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资本的个人化探析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社会主义资本的个人化探析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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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生产过程中人格化问题的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我国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人格化问题大体可分为产品人格化、商品人格化、资本人格化三个时期。

产品人格化的理论及实践的时间界定大体从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到经济体制改革前,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是按“纯”而又“纯”、“公而又公”的模式去理解的。以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为特点的典型社会主义模式,使得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国家作为社会唯一的代表,大规模地对社会产品实行“一平二调”,进行无偿划拨流动。产品人格化在国家这一主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这种过程中,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代表人民的国家事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排。而计划又由一个宝塔式、多级多层的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序列来体现的。具体到企业中,厂长便是监督国有资产生产过程中的人格化的体现,主要职责就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这造成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吻合。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的运营仅仅要求“人格的物化”,但并没有为“物的人格化”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它只要求厂长及企业内部结构按国有资产的运行轨道来经营资产,而没有给厂长及他的企业组织以更多自主权与决策权以体现自己的意志和品质。这样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厂长有时甚至可以是对生产技术一窍不通的人员。在1978年以前,无论我们采取的是一长制的形式,还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或是别的什么管理形式,就其原则来说,都没有超出产品人格化,进一步说是生产资料的产品人格化这一限制。它难以做到“人格”与“物化”的高度统一,束缚了厂长及企业的积极性。

围绕国有资产人格化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位置问题,1978年进行企业基金制的改革,也就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即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留成,留成基金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种。这当然使企业发展和盈利的意识大大增强,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实物形态国有资本的产品人格化运作的机制,没有改变人格化中国家作为总决策人而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企业的运作方式。在企业中,企业负责人的人格化仍然不能体现,国家仍是人格化的代表。特别是,这种扩大自主权的改革,与国有资产的本性从根本上说是矛盾的。当企业的人格化体现在国有资产上与国家的人格化体现在国有资产上这二者发生矛盾时,国家便会改变企业的决策,使企业的人格化发展不能贯彻到底,必然打击企业营运国有资产的积极性,从而又回复到过去。所以此举没有解决国有资产人格化机制的根本矛盾。在此之后,1981年进行的留利制改革,以及1983年和1984年的两次利改税可以说都是在1978年进行的企业基金制基础上进行的,虽然缓解了一定时期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并没有解决人格化机制中的根本问题和根本矛盾。

商品人格化的理论与实践大体为从1984年到90年代初期。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把人们的传统产品生产的观念升华为商品生产的观念。寻求商品人格化的过程,导致了普遍的承包制和租赁制等生产经营形式的产生。按其初衷,承包制、租赁制是把体现生产资料人格化的环节分开,在国家不干涉的条件下,较好地体现企业的意志,以便完成物化与人格化的高度统一,但实践的结果却发现它在许多方面有违初衷。首先,承包或租赁制并没有彻底改变人格化问题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对立关系。在承包和租赁期限内,企业可以较好地体现自己的人格化,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与国家所体现的人格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可以得到统一;但承包租赁期外,二者则成为对立双方,竭力讨价还价,维护各自的利益。结果是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过度消费、吃光分净,而不愿去更新设备,最终违背了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性,即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产品。其次,承包租赁制这些做法无法改变企业与上级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无法最终建立高度完善的人格化与物化的相统一的关系。特别是在关键时刻,政府部门有权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第三,从理论上说,承包租赁制也无法摆脱“内部人控制”问题,即撇开国家这一首要行为主体,而由企业这一行为主体和劳动者这一行为主体结合起来,偏离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偏离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性。

资本人格化的理论与实践,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而进行推广实施的。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使用了“资本”概念,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任务。在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把以“产权为纽带”的说法发展为“以资本为纽带”,这些都为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人格化的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理论支持。在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中,在“抓大放小”,转让、出租拍卖等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中,资本人格化的问题日益明朗,其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人格化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全社会资本有效运作和成功流转的前提,更是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成功地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在真正的资本人格化阶段上,人们将按资本实力,靠自然的选择,在符合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决定厂长人选,效益由此也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和阶段上冲向了最高点。可以说对资本人格化的理解和认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面临的最后的一次真正严峻的考验,更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成败息息相关。

二、社会主义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和本质要求

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是按资本的属性去组织生产。

资本起源于商品流通的终点。起初,资本仅仅体现为通过商品流通的货币实现了增殖,因而作为商品运动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为了使资本不断地实现增殖,资本家便把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体现在某一特定的商品上,以商品为载体,随着商品价值运动的完成,也就达到了资本增殖的目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可以与他生产时所需要的一系列要素签订合约,组成集体来共同完成他的目标,这就形成了传统的古典意义上的企业。古典企业里的资本家和企业家是合二而一的,这里的人格化是最原始和最典型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古典企业发展成为合伙企业,这时,人格化不再单纯由一个企业家的行为完成,而是几个合伙人根据契约的规定共同完成。这时的人格化较前一阶段要更加复杂,因为行为主体的增加可能导致行为主体动作方向分歧,使成本加大,从而失去增殖的机会。因此,它有必要以公司制的实现取而代之,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人格化。和传统的古典企业相比,它使分散的资本形成了一个法人实体,并且形成了由资本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系统,通过这个系统使资本人格化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得到最有效的实现。

无论是古典企业还是现代公司制,作为资本人格化的本质要求是不变的,即永无止境的增殖要求。增殖越多,实力越强;增殖越快,活力越大。资本人格化从古典企业的形式发展为现代公司制,根本的推动力也正在于此。产品人格化、商品人格化与资本人格化的分界也在此显现出来。困扰了我们几十年的把社会财富特别是把国有资产仅视为一种不计价值的产品或仅仅只计价值的商品的观念,一旦被更换成为资本的观念,便会使我们这个社会爆发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活力。

当然,问题并不仅仅是对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和本质要求作最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理解,问题的真正难点是在于如何正确和全面理解它和社会主义前提之间的关系。我们的基本看法是:由于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还没有发展到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那种理想阶段,用今天的话来说是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必须给资本以及资本人格化以应有的地位;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强调这种资本不仅仅是应当追求利润的,而且是应当追求平等竞争的。换句话说,在利润面前,在效益面前,无论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还是私人资本或三资企业的资本,他们都应是平等的。我们不可以给任何一方以特殊的优惠或过分的歧视。除了极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外,资本的进入与退出应当是完全自由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而使资本人格化得到充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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