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对于城管执法问题越来越重视,“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提出的改革目标。然而,关于城管执法的负面新闻,仍然时不时的见诸于传媒上。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对城市的良好发展作出了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城管的公共形象,几乎被等同于暴力执法、扰民、欺压弱势群体等。本文通过研究城管执法的报道,结合调研访谈,总结城管执法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并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城管执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城管执法;问题;成因;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社会城乡结构发生了巨大变革,大量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加上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城市里摆摊设点,城市管理的困难越来越大。流动摊贩的无证经营,城市环境的治理复杂、交通运输的拥堵等等种种问题困扰着城市管理。为了解决城市综合管理的各种问题,我国各个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城管执法部门来进行综合城市管理。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城管执法的执法环境恶劣,负面消息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没有依法行使,破环了社会和谐,激化了社会矛盾,这是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贯彻依法行政。如何防止城管部门执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城管执法中呈现的问题
1.1借法执法,没有直接的执法依据
城管执法,已经拓展到为市民服务的更多领域。然而,虽然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扩充了,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缺乏一部专业的法律来支持城管执法。城管执法一般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一些城市出台了城市管理条例。由于城管执法缺乏一部强有力的直接法律依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是借法执法,哪方面出问题借哪方面的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使得城管执法的自由裁量性较大,市民又不了解城管的法律权限,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冲突,不利于城管执法。
1.2城管执法过程督查缺陷
城管执法内部督查的依附性直接导致了督查走过场,大搞形式主义,例如城管督查倾向于突击性检查,一来工作负担小,二来无碍于人情世故,然而这样的督查模式忽视了常规城管执法的督查检查,严重偏离应有的督查重心。当前的督查机制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其多侧重于事后作用和惩戒环节,并没有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督查工作,其没有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内部督查应该覆盖于城管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然而现实状况中,其仍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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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策建议
2.1健全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管执法领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就是要扎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工作。国家层面城管执法的立法尚属空白,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城管专门法律的呼声已存在多年,应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城管立法。综观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除有中央层面的主管部门外,还都有国家法律作为其履行职责、开展执法的依据。而城管执法的执法依据不足,目前仍然是“借法执法”,城管执法的正当性、主体资格等一直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质疑。城管执法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之所以时常发生与执法相对人的冲突,城管执法者之所以缺乏职业荣誉感、归属感,之所以执法存在不规范,与没有国家层面的城管法是有着直接关系的。除了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地方相关法规的保障也不够给力。以前地市级有立法权的城市比较少,而城管执法又主要由地市级政府以下相关部门行使,没有地方法规作保障,城管执法如何能够规范有效开展。即使有立法权的城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城市之间情况不同,因而关于城管执法的立法差别也比较大,导致各地城管执法依据不同,范围有别,进而使得各地城管执法难以统一、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的混乱。这种局面必须尽快改变。鼓励地方依据各自实际开展城管立法工作很有必要,也可以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借鉴,但这很难达到城管执法的规范、统一和权威,很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城管方面的法律,地方立法可以在服从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而不是目前的各行其是。作为地方政府,已经制定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应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形势变化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已经过时的法规规章该废除的要予以废除;取得地方立法权尚未进行相关立法的,要加快立法步伐,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2.2构建督办整改机制
督办整改机制是城管执法内部督查工作有序进行、实现督查效果的关键保障。第一,加强跟踪工作。内部督查部门应加强督查力度,第一时间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城管执法部门尽快解决,并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跟踪。第二,及时反馈相关结果。内部督查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的督查结果,真实地反映城管执法部门的实际工作状况,城管执法部门应对督查结果加以重视,积极展开整改工作,内部督查部门对整个结果进行检查。
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有历史上体制造成的原因,也有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笔者基于自身的理解对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去除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各种弊端,符合现代城市发展的需求,从而为实现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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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熊文钊,《城管论衡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论文作者:刘瑞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城管论文; 督查论文; 城市管理论文; 层面论文; 城市论文; 国家论文; 执法部门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