母,已婚儿子比已婚女儿的义务和责任更大”的占43.1%,高出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12.4个百分点;有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健康老人应该独立生活,不依靠子女”的占60.4%,高出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14.9个百分点;有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中,不同意“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之间,应该首先考虑抚养子女”的占68.5%,高出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13.4个百分点。比较均值分析发现,有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其家庭养老观念的综合得分仍然存在显著性差异,有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中,家庭养老观念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为23.09,高出无外出经历的被调查者0.78。这说明,认为人口流动导致家庭养老观念的弱化,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小结与讨论

本文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国人家庭养老观念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上来看,中国人的家庭养老观念仍然比较强,且更倾向理性与务实,并逐步认识到女儿与儿子具有同等的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结果告诉我们,简单认为中国人家庭养老观念在弱化是缺乏事实依据的。(2)从影响因素来看,年轻人的家庭养老观念要强于年长一代;城市人的家庭养老观念并不比农村人弱;经济条件越好,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养老观念越强;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流动并没有使家庭养老观念弱化,反而使家庭养老观念有增强的趋势。这一结果告诉我们,简单地认为,城市化、市场化、人口流动、家庭小型化等等导致家庭养老观念弱化,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上述的调查分析结果,我们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是要认识到家庭养老资源与家庭养老观念的区别。家庭养老资源是指家庭可以用来进行养老保障并能产生保障效果的人和物。其中最重要的家庭养老资源便是人,或者说子女。因为作为“物”的家庭养老资源是由人来创造,并通过人对其的合理利用才能发挥养老保障效用。子女作为家庭养老资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家庭要有足够数量的子女,在缺乏其他资源的情况下,子女数量是决定养老供给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二是子女的家庭养老观念,子女要有赡养老人的意愿;三是子女要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和条件。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子女才能作为一种资源发挥出养老的效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子女数量急剧减少,这毫无疑问会动摇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城市化的推进,人口流动的加速,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不少年轻夫妻承受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降低了其赡养父母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家庭养老观念的弱化,或者缺乏抚养老人的意愿。在赡养自己父母方面,“力不从心”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切身感受。

二是要密切关注老年人自身的养老观念的变化。本项研究的一个重要发现便是老年人的家庭养老观念在弱化,或者说家庭养老观念弱化的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人,老年人比年轻人更倾向于“自我养老”,“不给子女添负担”已经成为相当部分老年人的心声。2006年风笑天教授曾撰文呼吁,“除了现有的各种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政策和措施外,转变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和准老年父母的思想观念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他们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从依赖或期望子女的‘反哺’到依靠老年人的‘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提供一条新的途径”(14)。本项研究证实,这一途径是切实可行的,是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实际的。现在的老年父母不仅能做到“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而且目前对成年子女的“哺育”多于其成年子女的“反哺”。本次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当中,现在得到子女帮助料理家务的占44.4%,而过去帮助成年子女料理家务的占76.1%,目前在帮助成年子女料理家务的占53.4%;在老年人当中,现在子女定期给钱的占33.1%,子女为其提供吃的、穿的或用的东西的占53.4%,而过去在经济上或实物上帮助自己的成年子女的占67.0%,目前在经济上或实物上帮助自己的成年子女的占30.5%。

三是责任伦理与家庭养老观念。“责任伦理”这个概念首先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1894年在一次演讲时提出。中国学者杨善华首次将这一概念运用分析中国城市家庭的养老问题,并赋予了“责任伦理”以新的意义。它包括三个特征:第一,它与传统文化相联系,含有观念沉积的意味;第二,它亦有道德的成分;第三,它具有普适性,即这种“责任伦理”是为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接受并奉行的(15)。这种责任伦理并不是以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均衡互惠为前提的,而是以对方的需求为前提和依据的。而为了满足对方的需求,另一方可以不计回报地付出。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是如此,年迈的父母对子女也是如此。相反,如果对方没有现实的需求,这种为满足对方而不计回报的付出就处于潜在状态,不化为实际行为。从中国社会实际来看,往往是成年子女对父母付出的需求大,如需要年迈父母帮助照料年幼的孩子,甚至在经济方面如购房、子女上学等仍然需要父母的支持。相反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善,年迈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赡养需求反而减少了。这种责任伦理才是中国人家庭养老观念的核心,而不是对父母简单的“侍奉”。这种以需求为本位的家庭养老观念的存在和被奉行,自然会大大减轻年轻一代赡养老年人的压力,也有利于提高年迈父母晚年生活质量。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2011年4月28日。

② 尹银:《关于促进家庭养老的政策导向问题——立足于道德、制度层面的思考》,《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③ 钟永圣、李增森:《中国传统家庭养老的演进:文化伦理观念的转变结果》,《人口学刊》,2006年第2期。

④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迁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83年第3期。

⑤ 潘贵玉主编,《婚育观念通论》,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年,第328页。

⑥ 本文的赋分方式为:指标1、指标3、指标6计分方向与整个量表的计分方向相反,在其赋分之前,我们先对其正向计分。

⑦ 黄启宝等编著,《面对夕阳养老与保险》,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194页。

⑧ 何平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178页。

⑨ 过渡型社区包括集镇社区和郊区。

⑩ 叶敬忠、贺聪志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9页。

(11) 这里的高中学历类型还包括中专、职高、技校等同等级的学历。

(12) 杜鹏、丁志宏、李全棉、桂江丰:《农村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的影响》,《人口研究》,2004年第6期。

(13) 李建民:《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保障机制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3期。

(14) 风笑天:《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观念的重要转变》,《河北学刊》,2006年第3期。

(15) 杨善华、贺常梅:《责任伦理与城市居民的家庭养老——以“北京市老年人需求调查”为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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