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里耶秦简二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龙山论文,里耶秦简二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始皇奋六世之余威,振长策而驭宇内,海内一统,成万世基业。秦享祚一十五年,其时之短,同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极不相称。“汉承秦制”,秦代中央集权的措施为汉所承袭并发扬光大,最终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形态。那么秦王朝为什么如此之短呢?同样的制度,缘何用于当时不行,用之后世就灵通了呢?所以秦王朝速亡的原因虽历经二千余年,仍然很值得探讨和研究。
《史记》、《汉书》及其以后的相关议论,人云亦云,并无新的资料。云梦秦简的出土为认识秦代法制提供了基本资料,虽然有限,但使我们有条件超出前人的认识范畴。湘西里耶共出土秦简36000余枚,以秦代档案为主,无疑是我们重新认识秦代社会的绝佳素材。《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注:文见《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1期。以后文中简称《选释》。又可参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1期,以后文中称《简报》。)所录资料虽然不是“九牛一毛”,亦未十分完善,但终为世人认识与了解秦代社会生活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今观里耶秦简,秦时法制颇严,亦可见秦时吏治之整肃。本文仅就秦移民方式、徭役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略加阐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移民方式
在《选释》所录的简牍中,与秦代移民措施相关的材料为[16]9木牍,其释文在p22,图版在p23。木牍本身下残,释文时均未使用残断符号标明。现参照图版将释文重录于后:
“[16]9正:廿六年五月辛已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第一行)
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白移言·今问之刻等徙(第二行)
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牒,毋以知劾等初年至今年数(第三行)
□□谒令都乡问劾等年数敢言之。(第四行)
[16]9背□□□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第一行)
释文存在的问题:根据正面图版可知,该木牍下端残缺,释文中未使用断简符号“”标识,又连续抄录释文,释文格式不当,易引起误会。“知”字原作释文作“智”,而实际上此字作“”,此字的写法又见《云梦龙岗秦简》(注:刘信芳、梁柱编:《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P61。),这种字的写法在时代较晚的河北定县八角廓汉简《论语·为政》中也有使用(注:《定州汉墓竹简·论语》,文物出版社,1997年,P12。)。另外还漏释原本木牍上的一个钩识“√”和一个圆点,二者在原文书中具有一定的含义,释文中不应该省略。
释文理解:关于木牍[16]9,从整个文书的意思来判断,属于验问劾等年籍的相关文书,即是围绕劾等年籍的查问产生的几件文书。
“年籍”,即关于年岁的记录文档,以木牍上所记“年籍”,应该包括出生年月日和至今年数。在人口迁徙之时,年籍当随人迁移。类似今天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秦时对户籍迁移就有相关规定,睡虎地秦律称:
甲徒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法律答问》简147
汉初亦有明文规定,对迁移者的户籍进行管理。如《二年律令》记:
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
简328
这就是说人口的迁移,要将户与年籍一并迁至徙居处。为防中途有诈伪、增减等改动,需要缄封。“籍”,《二年律令》原注作籍贯理解,此说不当。按汉初“籍”是一种文书的名称,“籍”字非专指籍贯,可以从当时所有的“籍”类名称来判断。如简331记: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
同样在时代稍晚的西汉,如居延汉简中“籍”类文书就更多了,如有称:“增劳名籍”(EPT5:32)(注:此类简号见《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同。)、“戍卒行道贳卖名籍”(EpT3:2)、“自占书功劳墨将名籍”(EPT5:1)、“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EPT5:105)、“以诏书增劳名籍”(EPT6:4)、“吏奉赋名籍”(EPT8:1)等。
汉初的简牍文书,以律令的形式规定了人口迁徙所应该注意的事项。这一点正好反证秦时这种制度的存在,亦即本木牍之所以产生的背景。
正面以钩识和圆点为界,文书可以分为三层含义。因为钩识、圆点前后的文义不同,所以释文时应当保留这种符号。第一是廿六年五月辛已朔庚子,启陵乡报告说: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迁徙到都乡的十七户人家,均没有将有关年龄的文书随户口迁移;第二是都乡发文,让启陵乡查验劾等年籍转告都乡(以备都乡登记户口),即“令白移言”;第三是启陵乡查验后报告说,启陵乡没有劾等十七户的年籍,无从知道劾等的出生年月和到今年的岁数,请都乡亲自验问劾等的年龄即可。
以上三者可以说均是对上述事件相关细节的记述。这些文书属于迁陵处理此事时收文记录和处理此事时所产生的依据。
背面是迁陵县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处理此事的人是任守丞一职的“敦狐”,让都乡按照律令办事即可。以上两面文字,均属于文书副本,背面再后的文字是文书传递的时间和经手人记录。对经手人与时间的记录,是为了将来的考核之需。如秦律规定: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辄相报也。《秦律十八种·行书》简184
围绕此一事件所反映的问题,除上述提到的汉初有关迁徙户人的律文之外,还有秦代的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此事的记录,使我们对秦汉之时大量移民过程中的方法与手段有了一定的理解。
户籍管理制度:户籍是当时政府控制人口、收取赋税和征发徭役的依据。户籍制度是相当严格的。目前,我们在秦律中尚没有发现单独以“户”命名的律目。但从前面有关户籍的登记制度来看,秦代是应该有相关规定制度的,即前引《法律答问》简147。汉代就更进了一步,在以户为律名的基础上,还具体规定了相关的措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简牍文书编号为简305到简346,共有简牍42枚,律令条文22条。
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一环,即户籍文书主要是在乡一级机构中保存的。如: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
《二年律令》简328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匮匣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二年律令》简331、332
正是因为乡中有户籍档案,在汉代又给乡一级机构增加了一种任务。从居延汉简中看,居民的远行必须要有通关文书“传”。传的领取,首先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提出申请,乡啬夫审验后再报告县一级,由县加盖“丞印”发给“传”。这样,汉代一个人远行的必备手续也就齐全了。乡一级出具证明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人口的许多信息都在乡一级机构中保存着。
永始五年闰月己已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
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15·19(注:此类简号见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下同。)”
□□□年六月丁已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取传之居延守所县邑侯国毋苛留如律令 侯自发
阳翟狱丞
140·1AB
从史书记载来看,秦汉之时人口迁徙频繁,规模大。如:
徙天下富豪于咸阳十二万户。《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
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
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年
但其中的一些细节,史书并没有记载。里耶秦简和《二年律令》,可以为我们认识移民过程提供一些比较清晰的细节资料,如移民的户籍管理问题。正如大家所知,户籍制度是统治者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自然会比较重视。移民须有原来的年籍,从而防备了偷漏报现象。这也反映出为什么《二年律令》中有专文规定移民的律文。即前引“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
通过年、户、籍关系的转移,确保人口管理。这方面,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中扎下了深深的根。今天户籍、人事制度的管理,似乎仍可以作为秦汉这种制度的孑遗。
二、秦代的徭役方式
在《选释》所收录的简牍中,与秦代徭役措施相关的材料有二,一是[16]5、一是[16]6。后者的右上角残缺,文字可以比照前者补充。为方便后面的叙述,参照《文物》所录释文将文将文字部分转抄于后。
[16]5正: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
(第一行)
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令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
(第二行)
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
(第三行)
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徙隶、居(第四行)
赀、赎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
(第五行)
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
(第六行)
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第七行)
(16)5背: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丛事尉
(第一行)
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第二行)
令。※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第三行)
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匄以来。邪手。
(第四行)
七月癸卯水上一刻下九。求盗簪袅阳成辰以来。/羽手。如手。(第五行)
释文存在的问题:释文之中原有误脱者,《选释》漏释了木牍正面的两处钩识。《简报》将前一个钩识误作圆点,后一个作钩识。今细审图片,圆点实为钩识。“言名史”之“史”,在文中颇为费解。图版上的这一字同前面两处出现的“卒史”之“史”的写法明显有区别。该字的写法同《简报》p14图版11J1⑧157正面“缺”字右侧类似,似乎此字可以作“夬”字。“夬”字与“史”字易误。“史”与“夬”的区别关键是“史”字的上部“口”字作“”(注:参见赵平安:《云梦龙岗秦简释文注释订补》,《江汉考古》1999年3期。)。“夬”字作“决”。所以“言名史”之“史”字实际上是“夬”字。皆勿留脱”,《选释》[16]5作“脱”,[16]6作“船”,并在[16]5下作注称“留后一字,似‘船’非‘船’。到底是何字,待考。‘留□’当是‘留迟’、‘留滞’的意思”。以上是释文存在的问题。至于《选释》标点不议,现参考《选释》权作如上断句。“三月丙辰”,《简报》作“二月丙辰”,二月丙子朔不当有“丙辰”日,应以《选释》三月为准。
释文理解:首先是洞庭郡守名“礼”之人下发的文书,文书依照记录分别发给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等处。因为需要征派人员参与运输,下文的开头部分即转抄令文。令文是“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正是律令文的转抄为我们了解秦代的运输制度与相关问题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此令反映了秦朝征发徭役的状况,按照身份的不同视所需人数的多少分先后派遣。其中提到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四种人。凡有徭事,最先征派的是城旦舂。城旦舂;在汉代为四岁刑徒,以《汉旧仪》为:
秦制: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刑,完四岁。
较其后者,其服刑年限最长,罪亦最重。将其作为最先征发之人自然是由于其身份特征的考虑。
隶臣妾,作为刑徒名,刑期的长短有争议,或为汉代的一岁刑。男徒称隶臣,女徒称隶妾。《汉书·刑法志》记: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颜师古注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满一岁为庶人。隶妾亦然也。”
居赀,是指以劳役形式,支付所欠钱或物值。秦简中有关于居赀的具体规定,由之可以考察秦代的居赀方式。《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记:
有罪以赀赎及有债於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
赎责,“责”通“债”。赎债之赎即以钱物免除刑役期限或罪罚,出钱可以赎罪。居延新简中就有汉宣帝时的赎罪简文:
大司农臣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
EPT56:35
赎完城旦舂六百石
直钱四万
EPT56:36
髡钳城旦舂九百石
直钱六万
EPT56:37
在没有现钱或物赎罪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拖欠赎罪钱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就是此类木牍上的赎债。
令文似乎是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应首先征派的对象与人员,凡有此等事,应首先征派城旦舂与隶臣妾等在刑期内以刑徒身份服役的人员;第二层是居赀、赎债之人,在万不得已,即急事不可留的情况下,才归入征派人员的行列。
令文转引之后,木牍上在“徭”与“今”字之间,徭的右下角有一小钩识符号。以之将录文从意思上分开。其后一直到另一个小钩识符号,是洞庭郡下达的文书正文,宣布洞庭向内史、巴、南郡、苍梧等地运输甲兵,征调的人员因身份不同,按先后秩序,有前者当不能征发后者。人员科类比其所转引令文有增,即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等十种人。乘城卒,从文义上讲是守城之人,即是实际意义上的士兵。隶臣妾、司寇、城旦舂、鬼薪、白粲均为刑徒名,分别属于不同的刑期。隐官指身体受肉刑之残后,在比较隐密的地方做工的人,践更为接受他人钱物替别人服徭役者。《史记·游侠列传》集解引如淳注称: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居践更也。
木牍上前后两次提到了居赀、赎债服徭役之事。前者先言重刑,后言轻罪,最后提及居赀与赎债之人;后者刑名轻重混提,但将居赀与赎债放在刑徒之人中间。从中体现出这两种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居赀、赎债之人,身份已经较一般百姓即当时的黔首为低,服役之时,征派人员时属于先行考虑的对象。此种情况,对于理解[9]层出土阳陵县许多欠赀钱之人戍守迁陵颇有帮助。为什么有如此多的阳陵人因赀钱戍守迁陵呢?本木牍所记居赀、赎债属于先行征发徭役之人,不正好提供了解说词吗!
“田时也,不欲兴黔首。”秦法尚能如此,体恤民情,授农者以时,能不视为善政乎?
接其后是命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等检查所部的征发徭役情况,检查人员的征派是否按照顺序进行,人员派遣的数量是否合适。发现不合适的情况,要将相关人员的名字,按律定罪后上报《秦》太守府听候发落。“夬”字通“决”,论报之义,即定罪。
“泰”通“太”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泰守”一词在秦代‘出现’目前尚不多见,甚至说值得怀疑。因为传统的观点:太守,郡之最高长官。史书称秦时为郡守,即仅有二个字“守”,汉景帝中元二年更名为“太守”。《汉书·景帝纪》记:“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汉书·百官公卿表》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其中“太守”之“太”字在汉简中均作“大”,非作“太”字。在传世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太守资料是王国维在《齐鲁封泥集存·书后》一文中提到的汉印中的三太守:“即墨大守”、“河间大守”和“清河大守”。因为从汉代地理沿革来讲,汉代的中后期并不存在这三个大守,而应该是汉初的大守,即从印文中的官名对史书中“大守”一官更名的时间提出了疑问。据此又有人更为大胆提出了“王国维所据‘即墨大守’,今据其风格及新出土的秦封泥的参校,当系秦物,则‘即墨大守’,即墨当是秦置之郡而失载者。”(注:孙慰祖:《封泥—发现与研究》,上海书店,2002年出版,P88注15。)
若此说可信,则秦简中的“泰守”,亦即“太守”。“泰”与“太”通用。即秦时已经有了“太守”一职。木牍上的确切纪年为秦始皇廿七年,即公元前220年。木牍上的“泰守府”虽为“泰守”出现的最早时间提供了依据,但是封泥上的“大”字与木牍上的“泰”字的区别尚是一个未能解决的问题。
西汉初年的文书中,也曾出现“大守”一词。属于汉高祖时的江陵汉简《奏谳书》中就有的“大守”一词,事见“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文。其中提到“武欲言丞相、大守”。根据文中记录的干支记日名称,推断为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10年)(注: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8期。)。“大”字的写法为“大”(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暮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奏谳书》简84,文物出版社,2001年。)。此时出现的“大守”一词,在对传统所说汉景帝中元二年更“守”名“太守”提供了反证的同时,也为更进一步向上追溯“太守”一词出现的时间提供了依据。
木牍的背面,是迁陵收到前文后对文书的处理情况,收到文后迅速往下转发,要求各乡认真办理此事。
从整个文义来讲,该木牍可以说告诉了我们秦律徭役征派的程序与方式,以及事后的监察措施。当然《史记·游侠列传》中所记的情况则是属于不正当的行为。当事人不知其因,自然会感到奇怪,郭解也需向慰史求情。如:
(郭)解出入,人皆避之。有一人独箕倨视之,解遣人问其名姓。客欲杀之。(解)乃阴属尉史曰:“是人,吾所急也,至践更时脱之。“每至践更,数过,吏弗求。怪之问其故,乃解使脱之。
以上二例,仅是里耶秦简初步显示的两个小问题,相信大量秦简文书的整理与出版,会反映出许许多多秦王朝的新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