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税理士制度及我国税务代理制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理制论文,日本论文,税务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是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最主要来源,也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与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与较早地确立了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日本人称自己的国家是“税国”,甚至有人说在日本除了空气以外没有不纳税的,这虽然夸张了一点,但税收种类之多、内容之繁杂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如何依据法律顺利地进行税收工作,纳税人如何在履行义务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上,日本能够基本上做到这一点,与日本国民文化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有直接关系,同时,税理士制度的早期确立和执行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此仅就这一制度做以下介绍和分析。
一、战后日本税理士制度的确立
战后不久,在1951年日本便制定了《税理士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战后日本税理士制度确立的标志。该法首先对税理士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税理士作为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使命是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纳税申报制度的要求,取得纳税义务人的信赖,谋求恰当地履行有关税收法令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该法对税理士受他人之托所从事的业务内容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执行税务代理;进行税务磋商与咨询;制作税务报表及有关文书。据此可以认为,日本税理士是居于税收行政管理部门与纳税当事人之间的第三者,是一种以专门从事税务工作为职业,且又在经营上保持独立地位的人。其职能在于:一方面监督政府的税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平合理地征收税金,另一方面帮助纳税当事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侵犯,从而使征收和交纳两者因利益不同而有可能产生的矛盾得到妥善的解决。
在日本,税理士制度的形式不仅是税务管理法制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管理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要求。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逐年增多,在泡沫经济处于高峰时期的1990年,仅1年之内日本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就多达163945个。而另一方面, 国家税收规模也日趋庞大,租税种类多、内容繁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做到合法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必须有熟知税务法律和业务的人才。可是日本的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从经济方面考虑他们没有必要长期雇佣专门负责纳税业务的职员,而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委托的形式把有关事务交给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税理士处理,对他们则是有利的。而拿大企业来说,虽然人才济济,但在有些事情上也需要通过专门的税理士来办理、咨询及确认核实。此外,日本的法人税及一部分人的所得税是由企业和个人自行申报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核实申报数额以及计算方法是否准确规范,工作量巨大。而通过税理士来申报,不但可以增加申报的可信性,同时也可以减轻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负担,节省有关行政开支。总之,不论从法制管理上来说,还是从经济上来说,税理士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都有其必然性。
二、税理士资格的取得
由于税理士在日本税务管理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对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税理士法》明文规定,只有税理士考试合格者、律师(包括有律师资格的人)、公证会计师(包括有公证会计资格的人)以及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免试的人才算具备了从事税理士工作的资格。同时该法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做了特定的限制,如未成年者、无法恢复权利的破产者以及刑满之后不到一定期限的人都不能从事税理士工作。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参加取得税理士资格的考试呢?对此,《税理士法》也做了具体规定:①见习会计师(含有见习会计师资格者);②从事税务官公署事务或在其他行政公署从事有关国税或地方税事务者,其从事时间总计在3年以上的; ③在行政机关从事由政令规定的会计检查、金融检查事务,或从事与公司或其他团体的经理有关的行政事务,其从事时间总计在5年以上者; ④从事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或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金融业务的经营法人,根据政令规定从事有关贷放其它资金运用事务时间总计在5年以上者;⑤从事有关法人或私人经营事业的会计事务,从事时间总计在5 年以上者;⑥从事税理士、税务代理士、律师、公证会计师的辅助事务时间总计在5年以上者;⑦从事代理人业务的时间总计在5年以上者;⑧从事司法书士或行政书士业务时间总计在10年以上者;⑨根据学校教育法、原大学令、原高中学校令或原专科学校令的规定,毕业或修完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大学预科、高中中等科、专科学业者。
税理士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要求从事此工作的人既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具备相应的实际业务能力。从这一需要出发,《税理士法》还对税理士考试的科目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A.所得税法;B.法人税法;C.遗产继承法;D.酒税法或物品税法;E.国税征收法;F.地方税收中关于道府县民税(含都民税)及市町民税(含特别区民税)的部分或地方税法中关于事业税的部分;G.地方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税的部分。(2)会计学中的簿记论及财务诸表论。 要求应考者必须从A和B中选择一个科目,从C~E中选择两个科目进行考试,此外还须参加F、E以及(2)所规定的科目的考试。
三、税理士的组织与管理
在日本,对税理士的管理是通过组织和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会联合会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税理士法》的规定,税理士必须在每一个国税局的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税理士会。税理士会为法人,设立时必须制定会则并得到大藏大臣的认可。税理士会的会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及办公所在地;②关于入会及退会的规定;③关于负责人的规定;④关于会议的规定;⑤关于保持税理士品格的规定;⑥关于监督税理士业务雇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规定;⑦关于税理士业务报酬的最高限额的规定;⑧关于根据委托人的经济情况无偿或以较低的报酬从事税理士业务的规定;⑨关于会费的规定;⑩关于总务及会计的规定。变更税理士会会则必须经大藏大臣的认可才能生效。税理士会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税理士履行其义务,促进税理士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和指导税理士的工作,并负责联络等事务工作。
而日本税理士联合会则是日本各地的税理士会组织而成的,它同样是法人,主要任务是对各地税理士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内设有税理士资格审查会,具体负责税理士的注册登记工作。资格审查会由会长及委员4人组成, 会长由税理士会联合会长指名并须得到大藏大臣的同意;委员则从税理士、从事国税或地方税的行政事务职员及具有学识经验者中选拔委任。
根据《税理士法》的规定,有税理士资格的人要成为税理士就必须向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写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拟设立的税理士事务所名称及所在地。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在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由资格审查会进行审查,按照《税理士法》的规定,除了正在从事有偿工作的公职者(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议员和有临时会职的人不在此列)、身心不健康者、有损税理士的信誉或品格者以及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处罚未满一定期限者,一般都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申请人税理士证书。但如果在注册后发现该人有弄虚作假之处,审查会可取消其注册登记。对于那些经审查不合格没有给予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须将理由通知给国税厅长官以及管辖该申请者居住地的市町村及都道府县的长官。
在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注册登记之后,税理士即有了正式开始经营活动的权利。税理士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要时刻注意遵守《税理士法》和所属税理士会及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会则,不得出现帮助策划偷漏税行为及有损害税理士信誉和品格的行为,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外泄露客户企业的财务秘密等等。如果税理士出现了违法或违犯税理士会规则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1 年内停止税理士业务或禁止从事税理士业务等程度不同的惩处。
四、我国税务代理制面临的问题
日本颁布《税理士法》至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在这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曾多次对税收进行过改革和调整,但税理士制度则一直被坚持下来,这一点即可以说明日本现行的税理士制度是一种成熟的制度,它在实现国家税收的法制管理以及保证征税纳税公平合理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也正在着手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如果我们把日本的税理士制度看成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模式的话,那么在与其进行对比的过程中,我们将会发现在现阶段我国的税理制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税务代理机构首先应该是具有独立资格和地位的法人,它是居于征税和纳税当事人之间的第三方,因此其行动的依据应该是国家法规而不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指令,也就是说税务代理机构不应该与政府税务管理部门存在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是由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不少代理人员是国家税务管理人员兼职的,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不仅使税务代理失去了其存在的本来意义,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不正之风的出现。例如,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凭借与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强令企业到自家开展各项业务,从中索取巨额利益。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税务代理机构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难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税务代理行业是一种融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一体的智力服务型产业。这就要求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一方面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修养,另一方面要具备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从目前我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来看,从整体上说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素质上都与此有很大距离,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人较少,上岗前也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和严格的审查及考核。因此在业务上也远远不能适应本身职责的要求。
3.税务代理机构既然是法人,那么它与被代理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经济关系。有偿服务收取代理费用是其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应该指出的是,税务代理具有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点,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帮助客户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应该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不应该听任市场供求关系的摆布。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据调查,有许多税务代理机构收费弹性很大,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一些税务代理机构甚至被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当成了创收的工具,乱立收费名目,以从中获利,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税务代理制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都使我们无法一下子把它搞的很完善,因此上述问题的出现也不为怪。但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则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税务代理制的具体法律,税务代理的宗旨、原则、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资格认定等都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规定,故此行动难以规范,乱而难治。因此可以认为,要使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得到健康的发展,少走弯路,当务之急在于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先进国家的有关法律为参考,尽快制定一部税务代理法,否则我国税务代理制将难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从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