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今后一个时期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面把握新起点、新阶段对保险监管的新要求,是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要清醒认识到,在新形势下保险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风险隐患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加,而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这些都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保险监管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保险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握保险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就会对监管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入手,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守法者受益、违规者受损”,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三是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一是靠制度。把制度建设作为保险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二是靠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三是靠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广大监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主要是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保险监管应逐步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做法,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二是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一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创新,只要条件成熟,就可进行尝试。同时,要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下一阶段保险监管要切实抓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一,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保险业的信誉,而且破坏保险资源,增大市场风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
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车险经营不规范,行业内和社会反映强烈,而且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70%以上,整顿好车险市场秩序,就抓住了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关键。一是明确治理重点。主要是解决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数据不真实是车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集中表现。理赔服务质量差突出表现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诚信形象。二是明确监管措施。针对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防止随意变更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健全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指标异常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行为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同时,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车险理赔服务规范,推广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销售误导是寿险市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从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受理的信访投诉情况看,销售误导问题占寿险信访投诉的50%左右。整顿销售误导,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型产品电话回访指引,完善回访制度。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二是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着手修订分红、投连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的信息公布平台。三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要区分直接责任、关联责任和领导责任等,追究上级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对一些违规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公司和高管人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五是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实施持续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
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很多影响保险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有的互相联系,有的互为因果。如果只着眼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身,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针对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上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更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继续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对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状况变化趋势的预测,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二是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三是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四是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产品创新和重点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保险资产管理违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确保保险资产安全。
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落实,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同时,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科学监管的水平
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按照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内外并举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从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的关系看,要加强上下联动。重点是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明确保监局的处罚权限。在审批省级分支机构时,要听取当地保监局的意见。同时,研究探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问题。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派驻监管组试点工作。
从保监会机关各部门看,要加强横向协作。要按照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关系,主要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管干部和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为此,保监会新设立了稽查局和培训中心。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办等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承办保监会机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保险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监管资源、避免监管真空,保监会将设立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对相关领域的工作加强协调,强化执行力。坚持权责一致,在赋予各部门职能的同时,明确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完善行政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
从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的关系看,要实现内外并举。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等职能,使自律管理与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形成一种有机互补、良性互动关系。指导保险学会加强保险监管理论研究。注重发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在财务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等部门的合作。
加强非现场监管,建立完善保险监管的预警机制。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并重,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识别、评价、控制的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的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监管的预见性。一是要建立健全监控指标。在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反映保险公司业务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的定量指标,形成标准化的全方位监控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评估。跟踪研究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定期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掌握市场运行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三是提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在精算制度、产品审批、保险投资等各个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建立系统性的保险监管调控机制。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加强改进监管提供技术保障。落实全国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重点加强保险产品、机构、人员等基础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适时更新稽核软件系统,提高稽核软件系统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