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问题及其政治特征_农民论文

中国农民问题及其政治特征_农民论文

中国农民问题及其政治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民论文,特性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6-0132-06

农民问题是与中国政治的特性紧密相关的,这种关系和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被动分化与重组中的利益主体、政治与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道义取向与资源配置的矛盾以及农民数量多与少的辩证法。这些情况表明,中国政治的某些特性将随着农民问题的状况发生相应的调整和变化。通过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认识,就可以看出中国政治的一些主要特征,而中国政治的主要特征又折射出中国农民问题的政治特性。

一、被动分化与重组中的利益主体

真实的政治总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承载和运作的,利益相同的主体构成相互区别的群体,而区别的根本标准就是阶级或阶层。中国的农民问题,就是由阶级划分或者说农民阶级的形成而产生的;而农民之所以本身就是问题,则在于农民作为利益主体总是处于被动的分化和重组之中。正因为如此,中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以众多农民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对此,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就一般的现代化理论来讲,主权和统一的确是一国现代化的基本政治前提,而在中国,这个前提的具备就是要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由于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争取这个前提的革命只能由农民来担当主力军。但是,要想取得革命成功,首先必须使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具有自觉革命的阶级觉悟,并且成为利益一致的革命主体。换句话说,中国革命首先要在农村划分阶级,以便发动广大农民起来推翻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以及与此相一致的上层建筑。但是,从土地的私人占有的性质来看,贫农和下中农其实也有自己的土地,只不过占有的土地比较少而已。因此,解决农民问题,首先要使他们必须从其所属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中剥离出来,而这种剥离其实是相对被动的。在破除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时,一方面必须使农民经由这种剥离成为革命主体,另一方面也必须使农民看出这场革命是改善其生活条件和生存境况的必由之路。事实上,在此之前的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农民起义对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他们从来都不谋求从根本上破除使他们饱受剥削和压迫的土地私有制,他们的造反只是谋求对同样的土地私有制的取而代之。因此,从阶级自觉来讲,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前农民本身并不成其为问题,而是一般意义上的反抗压迫和剥削。正是大地主和富裕地主可以通过租地给小地主和贫穷的农民,从而可以形成压迫和剥削他们的状况,使得农民阶级的划分具有了合理性及保证革命成功的现实可能。

第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在取得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后开始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时候,毫不隐讳自己的观点,就是要为最广大的人民谋利益,这就导致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和前途都是要与土地私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当以夺取政权为核心任务的革命成功之后,农民本身继续成为问题,农民将面对自己成为革命对象的境况,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既是革命的主体,也是革命的主要依靠力量,如何解决自身问题的唯一的出路,就是创制一种与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相一致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选择。于是,作为利益主体,农民再次被动地分化重组,其性质不是农民怎样从他所属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中剥离出来,而是如何由革命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转为建设主体,并且进入一个属于他们的组织结构中去,这个组织结构就是经由集体化而形成的人民公社。事实上,革命在政治理念上的延续以及农村有着太多人口的现实,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使得采取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有着不可避免的因素。正是这种选择,使中国形成了城市领导和统辖农村的政治体制。在这种领导和统辖中,中国的城乡其实是一元的纵向结构,而常说的“二元结构”以及“城乡差别”其实是指权利的不公平。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来讲,它之所以无法满足农民利益的不断增长,并不在于公有制本身,而在于所有的成员在这个组织结构中都无从负责,既无法对组织负责,也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唯一属于自己的选择只有听之由之。

第三,农村的改革开放之所以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正在于改变人民公社体制无从负责的困境。但是,“农民本身就是问题”的真实含义在于,责任制只是用经营方式来松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阻碍或制约,并不能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不过,这绝不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就能够使农民不成为问题。恰恰相反,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也不在于土地私有化一条路,至少是由于中国农民人数太多、土地太少,种种复杂的现实也使中国的农民问题始终处于一种“问题”的状态,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直接和突出地体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但是,更为合适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探索和确定的过程。在此期间,相应的政治特性主要体现为以某种权宜的方式方法来调整各种相关政策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作为利益主体,一方面被动地希望政策和制度能够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机地进行着分化和重组。

第四,无论怎样看待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差别”,权利的公平与平等却是客观存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农民在某些方面对自己负责,在一定范围内使农民拥有自己的自主权,农民问题得到了缓解或暂时的解决。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民本身还将成为问题,其主要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整体发展的要求而完全自我负责,而只能对他们目前面临的困难负责,在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以后,对如何提高其政治地位和整体素质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城市领导和统辖农村的情况将会进一步强化,随着原有农民问题的解决和新的农民问题的出现,相应的解决各种困难的政策也在不断地筹划和制定。所以,“农民本身就是问题”在今天的含义,主要在于如何形成一种与此前的“城市人”和“农村人”都不一样的、新型的利益主体。正因为如此,农民问题才突出体现为农村人口的转移、“农民工”群体的增长、农村城市化的体制局限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自谋出路等方面的困难,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城乡统筹等做法也才成为相应政治特性的主要内容。

二、政治与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

农民问题是由革命需要而产生的,而阶级实际上是利益主体的分类标识,因此,当革命成功后,农民就成了区别于城市人的某种政治和社会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本身作为问题的延续,主要在于国家(或者整个体制)不得不用政治与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来对待农民。从总体情况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政治经济化的特征。但是,这种做法的工具理性,恰恰在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政治与经济转换。

农民问题在改革开放中越来越突出,致使所谓的“三农”问题成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但是,这并不是说改革开放以前不重视农民问题,更不是计划经济时期不考虑农民利益。相反,农民问题一直以现代化结构中基本关系维系的性质和方式,制约着现代化发展的状况和水平。这种关系维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农村是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社会系统中被城市所领导的;其二,农民是在承担了自身利益付出的基础上支撑着现代化产业结构的;其三,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在社会一体化过程中得到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市民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这种关系维系所体现的工具理性,主要是现代化模式中的用政治计划经济。这种做法一方面巩固或延续着农民在发展能力及条件方面的局限,另一方面则不得不不断地以农民问题的状况为参照对现代化结构(主要是城乡、工农业以及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三者关系)进行调整,这两个方面已经成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真实状况,而政治与经济的转换也就不得不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来运用。

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主要是指用政治决定经济,改革开放后实施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这种经济体制仍然是以各种政治(主要以制度、政策和文件的形式)提供经济建设的合法性来保证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工具理性的运用方面,如果说人民公社时期是农村为城市经济提供积累,那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过是把被“政社合一”体制压抑的生产力释放了出来,而这个生产力不过是较多的自主经营权利和多劳多得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权利和可能是通过类似现代企业管理中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获得的,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治特性实际上在于用集体所有制的悬置(也就是既不对这个“集体”作理论上的确定,也不问及它的实际结构、功能和作用)来促成和保证经济的发展。但是,政治和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并不能替代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的解决,因此,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生产力的功能发挥到一定程度时(大约是1992年到1994年这个时候),许多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有了可能。例如,作为农村最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在于农民的身份资格本身,也就是由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提供和保证的平均地权。这种依据身份资格而具有的地权是排他性的,不仅城市人不具有,而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出生的农村人在理论上也不具有,也就是责任制规定的,不收回每个农户死去的成员的地权、也不为其新增的人口提供土地。但是,实际上各地农村极少执行这种“死不减、生不增”的规定,重新调整和分配各农户责任田的做法极为普遍。又比如,责任制使得每家农户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就出现一种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的状况,即每个农户可以而且必须对自己的经营盈亏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当然希望把成本减到最低,所以就把各种过多的税和费的支出叫做“负担”。其实,革命战争时期农户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农民为革命作出的牺牲比之今天更是大得无法比拟,但是并没有出现什么抱怨“负担”的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战争时期的革命目标和革命主体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在改革开放中,这种一致性被转换成了政治和经济的分离以及对政治和经济的工具理性运用。土地经营权本来是依据身份而来的,但是,各种“反租倒包”、联合经营、形式多样的逐级分包以及所谓“土地流转”等做法,已经大大松动了身份资格与土地经营权的必然联系。

为了应对和处理上述种种情况,工具理性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其主要特征就是用政治和经济的转换来缓解矛盾,国家对各地责任田的调整和再分配做法采取默认的态度,想方设法减轻农民“负担”,直到废除了农业税,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宣布“土地流转”合法等。在这些做法中,政治和经济的作用是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相互转换的,某项政策的政治含义在于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共同富裕理念,其经济含义则是保持农村稳定、鼓励农民的创新积极性。就这种工具理性来讲,国家和农民有着完全一致的特征,就是要坚持基本政策不变,适当的时间和方面一直在调整和完善。从表面上看,这其中交织了一定的矛盾,但实质恰恰是工具理性自身功能的明智发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来看,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的,也是符合“与时俱进”的理念的。农民希望政策不变,是希望政策不要朝向不利于他们的方面变化,而在基本政策框架内(甚至视政策和法规不顾)则一直谋求有利于自己的各种创新。国家之所以强调基本政策不变,不仅在于稳定农民,更在于以此来支撑和延续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合法性。

三、道义取向与资源配置的矛盾

农民作为一个占人口大多数的群体,其状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整个现代化发展的结构和功能,这个变化如果不能持续地向着有利于农民的方面变化,尤其是如果农民不认为其状况在逐步改善甚至仅仅是抱怨改善得太慢,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结构和秩序就将难以维系。这里所说的道义取向主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农民和城市人共同富裕的要求,但各种资源的短缺使得这个要求的达到极为困难。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建设与其客观条件制约的矛盾,使得所谓“三农”工作成了现代化发展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本来是一个客观现实,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也一直在突出和加强这个要求,由于农民已经知道了这种道义取向的要求,兑现困难就使得农民本身继续成为问题。因此,道义取向和资源配置矛盾的这个客观情况,在中国就成了农民本身继续作为问题的又一个突出内容,同时也影响着与此相关的政治特性的变化。这方面的情况很复杂,要解决的困难也很多,不过,以下一些做法突出体现了这方面农民问题的主要内容及其政治特性,即国家对农民增加收入的道义责任、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的税费改革、农民的自治管理、农民进城工作的机会和待遇以及针对农民的公共用品和社会福利的供给等。

第一,在中国,关心农民、设法促进农民持续增加收入已经成为国家、社会甚至每个人的道义取向,谁也不能否定和推托。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太多、可耕土地太少,又由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道义取向和资源配置的矛盾只能以各种不断的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来缓解,也就是尽可能制定惠顾农民的政策,某些政策既然是“倾斜”的,就必定具有其保护的针对性。为了促进农民尤其是种粮食的农民增加收入,国家不仅废除了农业税,而且给种粮食的农民发放补贴。但是,补贴的款额是按种粮的耕地数量来计算的,而且是发给该耕地的责任承包人的,于是至少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接受补贴款的人可能并不是种粮食的人,因为他可以把土地再转包给其他人种粮食。二是即使被补贴的人就是种粮食的人,数量不多的补贴款也远远不能保证种粮食者的收入增长,而且种粮食所需成本的增加幅度也存在着超出补贴款额增加的可能。也许有些做法可以缓解这一问题,比如提高粮食价格,同时给城市的低收入者发放粮食购买券。但也有一个政治因素使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购粮券只发给城市人,那么众多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怎么办,他们还会抱怨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同样,废除农业税是农村多年来税费改革最彻底的做法,也是能够直接惠顾农民的最终税制底线。这种做法不仅仅是税制本身的改革,而是为了想方设法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农民的自治管理,也就是所谓的村民自治。几乎所有学者都把村民自治看成是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但是就自治这种形式本身而言,它既可以以民主的方式来实施,也可以不以民主的方式来实施。采取村民自治的形式是有多种原因的,这种形式是我国民主发展和进步的体现,也是人民公社制度废止之后党和政府领导和管理农民的组织形式和功能载体的有效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每家农户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农村并没有城市那种专门管理经济实体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且由于村不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即使设有工商管理部门,也无法直接面对居住分散、形式各异的农户经济实体进行管理。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使农户只需要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负责,而党和政府的组织需要适当的途径和载体对农民进行领导。所以,村民自治就成了必然的组织形式选择,它的政治性质是一种体制化的延续,其职能也就在于代表村共同体的利益的同时,代理这个共同体与外界打交道和管理这个共同体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事务。这里的“外界”,包括党、政府、市场以及一切本村外的社会,而“打交道”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本村建设,而且包括传达党和政府的指示并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三,“农民工”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所谓“农民工”,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规的流动性就业群体,他们也必然会要求和城市常规就业同等的机会和待遇。至于农民在公共用品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供给,一直少于城市居民,而农村仅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条件几乎没有可能在这些方面普遍达到城市的水平。因此,道义取向和资源配置的矛盾在这两方面体现得最为突出,甚至已经成为最容易引发各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事实上,很多学者就是从道义的角度对待这些问题的,并且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维护农民和“农民工”的权益上。比如,尽管还达不到城市的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毕竟在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多对农村公共用品供给的内容、不断提高农民各种社会福利的水平。但是,这类做法也带来了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农民逐渐习惯了被给予及其道义的特性。或许,二次分配或多次分配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也是依照公正原则来实施的,但是,市场运作毕竟显示着财富的来源方式及其合理归属,而在这方面,城市相比农村的优势是明显而巨大的。因此,道义取向和资源配置的矛盾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得到了缓解,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作为社会主义城乡统筹原则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就成了一般规律。

应该说,上述矛盾是需要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才能够解决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它们所体现的正是农民问题的存在性结构,所以,这些矛盾本身既是农民问题的内容构成,也是现阶段以及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与农民问题相关的政治特性。

四、农民数量多与少的辩证法

所谓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其实就是中国最为突出的政治特性和政治运作。就中国农民问题的产生来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农村的阶级划分,就是对某种群体人口数量的多与少的把握和处理,其目的是发动广大农民以组成革命的主力军,尽可能扩大“自己”的人,尽可能减少“敌人(或对手)”的数量。现在,中国农村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其一,所谓的城乡“二元结构”并不是原来就存在的,城市统辖和管理农村必然使农村缺少自主发展权。但是就各项权利和发展形态的区别来讲,城市和农村长期以来确实是两个相对分立的社会。现在,这种城乡分立正在甚至已经变成城乡的交叉和混合,“二元”的根据和界限越来越模糊,国家不仅把城乡统筹作为整体现代化主要的基本政策之一,而且现代农业经济形态的建设、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城市向农村的扩张、各种现代产业的城乡共同经营形态以及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等现象都表明,如果再从理论和实践上把城市和农村作相互分立的区分显然很难。其二,国家的发展正在由侧重积累的形式,转变为重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相应的各种保障。在这个变化中,尤其突出的是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扶持和保障(包括“扶贫”),国家日益在身份和权利上把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民,并逐步为其兑现共同富裕的承诺。

上述两个主要变化与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所要处理的问题变化是一致的,或者说是互为因果、互为表里的。在此意义上,如果说最初的农民阶级划分,是为了认识和确保革命成功所必需的敌、我、友关系,那么,现在以及今后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所反映或体现的,就将是中国现代化的真实状况,甚至中国现代化的状况将会如何,也是由对于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运用来决定的。因此,现在的农民数量多少并不是主要问题,而是农民如何通过自身转型达到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当然很复杂,工作内容也多种多样,不过就直接关系到和体现为农民数量的多少来讲,这个辩证法所要处理的问题及其主要政治特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随着农民身份的变化而生成的新型群体、农民不再因为其人口众多而具有重要性以及伴随着农民自身转型而出现的某种新型的身份形态及其相应的经济和城市形态等。如果将这些问题内容及其政治特性作综合的考虑和说明,那么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至少应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城乡统筹中农民数量多少的问题。城乡统筹的一个现实困难,就在于农民的数量太多,即使依据道义原则来办事,也不可能以平均财富的方式达到城乡居民的共同富裕。事实上,城乡统筹的一个明显误区,正在于以城乡分立的心态去要求城市支援农村。我国已经认识到城乡差距在内的各种问题都要靠发展本身来解决,真正的城乡统筹就应该是一种综合性要素统筹。从逻辑上讲,被统筹的双方是城市和农村,所以统筹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某一方去统筹另一方。而从现实运作来讲,得以统筹的内容和形式也都不可能外在于城市和农村,但现在多数地方正是这样来做城乡统筹的,即一方面是城市去统筹农村,另一方面统筹所依据的却是并不针对具体城市和农村的政策要求。因此,如果要改变这种偏向,或者说如果城乡统筹是合理的、可行的和有效的,统筹所运作的只能是城乡双方共同具有或者共同需要的要素;而所谓综合,并不是指对于这种共有或需要的合并,而是能够对双方都有利的功能机制。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这种综合性要素统筹显然需要许多方面的创制,而最主要的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城市和农村居民在身份及其相应权利上的主体统筹。其次是以经济活动为主导的发展统筹,主要指城乡协调一致的整体现代经济形态。第三是以空间形态为载体的区域统筹,主要指以新型城市文明为主导的城乡空间特征。第四是职能针对的管理统筹,主要是指如何针对不同情况创制相应的职能权限和方式以及协调机制。不难看出,上述所要综合统筹的应该是涉及城乡关系的基本要素方面,而统筹的目的和机制都在于如何能使这些因素发挥对城乡双方都有利的作用。这样,城乡统筹就与农民数量的多少无关,城市和乡村仍有其自然的区别,但城乡已不再存在机制和利益上的分立和对立了。

第二,土地解放中农民数量多少的问题。所谓土地解放,就是农民可以选择其对待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方式。在中国,农民众多不仅是历史的客观情况造成的,而且是人为的制度安排。1954年中国开始土地集体化改革,1958年中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分立户籍制度,从此,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状况就被固定下来。所谓固定,是指除了国家的安排和干预,农民无论自愿与否以及贫富与否都不得离开土地。因此,即使改革开放生成了大量农民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现实需要和可能机会,农民在本质上还是被土地所束缚。这种束缚,就是土地对于农民的特殊性,即土地是作为生产资料、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功能体与农民构成共生关系形态,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尤其突出。因此,土地解放的本质,在于农民摆脱生产、生活和生存三位一体的土地束缚,而中国现代化也只有解放土地才能最终解放农民,至少从经济角度来说,就是农民能够以增进土地的产出和经营效益的方式摆脱土地的束缚。即使不考虑农业产值的刚性局限,仅仅从土地对于农民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实际上农民从来就无法将其土地真正地和完全地作为生产资料来对待、占有和使用)来讲,农民今天的困境仍然在于,他既无法完全脱离土地,又不可能依靠土地致富。

土地对农民的另一个束缚,在今天恰恰就是责任制本身的局限。即使现在肯定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但是允许流转的也只是承包经营权,不得违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事实上,中国的自然状况不可能使农业人口减少到发达国家那样的比例,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也不可能让中国像西方那样经历一个迫使农民破产甚至“消灭”农民的过程。因此,唯一的出路就是创制一种适合土地解放的新型土地所有制。就现实来讲,这种创制面对三个主要的矛盾,即土地的公有性质与个体对土地的占有、实施市场经济与土地非市场化使用、城乡统筹与决策权在城市而不在农村。针对这些矛盾,可以大致看出新型土地生产关系创制的基本途径。比如,实行土地公共所有制,建立基层单位共同体的权力代表和利益代理组织,建立国家控制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等。随着这些创制带来的土地解放,农村人口众多本身将不成其为问题,因为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将体现为对以下一些内容的处理:首先,农民的主体地位和相应权益不再与土地相联系,而是以公民待遇为标准;其次,务农成为一种职业选择,而且不与身份资格的土地责任制相联系;第三,在使用土地方面,建立一种对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人都适用的土地进入和退出机制;第四,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可以与土地的其他功能(包括生活、生态、环境等)剥离开来。

第三,新型城市形态建设中农民数量多少的问题。所谓城市形态,在此主要是指由城市运作各基本要素构成的机制特征。毫无疑问,城市形态在历史上有过很多变迁,不同的城市也都可能有各自的形态,不过这里提出的新型城市形态既是一个发展理念,也是一个具体的建设内容和文明形态。在中国,新型城市形态创制的主要根据和特点,主要就在于城乡统筹的实施要求以及与此相应的一些主要关系处理。作为城市文明的特征体现,它的建设包括很多方面,比如产业结构和布局、各种生态和空间环境、公共用品的供给和分配以及多种生活方式的融合等,但这些建设内容之所以叫做并且只能是某种新型的城市形态,主要在于每个区域面临的特殊情况使之必需或者有可能创制某种不同于一般自然进程的城市化或城市建设。换句话说,新型城市形态既是现代化发展中的某种必然要求,更是针对现实状况的一种自觉创制,而创制所针对的各种关系处理,就构成了某种城市形态的基本要素。这方面的内容也很多,这里仅限于指出直接涉及到农民数量多少的一些基本要素关系,它们大致包括同一辖区内不同行政级别之间的职能及行为、本地(或常驻)居民与外来(或流动)农村人员、社会群体与发展取向以及整体形象的内部城乡关系等。随着这种新型城市形态的建设,农民问题将发生两个相互关联、互为表里的重要变化:其一,农民将不再是某种社会和政治身份,而仅仅是某种职业的区分标准。其二,中国将出现一大批较大规模的新型城市。在这两个变化中,农民(从而农业、农村)的发展出路不再单纯取决于农村劳动力数量的减少或转移,农民数量多少的辩证法是通过农民自身的转型状况来体现的,城市也不再统辖和领导农村。

总之,以上所述的农民问题各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在综合应对和处理时,相应的政治特性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从中国农民问题的实际含义及其政治特性中不难看出,农民问题的确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从这个“问题”制约并体现了中国现代化的性质来讲,它就是中国现代化特有的一个基本属性;而农民问题的政治特性就是中国政治特性的重要甚至主要构成。正因为如此,中国现代化在性质和模式上都将不同于发达国家,甚至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也正是这种不同,才使得农民问题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被解决”的,而只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模式创制中“失去意义”。这个“失去意义”的含义就是“问题本身的不再存在”。在此意义上讲,农民问题的政治特性甚至中国现代化的整体政治特性,都将随着争取农民问题失去意义的努力和过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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