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基金如何才能向前迈出一大步?_基金论文

合资基金如何才能向前迈出一大步?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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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花落谁家?有的说首推已经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的国泰君安与安联德累斯顿的合资基金公司;有的说申银万国和百富勒合作最早,方案准备时间最长,合作伙伴的业内地位也是公认的,堪称热门中的热门;有的说国通证券同荷兰国际的合作筹备时间也较早,同时国通证券在基金业内并没有很多投资,股权单纯是其优势;有的说海通证券同富通的合作,由于有比利时政府方面的介入而显得优势较为突出,即使不是第一家,也肯定是首批。据悉,已有准备的合资基金方案少说也有数十家,但是,离《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生效的7月1日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谜底还是未揭晓。

合资基金受阻于"1+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廿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卅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这一设立规则上的限制迫使中方发起人降低了对合资基金的热情。因为目前国内知名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几乎都控股国内两个和两个以上基金管理公司。例如首家报批合资基金的国泰君安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占有30%的股份,处于控股地位,同时,在安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拥有67%的股权,如果严格按照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1+1"原则,岂不是连送批资格也不相符?

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1+1"的原则不会改变,但是考虑到中国多数较大的券商都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持股和控股,所以,允许这些券商进行选择,但结果只能是控股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不过,证监会还是松了口,表示券商转让股份的过程不影响审批的进程。证监会的务实态度给了合资基金的中方发起人一线生机,也使合资基金的设立稍微减少了一点障碍,国泰君案的合资基金正是因此而得以于本月初报批。但即使如此,对于大多数有意染指合资基金的国内机构来说,一则调整自己在基金公司的股份不能不需要一定的时间,二则是否值得退以迁就1+1更不能不再三权衡,规则和利益的冲突显然将使得合资基金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大举登场。

在以“接轨”为荣的今天,合资基金设立的障碍不是出在外方,而是出在中方,这多少有点出人意料。也许,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加入WTO之前,就不会觉得意外了。“发展是硬道理”,但恰恰是对发展非公有制的内资尤其是私人资本却总是存在许多莫名恐惧和过多限制,这已经并正在严重阻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许多政策领域可以对外资开放,却不能对内资开放;可以同外资接轨,却不给内资以国民待遇。这种恐内症,同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资的开放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在政策面意欲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竟然也是阴魂不散,不能不令人感到意外。

也许有人会说,"1+1"并非专为限制内资,证监会已经表明,该项规则也适用于外资。其实,形式上的公平并非问题的实质。众所周知,以我国目前券商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全部加起来也不抵国外一家大基金或投资机构。就此而言,1+1也许在理论上对国外投资者不构成限制,实质上却大大限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借助国外资金之力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使得他们被迫在保留内资基金还是参股合资基金上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1也使得内资基金与外资基金更加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使内资基金将在一个更为长久的时间里处在一个极为有限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1+1限制下的合资基金实际上也谈不上有多大的吸引力,其进入中国基金市场的资金不仅受制于对其股份的限制,更受制于对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中方合作者资格和实力的限制。消息显示,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所罗门美邦和瑞士信贷等国际著名的投资机构,近期对中国合资基金和合资证券公司一致保持沉默,这与他们对中国资本市场一贯的高度热情大相径庭,显然不是没有道理的。正所谓杀鸡焉用牛刀,外资既然只能投入杀鸡之力,自然也就不值得小试牛刀了。

证监会提出1+1的规则也许是出于好心,用发言人的话来说,是为了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但事情的结果却是这样,在亟需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下,1+1犹如一双透明的玻璃小鞋,既束缚了内资机构,也束缚了外资机构,从而令合资基金像小脚女人一样迈不开步。这是典型的作茧自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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