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剧,在企业法律风险中,合同法律风险最为常见。探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对国有大型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就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谈几点认识:
1.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 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 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 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某些 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 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 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其中主要包括对合作方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的调查。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 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实际工作发现,某广告公司的广告媒体合同纠纷主要是广告公司拖欠媒体使用费,经济开发公司商业网点租金纠纷案主要是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电费,下属单位某建设公司工程尾款未支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履约能力的审查不到位。
2.完善授权代理制度。《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修定的经营实践中,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参与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而常常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代理企业负责人去签订合同。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3.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行政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下属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定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 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下属某公司领导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合同章,后该企业就因抑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位,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术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
企业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往往存在诸多陷阱。现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为例进行探讨。
1)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合同合法与否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合同违法还可能受到相应机关处罚。因此,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如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即使签订了担保合同作为担保借款方的保障,因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出借方将存在借款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大风险。
2)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实践中,《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应保持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一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二是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三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质量状况,四是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通常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章的协调。
3)付款条款的审查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实践中鑫数佩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便常常发生纠纷。表现在:一是计算方法不约定不明。如双方综合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衡量。二是合同只综合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仙山琼阁吩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三是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同志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
4)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 ”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订金 ”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5)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或加重企业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企业起草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而且应以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双方放弃此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方可能会提出减少,减少多少则不 容易举证,最好是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 后发生争议时能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6)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在诉讼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诉讼管辖争议的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企业所在地为交货或合同履行地,这样就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7)合同有效期的审查,合同的时间比较容易被忽视,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方面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A公司在产品热销的时间,与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综合产品价格为 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 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想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
8)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审查,如果按照约定由企业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盖印章最好。
9)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审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生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10)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甲方,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因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结算货款。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对重要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丢失了合同原件,则会令企业索赔陷人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论文作者:王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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