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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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3)01-0145-03

一、高等教育产品的定位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依照社会产品消费时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标准,可将全社会产品分成两大类:一是私人产品,二是公共产品[1](P107)。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从消费方面来看,私人产品不存在市场缺陷,如果产品在生产方面符合完全竞争的假设条件,市场提供将使得这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处在理想的水平上。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增加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消费者对同一消费品的减损,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当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时,消费者不愿意去购买,所以公共产品无法由市场提供,只能以公共提供的方式进行消费。

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是从产品消费的受益范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角度来划分的,这两种产品构成了全部社会产品的两极。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性质并非像理论描述那样泾渭分明,一些产品可能处在两极之间,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通常称之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就高等教育而言,它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人产品,因为它的利益并不是由受教育者所独享的;它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因为它并不满足萨谬尔逊(Samuelson)所指的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非占有性(Non-rivalry)、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P19)。高等教育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另一方面又具有排斥性的产品;另一种是具有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这种产品,或者由于拥挤而引起,或者是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而引起的。外部效应(Enternality)是指个人的经济行为对他人产生了影响,却没有为其承担应有的成本或没有取得应有的收益的现象。从外部效应的结果来看,有正的外部效应和负的外部效应。高等教育的利益并不完全由其接受者所独享,它的一些利益被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所分享,显然,高等教育产品的定位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二、正外部效应产品供给效率分析

按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有正外溢性特征的产品,其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不一致的,其差额就是外部收益。由于外溢性的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对称,这就会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私人投资者决策时,只可能将其实际承担的成本和得到的收益进行比较,在外溢收益得不到报酬的情况下,就会较少地选择甚至摒弃从事该类活动。这种情形可用图1来加以说明。

图1 正外部效应与资源配置

在图1中横轴表示入学数量Q,纵轴表示高等教育成本C,dd表示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曲线,DD表示社会的高等教育需求曲线,两者之间的差别则是由上述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引起的,高等教育的供给曲线为SS。该产品符合效率准则的产出水平为DD线和SS线的交点E[,0]所决定的Q[,0]。但在市场机制下,人们按照本人获得的收益决定购买量,该产品的产出水平只能达到dd线的交点E[,1]所决定的Q[,1],如此一来,完全由市场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就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资源的效率损失(图中三角形E[,0]AB)。

为了实现经济效率,政府应该增加公共投资以较低的价格鼓励人们增加消费,从而达到有效率的消费量。由于个体可受到直接的收益,所以也应向他收取一定的费用。假设向受益人收取的价格为C[,0],如果收取的费用又全部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则高等教育的供给曲线将移至SS-T,增加了高等教育的供给。如果完全免费供应,其结果必然是过度消费,也会带来福利损失(图中三角形E[,0]DF)[3](P34)。

从上述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政府必须介入,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准公共产品,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给私人提供补贴,降低私人的边际生产成本,从而使私人在一定的价格下扩大供给量。同时,应对受益者收取费用,特别是在政府的公共财政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成本回收可扩展高等教育的供给。

三、我国高等教育投入政策选择

1.财政支出应继续作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渠道之一,但应从支配性转向引导性 高等教育产品属于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正的外部效应所产生的问题是带有正外部效应的产品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该产品所带来的社会边际收益,往往导致该产品的供给不足,靠私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的资助应占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实行免费教育,这不符合“谁受益,谁付费”这一原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1997年高等学校收费并轨以后,高等教育经费由政府包办的体制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学生或家长分摊了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是,近几年来高校收费增长过快,给许多家庭带来了负担,也出现了个别学生因交不起学杂费而放弃求学的情况,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我国高校年学杂费收费标准在3000-6000之间,加上生活费等费用,每生每年学费和各种费用合计大致在万元左右,完成本科阶段的教育估计需要花费4万元以上[4](P28)。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但贫困差距逐渐拉大,而且缺乏大量中间层次的消费群体。受教育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面对这样一种分配格局,由政府来保障教育的公平性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学生资助政策颇为滞后的情况下,应该适当放慢高校收费的上涨幅度,政府依然应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但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占支配地位,而应起引导性作用。财政资金的高等教育投资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在竞争机制之上。

2.受教育者个人应该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 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这一性质决定其既可由政府提供也可由私人提供。我国目前处于高等教育供给不足需求旺盛的状态,政府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来提供社会所需要的高等教育,同时许多愿意支付学费的人或者不得不接受质量较差的高等教育,或者被排除在高等学校的门外[2](P19)。建立成本分担机制,调动私人资源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是解决当前高等教育供给不足的重要手段。

高等教育产品性质的定位也决定了我国高校学费的性质:如果高等教育服务属于私人产品,学费可以根据市场定价,由供求进行调节,学费应当高于教育成本;如果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学费则应当完全由政府提供;我国高等教育应被定位为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受教育者和政府应共同负担教育成本,学费只是教育服务成本的一部分,一般低于教育服务成本。受教育者承担一部分高等教育经费已经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接受,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也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基本来源之一,收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等教育的经费短缺矛盾。然而,自收费政策实施以来,关于收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国有关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实施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教育收费的标准主要由教育成本和教育的社会需求决定,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高校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建立以居民收入为主要参照系。学校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机构,大学虽然可以盈利,但又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在高等教育的收费上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3.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特性说明高等教育可以由市场提供,私人是否愿意投资于高等教育主要取决于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的高低。从帕恰尔波斯塞(Psacharopoulos)1973-1994年的跟踪调查结果看,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具体数字见表1。

表1 高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按地区分)

地区 社会收益率(%) 私人收益率(%)

撒哈拉、非洲 11.2 26.6

亚洲 11.7 18.9

欧洲、中东10.6 15.9

拉丁美洲 12.3 16.8

OECD国家 8.7 12.4

加勒比海国家 11.9 16.3

世界平均水平 10.9 18.1

资料来源:Psacharopoulos(1994),"Returns to Investment in Education:A Global Update",World Development,vol.20(9),P1328

表1反映了高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情况,从表中结果分析可得,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明显大于社会收益率。高等教育具有很高的私人边际收益,在政策导向上要把政府承担的部分高等教育投资转由市场提供。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旺盛需求与可能提供的高等教育之间突出的矛盾中可看到,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卖方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是缓解供需矛盾的最有效的途径。在财政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在提高一般学生和家长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空间已相当有限的情况下,高等教育投入的政策选择方面必须要有突破性的思路,才能解决高等教育加快发展与投入之间的尖锐矛盾。办学体制的多元化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高等教育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而发展民办教育则是办学体制多元化的关键。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还刚刚起步,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我国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渠道单一,大部分学校的启动资金基本上是学费和经办人的投入,靠以学养学使学校运转起来。美国主要的私立高校在创建初期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政府的资助。政府对学院的资助有多种形式,如拨款、税收、授权学院管理一种或更多的彩券间接资助学校。二是社会捐赠。三是赠地。默里尔法案颁布之后,很多学校得到了免费赠送的土地。四是学费[6](P64)。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公立学校。由于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的不平等竞争,民办高校很难长期经营下去。因此,政府应对民办高校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可对民办高校给予补贴,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或投资。也可以使一些条件具备的公办普通高校采取董事会制度,吸收非国有部门的捐赠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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