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教育历史性复兴的现实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性论文,中国公民论文,当代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公民教育之父霍拉斯·曼有句名言:建共和国易,造就共和国公民难。共和国需要民主公民,因为民主公民决定着共和国和民主制度能否得到延续和发展。理性、积极而又负责任的民主公民是民主制和共和国的归宿性载体和目的性要求,也是作为公共事业的现代教育的主体培养理想。现代教育内在地包含着人才教育和公民教育的规定性。我国是人民民主共和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充分体现并确保所有制和法权上的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了社会基本结构形式正义性和实质正义性的真实统一,公民素养也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但是,传统文化造就的社会心理在人们身上积淀形成持久不衰的“臣民”意识和“私民”人格与现代社会实践主体的公民素养要求大相径庭,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和民主化进程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以致于有人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的最大差距,”[1]凸显出国人公民素养滞后于时代的尴尬面貌,引发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和教育学界展开关于公民意识、公民科学、公民文化、公民教育的热烈讨论和研究,直接促生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出台。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公民教育历史延宕的必然反弹和历史性复兴,是现代社会要求其实践主体合格的当然吁求。因此,充分认识公民教育历史性转型的背景性因素和结构性因素,把握公民本质并领会公民的本真精神,是确定科学完整的公民教育内容和探索公民教育有效实施途径的必然理论要求。公民教育研究必然在既有水平上寻求深度发展才能襄助公民教育实践的推进和公民实践活动的开展。
一
公民教育历史性复兴的背景性因素其实就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内在变迁所引发的对实践主体新的人格特质要求向教育迂回,这一迂回又直接导致了相应教育领域培养目标和课程理念与课程内容的修正。背景性因素与结构性因素的共生一同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当代复兴。
先说背景性因素。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促进了原来的国家吞并社会的社会结构向国家(政府)、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转变,越来越多的政治空间和社会空间被释放出来,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渴望愈见其涨,学习和运用社会规范,有效参与政治生活并施加影响力的热情日显其高。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导向市民社会生活,而市民社会是文明社会、成熟社会、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共生共融的有机统一体,是一种公共生活风格,要求具有公共生活品格和能积极地理性参与和敢于责任担纲的合格的公民实践主体。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市场社会的生长,公民教育势在必行,公民教育也大有可为。
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成就使人民生活逐步富裕起来,现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物质保障。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不难想象,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也会到来。而小康社会中相对富裕而又趋于个人选择的大环境有利于人的主体性的培育和弘扬,也会直接导向对民主法治和政治参与的自觉追求。我们及时开展公民教育,扫除公民参与的负面心理情绪,传授公民知识,培养公民意识,发展和提高公民实践技能,造就合格公民,是为政治参与制度化、秩序化、规范化的到来早作准备。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范式发生着一种替代性的转变,出现了“从革命型政治参与建设型政治参与范式,动员型政治参与向自主型政治参与,激情型政治参与向理性型政治参与范式的发展态势”。[3]笔者以为,这种政治参与范式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由于空间不足和机会稀缺而绝大部分局限在社区自治、村民自治和公共组织运营层面上,社会整体意义上的自觉自为的政治参与范式转变尚未出现。因为人们普遍地对政治、法制持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外在感和异己感,缺乏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需要通过公民教育加以匡正。
第三,中国加入WTO如同投身涤荡权力本位、权力崇拜和特权思想等沉重惰性的浪涛,主动为新政治文化的生成清理制度性障碍,本身就是深刻的公民教育,但同样也需要公民教育为之助臂添力。众所周知,入世是政府入世,标志着中国政府将要按素有“国际行政法典”之称的WTO规则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出台并执行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善治和善政。这必然先要在整体范围内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一次型塑,促进其公共精神和公民性的发展,然后逐步向广大普通公民洇染和渗透,塑造人们的法规意识、权利意识、合作意识和诚信意识,体验并领教民主、法治、市场、规则等WTO精神。开展公民教育也是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性公民交往和国际事务参与的必然要求。英国公民教育科学研究院就已经开发出“欧洲公民”课程并进行了教育实践。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公民教育运动如火如荼。相形之下,我国公民教育面临的挑战极为严峻、紧迫。我们奋起直追,及时实现了德育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的结构性调整。从德育文本和教育文本的比照研究来看,我国德育方针中的培养目标调整比较及时,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角度而言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转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高度上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定位。应该说,培养“四有”公民的目标定位可通约性更强,培养对象面向全体公民,涵括了包括大陆、港澳台在内的所有公民,重视公民基本素养培育,贯通公民的整个生命历程,具有长久、深远的指导意义。相应地,适应国内国际背景变化,在先进的课程理念和科学的哲学理念指导下,制定了全新的内容贴近生活和现实的《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新课程标准的建构实现了向注重知识和注重人本身的转变,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的公民培养要求,强调运用知识来理解传统、家庭、社会、国家和国际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但从公民教育的角度予以审视,课程标准对于社会运行和国家运作乃至政治的、公共的生活关照份额仍然不够充分,容易导致对公民本质的静止化理解。
二
公民是公民教育的核心概念,对公民本质有所洞察才能深刻领会公民的本真精神。长期以来,公民概念被人民和主人两个概念淹没,加之传统文化中“臣民”和“子民”意识幽幽潜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民概念的精神萎靡、意义淡薄乃至失真。成有信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辞海》“具有本国国藉,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的公民定义有其致命缺陷:“没有明确指出公民的本质特点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的平等成员。”[4]笔者认为,还应该强调,这种平等必须是现代公民的现代平等,即恩格斯所说的“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意义上的平等。作为平等地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其自身的一切差别平等地消失于法律面前,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民是人类身份现代化的文明标志。
联想公民—臣民(子民)、公民—私民、公民—人民这三组对应词的应用范围和使用价值,我们对公民本质的理解脉络也许会更为清晰。“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私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没有个人的权利。”[6]相比之下公民是两个向度上的共同主体:一是其日常生活的人格独立的个性主体;一是国家的政治的公共生活中效能的权责主体。尽管如此,公民身份和公民资格的真正意义仍然是就国家的、政治的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而言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模模糊糊的自我价值意识。事实上,伴随着市民社会的成熟和公共领域的发展,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中职业上的责任愈来愈比私人日常生活领域的责任重大得多。
人民是拥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民整体,是一个整体概念。人民只能代表整体,不能代表个体,整体代个体,整体的意志就可能脱离、违背、侵害个体意志,甚至悖逆于整体的本质要求。毕竟“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公民就是这样一个与当下现实始终保持密切关联的境遇性的具体存在,而不是抽象存在。每个公民都是一个复杂的角色,是承载并接受多重社会关系规约的生命体。从国家和公民角度来说,作为公民的个人和国家(政府)处于一种对待式的结构关系中,即“政府有权力而无权利,个人有权利而无权力”。[8]可见权利说到底是个政治问题,所以公民的权利是有成本的。“权利既有绝对成本,又有机会成本。绝对成本是指保护某种权利必需花费的绝对金额。机会成本的意思是用于保护这项权利的经费就不能用来保护其他权利了。”而且,更为紧要的是,“权利不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成本也不是由个人负担。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要求公民单独为自己享受的每一项权利付费。恰恰相反,权利的成本是由全体公民分担的,权利的保护是由公共权威执行的”。[9]历史上自然权利向法定权利再到现实权利的演变过程中人们为之锲而不舍地努力所付出的主客观两方面代价也能充分证明“权利是有成本的”命题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公民权利的享有必须以不可规避的义务践行和责任担当为支撑和保障。义务的履行应该是自觉的,国家对公民履行义务的态度是保护和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予以强制,会造成社会公共福利的透支,权利也将不复存在。所以,公民享有的权利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政治义务、法律义务、社会义务和参与义务。公民必须以积极有效的方式投入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作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效能的权责实践主体,才能自由地享用那些应当享有的权利。
不难看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应该是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合一,是身份平等的、具有公共生活品格和公共精神,以正确方式与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意识主动投身于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人。公民教育也就是以这样的公民理念为核心和目标而展开的为民主社会培养一代又一代积极、负责、效能的社会成员的教育过程,它贯穿于公民的整个生命历程,有赖于家庭、学校、社会和媒介的共同教育作用,是终身教育过程。
三
完整的公民教育,从内容上来看,应该包括公民伦理教育和公民权责教育。“仅具有良好品行的公民只是被动的公民,要成为主动的公民还必须了解公民的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积极地承担监督和参政的责任。政府的事情就是公民的事情,因为政府只是代表公民在行使管理权。”[10]公民伦理教育和公民权责教育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必要条件,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政治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呈现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的三元内在结构”。[11]德法并举、德法同治的治国理念要通过公民心目中伦理价值和法治价值的内化和认同,才有可能确立起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因为公民是制度、价值和秩序的共同依托者。
确切地说,目前轰轰烈烈的公民道德建设并不完全是我们下面要讲的公民伦理教育,而是为重构伦理秩序的道德建设公民化努力。而加强公民伦理教育目的是要实现熟人社会道德向陌生人社会道德的转化,使伦理价值跨越习俗羁绊,提升个体道德的良心直觉状态,提倡对公共道德的遵从和责任,鼓励以公共精神和理性力量体认、享用、亲和社会公共道德和制度规范,养成对他人、社会尊重和平等相待并诉求正义的自觉状态。所以,“公民伦理也许是公民道德的更适合的形式,因为我们用这个词指称的必定是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间的态度和行为习惯。何谓公民伦理?是否可以说,公民伦理就是我们在公共生活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即每个人对于他人的恰当的尊重态度和出于这种态度的恰当的行为习惯”。[12]“作为有效性要求,公民伦理只在面对陌生人(‘一般他者’)的关系,并且把他们同等的公民而相互对待时才存在。……一个不存在公民社会的社会也就不存在公民伦理,一个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的社会也就不存在发育充分的公民伦理。”[12]鉴于我国公民社会正处于萌生和发育状态,公民社会的生活风格还需要长期培养,加之,“国人在文化的传统中并未分离出关于公民伦理的观念,对待其他公民的态度与行为规范的问题向来被当作从传统的日用伦理扩展而引出的问题,因而自然地被看作统属于日用伦理的”,[13]所以作为市民社会伦理的公民伦理的生成不可能是硬性从外部“搬迁”过来的结果,而只能是在中国本土上营造的结果。所以,我国的公民伦理教育适合包括个体道德并把个体道德作为依托之一,也许这就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着力点”[13]的策略性苦衷所在。因而,我们主张的公民伦理教育与公民道德建设并无矛盾,也不冲突。公民伦理教育要求每个公民相互对待时予以对方完全平等的尊重,养成公民间相互尊重的思维习惯,维护开放、多元社会中的民主精神,弘扬对勇敢、希望、信任、友谊、诚实,正义等公共德性的价值诉求,通过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拓展公共空间,塑造新型的公民社会生活样态,对个体德性本身也是一种促动和提升。
公民权责教育则首当其冲要对“权利”进行语境分析,否则难以消除人们心灵深处对权利主张和申张权利等权利话语模式的突兀感和生硬感乃至拒斥感。古文中的“权利”与“权势财货”之意关联行止,而“接之以声色、权利”“家庭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因权势以求利”说的都是“因权生利”“以权谋私”(此处参考了秦晖先生对“权利”的精湛钩沉,译自《文化现代化与中国知识人(上)》,《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所以日本人用中文“权利”对译英文“rights”(人之理应有者),忽略其文化的异质性,无疑是不忠实的译法,说是误译,也未尝不可。加之我们的人际互动运转模式是以义务本位为轴心,就难怪我们一听到“权利”就顿生“争权夺利”的惶恐和鄙夷了。舍本逐末的遵纪守法教育使人误认为法制只是“刀把子”,忽视了法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坚盾,没有认识到追求权利就是追求幸福,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权利,导致人们权利意识不敏感,权利本位的话语模式仍然屈从与义务本位话语模式的压迫,与“走进权利的时代”的现时社会又呈不合拍的声调。
在现代社会多元、动态、复杂的状态下,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提倡权利话语就比义务话语更有益。公民权责教育呼唤权利话语模式,主观上有利于公民享有权利、享受幸福,客观上更有利于社会进步。唯有一个敢于迎应、关照、接受公民对自己应享有权利的主张和新的权利主张,并创造条件予以满足的社会才是开放的、进步的、发展的、富有希望的社会,才会更民主、更宽容、更富有人性。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邓小平曾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事业事务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4]江泽民主席也于1998年、1999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部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正式批准,但上层已经在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调整和修改法规条例中与公约不适合之处,只是没作宣传。
要唤醒公民的权利主张和权利维护意识,必须做到让他们了然于胸地掌握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障人民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全体并予以保障的必然而且应当得到的索取和利益,它是一种有效要求和资格。公民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个体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主张权利,同时要以高度警觉的态度护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并绝不规避义务的履行,是公民权责教育无法割舍的两个方面。权利主张允许支持、鼓励公民申张权利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什么是个人应有当有而没有的,然后才会考虑是否要满足这些权利主张,也更容易引起对个体痛苦状况的关注。毕竟,民主和人权的发展都是从一点点的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做起的,权利的争取和侵害也都同样是从细节开始的,权利主张不容忽视和压抑。佟丽华研究员在对《儿童权利公约》《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以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文本中总结提炼后认为“未成年人在校应具有21种权利”[15]。对比一下当今的学校教育现状,不难发现学校是社会的缩影。
我们大可不必心怀权责教育的权利话语模式会造成“贪婪的公民”一味伸手计权利的后顾之忧。前面说过,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公民权利的享有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把公民当作权利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来教育,对于开启其主体性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价值感体验,促进其角色定位和价值认同效果更切实、更有效,恰恰有益于他们以主体性的自觉态度承担社会责任和践行义务。儒家的“伦理文明”素有高度的义务践行自觉和尽职尽责扮演好自己角色的秩序传统。这份弥足珍贵的文化素养地下水脉般流淌在中华民族血缘传人的血脉之中,以其独特的人道主义光彩“主星高照”般萦绕在国人心头,如果破除其“关系网”“圈子共产主义”等负面因素,加以创造性地转化和发扬光大,必将成为公民权责教育权利话语模式的“定盘星”和心理稳定器,保证公民以健康的心态名正言顺、不羞不愧、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人或国家(政府)、社会来为自己做些什么或不做些什么。
四
公民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公民教育也就是一种终身教育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家庭、学校、岗位、社会、文化等方面条件的掣肘就动摇或放弃对正确的公民理念的坚持和贯彻,也不能不顾教育的发展规律,一厢情愿地任意建构所谓的公民理念的实现条件和实践。公民教育必须从建设现代家庭文明做起,把好学校教育关,并对成人进行“补课”,充分利用大众传媒不容忽视的无形的政治社会化“大课堂”功能,形成公民意识形态的教育合力。
要把家庭建设成为公民教育名副其实的发详地。因为家庭是公民的诞生地,家庭教育的影响对人具有“先主性”,往往足以构成其往后政治社会化的基础,其后的教育内容和效果都是在家庭教育基础上的累加。所以,建设自由、和谐、公正、平等的现代家庭文明,尽量淡化家庭中父权和夫权色彩,发展民主、平等、尊重的家庭交往模式,缔造良好的家庭结构关系,理性处理家庭的内外事务,避免一切非理性冲动因素,培养孩子的自我主体意识和理性批判、探究能力,在家庭交往和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见识能力和价值观。
要把好学校教育关。学校通过两种途径来培养这种“有助于自由思考和自主行动的批判能力”。其一,学校通过系统教育教授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和文明规范,包括宪法学知识、政治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经济学知识、伦理学知识、生态学知识、历史学知识等基本而又精要的知识储备,诱导启发公民意识的觉悟。所以,除了专门设置的公民教育课程之外,所有的课程都应能起到促进学生对公民价值返求已身进行理性追问。其二,在集体生活中通过类似的公民实践活动激活这些知识并转化成为一种参与技能。班级是人生所进入的第一个正式团体,学生在学会适应学校和班级的团体生活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定位、角色体验、接受规范约束、加入组织、了解制度结构、解决矛盾冲突,巩固并拓展家庭教育所养成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确立较为清楚明晰、系统稳定的认知图式和政治价值体系。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公民理念指引下的类似的公民实践活动和学生团体、社团组织活动能使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自发形成却又十分深沉的相似感受,从而使成员间的个体品质、人生观和各自成长背景中的教育影响潜移默化地相互感染,并在团体与社会的群体互动中强化公民意向。
尽管“公民教育在学校生活中不可能完成”,而且,“我们还需要进行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16],但学校教育对公民成长的建构意义极为重大。“由于种种原因,基于学校的教育看来是增加和促进所需质量最有希望的方法之一,通过改变下一代的态度和知识,学生可以成为影响长期变化的主要群体,学校是最重要、广泛的和战略性的公民教育机构。大多数年青人上小学,越来越多的年青人上中学。”[17]学校公民教育任重而道远。学校教育后的成人已成为公民生活的现实主体,不论他们有没有充分发挥公民价值,从没从事公民实践,都应该继续激发他们保持公民意识的批判性审视态度、警觉意向和价值反思意识,因为最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是统治阶级和上层阶级的政治素养,必须在现在和未来的公民实践中对成人“补课”,继续提升公民素养。
大众传播媒介现已成为社会信息流通和传播的主要渠道和载体,在这些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直接关涉政治的、公共生活领域。电台和广播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人多面广,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了解,具有较强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可以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近年来开播的一些具有正面价值导向的栏目,大大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这些栏目较有代表性的有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现在开庭》《午间半小时》等黄金栏目,还有地方台也相应开设的同主题专栏,心系国计民生,题涉法政经社,其心拳拳,其情殷殷,所以能够激浊扬清,质量普遍较高,收视率和收听率都很高,社会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成为公民教育的“大课堂”,应该加以开发利用。
公民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总体事业,公民素养是民族素养的应有之义,公民既是民族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又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实践者。促进全社会公民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提高民族素养,实现21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举,应引起社会全体成员的关注和投入,推动中国公民教育继续发展,为实现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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