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化工会利益博弈功能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工会论文,利益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217(2010)04—0115—0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深化,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发展不仅改变了国有公有企业独步天下的局面,而且带来了新的劳动关系,对广大工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冲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法定“代言人”,可以在劳资矛盾激化之前,以合法的集体谈判等形式,来处理很多不必要激化的劳资纠纷,因而是一种缓解社会矛盾的必不可少的社会安定装置或平衡装置。
然而在现今的中国,许多地区或行业因为没有工会,或名义上的工会不能正常地去发挥集体谈判、利益博弈的作用,加上政府在劳资关系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现象,没有很好地发挥公平仲裁者角色,使得经营者经常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矛盾就常以激化或爆发的形式表现为突发事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工会协调劳动关系面临的困境
工会是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可以改变个体分散的不利地位,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切实维权。但劳动者对本应代表自己权益的工会组织却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意,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会,在协调新型劳动关系时面临失灵的困境。
1.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行政化严重
我国于1956年底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鉴于工人阶级在革命斗争中的作用和在新中国所处的领导地位,工会组织得以继续存在,但其存在仅仅具有政治上的象征意义。“彼时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权和配置权,一切资源都要依靠国家才能获得,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而各种社会团体几乎没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环境。”[1]就工会而言,行政权力的触角直接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将工会组织纳入到国家的政治结构中去,使其成为“政府内的团体”,依附于政府,其原初的“社会团体”属性被抑制,出现所谓“社团有效性缺失”。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表现为工人隶属于企业、企业隶属于政府“三位一体”的劳动行政关系,职工被纳入到行政组织框架之中,而在该框架内,政府、企业、工人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由于职工通过企业直接和政府发生联系,因而工会组织并没有完全成为劳动关系中职工的代表,往往是以党的工作系统的身份出现的。所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应有的位置无形中被消解了。
这种情况下一直延续到现在,导致工会行政化严重,利益博弈功能不足。劳动者没有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组建工会的主体是党和政府、上级工会及企业主,工会的各级负责人是由各级政府或企业主任命,行政化趋势明显。由于我国工会既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导致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工会都存在很大的依赖性,要么为政府控制,要么沦为资方的附属物。工会角色和地位发生变异,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自然无法完成,其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摆设品”。
2.工会博弈功能缺位,维权能力不足
工会是工人群体利益表达的一个中介组织,它应该承担起反映、表达工人利益的重要作用,是工人群体有组织地参与和影响企业和政府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它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和社会中的利益,提高工会会员在货币及非货币方面的就业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之所以能够在平衡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在于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其利益博弈功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中,由于工会利益博弈功能的缺失,导致工会履行维权能力的不足,工会组织在代表职工和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强,集体谈判制度也不够健全。
同时,许多企业中的领导将工会看作企业党组织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行政副手,在日常工作中,他们要求工会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配合企业党组织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企业主则视工会为自己的一个部门,对工会的人事任免肆意干预,当工会干部维权触犯企业利益时,则可能会通过解除其职务甚至解除劳资关系进行报复。劳动者则认为“工会是一个行政部门,而不是群众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企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或是主管企业福利的部门,把工会工作的内容界定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2]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之中,更存在于一些企业领导、企业主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的观念之中,形成了对工会职能的“错误共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工会寻求维护劳动者权益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
3.工会维权缺乏制度化支持,工人入会积极性不高
工会是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因此,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只要存在着劳动关系及其矛盾,工会的存在就具有内在根据。工会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利益的实现程度。在现代劳资利益关系中,工会组织能够有效打破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格局,克服个别劳资利益关系的失衡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资利益分配的格局。
新形势下,我国相关法律对工会的地位、职能及以劳动者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权益的立法上相比,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会法》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的规定基本采用“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有权提请”的表述,表明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协商权,而没有决定权。这意味着工会事实上维权的弱势性,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于政府、企业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只能通过劳动执法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来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同时,目前我国工会的组织体制以地方为主,其内部的机构设立,基本上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设置,重复交叉,多而分散,职权、职责不明晰。即使是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有效途径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存在着职权虚化、流于形式的倾向,“由于目前工会还没有切实充当履行‘职工利益的坚决维护者’的职能,工会的运作不能独立于企业的管理、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之外,‘纸上工会’、‘牌子工会’的现状使劳动者缺乏加入工会的积极性。”[3]
二、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功能欠缺的原因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才能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会不能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集体谈判制度欠缺,工会话语权较弱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里,政府总是掌握着组织的垄断权,而任何可供选择的体制会被认为是对政府的一种威胁。”[4]因此,在“儒表法里”统治原则的指导下,古代中国各种社会性组织包括宗族—血缘共同体组织并不发达。1949年以后,由于政府把传统宗族、社区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和其他有组织的团体认为是对自己权威潜在的威胁,它们几乎全被解构、扫荡几尽,工会也变成了半官方机构,国家把所有人纳入自上而下的动员体系中,每个人都归属于国家,在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挤压下,其他社会组织趋于消失。
到1978年,中国政府认识到,将一切统起来会扼杀社会创造力,于是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放权”式的改革,成立了一些社会组织,工会的作用也开始受到重视。但由于工会独立性不强,行政化严重,缺乏平等谈判机制,使得劳资双方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另外,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数量大但质量不高。严峻的就业形势,较低的劳动力素质,使大多数劳动力将在较长时期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的生产要素力量对比下,资方更有话语权。工会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但中国的工会组织很不健全,已经建立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还有更多的私企、外企根本就未建立工会组织。由于经济不独立,工会根本无法代表员工与资方谈判,发挥作用的范围与影响力极其有限。多数企业的工会仅限于组织一些无关痛痒的活动,一旦涉及员工工资、福利等根本利益问题,就予以回避。因此,只有工会拥有强大的势力和很高的政治经济地位,才能拥有较强的话语权,才能通过集体谈判等途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各种劳资冲突在体制框架内得到缓和,降低社会成本。
2.地方政府经济职能错位,没有发挥公平仲裁者角色
对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并不是直接为人民提供财富,而是创造环境和条件,让人民能够自我创造充足的财富。计划经济弊端种种,归根结底是政府角色的错位:社会像个大公司,政府就像总经理,直接组织生产并分配财富,成为“垄断主导性经济主体”,导致政府政治、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管制功能过强,服务功能过弱;微观管理职能过强,宏观管理职能过弱。
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政府经济角色的归位,目前,是从“垄断主导性经济主体”向“积极的经济主体”的过渡:一方面,政府逐步放弃了对资源的全面垄断和对市场机制的排斥,开始了国有企业在竞争领域的撤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非公经济主体的培育;另一方面,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登台唱主角,早期表现为直接兴办企业,后期表现为是层层经济目标责任制以及招商引资狂热。
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引资上项目,完成经济指标,对资方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姑息纵容,对损害劳工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安全问题置若罔闻。在不恰当的政绩观引导下,“在经济增长面前,民众利益、安全已无足轻重。至于低工资、廉价劳动力正是被当作招商引资的优势和魅力,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变成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讨投资者欢心为中心”[5]。这使得地方政府职能严重错位,出现劳资纠纷时,没有发挥公平的仲裁者的角色。因此,政府角色的进一步转换应从“积极的经济主体”到“制度保障者、市场环境的缔造者和公平的仲裁者”[6]的重心转移,这是政府经济角色归位的新发展阶段。
3.工人权利意识增强,但参与动机与参与形式存在差距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利益被市场经济激活。特别是就业意识的转变、民营企业的兴起和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增强了工人的权利意识,使工人在经济需求得到一定满足的同时,也激活了其日渐冷却的主人翁观念,希望通过参与企业事务管理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流动的加快、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他们能够了解更多的资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享有与其政治地位相匹配的政治尊严。但由于工人受文化水平较低的限制,缺乏现代民主政治的常识,使其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参政渠道上遇到许多技术上的困难,难以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转变为政策要求。再加上新生代工人崇尚个人主义,往往只关心关系到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搭便车心理比较普遍,导致缺乏形成一致意愿的能力,对整体公共事务缺乏兴趣,从而影响了工人参与能力和效果。
还有,组织化程度较低也影响了工人参与企业事务的能力。现代社会组织化程度越高的群体,其功能越强,更有利于应对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在现实情况下,政府对建立其他非政府组织设置门槛过高,使得工人提高组织化程度缺乏制度化支持。由于现有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不能很好地维护工人的权益,导致工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缺乏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渠道,缺乏集体谈判的能力,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工人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再加上现代化过程中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压力大,引起普遍存在的失望和挫折感,致使其在利益受损时难以采取程序化和和平化的方式进行维权,往往会采用过激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工人参与企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强化工会利益博弈功能以协调劳动关系的路径分析
现阶段,我国劳资纠纷不断、劳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工会的利益博弈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因此,必须更新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工会改革,强化其利益博弈功能,构建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让劳资双方在公平的博弈中达致双赢,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实现社会公正。
1.放松管制,为工会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跟进,我国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对政府退出的领域进行有效管理的需求催生了大量的社会团体,“政府的权力已经从单中心的政府走向多中心的自主治理。”[7]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职工、企业、政府“三位一体”的利益链条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三足鼎立的利益格局。由于政府退出微观管理,企业具备了经营自主权,使得政府无权也无力直接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具体而微的利益冲突。因此,政府需要一个“中介层面”,分担调节劳动关系的事务,让其首先对劳动者的诉求进行收集、梳理,提高诉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而“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磋商,尽可能使劳动者的诉求在劳资双方的内部对话中和平地得以满足。”[8]这个“中介层面”既可以有效防止政府直接卷入劳资冲突,还可以对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然,这个“中介层面”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代表性,而工会组织当是符合此条件的最佳。同时,“中介层面”既然要定位于政府和市场之间,既不处于从属地位也不处于统治地位,就必然要求独立于政府和市场。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放松管制,合理界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意识,积极培育和发展工会等非政府组织,“既不把非政府组织看做是政府控制公民的领域,也不将它看做是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充分认识到非政府组织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9],政府和工会等非政府组织之间并非一种“零和博弈”的关系,而是互补合作的伙伴关系。
因此,政府要为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降低成立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的门槛,出台扶持和规范工会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使工会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更加规范,真正发挥工会等非政府组织联系政府与公民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其整合公民不同阶层利益、实现自治的功能。
2.转变工会职能,由准行政机关向独立的职业社团转变
从本质上看,工会是一种群众组织,是社团,但它却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社团。从根源来看,它源于劳资双方利益对抗性这一内在结构。如果没有劳动者组织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那么在与雇主的博弈中劳动者权利显然会受损。“劳资双方在利益上的对立性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才使得(集体性)劳工权利及其运动被赋予了正当性,工会才有存在的理由和价值。”[10]而在这样一个对抗性结构中,工会能保护劳动者利益,提高劳动效率和增加雇主利益,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各国宪法都承认工人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工会活动。也就是说,工会也只有在集体谈判,平衡劳资力量,维护劳动者权益基础上获得道德和法律正当性。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工会往往表现为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更多的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行政色彩浓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破除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长期影响和误导,强化工会利益博弈能力,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首先,从以政治团体为主转变为以职业团体为主、从强调“生产和维权”的传统的二元主义功能模式转变为“突出维权”的新功能模式,实效性地推动劳工权益的维护。与此同时,必须强化工会在人事制度、工资和经费上的独立,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成员,在制度上保护工会领导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后,企业中工会干部应由上级工会发放工资,通过切断工会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从而让工会干部牢牢站在劳动者一边,放手维护劳动者权益。
3.构建三方协调机制,强化工会集体谈判制度
在当代,“集体谈判制度和民主参与制度是现代劳动关系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当集体交涉上升到政治和立法层面,政府更多地介入经济运行时,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11]
从国外经验来看,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工会是平衡劳资力量,并使劳资关系处理变成一种组织行为的制度选择。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就劳动条件等达成协议。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实现产业民主,有利于保障劳工劳动的尊严和权利。最为重要的是,集体谈判制度有利于工人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聚合。工人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集中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并在谈判中获得他们的权益,实现他们参与工厂管理的政治权利。一旦雇主削减工资,解雇雇员或者工作条件不安全,雇员就可通过工会要求资方改变决定甚至是以罢工相威胁直至发动罢工。
劳资虽然是利益对立者,但更多时候是社会伙伴。劳资在对话过程中,他们可以根据统计数字和分析来讨论最初的立场和将来的期望,在保持其各自责任和独立的同时,可以就如何达到有利于价格稳定增长与就业的政策混合交换观点。从实践上看,通过三方协商来协调经济社会关系,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雇主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雇员、顾客和社会负责,雇主和雇员更是社会伙伴。在三方协调机制中,如何构建社会伙伴关系,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如何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反映广大职工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还有很多要探索。
[收稿日期]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