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防治腐败的经验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加坡论文,腐败论文,启示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说:“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新加坡的“管得严”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防治权力腐败。进而带动了其他方面的管理,从而使得新加坡政府的廉洁高效和风景的整洁美丽一样,在世界上同负盛名。
新加坡防治腐败,立足于防,防重于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主要特点和经验是:
一、制度化水平高
广义地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制度具有普遍实施的长期效应,它是新加坡政府防治腐败的根本性对策。新加坡防治腐败的制度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考试录用制度。新加坡实行比较严格的公务员制度,招聘公务员,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择优录取。正式录用之前,必须过三关。一是考试关。招聘时,实行公开考试,公开竞争。业绩和资历(包括学历)受到高度重视。它们既是取得公务员考试资格的重要依据,也是被录用以后工资待遇和升迁晋级的基本依据。以学历为例,不具备相应学历是不能参加考试的。如规定一类文官的最低学历是二等荣誉学位。二类文官的最低学历是高中毕业等。二是审查关。对被录用者的品行,进行严格审查,如有无犯罪前科、平时主要与何种人士交往、家庭情况、个人爱好及社会背景等。新加坡领导人认为,对被录用者的个人品德和修养进行严格的审查,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染有不良嗜好和品德不端者进入政府机关,从而保证新进公务员的良好素质,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所说的,防止新加坡被少数败类所腐蚀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三是试用关。考试及格者,品行审查合格者,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但还得试用一年左右,才作最后定夺。在试用期间表现突出,有超卓业绩和能力者,可破格任用;业绩和能力一般者,可以留用并分配适当岗位;业绩与能力低下者,则取消聘用资格。由于考试录用的制度化,纪律严明,故避免了不合条件者进入公务员行业,或能力一般、业绩平平的公务员得以晋职升迁。
2.品德考核制度。新加坡政府不仅对被录用者,在录用前进行个人品行的审查,而且对任职后的工作人员还要进行品德跟踪考核。方式有二:其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新加坡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笔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这种笔记编有页码和年月日。第一页由公务员在其主管官员面前写其宣誓书。宣誓自己日记所记内容均为事实,若不符事实或伪造,愿受严厉处分。公务员随身携带日记本,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载于上。每星期一上午上班时,将日记本呈交主管官员检查。主管官员检查后签名发还。主管官员一旦发现所记内容有问题,应自动将该项记录移送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主管官员及其属下实行连坐制。主管官员对其属下品行疏于管束,或发现其属下品德记录有问题而不报告,贪污调查局一旦查明该属下人员有贪污违纪行为,该主管官员将依其知情程度和负责程度受到相应的制裁。其二是行为跟踪。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暗中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务员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赌行为,有无出入酒吧的行为,有无与非法团体相互来往的行为等等。跟踪时,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发现被跟踪者有可疑行为,可采用秘密拍摄等方式,收集各种证据,以使当事人没有辩解的余地。一旦发现某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必须将跟踪的结果写成调查报告,送给被跟踪者的主管官员,以核实该公务员的日记所记的内容是否属实。
3.赏罚制度。任职之后的公务员,只要坚持本职工作,不出大差错,不违法乱纪,那就不会轻易被“炒鱿鱼”,而且可以取得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新加坡,公务员除享有分期付款的廉价住房之外,工资收入也相当高。如副部长级官员月薪约1.3万美元,有10年工龄的行政官员月薪约5000美元。在正常情况下,公务员每年都会加薪,加薪幅度有时高达30%。新加坡建有公务员退休金制度。政府每月从公务员工资中扣除17.5%,作为退休公积金;同时,政府每月拨同等数额的经费并入公务员退休公积金。就是说,公务员每月的退休公积金合计为工资额的35%。这部分退休公积金统一放在中央公积金管理局,在公务员退休时,全部归其所有。可见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十分优厚的,怪不得有人说新加坡公务员端的是“金饭碗”。但在优厚待遇的背后,是严厉的惩罚。公务员若涉嫌贪污并查有实据,不但要革职、坐监,而且其大笔退休金也将全部被没收充公。因此,新加坡公务员一般比较忠于职守,珍惜已有的地位,而不会为了收受贿赂而因大失小,既丢面子,又丢“金饭碗”。
4.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公务员在出任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已婚的,还必须将其配偶的财产予以申报。申报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贵重金银珠宝等。个人申报财产后,由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任职后,财产如有变动,应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送贪污调查局审查。贪污调查局审查的内容包括:财产申报是否属实,有无故意漏报或故意将其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等。若发现公务员私人财产骤增,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者,将以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
二、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贪是新加坡政府防治腐败的主要手段。
1.有法可依。新加坡反贪污的法律严密、详细、具体、全面,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度。如规定,当公务员收受到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礼品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纵使礼品价值很小,也不能私自接受。这样,既避免了公务员因不懂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又防止了公务员因有空可钻而借故接受。又如吃请。法律规定公务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接受宴饮的邀请。如有特殊情况要参加宴会。必须按规定填写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与原因,尤其要说清楚原因,呈送有关部门审查。如果参加宴会而不报告,便视为违法。由于可操作性强,公务员一般都能依法而行。
2.执法必严。新加坡法律的严厉是有名的,对贪污受贿官员的惩处,更是毫不留情。按照反贪污法规定,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查证落实,不仅要处以监禁,施以罚款,并且还要没收该公务员在职期间缴纳的公积金,使公务员不仅不可能利用贪污等手段得到任何利益,而且还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例如,新修订的反贪污法规定,一般的受贿行为都要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严刑重罚,令人闻之色变,从而不敢滥用权力。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加坡政府强调“没有例外的公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一旦触犯法律,不管是谁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前总理李光耀本身就不肯向违法者宽容半步,即使是得力助手、亲朋都不能幸免。如政务部长黄循文、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都曾是李手下的大红人,只因为接受回扣,挪用公款、受贿,而受到惩处。又如罚款制度,一直坚持不懈,就是交通部长超速行车,也照罚不误,终于使罚款制度成为移风易俗的主要手段。
三、官员素质好
制度、法律靠人制定,靠人执行,何况再完备的制度、法律也有漏洞,因此,官员素质极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制定的制度、法律正确与否,执行得有效与否,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说:“一个国家会有怎样的政治,就要看政治家是什么人。如果一个国家的参政者,追求的是私欲和财富,就会产生金钱政治。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家,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其共同目标,就会有廉洁、正直的政治。”(《行动报》1988年8月号第69页)基于此,李光耀认为“治国者必须是正人君子,“只有那些有能力,有献身精神,而又正直的君子,才有资格为新加坡人民服务”(同上)。为取得和造就一批这样的“君子”,新加坡政府千方百计地提高官员的素质:
1.慎重录用选拔。如前所述,录用公务员时,必须经过考试、审查、试用等关,这样录用的公务员素质就有了较好的保证。对高级职务候选人的培养和选拔,则更为慎重,须根据以往的业绩,经由各个高级委员会和李光耀面试等7次严格考试后,才能确定。确定之后,还要下放到各区参加实践。经过这样的反复筛选,实践锻炼考验,可以说是好中选优,选中者的素质是良好的。
2.重在廉洁奉公。李光耀及人民行动党一再号召和要求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高级职务的公务员要“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在简朴的生活环境中为千秋大业作出伟大的贡献”。与许多国家相比,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比较高的。但在新加坡,上至总理下至一般公务员,唯一的收入便是每月的工资。政府特别强调公私分明。例如,新加坡政府领导人日常办公都是坐自己买的私车,自己花钱买汽油和维修汽车,自己出钱购买房子(包括李光耀本人),出国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也只能领取最低的津贴,而决不能趁机揩公家的油水等等。由于上下同心,上行下效,廉洁奉公成了新加坡官员的风尚。
3.树立献身精神。新加坡政府大力倡导,“提任公职人员必须作出一些牺牲”,要有无私的精神和献身的精神者,才能受到起用。而许多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也以牺牲自我,为国家为人民多作贡献的精神出来担任公职。例如,原律政部长巴克,在1963年参加公职竞选以前,是一位著名的私人开业律师,每月领取的薪水是他1963年担任部长后的月薪的3倍,可是他放弃了优厚的收入,而出任政府律政部长。到1970年,由于部长的薪水只有2500新元,靠他这笔薪水无法供养几个孩子读大学,他不得不提出辞职。李光耀未予批准,而是将部长的月薪提到4500新元,以使他们能维持中等以上水平的生活。至于第二代政治领袖,如吴作栋、王鼎昌、陈庆炎等人,担任公职前都曾在私人机构工作,任职后的薪水,都远远低于他们在私人机构任职时的收入。进入80年代以后,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在政府部门工作,新加坡政府决定大幅度提高公职人员的薪水,但在新加坡这样一个竞争性很强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度里,纵使这样增薪,仍然要比私人部门职员的收入低得多。
四、监督机制强
新加坡政府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
1.严密的制衡机制。从形式上看,新加坡有制度、法律制衡,这是主要的手段;有诸如主管官员对属下的品德考核等组织制衡,还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注重于“防”。新加坡政府极为重视官员的思想新动向和行为的新趋向,一经发现有不良的苗头,总是及时指出,提醒官员注意,从而造成一种社会压力,使不良的倾向受到抑制,不易发展、扩大而成灾。但舆论也重视宣传“治”。一旦发现高官贪污,不但让其丢官、坐监,而且让大众媒体广为宣传,以对在职官员起警钟作用。从组织上看,既有上对下的制衡,也有下对上的监督。如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与公众的对话,及时了解公众对公务员的意见。这样,就形成了严密的监督制衡机制,避免官员滥用权力。
2.权威的监督机构。新加坡政府在内阁设立了权威的审计署、贪污调查局、中央举报局等机构,专门调查政府公务员的营私舞弊行为。为了有效地开展肃贪倡廉斗争,反贪污法赋予这些机构十分广泛的特权。如贪污调查局即有:①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涉嫌贪污的任何人。②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可以行使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③有权入屋搜查,没收被认为是赃物或其他罪证的任何银行存款、股票或银行保管箱等。④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雇员及其他任何人,提供所需的任何内部资料、材料。⑤可以要求涉嫌贪污受贿者,对其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说明其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有权将涉嫌者提交法院判罪,等等。法律赋予这些机构以特权,可以使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侦察及时准确,行动便利快捷,取证真实确凿,使得贪污受贿者猝不及防,落入法网,难以抵赖,束手受制。
新加坡防治权力腐败的理论与实践,不仅使新加坡政府以高效与廉洁著称于世,更使新加坡施政方针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为其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政治、组织保证。
借鉴哪些呢?是否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借鉴新加坡把防治腐败的重点放在“防”上,即放在制度、法律的建设上。我们应该取法新加坡以“防”为主的经验,着重在建立制度、法律上下功夫。邓小平同志讲得十分深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个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选》第2卷,第293页。)
(二)象新加坡那样依法惩治腐败。
尽管我们存在法律滞后、不健全等缺陷,但更多更大量的是有法不依。因此,我们要学习新加坡的“管得严”,用法律严厉地制裁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者等,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学习新加坡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与我们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不够有力相关的。因此,我们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建立起垂直领导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当然更要建立起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多方位、多层次、民主化、法制化、公开化的社会监督网络。在严密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法律的有效性。
(四)学习新加坡用“接近市场价格”的办法,来解决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不可能照搬新加坡“厚俸养廉”的做法,但可以学习新加坡既要求干部讲奉献精神,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一些牺牲,又不忽视干部的物质利益,用“接近市场价格”的办法,来解决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让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随市场价格浮动,保证相应的生活水平,借以保持廉洁,并稳住人才。
(五)把提高干部素质,作为战略性大事来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的素质尤其是文化、专业素质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距离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理想、信仰迷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因此,要像新加坡那样,把提高干部素质,作为防治腐败的战略性对策来抓。这是因为干部素质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政治廉洁与否,更关系到执政党的兴衰。对此,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作了高瞻远瞩的透彻分析:“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要注意培养人,要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班子。我们说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要长治久安,就要靠这一条。真正关系到大局的是这个事。”
我们要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