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清在“金瓶梅”中被杀的两起案件,都是为了弥补这一改革_金瓶梅论文

苗清在“金瓶梅”中被杀的两起案件,都是为了弥补这一改革_金瓶梅论文

《金瓶梅》苗青命案两回是补改之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瓶梅论文,命案论文,之作论文,两回论文,是补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金瓶梅》问世以来,研究者和阅读者对其文本的性质和构成便或明或暗地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些看法还是不能相容的,至今也没有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结论”。这一问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要想对《金瓶梅》的某一问题做出阐释,回避它、超越它都是不太容易的。作为《金瓶梅》的一个阅读者,我对上述问题的看法,是常常有所变化的。开始,我以为《金瓶梅》是由某一作家一手创作而成的,只是还未来得及定稿。现在,我仍认为《金瓶梅》是由作家创作的,但并非是由一人完成的。具体地说,我初步认为它是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的:①原作七十三回(即前八十回去掉补改的七回);②续作二十回(即后二十回);③补改二回(即第47回至48回);④补作五回(即第53回至57回)。在续补过程中,还对原作做了某些窜改。本文专谈第三部分,即“苗青杀主”一案,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我的个人见解),只加以必要的说明,暂不论证。所谓“补改”,意思是原作当有此案,但写法与今见本应有不同。

《金瓶梅》中的苗青一案,是据《百家公案》(或名《龙图公案》)中的一回改写而成的,只是在案发之后又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以成为《金瓶梅》的情节组成成份。其故事大略是,扬州员外苗天秀携带大量财货,率家人苗青、安童二人,由运河乘船北上,前往东京。走到徐州附近,苗青伙同两名水盗杀害了苗天秀,抛入水中,其尸顺流漂至清河县新河口,被慈惠寺僧人发现掩埋。安童则被打落水中,活着漂至新河口附近,被渔翁所救。苗青分得了财货之后,经由临清躲在清河县城内王六儿隔壁。转过年,两个水盗被捕。苗青通过王六儿贿赂西门庆等人,得以潜回扬州。安童不服,辗转告到山东巡按曾孝序察院。曾孝序下文命东平府重新审理,于是发现了苗天秀的尸体。接着,曾孝序亲自过问,发觉了西门庆等人贪赃枉法的实情,便上本参劾。西门庆等人闻讯后,便连忙求救于蔡京。结果是,曾孝序谪流而死,西门庆、苗青等人则逍遥法外,继续作恶。

何以见得这两回就是补改之作?就我目前的理解,先提出以下几点证据。

(一)从叙事对时空的处理方式看。先说空间,原作是以西门大宅(或西门庆)为叙事核心的。这个核心具有辐射性和内聚性,千头万绪的故事情节都发源于此,归结于此。因此,每回开头都以西门庆如何如何或西门大宅如何如何开始。只是开首十回约有八回是据《水浒传》等书增删改写而成的,故事逐步由武松家转向了西门庆家。西门庆是在第2回末出场的,而第4回末与第5回开头情节紧相衔接, 是照抄《水浒》原文的,因而第1、第2、第5这三回未能从西门家写起, 其余七回都已纠正过来(到了崇祯本,第1回也改从西门家写起)。 这三回例外是可以解释清楚的,并不能否定原作的叙事惯例。再说时间,原著基本上采用了顺时性的“起居注”式的写法,因此,每读到一处,都是“此时此刻”的事态,即使是以往的或旁出的事件,也用对话、讲话、夹带等方式,巧妙的包孕在主干情节中了,在很大程度上也转化为“此时此刻”的事态了。这就是一笔多用。这种时空写法具有很强的收拢性,形成了一种渔网式的立体性的情节结构,故事就像一条长河,汹涌奔流而下,并无什么支汊。而苗青杀主这两回位于原作的中部,却明显地背离了上述叙事惯例。先看空间,第47回,从远在扬州的苗天秀家写起;第48回,则从曾孝序所在的东昌府察院写起,都与西门庆失去了关联和照应。再看时间,原作第46回已写到正月十七日了,对苗青一案却只字未提。第47回则不知从何年何月何日写起,至苗员外离家长行,始写明是在上一年的秋末冬初,被害是在年除岁末,两个水盗被捕是在转过年的正月十四日。直到十七日,王六儿方对西门庆说起此案。到此,这两回方与原作中的西门庆发生了关联,但这种关联是乍合乍离的,并不紧密。总之,这两回采用了“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写法,这与原作的写法是格格不入的。我的疑惑便从这里开始。

(二)从地理背景方面看。从第1回开始, 原作便将地理背景虚拟在东平府及其治所清河县,这是运河岸边的一个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从宏观上看,其原型当是宋代的京东西路东平府及其治所须城县和明代的南京淮安府清河县的叠加。这种叠加的主要目的是,使“东平府清河县”靠近大运河,并使宋代与明代的时代区分产生模糊效应。这个虚拟的宋代城市相当于明代的济南(山东省会)。待至续作二十回,方始在总体上把地理背景转移到明代的山东临清州和河北的清河县(北清河),并对原作的地理背景做了某些局部的混淆性的窜改。(按,这里的宏观考察同《金瓶梅》专家的某些微观考察,如北京说、临清说等,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互补的)。为了说清问题,先把由南清河到北清河经由的主要城镇排列于下:南清河——新河口——徐州——南旺——“东平府清河县”——临清——北清河。大运河是在南旺闸南北分流的,北支的流向在临清附近转向东北,并不经过偏西北方向的北清河。在《百家公案》中,包公审案的地点明白无误的是在南清河。按理,在《金瓶梅》原著中,这个地点应是“东平府清河县”。因而,徐州这个地点如不改换,则应采用模糊写法。但补改的这两回,并不理睬这些,将地理背景写得十分混乱。首先,通过玳安的话,说他跟随西门庆到东平府送礼是个“远差”,言下之意东平府的府治不在“清河县”,这就把清河县与东平府拉开了距离。其次,说苗员外的尸体和安童都由徐州附近顺流漂至新河口(按新河口在南清河北五十里),尸体和被打伤的人没有逆流而上之理(这里没有说虚道玄的迹象),这岂不是把“东平府清河县”还原为南清河了?而苗青则是经由临清走陆路逃往清河县的,很明显这是北清河(按北清河在临清西北七十里)。西门庆等上下官员也都住在这里。北清河俨然取代了“东平府清河县”。这样一来,“东平府清河县”便被分割了,不复存在了,而苗青一案却仍要由东平府来审理。如此混乱的地理背景,又怎能不使故事情节破绽百出呢?这表明,补改者并没有读懂《金瓶梅》原作,在他看来“清河县”就是北清河,而实际上“东平府清河县”与北清河并没有多少关系。

(三)从情节混乱方面看。在这短短的两回书中,故事情节不合事理者颇多。戴鸿森先生在《金瓶梅词话》第48回校记中说:“‘明文下来’至‘不想’二十三字,崇本作‘先是’二字。案既是‘明文下来’,则凶犯原有主名,下文强坐众僧杀人,‘曾公寻思’诸情节,均不合事理,故崇本改为‘先是’以弥缝之,然与上文‘府尹胡斯文见了上司批下来’云云,依然扞格。”他只举出一处,便涉及到三处不合事理的情节。下面,再举出几处。①第47回说,正月十四日,夏提刑派人捉拿了两个杀害苗员外的水盗。接着,元宵节放假两天,提刑所官吏均未到衙,因而苗青一案便搁置下来。按,原作第41回至第46回,从正月十二日写到正月十七日,有条不紊地穿插了许多与节日无关的事件,其中也写到其它案件。文中写道,十四日西门庆家中宴请众官娘子(包括夏提刑之妻);十五日西门庆和夏提刑都到衙理事;十六日放假,西门庆在家;十七日西门庆又到衙理事。令人感到费解的是,对刚刚破获的苗青一案,在这六回书中,竟然只字未提,这是不合原作笔法的。而第47回却写道,正月十七日,西门庆去东平府送礼,晚上回来便对王六儿说出了苗青一案的详情及其严重性。这里,至少会使人产生以下一些疑问。一是,节日期间究竟放了几天假?哪天放假?二是,十七日那天,西门庆究竟是在家中还是出远门了?三是,西门庆是在何时、何种场合下得知案情的?②据第47回所写,苗天秀遇害,安童是不知内情的,更不可能知道苗青实为谋主。在西门庆审问时,安童说:“某日夜,至三更时分,先是苗青叫有贼,小的主人出船舱观看,被陈三一刀戳死,推下水去;小的便被翁八一棍打落水中,才得逃出性命。苗青并不知下落。”这是实话,他所知道的仅此而已。至于西门庆等人的所做所为他更是毫无所知。但紧接着,便写安童不服而远到开封府上告,具诉:“苗青情夺了主人家事,使钱提刑,除了他名字出来。主人冤仇何时得报?”他究竟是怎样得知这些内幕的?作为一个小孩子,他凭什么证据,胆敢控告提刑官和苗青?而黄通判一听即信,当即把案子转到曾孝序这边来,并在信中说:“不意圣明(有道)之世而有此魍魉。”在原著中,还未见有人这样真心的郑重的称颂宋徽宗(或明世宗)时代。③据这两回所写,安童是在二月十六日上告开封府的。待至曾孝序接手此案,至早也不会早于二、三月之交。而发现苗天秀尸体后,又过了将近两月,安童才来相认。(既是奉命听候,为何迟迟不来?在当时,尸体放置两个月,还能辨认清楚吗?)这时,至早也是五月末了。在此之后,曾孝序才上章弹劾西门庆等人。可是,下文紧接着写道,三月初六日,西门庆上坟回来,便已知自己被弹劾了。时间竟提前了两个月。原作常常采用模糊写法、虚拟写法、相混写法等,这并非疏漏。疏漏之处也是有的,但像这两回写得如此糊涂混乱,我还未发现。

(四)从人物和人物关系方面看。①夏提刑等人。据原作所写,夏提刑与西门庆狼狈为奸,是一色的贪官酷吏。而第48回曾孝序在弹章中却说他:“接物则奴颜婢膝,时人有丫头之称;问事则依违两可,群下有木偶之诮。”这同原来的夏提刑已判若两人了。接着还写道,夏提刑用赃款为儿子夏承恩谋得“武庠肄业”。按,第51回说,倪鹏在夏提刑家设馆,“教习贤郎大先生举业”。这两件事发生于同一年,而对这两个儿子之间的关系竟是毫无照应。不知夏提刑究竟有几个儿子?他们是怎么排行的?夏承恩与家人夏寿都只在这两回中出现,看来是临时拉来凑数的人物。②潘金莲与官哥的关系。在原作中,官哥及其母亲李瓶儿是潘金莲的眼中钉、肉中刺,她处心积虑地想法害死他们。而第48回却写潘金莲很喜爱官哥,见他怕锣鼓声,她便解开外衣,从奶妈如意儿那里接过来,抱在怀里,亲嘴不已,并让陈经济也抱过去亲嘴。官哥平时是很惧怕他们的,而这次却是笑嘻嘻的望着他们笑。接着写官哥得病,却看不出与潘金莲等人有什么关系,奶妈倒是连连为自己辩解。实际上,以上所写都是对原作第32回的有关内容的拙劣模仿,但已失去了原作的本意。③潘金莲与陈经济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诡秘的乱伦性的两性关系。这种关系直到西门庆死后才发展到顶点,但仍是背着人偷偷摸摸见面的,就连潘金莲的贴身大丫头春梅也是不知情的。而第48回却写道,他们当着“仇家”人如意儿和迎春两人的面便互相戏谑、打闹。潘金莲甚至用桃花编了一个花环,给陈经济戴在头上,让他大摇大摆地走出去。原作第11回便写到潘金莲“私仆受辱”事,险些遭到西门庆的严厉惩罚,而潘陈乱伦更是非同小可,潘陈岂敢不小心防范。在原作中,潘陈关系的发展是有着清晰的情节脉络的,只有这两回和补作五回打乱了这种脉络。续作二十回同原作也是相衔接的。这似乎可以表明,上述两部分当写成于续作之后。④对于西门庆与王六儿夫妻的关系的描写也是很不准确的,就不细说了。

(五)从曲词的运用方面看。第48回,写西门庆修完了祖茔,并在茔上盖了一套别墅式的茔房。清明节那天,他率领全家并邀请了众多的男女客人前去祭祖。还叫了乐工、杂耍、扮戏的等多人。其中,小优有李铭等四人,唱曲的有李桂姐等四人。这次祭祖,不仅有游乐,还大摆筵席。按照原作的叙事常规,在这种场合,必定要详写演唱的情况,连曲词也要照录不遗。这不仅是细节描写生活化的需要,还有反讽、预示、抒情等艺术效应,所谓冷热相倚、热中见冷是也。而这两回对此却是一笔带过,连简单的介绍也没有。整个这两回竟没有记下一首曲词,这与原作是很不谐调的。这表明,补改者不熟悉、不习惯原作的叙事和表现方式,或对此不感兴趣,或对戏曲、散曲等很不在行。

(六)从思想倾向方面看。从一定意义上说,《金瓶梅》是一部“水浒汊子”。如果说,《水浒传》总体上写的是善的一次“毁灭”的话,那么,《金瓶梅》总体上写的便是恶的消亡过程及其某些内在原因。在这里,善主要指人民及一切善良的人们,恶主要指特定时代的已经腐朽的封建统治集团。作为相对强大的恶的集中体现的特定时代的封建统治集团会不会永存呢?不会的。孟子曾引《太甲》云:“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我认为,原作者是看出了当时的封建统治集团走向消亡的历史趋势及其某些内在原因的。为了加强表现力度,在原作中没有写出一个真正的好官,这就是“物极必反”之意。但在续作二十回中,倒是写出了不止一个好官。而在短短的补改这两回中,竟写出了两个真正的好官,这就是曾孝序和黄通判。他们对自己所处时代的看法已见上引,显然与原作者的看法相悖。在补改者看来,尽管曾孝序等人一时还无力改变现状,但在封建统治集团内部毕竟还存在着生机。我认为,这就是原作者与续补者们对自己的时代的感受和认识不相一致的一个具体表现。

(七)从语言风格方面看。据我的感受,原作虽以官话打底,却带有浓重的北方方言色彩。补改这两回则主要是用官话写成的,运用方言相对较少,并且出现了在《金瓶梅》中少见的方言词,如第三人称“伊”等。要说清这个问题并非易事,这里只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以引起注意。

(八)从《金瓶梅》的流传过程看。据文献记载,约从万历23年前后至万历45年前后(约1595—1617),在这长达二十多年中,《金瓶梅》一直以各种不同部分的不全抄本在少数人中流传着。虽称有全本存世,但传抄者似乎并没有人见到过,也没有人将流传中的各部分凑成全璧。直到《词话》本付刻时,还缺少五回。据“拥有其书”的沈得符说,是临时由“陋儒”补上的。以上情况,就产生了续补的必要性,也给续补者提供了客观条件。今见百回本《金瓶梅》存在着思想艺术水平参差不齐,不少地方扞格难通等现象。我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并非都是原作。

综上所述,这两回确有其特殊性。所写不仅与前后文有明显冲突,在其内部也存在着许多不合情理之处。较为合理的一个解释是,这两回是由一个没有读透原作的补改者随意敷衍而成的。补改者与原作者的思想艺术水平相差甚远。当然,我也不想全盘否定这两回。首先,西门庆与夏提刑分赃、蔡京条陈七件事等段落,都写得颇见功力,也可能是原作的残稿;其次,这两回基本上把原作的缺佚处填补上了,也是一个贡献。上文曾说过,苗青一案当是原作本有的故事,但写法当与今见本不同。那么,究竟是怎样写的呢?没有确凿的证据。有一点可做参考,这就是原作中的许多案件都是包孕在主干情节中写出的,其例甚多,著名的如杨戬案、王三官案等。据此我提出一个假定:苗青一案也是用包孕法写出的,因而在第47回以前没有提及此案。此案的描写重点不在案情本身,而在西门庆等人的贪赃枉法和整个封建统治集团的黑暗腐朽。从原作来看,这是一种可能性。

《金瓶梅》原作七十余回,堪称伟大的“奇书”,其它部分也有不少可取之处,在某些方面继承了原作的艺术追求,但毕竟是二三流作品。因而,不应把一百回笼统地视为一体。如果这样,就会无形中降低了原作的思想艺术成就,很难对它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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