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导制度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导制度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系论文,英美论文,制度论文,指南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8—0112 —04

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就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量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张实施量刑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量刑指南制度: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对这三种不同特点的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无疑对中国的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具有较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导量刑工作。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1987年11月1日,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一部较具特色的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美国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总体上讲,美国量刑指南模式主要是以数量式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的数值,因此,可以称为数量化量刑指南。具体来看,美国量刑指南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有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来负责制定量刑指南。并且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准则,法官必须遵守。如果法官偏离量刑指南,法官必须给出充分的并且令人满意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是一项授权立法,在公布后即生效或者被立法机关批准生效。量刑委员会在负责制定量刑指南的同时,享有充分的自由,不受政治压力的干扰。在量刑指南的实施时,量刑委员会负责对量刑指南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2.量刑委员会设立了一种量刑表格:一张双轴式图表。表格的纵轴代表“犯罪行为的量值”,表示罪犯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的等级。横轴代表“罪犯的数量值”,表示罪犯的犯罪前科的危险性等级。在表格上面有一条处置线,在处置线之上是监禁刑的刑期变化幅度,处置线之下是轻刑种的处罚幅度。在线上的每一个独立的量刑格,描述的是监禁刑的数量范围,例如对于携带武器抢劫而且有两起重罪前科记录的罪犯,将有38至44个月的监禁刑处置幅度。因而,这个指南采用的是数量化标准,从而非常明确[1]。

3.处于图表中的某一特定量刑格所表示的量刑幅度只是通常的可以适用的量刑范围。法院在具体裁量刑罚时,在考虑有关加重和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有权适当偏离这个量刑幅度。然而,这种偏离必须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而且量刑指南中基本上已经包含有关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法官通常很难偏离量刑指南。

4.在实施过程中,量刑指南体系是通过上诉复查案件的形式来得以执行的。高等法院在审理有关量刑的上诉案件时,在贯彻执行量刑指南的基础上,适时地对量刑指南进行一些补充,例如,对什么是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问题作出解释。量刑委员会还负责研究量刑指南的实施情况,处理有关难题。例如,如果某类案件会有经常性地偏离量刑指南,就说明这类案件的量刑指南需要修改。通过这样的“反馈”,量刑委员会可以适时地对量刑指南进行修改和完善[1]。

总之,美国量刑指南模式采用的是一种数字式的量刑表格,表现为简洁明了、容易操作的特点,并且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量刑方法。因而,美国量刑指南模式对许多国家的量刑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英国模式——论理式量刑指南

(一)英国量刑指南制度的历史发展

英国量刑指南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2]。在《英国1998 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实施之前,英国刑事上诉法院在处理对量刑不服的上诉案件时,制定了一些罪名的量刑指南,主要体现在量刑指导性判决之中。在这些指导性判决中,上诉法院可以复查现有的某些罪名的量刑规定,考虑相关的减轻和加重因素。对该罪名制定出一些量刑指导,以帮助法官处理类似案件。

但根据《英国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第80条规定,英国国会第一次授予刑事上诉法院制定新的刑事犯罪量刑指南的立法权。第81条还规定设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即量刑咨询委员会来帮助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该咨询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之后,共提出12项量刑咨询意见。刑事上诉法院采纳了11项,在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量刑指南,这些量刑指南包括新制定的有关处理脏物犯罪、危险驾驶致死罪、儿童色情犯罪等量刑规定,也包括一些对以前量刑指南的重新规定。

但《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案》的规定有两项限制。第一是量刑咨询委员会的对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的量刑指南建议只能限于“某一类罪”(第81条第3项)。这意味着量刑咨询委员会不能对量刑的总则性规定提出意见。第二个限制是,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的途径只能限于上诉案件。其缺陷是如果没有某些犯罪的上诉案件,量刑咨询委员会对这些犯罪的量刑指南建议将无法被刑事上诉法院采纳。

因此,2001年10月,大法官奥尔德(Auld)在《英国刑事法院量刑情况审查报告》中,提出两项立法修正建议来弥补这些缺陷:一是扩大量刑咨询委员会的职权,以便使量刑咨询委员会以后可以对量刑的总则性规定提出咨询意见;二是授予刑事上诉法院制定量刑指南的立法权,可以不限于只是对上诉案件提出量刑指导。

此后,在大法官哈勒迪(Halliday)所作的报告《让刑罚发挥作用》(Make punishment work)中,哈勒迪又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主要是建立一个“全面的量刑指南法”、“并且是最新的,可以涵盖全部罪名的量刑标准法”。哈勒迪建议建立一个能制定更全面的量刑指南的新的机构,并提出三种模式:一是刑事上诉法院继续担任这项工作;二是设立一个新的法院机构来制定量刑指南;三是前两种模式的结合,即由法院和其他领域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机构来制定量刑指南。

2002年7月,英国政府发表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决定通过立法设立一个新的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这是一个“负责对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标准的机构”。该委员会将主要由来自英国刑事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组成,由首席高等法官担任主席。量刑咨询委员会仍将保留,但量刑咨询委员会不再给刑事上诉法院提供量刑指南建议,而是给新的量刑指南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刑事上诉法院将不再承担制定量刑指南的立法任务。内政部负责对量刑指南委员会提出的量刑指南草案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2]。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第167 条中规定设立量刑指南委员会,并相应规定了制定量刑指南的程序等。

与此同时,英国治安法院协会经征求上级法院的同意,也制定了一些只适用于治安法院的量刑指南。治安法院的量刑指南涵盖治安法官所处理的常见罪名,简易罪和部分可起诉或适用简易程序的犯罪。最新的英国治安法院量刑指南制定于2003年,从2004年1月以后生效。

(二)英国量刑指南模式的特点

1.英国量刑指南机构包括量刑指南委员会和量刑咨询委员会,二者均是独立的机构。

(1)量刑指南委员会是由首席高等法官担任主席,有7名法院系统来自刑事审判量刑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大法官经征求首席高等法官和内政大臣的意见后任命。还有4名是非法院系统成员,这4名成员分别有担任过刑事警察、刑事起诉、刑事辩护方面的经验,由内政大臣经征求大法官和首席高等法官的意见后任命。内政大臣同时任命一名首席执行官来参加会议。另外,量刑咨询委员会主席也列席会议,以加强量刑指南委员会与量刑咨询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2)量刑咨询委员会早先是为刑事上诉法院提供量刑标准的建议。 依照《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的规定,量刑咨询委员会为量刑指南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提出某一类问题的量刑咨询意见之前,量刑咨询委员会需广泛征求意见。

量刑咨询委员会有15名成员,包括法官、学者与刑事审判方面的实践者,还有来自社区的代表。这些成员由大法官在征求内政大臣和首席高等法官的意见后任命。目前是英国基尔大学(Keele College)沃斯克(Wasik)教授担任主席。沃斯克教授曾于1999年7月1日担任主席,2002年7月1日连任。此次任期从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沃斯克教授是英国刑事量刑方面专家, 其所著专著《艾密斯论量刑(Emmis On Sentencing)》是英国量刑实务方面的权威著作之一。

2.量刑指南的制定程序是量刑指南委员会从量刑咨询委员会处就某一种量刑问题接受建议,并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某类问题的量刑标准草案。之后将量刑指南草案公布(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然后修改,最后制定出量刑标准,作为法官办案的指南准则。

3.量刑指南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72 条规定,“任何法院在对某一罪犯量刑时,必须注意与此罪名有关的量刑指南。”因此,量刑指南对法官适用量刑有约束力。

自2004年3月正式启动新的量刑指南体系后, 英国量刑指南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些明确的量刑指南标准。如,在2004年12月,量刑指南委员会就公布了三套量刑指南标准。第一是《总的原则:犯罪严重性程度》,主要是确立了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或者危险来评价的原则。第二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新刑罚的适用原则》,对《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设立的新刑罚类型的适用规则作了规定;第三是《认罪的量刑减让》,对有关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规定了一些原则。

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英国量刑指南委员会制定的这些量刑指南,采用的是论理叙述方式,重点论证了量刑的具体适用原理和法官应该注意的问题,这种方式不同于美国的数字化量刑模式,因而,英国的这种量刑指南模式可以称为论理式量刑指南模式。

三、澳大利亚模式——信息化量刑指南

美国制定司法指南来减少量刑偏差的做法也得到了澳大利亚的仿效。与美国一样,澳大利亚也建立了量刑委员会来统一进行量刑方面的指导。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重视开发量刑信息系统(SISs:Sentencing Information Systems)。因而,可以将这种模式称为信息化量刑模式。量刑信息系统研发得比较好并且使用率最高的还是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这种量刑信息系统由新南威尔士的司法委员会于1986年设计成功。该系统给法官提供了法律、事实和有关量刑实践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新南威尔士刑事上诉法院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有关刑事判决的全文数据。判例可以通过案件名称等方式进行搜索。

2.新南威尔士刑事上诉法院判决的摘要(如果判决中有某一重要量刑原则,该系统会提供量刑原则数据库系统的网络衔接)。

3.量刑原则数据库(包括对量刑原则的评论及与制定量刑原则的相应判决的内容)。

4.量刑统计数据系统。这部分是量刑信息系统中使用最早,也是使用最多的部分。新南威尔士的这种量刑统计数据系统提供了地方法院过去两年来的170000件案例和地区及最高法院过去六年来的20000件案例。 信息以图表的形式表明对特定罪名使用的各种刑罚的范围及频率。法官同时还可以附带搜索有关犯罪行为和罪犯的信息(如罪犯的年龄、前科等)。

5.法律部分,包括新南威尔士和澳大利亚共同体的所有法律条文的电子版[3] 。

总而言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这种量刑信息系统,实际上是有关量刑统计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它给法官提供了大量以前个案的信息。这个信息系统并不直接对法官提供其要判令的结果,而是提供有关类似案件的最高和最低的量刑规定,将量刑的决定权交给法官,其目的是让法官从保证量刑的一致性的角度考虑,尽量选择该数据库所提供的一个平均值。因而,这种量刑信息系统既保证法官的办案独立性,同时又旨在确保量刑的一致性。量刑信息系统可以取得量刑标准指南同样的成效。

四、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对我国量刑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的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不少刑法学者的重视,很早就有学者提出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等[4]。特别是最近几年,不论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在积极探讨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理论方面,如白建军教授设计的SCO评价体系[5],赵廷光教授主持研制的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6]。司法界方面, 如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的《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7],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8] 等。这些有益的探索无疑对推动我国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这些研究成果只是处于研究探索的层面,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规范量刑的模式,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仍然是经验量刑法。正如有关学者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所述的量刑方法多限于学术研讨,很少真正用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仍然是依据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凭自己的经验、学识和判断,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而没有特别的规格和方法的要求。”[9]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规范的科学的量刑模式和量刑方法,仍是我国理论界和量刑实务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能否借鉴以上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指南制度呢?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进行了论证:“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现阶段也应启动类似《量刑指南》的研究并形成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呢?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犯罪量化也应以《量刑指南》为基本参照范式呢?对此,我不以为然。实际上,即使若干年以后,中国是否应当照搬美国的《量刑指南》也值得研究。基本的理由是,美国的《量刑指南》是在归纳了一百个案件量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的选用本身以一个潜在的假定为前提:刑事立法本身不存在结构性的不协调问题,刑法在总体上具有公认的均衡性。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至少,如果决策者不认为已经具备了这个条件,即使总结归纳实践中的案件信息并据此形成规范性指引,也只会进一步使立法本身的不协调和罪刑失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强化。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是立法上罪刑失衡,法官们尚可通过公正的自由裁量加以微调,至少使部分案件仍可能实现个案公正。但是,如果法律本身罪刑失衡的同时,又用《量刑指南》类的规范文件限制法官的裁量活动,便失去了这个实现个案公正的最后机会。这倒不是说,美国的刑事立法已经完全实现了罪刑均衡,也不是说我国刑事立法肯定罪刑失衡。事实上,我国现行刑法的确凝结着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理论和智慧。问题是,尽管如此,尚无十分充分理由让人相信,这部刑法的罪刑均衡性程度已经高到没任何继续完善的必要了。至少,刑法中是否存在局部的不均衡性,尚待实证研究加以证实。这正是为什么需要对罪刑均衡性加以检验的基本原因。既然刑法司法裁判便不宜直接上升为具有拘束力的(准)法律渊源。因此,中国制定《量刑指南》尚无前提条件,而更具前提性的犯罪量化分析,应当是刑事立法本身的罪刑均衡性程度的实证分析。更何况,美国的《量刑指南》基本上是一种判例法范围内的具有制定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一种判例的提炼与集成。而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判例的价值在于参照之根据,而非法律渊源,因而也不存在照搬《量刑指南》的国情条件。总之,在中国,更前提性的问题仍是立法上的均衡性,然后才谈得上司法上的均衡性。”[5]

在我看来,上述理由并不充分。其一,立法上存在部分罪刑失衡的问题,确实是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应当对我国刑法进行完善。但通过全面修改我国刑法的方式来解决,不够现实,也不可能。况且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还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刑法。因此,目前的刑法不会很快就进行修改,只能通过“授权立法”、“二次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对有关量刑问题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其二,我国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定型,还具有较大的可塑性。而且,在目前全球化趋势的环境下,在法律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呈逐渐融合之势,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判例制度的同时,也大力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在量刑方面的立法,就比属于成文法国家的中国的量刑立法更明确、更复杂。在这种环境下,我国制定和完善成文法的同时,实行判例制度完全是可行的。事实上,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公众在评判案件时,都在不自觉地参照相似案件的判决,“判例”早已在人们心中成为断案的一个依据。而且,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其本身就有“依照类似案件断案”的含义。其三,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类似上述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模式的研究成果,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如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的《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都已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试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据此,笔者认为,比较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指南模式建立我国特色的量刑指南模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具体设想如下:

(一)设立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统一负责量刑的指导工作。可以考虑借鉴英国量刑指导机构的设置,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量刑指南委员会,负责制定量刑指南。同时,设立专门的量刑咨询委员会,聘任量刑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践工作者来担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提供量刑方面的咨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咨询意见,报量刑指南委员会决定。

(二)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确立判例的效力。由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案例的编撰工作,首期工作是针对一些有争议的急需解决的量刑问题,选编一些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判决,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赋予这些案例作为判案依据的效力。

(三)量刑指南的形式可以采用英国论理式的量刑指南模式。因为与美国数量化量刑模式相比,英国模式更具灵活性,而且可以分段进行。先可以对量刑原则、适用规则等量刑的一般性问题作出指导,然后再逐步对具体罪名的量刑适用规则作出指导。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就是对量刑总则性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的一个比较好的探索例证。

(四)对量刑指南应该赋予法律效力。目前,对量刑指南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分析有关量刑不平衡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馈意见,并报量刑指南委员会,以便适时地有针对性对量刑指南进行修改。

(五)利用电脑网络科技手段,建立量刑信息化系统,提高量刑的透明度,确保量刑的公正。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十五”期间提出的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要求,基本上已经建立起计算机局域网,设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辅助管理等系统,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建立类似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量刑信息化系统,加强量刑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将量刑流程管理、量刑指南及量刑判决予以公布,确保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广泛征求意见,有利于法院量刑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和量刑指南的进一步完善。

收稿日期:2006—02—20

标签:;  ;  ;  ;  ;  ;  ;  ;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导制度比较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