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球性论文,纠纷论文,机制论文,域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域名纠纷已经越来越严重了。经法院判决的域名纠纷其实只是全部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纠纷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多数知识产权人在遭遇域名纠纷的时候,宁愿息事宁人,将被抢注或被盗用的域名买回来。如果把权利人吃了“哑巴亏”的纠纷也算在内,那么域名纠纷的发生数量和频率已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因此有效地处理域名纠纷已经是当务之急。
现有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各国的司法管辖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纠纷却常常超越了国界。尤其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中国家的域名抢注逐渐多了起来。例如,印度就出现了将美国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再拿到网上拍卖的情况。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增加了在域名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困难。域名注册的某些作法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有些国家的域名注册组织不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的名称和地址,使得知识产权人难以追究域名注册人的侵权责任。各国的域名注册组织虽然也发展起来一套纠纷处理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总之,要解决域名纠纷就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全球性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最初一次世界范围内的有关域名系统改革的讨论是由国际特别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 Hoc Committee)于1996年组织的。1997年2 月公布了“国际特别委员会最终报告:关于国际顶级域名的管理和运营”。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的建议,出面组织了有关各方就域名系统的改革进行磋商,对建立全球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磋商进程历时近一年。其间,近百个国家、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提出了建议或评论, 在世界5大洲都召开了研讨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集、整理了这些建议和评论,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WIPO阶段性报告”,总结了各方讨论、磋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域名系统改革的几项核心建议。有关各方对“WIPO阶段性报告”又提出了建议和修改意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留“阶段性报告”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吸取了这些新的意见,完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国际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作为整个磋商进程的总结。“WIPO最终报告”于1999年4月30 日公布。
1998年10月26日,“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 全称是“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宣告成立,并选出初始理事会,任命了临时总裁,同时公布了ICANN 章程。根据章程的规定,ICANN是一家非赢利性公司, 将在保证国际参与的前提下,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讯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的运行。ICANN将从2000年9月30日起正式运行。
“WIPO最终报告”的大部分建议被ICANN付诸实施。ICANN于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从域名注册的角度创设了防止域名纠纷的机制。1999年8月26日,ICANN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Policy”), 作为处理发生在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纠纷的依据。1999年10月24日,ICANN又公布了其“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年11月29日,ICANN 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按照ICANN的日程安排,“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从1999年底开始受理有关ICANN 委任的域名注册组织注册的域名引发纠纷的投诉。到时,新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将开始运行。
二、适用条件
ICANN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规定,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投诉人向有关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的符合以下3 个条件的域名纠纷:
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
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1.“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域名注册人的行为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上述第3个条件“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而言,纠纷的裁决者如果发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将认定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成立。
(1)该情形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 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2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3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 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WIPO最终报告”建议,裁决者在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否属于恶意注册时,应当在必要时酌情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当事人所在国、域名注册组织所在国属同一国家,而且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又与在该国实施的行为有关,那么裁决者就应当参照该国的有关法律处理纠纷。
2.善意抗辩
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的通知之后,如能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纠纷裁决者就能基于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域名注册人就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 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2)域名注册人(不论是个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3)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 并非出于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
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只要能证明其对域名的使用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不会遭受不利的后果。例如,某个注册了域名的小型企业在被投诉之后,可以提供企业的经营计划、商业信函、经营报告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就已经出于善意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该域名,所以其域名注册不应受投诉的影响。又如,美国著名的网络公司“Yahoo!”曾于1996 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为商标侵权,理由是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商标“YAHOO”, 并从1990年开始使用于蛋糕产品上。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 ”公司在网络上使用“YAHOO”一词。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蛋糕公司另外注册了域名“yahoocake.com”。 假定这一纠纷被提交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那么,即使“Yahoo!”公司尚未将“Yahoo!”注册为商标,也完全可以证明其域名“yahoo.com”已经为公众所熟知, 不属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蛋糕公司的商标权的情形。再如,上文曾经提到一起域名纠纷,是因为一个小男孩注册的域名“pokey.org ”与一家玩具公司用在系列玩具上的商标“POKEY”相同而引起的。 假定也适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来处理这一纠纷,那么小男孩完全可以证明其对域名的使用属于私人的合理使用,因为小男孩使用该域名创建的网站只是用来介绍他自己、他的小狗和他最喜欢的电子游戏而已,根本无意侵犯玩具商的商标权。
三、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根据“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ICANN 建立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具有适用的有限性、统一性和强制性3个特点。 有限性是指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只适用于因抢注、盗用等恶意的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因权利冲突等善意注册引发的纠纷。统一性是指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所有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的程序和程序规则都是统一的,避免因顶级域名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同,使恶意注册无机可乘。
强制性是指域名注册合同要求每个域名注册申请人都必须保证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管辖。一旦发生域名纠纷,有第三人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接受该程序的管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磋商进程中,曾经有人建议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成一种选择性的非强制性的程序,即域名注册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程序的管辖。但是,只要是选择性的程序,那些恶意的域名注册人就会趁机逃避该机制的管辖,迫使知识产权人仍然不得不求助于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本来较之诉讼程序更加迅速和廉价的新机制对于知识产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大多数人支持将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程序。
按照ICANN“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ICANN 要求各域名注册组织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格式化的域名注册合同的条款。域名注册申请人只有接受这些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ICANN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还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或者维持、续展注册时,作出陈述,向域名注册组织保证(A )其有关域名注册合同的表述都是完整和确切的;(B)就其所知, 所申请的域名注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C )其注册域名并非出于违法目的;(D)其将不会故意使用域名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 域名注册申请人的上述陈述不仅是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同时也是解决域名纠纷的基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域名磋商进程中,人们就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WIPO最终报告”总结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创建之初,其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广,应当受域名纠纷的类型和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这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该机制应当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而引发的域名纠纷;就第二个方面而言,该机制应当仅适用于侵害商标权的情况。有了这两方面的限制,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就仅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纠纷。
之所以把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一是因为商标权受侵害在域名纠纷中最常见,二是因为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最为完善。随着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可以逐渐扩展到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受恶意域名注册侵害的情况。但是,目前作这种扩展的时机尚不成熟。
之所以把恶意注册作为另一个限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的因素,是因为人们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不论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域名系统的可信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抢注、盗用等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都是应当被制止的。至于如何处理那些因善意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目前人们的意见分歧还很大,所以不宜被包括在新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的投诉和答辩
“WIPO最终报告”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应当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保证程序公平,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具有国际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于一炉,容易为各方所理解和接受,能够被所有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统一遵照执行。
根据“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ICANN 制订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纠纷裁决者的选任、投诉与答辩、通讯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救济措施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第一个被ICANN指定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制订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对纠纷处理程序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与纠纷裁决者
ICANN于1999年10 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之后不久,又公布了其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ICANN表示, 将从所有申请成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当中,从申请机构的能力和背景,机构裁决者的水平,以及机构在线处理纠纷的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衡量,选任执行新机制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投诉人只能从ICANN选任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中选择其中之一,提交其投诉。受理投诉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将主持程序的运行,解决投诉的纠纷。
被ICANN 指定的作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纠纷裁决者,并公布裁决者姓名和资历的名单。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将根据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选择和案件具体情况,任命纠纷的裁决者。裁决组织的构成分为1人独任制或者3人小组制。
裁决者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如果裁决者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在接受任命之前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披露;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裁决者出现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也应当立即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披露。在上述情形下,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有任命替代裁决者的裁量权。
裁决者的职权包括:(A)按照ICANN“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裁决案件;(B )保证各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让每个当事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C)保证遵守时限,迅速地处理案件;(D)认定证据的证明力;(E)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将多个域名纠纷合并审理。
2.投诉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够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从而引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发生。投诉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
投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将投诉提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裁决的请求;
提供投诉人及其授权的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指定一种向投诉人送达文件的通讯方法;
说明是选择独任制还是3人小组制来裁决纠纷;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人)的名称和投诉人所知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使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足以将投诉文件送达被投诉人;指明作为投诉客体的域名;
指明在投诉之时被投诉域名的注册组织;
指明其投诉基于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商标的方式;说明其投诉的纠纷符合上述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3个条件;
说明寻求的救济措施;
说明已经开始或结束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其他法律程序;
声明如果被投诉人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所作的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投诉人将接受的法院管辖(一般是指域名注册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域名注册人所在地的法院);
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
此外,投诉人还应当保证其指控仅针对域名注册人,不针对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组织以及ICANN。 投诉可以针对同一个域名注册人的多个域名。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只适用于恶意域名注册和使用的情形,所以投诉没有时效限制。
3.答辩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书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给被投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为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程序开始的日期通知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
被投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答辩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答辩书的内容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投诉书的格式要求之外,主要应当对投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辩解,并说明其保留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理由。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裁决者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纠纷作出裁决。
4.通讯方式
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是一种全球性的机制,当事人处于世界各国,有关通知、文件的提交和送达都必须借助通讯手段,因此通讯方式的选择和确认在这种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分别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说明其希望采用何种通讯方法(邮寄、传真还是电子邮件)。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不论采用何种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都必须保留文件送达的证明,包括传真的发送确认报告、邮寄收据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的记录。文件送达证明上记载的日期被认定为送达的日期,作为程序期间的起算日期。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任何文件的发送者都有义务保留发送的证明。对于文件发送的事实或时间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查询文件发送的证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受到文件无法被发送的通知,应当立即通知裁决者,由裁决者决定在以后的程序如何通讯联系。
五、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审理和裁决
1.审理
“WIPO最终报告”曾经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发展方向是借助互联网完成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决。ICANN采纳了这一建议, 在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时充分考虑申请机构有无在线处理纠纷的能力。如果不采用在线方式处理纠纷,让天南地北的当事人齐聚一堂,那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廉价、高效的优势就丧失殆尽了。而且域名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都有能力通过网络参加纠纷处理程序。在网络审理程序中,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采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通讯的安全。纠纷当事人借助网络提交文件,交换信息。裁决者也通过网络通知当事人,送达文件。
根据ICANN的规定,纠纷裁决一般采取“书面审”, 即裁决者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裁决者也可以开庭审理,例如利用远程会议、可视会议或万维网会议等技术手段组织“虚拟开庭”,借助视听设施在网上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由终端数据库将把所有审理过程记录下来。
“合并审理”是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突出的优点。域名纠纷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对一个商标稍加变动就能够一系列域名,因此围绕一个知名商标可能存在着许多个恶意注册的域名。例如英特尔公司的商标“INTEL”就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域名“INTLE”、“INTTEL”等等。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商标权人为了保护其商标权只能逐一起诉。然而,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同一域名注册人在任何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多个域名都属于侵犯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恶意注册的,多个域名引发的纠纷可以被合并审理。在程序开始之后,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都可以申请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由第一组被任命的裁决者进行。
2.裁决
裁决者应当根据ICANN 制订的规则以及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对纠纷作出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裁决者应当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就投诉作出的裁决交给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如果裁决者是3 人小组制,那么裁决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者制作的裁决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裁决的理由、出具的日期以及裁决者的姓名。
如果裁决者在审查投诉书之后发现投诉的纠纷不属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如果裁决者发现投诉是出于反向域名抢注或者骚扰域名注册人的恶意,也应当在裁决书中声明投诉属于恶意,构成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滥用。
如果在裁决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裁决者应当终止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如果在裁决之前,因某种原因使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裁决者也应当终止该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者限定的期间内提出正当理由反对终止程序的除外。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裁决者的裁决书后3日内, 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给各方当事人、 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和ICANN。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供公众访问的网站上公布裁决书的全文和执行裁决的日期,除非裁决者决定只公布裁决书的部分内容。在投诉人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滥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应当一概被公布。公布裁决是为了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形成一系列有关处理域名纠纷的判例,使裁决更具有可预见性。
3.救济措施
裁决者给予域名纠纷投诉的救济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组织在收到有关裁决之后,应当立即按照裁决的要求取消或转移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
4.保全措施
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第三人。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违反上述规定的域名注册转让。
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另一域名注册组织。
六、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与诉讼、仲裁、调解的关系
如果域名注册人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域名纠纷没有被提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那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
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不得再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人,除非受让人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法庭或仲裁庭裁决的约束。域名注册人违反上述要求的,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有关域名的转让。
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可以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其他域名注册组织,但其原来的域名注册仍然是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标的。
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都可以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裁决被投诉的域名注册应当被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组织将在收到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之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例如起诉书副本或者法院收案的收据),域名注册组织将不执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直到域名注册组织得到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解决了纠纷或者域名注册人的起诉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或者收到法院驳回域名注册人起诉或者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决,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被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拥有决定是否中止、终结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或者继续裁决的裁量权。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了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立即通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和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