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市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机者论文,期市套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期货投资商是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投资商的投资动机、资金来源、行业结构、技术水平都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期货市场能否有序规范地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如何界定?两者关系如何?
关于上述问题理论界有三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的显著特征是套期保值者的总体实力与投机者的总体实力相当。这是保证其规范、稳定其运行的基础。按投资者人数的比例,套期保值者通常要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就其个体实力而言,套期保值者往往要大于投机者,且套期保值者一般交易量较大,交易头寸保留时间长,其交易一般需要几个投资者共同吸收。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值与投机交易比例划分是错误的提法,投机者要多于保值才有可能实现保值,增加保值就不应以减少投机为前提。保值成功的前提是投机必须是理性的,对套期保值理论的研究有赖于对投机理论的研究。
第三种观点认为:仅就农产品套期保值而言,中国期市发展的道路有别于美国。美国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源于生产者套期保值的要求,并随着投机者的逐步加入,才使套期保值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中国期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情况来看,农产品流通一般实行统购统销、国家财政补贴的政策,导致生产加工者过分地依赖国家,远离市场,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的迫切性不够强烈。这就决定了我国期市的发展不可能走“美国式道路”,只有投机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套期保值者再逐步加入。当生产者、经营者和加工者尝到利用期货市场回避市场价格风险的甜头时,他们自然会积极加入保值者的行列。
然而,从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要解决好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的关系,必须认真研究清楚如下具体问题:
一、如何界定套期保值者
国家对于参与期货交易的国有企业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只能从事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那么,如何确认套期保值的定义呢?
按教科书中正规完善的套期保值定义,其根据如下原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并且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期货价格趋同于现货价格。为了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两个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买卖,即在现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上相反方向的交易。这一观点是由凯恩斯(1923)和希克斯(1946)提出的,他们认为套期保值就是把价格风险转嫁给投机者以取得风险补贴。
沃金分别在1953年和1962年对以上理论提出质疑。他否认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动机有任何根本差别,单独考察价格风险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更重要的由价格风险产生的数量风险,其结论是:套期保值者的活动一般是保险和投机的混合,套期保值者所追求的目标不一定是要把风险全部转移出去,他只是避免了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这一较大的风险,而接受了基差变动这一较小的风险。
约翰逊(1980)认为:套期保值者与任何一个投机商一样,其目的是为了在一定风险水平下,最小程度地承担投资风险,最大程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所以,套期保值者可以根据期货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调整期货交易的头寸,买卖期货合约的数量不一定与现货交易数量完全一致。
凯乐(1984)通过建立投机商和套期保值者的共栖性模型,描述了更多或较少套期保值者或投机商对市场信息效率和流动性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结论与直观是冲突的:缺乏信息的套期保值数量上的增加可以提高价格的信息效率。
而反观我国期货交易实践,许多交易所对套期保值者是以购销合同、生产计划等来认定,这种简单的确认可以说是走过场。尽管有些交易所在规定中要求套期保值帐户持仓只能一次性平仓,不得进行炒作,即建仓过程和平仓过程不得交替进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已突破以上限制,套期保值者常根据行情变化,调整自己的交易头寸。这一点反而吻合了约翰逊的观点。
我们认为,对于套期保值者,不能按教科书上那种刻板的定义去分析,也不应简单地形式化处理。在我国期货交易的现实中,某些交易所,卖出套保占据主要地位,而且多数是把期货市场当作出售现货的场所,其操作只是在期市上卖出期货,直到交割月进行交割现货。这种方式可不可以称为套期保值呢?我们认为可以把它看成是延伸的套期保值形式。
卖出套期保值者居多,这一现象在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反映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季节性,而消费则具有常年性。因而,在农产品收获的季节,会出现“供”大于“求”,期货价格呈下降趋势,这就需要一部分人储备这些农产品供全年消费。而为了避免储备农产品带来的风险,他们就要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套期保值把价格风险转移出去。期货投机者的加入,使这种风险回避成为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未来的价格波动,增加了期货市场流动性。这一点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但需要大量数据分析来支持与验证。
二、如何看待投机者状况
如前所言,投机者入市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使期货市场得以运转。按风险与收益原则,投机者是希望冒一定风险,在未来价格波动中博取较高的风险收益,当然也存在着受损失可能性。
在我国期市,套期保值者入市后,面对期货市场巨大的投机收益,再加上某些交易所管理上的漏洞,套期保值者手中的现货商品就衍变成其投机交易的筹码,套期保值者也就蜕变成投机者,从而使投机者的阵容更加庞大起来。结果常常导致交割月份的多逼空或空逼多:多方拼的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空方拼能否采购到足够的实货。两虎对峙,互不相让,谁让步,谁就会吃大亏。
投机者的主力是以机构大户构成的核心层。核心层的周围是大量的、以各种利益交织而成的周边力量,中小散户是跟风者。因此有人提出,目前国内期市不是过度投机,而是投机不足,不足在于缺乏足够数量的抢帽子者、当天交易者。若存在大量的短线散户,必定分散投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牵制市场走向。这一点在国外市场反映较明显。无怪乎国外学者称:不存在“过度投机”这一个名词。按照著名的“弗里德曼命题”——“投机不会使价格波动”,精明的投机者总是在低价时买,高价时卖,而拙劣的投机者将逐步地被淘汰出市,新的投机者又会不断加入。
据期市运作发达的西方国家统计:投机者的人数在期货客户中占95%以上,真正为分散风险来做期货交易并实物交割的人数不足5%。从理论上讲,投机者的人数越多,市场经营成本越低。因为对每一个单一的投资者来说,分担的风险就越少。如此说来,中国期市的“过度投机”只是一种不规范市场下的畸形行为,它并不象西方期货市场那样,按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进行交易,因而难免形成“过度投机”的概念。
“谁接货,谁赔钱”,似乎可以看作是中国期市的一个特色。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接货,可以说是万不得以而为之,因而进行交割的数量一般都较大,而且多数接货者并不真正需要实物。如此巨大数量的货物,货款要挤占资金,交割有交割成本,同时货不提走占用定点仓库又要支付高额的仓储费,直到下一个交割月份。在这种情况下,焦点自然就转移到交割货物的品质、包装物等方面,讨价还价,力图挽回一部分损失。这一类型的事件已发生了许多,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故意违约,以认赔30%的违约金赚取更多的利润,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交割库的管理,完善仓单的生成机制,健全交割制度,使交割真正发挥其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纽带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必须摒弃传统的套期保值定义,全面客观地认识套期保值者。投机者的存在使套期保值者的避险愿望得以实现,投机者的活动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它与市场不稳定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投机活动在没有期货市场条件下也会发生。现在值得研究的是,期货市场是否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大大促进了投机行为,从而提高了现货市场的稳定性,或降低了现货市场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