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人宝玉、用玉及对玉文化研究的几点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宝玉论文,几点论文,启示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五十年来全国各地玉器的不断发现及研究,把以吴大澂《古玉图说》为标志的玉器“古器物学”研究推向了考古学研究的新阶段。
商王朝在我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她上承夏王朝,并为西周王朝的各种文物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专就商王朝的玉制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十多万片甲骨文里的用玉情况进行整理,对我们研究商代及其前、其后不同时期的用玉制度及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一、卜辞中的玉、珏和殷人的宝玉意识
注释:
①王国维:《说珏朋》,载《观堂集林》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0-163页。
注释:
①郭沫若:《释朋》,载《郭沫若全集》考古编(1),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114页。
②沈之瑜:《释》,《上海博物馆集刊》(总第二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③连劭名:《甲骨文“玉”及相关问题》,载《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④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01页。
⑤连劭名:《甲骨文“玉”及相关问题》,载《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玉为商代奴隶主贵族贪求的财富。《尚书·盘庚》中篇“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孔传:“乱,治也。此我有治政之臣,同位于父祖不念尽忠,但念贝玉而已,言其贪。”疏谓:“其位与父祖同,心与父祖异。不念忠诚,但念具汝贝玉而已,言其贪而不忠也。贝者水虫,古人取其甲以为货,如今之用钱。然《汉书·食货志》具有其事,贝是行用之货也,贝玉是物之最贵者。言其贪,故以二物以言之。”《尚书·盘庚》,学者考定其为制作于周初的较可信的文献。“由于周初是紧接着殷末的。即使距离盘庚时代,也只有二三百年时间。因此,其所使用的历史素材是比较可靠的,虽然其中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一些周人的语言,反映出某些周人的思想意识,但其主要方面仍能透露出不少有关商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不失为一篇中国古代的最早、最长的历史文献”(注: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3页。)。因此,《尚书·盘庚》这段话,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以贝、玉为宝贿的意识。甲骨文“宝”字,正是这种宝玉(包括贝)意识的生动写照。商王武丁之妻有名妇宝者:
殷王朝贵族不仅贪求货宝,而且聚敛货宝以谋求官位(当然是以贝、玉为支付手段)。《尚书·盘庚》(下)商王盘庚告诫贵族们说:“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式敷民德,永肩一心。”传谓:“无总货宝以己位,当进进皆自用功德。”疏云:“汝等无得总于货宝以求官位,当进进自用功德,不当用富也。”贵族们被告诫,不得聚财行贿以谋官位,而应建功立德以求得提拔。因此,无论从宝字的结构看,还是《尚书·盘庚》的记载,都反映了商人以贝玉为宝的社会意识和追求货宝的社会风气。在商代,由于人们宝玉、爱玉,形成了对玉的拜物教和神秘化。贵族们连作梦都想着玉:
5.己巳卜,亘,贞王梦玉,不惟值,小疾臣…… (《合集》5598正)
……值,小疾臣告于高妣庚。(《合集》5598反)
《周礼·春官·宗伯》有占梦“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一曰正梦,二曰噩梦,三曰思梦,四曰寤梦,五曰喜梦,六曰惧梦”。胡厚宣教授谓:“殷人以梦为灾祸之先兆。”(注:胡厚宣:《殷人占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三册,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1944年版,第7页。)商王武丁梦玉骤富,以为有了病灾,小疾臣告祷于高妣庚,以使武丁睡得安稳,并消灾去祸。
6.贞王梦玉,惟祸。 (《合集》6033反)
7.贞王梦(玉),不惟祸 (《合集》6033)
8.□巳卜,□,贞王梦玉,惟(祸)。 (《合集》17394)
“梦是日中想”。商王连睡梦中都是得玉之事,是祸是福,还要借助占卜讨得个说法。商王有时竟祭祀宝玉:
9.辛酉卜,宾,贞于二珏侑五人卯十牛。
五人卯五牛于二珏。(《合集》1052正)
“侑”为祭名,即侑求之祭。“卯”为用牲之法,即剖祭牲。这是商王武丁侑祭五人并剖杀十牛(或五牛)以祭宝玉(二珏)。商人祭玉,充分反映了对玉的拜物教和神秘化。
而商末,纣王牧野兵败,登鹿台拥玉自焚而死,就是商人宝玉、爱玉、崇拜玉的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已具有广泛影响的集中反映。学者多认为“可信为西周作品”(注:李学勤:《序言》,载《逸周书汇校集注》(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的《逸周书·世俘解》中记这一事件说:
商王纣取天智玉琰,身以自焚。凡厥有庶告焚玉四千。五日,武王乃裨于千人求之,四千庶则销,天智玉在火中不销。
《史记·殷本纪》也记此事的经过:
甲子日,纣兵败。纣走,入登鹿台,衣其宝玉衣,赴火而死。
《周本纪》所记基本与此相同:
纣走,反入登于鹿台之上,蒙其殊玉,自燔于火而死。
这些记载表明,商纣王兵败以后,是“玉身俱焚”而死的。而其自焚之地,《殷本纪》和《周本纪》都异口同辞为“鹿台”。值得注意的是,此鹿台并不是一般的“苑台”,而是商王朝的“财宝库”。《史记·殷本纪》记商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史记·周本纪》记周武王“命南宫括散鹿台之财”。“钱”、“财”自以贝、玉为大宗,存贮于鹿台的国家钱库之上,当为平时从各地“厚赋税”而来。正因为如此,商纣王在仓惶之中逃上鹿台,才能拥玉自焚。如果没有大量宝玉的贮备,在短短的时间里,商纣王无论如何也是找不来如此之多的宝玉、名玉的。这说明,贪婪成性的商纣王,尽管死至临头,还舍不得撇不下他的宝玉等财富,妄想到另一个世界里去继续占有和享用。
商纣王聚敛的宝玉数量确实可观。不止鹿台上的一把火就已“焚玉四千”,而且在周武王入主殷都后,“武王乃裨于千人求之”,派上千人去搜寻商王朝存贮的宝玉。“天智玉五在火中不销”。除了焚后之余的名玉以外,还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宝玉:“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注: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学者换算成当今的数字,为198 005块(注:杨升南:《商代经济史》,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8页。)之多。
商王朝聚敛如此之多的玉宝,当从以下几个途径得来:
首先,应是商汤灭夏以后,作为战利品和当然的新主人,接收和继承了夏王朝所聚敛的包括宝玉在内全部财富。这就和周灭商以后,周武王首先就派上千人去搜寻商王朝的宝玉一样。《左传》定公四年记周武王封赐给鲁有“夏后氏之璜”。疏谓:“哀十四年传:向魋出于魏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后氏之璜也。则璜非一也。”此“夏后氏之璜”,当从夏王朝流传到商王朝,再为西周武王占有并赏赐给鲁公。虽几经易主,但因为是玉中极品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钟爱,故而能完好无损地流传到后代,似乎还不仅只一块。但前代宝玉的绝大多数,应作为统治阶级的财富,或用于祭祀、随葬以贿神鬼,或因战乱被焚掠而毁散掉了。又例如著名的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的“小臣”玉瑗,“本系殷商王室之器,却出现在西周晚期墓葬中,反映出商周易代的历史背景,为难得的一件珍品”(注:《中国文物精华》(1997),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图版32说明。)。这不仅表明前代的宝玉可以流传后世,也说明一旦埋入地下就会永无天日地消失了。幸逢盛世,被考古学家从地下挖出来,才得以在中华文明宝库中重焕昔日之光彩。
其次,商王朝奴隶主贵族拥有的宝玉(或玉料),当从各方面征集和聚敛而来。如所周知,河南安阳一带是不产玉的。考古学家曾将殷墟妇好墓(即M5)出土玉器中的300多件请有关部门作鉴定,其结果表明,“大部均系软玉。其中大部分属青玉;白玉较少;青白玉、墨玉、糖玉更少,这几种玉大体上都是新疆玉。只有三件器嘴形器(11、12、13),质地近似岫岩玉,一件玉戈有人认为是独山玉”(注:郑振香:《近年来殷墟新出土的玉器》,载《殷墟玉器》,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8-18页。)。甲骨文中有商王命令贵族“取”玉,即征集、聚敛玉的记载:
甲骨文常见商王向地方侯国毫不客气地征“取”财富的记载,其所“取”之物,常见取牛、取羊、取犬、取虎、取、取马、取女、取人等等。商王向各地聚“取”玉(或珏),当和以上所“取”诸物一样,属《史记·殷本纪》所说“厚赋税”以增加商王朝财富的经常行为。学者认为,“从殷墟出土的部分玉器的造型、花纹与铜器或石器相接近分析,应是殷人在当地制造的”(注:郑振香:《近年来殷墟新出土的玉器》,载《殷墟玉器》,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8-18页。)。因此,商王从各地“取”征来的玉(应多为玉料),再在殷墟的玉作坊之中,根据奴隶主们的不同需要,加工成各种形状和大小不同的玉成品。虽然还没有在殷墟发现较大规模的王室专用玉器的制作工场,但也发现了小型的玉器作坊,出土有少量的玉、石料和玉、石工艺器,诸如玉双鱼、玉、玉螺、玉蝉、玉饰、玉璜、玉料及经不同程度加工的玉料4块等。(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95年安阳殷墟的新发现》,《考古》1997年第4期。)
其三,也应有相当一部分玉成品为方国入贡者。著名的殷墟妇好墓出土一件大玉戈,长38.6厘米,厚0.6厘米,上面刻有“卢方皆入戈五”(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发掘》,《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字样。“卢方皆”为卢方首领名皆者。“入”即贡入。这表明,此戈为卢方皆所贡入者。而妇好墓中只殉其中之一,其他四把已不知其详了。“入”为甲骨文中常见的表示贡纳的动词。甲骨文常见“记事刻辞”的“甲桥刻辞”及“甲尾刻辞”记“某入”或“某入若干”者,为方国向中央王朝入贡龟甲事,其数目最大者如“画入二百五十”(《合集》952反)、“雀入二百五十”(《合集》3333反),即最多一次可贡入二百五十只龟。此外,还有卜问“入赤马”(《合集》28195)、“入史马”(《合集》26196)等贡入名马的记载,既然甲骨文所见“入”献者多为卜龟、名马等珍物,因此所贡入的玉戈,自也为价值连城的宝物。此外,安阳殷墟小屯村北子渔墓(即M18)所出一件朱书玉戈,当也为贡入王室之物。朱书文字为“……在执,更孝在入”。“ ”为地名,“执”即抓获。“更”为商王朝一重要奴隶主家族的姓氏。“孝”当为其私名。“入”于此当为地名,甲骨文有“辛酉卜,在入,戊有祸”(《屯南》附12)、“贞于入,十月”(《合集》14407)可证。此戈乃更孝所有,为纪念在地曾有所幸执,于“入”地用朱砂在戈上记下此事。属于更孝的玉戈在商王武丁之子子渔墓出土,(注:王宇信:《试论子渔其人》,《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4期。)当为更孝贡入商王室之器。此戈在子渔墓出土,或为商王将更孝所贡献之玉戈赏与子渔,也可能更孝为取悦当朝王子,直接贡献给子渔的。无怪乎早在盘庚时就告诫臣下们“无得总于货宝以求官位”了!商王朝的方国和各地贵族向中央王朝入贡珍物、财富和玉戈之类,与《左传》襄公七年所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何其相似乃尔!
就是在殷商奴隶主阶级宝玉意识和对玉拜物教心理的驱使下,大量的宝玉被从全国各地聚敛到当时的王都——小屯村的殷墟,七十多年来的殷墟科学发掘工作发现了大量玉器。“仅就解放后的考古发掘而言,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一千二百件以上。如果加上解放前发掘出土的,其数量自然更多。”由于古今的盗掘,使殷墟的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尤以大墓为甚。但一些大墓的劫后之余,仍很为可观。“不难设想,原随葬玉器当远远超过现存的劫余数”(注:郑振香:《近年来殷墟新出土的玉器》,载《殷墟玉器》,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8-18页。)。妇好墓是一座中型墓,保存非常完整。墓内“在一千六百余件随葬品中,铜器有四百四十多件;玉器有五百九十多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安阳殷墟五号墓的发掘》,《考古学报》1977年第2期。)。玉器几占随葬品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可想见殷墟大型王墓的殉玉之数量。此外,商王朝的边裔方国也大量聚敛玉器。在远离商代中心地区的“化外”遗址,诸如江西新干大墓共出玉器1072件,占全墓随葬品总数的一半以上。(注: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年第10期。)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的商代一号和二号祭祀坑,也有大量的玉器出土。(注: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广汉三星堆遗址一号祭祀坑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10期;《广汉三星堆遗址二号祭祀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第5期。)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注:《论语·为政》,见《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63页。)。商人的宝玉意识,也被周人继承下来。《史记·周本纪》“命南宫括、史佚展九鼎保玉”集解引徐广说:“保,一作宝。”这是周武王灭商后,为把接受商王朝以九鼎为象征的权力和以宝玉为代表的财富昭示于天下。还把财富分赐给同姓诸侯,以示“有富同发”的家族亲情。《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大分封时,“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杜注:“璜,美玉。”疏谓:“正义曰:夏后氏所宝,历代传之知美玉名也。”《礼记·明堂位》把夏后氏之璜的重宝地位说得很明白:“崇鼎、贯鼎、大璜、封父龟,天子之器也。”注谓:“崇、贯、封父皆国名,文王伐崇。古者伐国,迁其重器以封同姓。大璜,夏后氏之璜。”周天子是将“夏后氏之璜”作为最贵重的财富,忍痛割爱给鲁公,用以加强同姓诸侯的兄弟关系,并示之与异姓有别的。《尚书·旅獒》相传为召公太保所作,说:“王乃昭德之致于异姓之邦,无替厥服。分宝玉于伯叔之国,时庸展亲。”传云:“德之所致,谓远夷之贡,以分赐异姓诸侯,使无废其职。”而“以宝玉分同姓之国,是用诚信其亲亲之道”。疏谓:“分宝玉于同姓,伯叔之国见己无所爱惜,是用诚信亲亲之道也。宝玉亦是所贡,但不必是远方所贡耳。以宝玉分同姓之国,示己不爱惜,共诸侯有之,是用诚信亲亲之道也。言用宝以表诚心,使彼知王亲爱之也。”“异性疎,虑其废职,故赐以远方之物以摄彼心。同姓亲,嫌王无恩。赐以宝玉贵物,表王心。”由此可见,西周王朝从周天子到地方诸侯,也无不以玉为宝的。
直到孔子生活的时期,就连一般人也还是视玉为宝的。《礼记·聘义》“子贡问于孔子曰:敢问君子贵玉而贱碈者何也?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虽然孔子否认了子贡的说法,“夫昔者,君子比德于玉焉”,列出玉的仁、知、义、礼、乐、忠、信、天、地、德等属性,归结为“天下莫不贵者,道也”的说教。但从子贡所问的话来看,反映了当时社会上,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玉石难得,因而价值高昂,所以才对玉情有独钟。至于以玉比德云云,当是儒家对“石之美者”宝玉形而下的深层道德说教和发挥。
儒生(此时尚未成“家”)以外的人们可没有对玉那么多的想象和发挥能力,也没有能对玉的深层属性认识得那么“入玉三分”!在他们看来,玉就是宝,宝就是财富。《左传》襄公十五年“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杜注:“卖玉得富。”就是这么简单,直到春秋晚期,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玉就是财富,与子贡所说的“君子贵玉”是一致的。
二、甲骨文所见殷人用玉
《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注谓:“先鬼后礼,谓内宗庙外朝廷也。礼者,君臣朝会,凡以挚交接相施予。”商王朝统治阶级非常迷信,凡事必卜,每事必祭,祭必有物牲,以冀求鬼神和祖先对他们的护佑。在祭时所用的祭品中,不惜动用他们所珍爱的宝玉:
14.贞惟大玉……十。 (《合集》9505)
此片“大玉”之后漫漶不清,细审拓本,“十”二字依稀可辨。“”为一对羊。本辞是记以大玉和十对羊为祭品。
15.……玉……牛。 (《合集》9505)
16.惟内玉用。 (《合集》11364)
此玉名“内玉”,示与一般的玉相区别。“用”即施行。本辞是强调内玉可用于祭祀。
17.其鼎用三玉犬羊(《合集》30947)
郭沫若释安阳新出土牛胛骨刻辞之“丙鼎犬,丁豚”时说:“‘鼎犬’当是以鼎盛犬。”(注: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7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鼎”之一义为“用牲法”(注:濮茅左:《“贞”字探源》,载《上海博物馆集刊》(总第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此辞是说:将犬、羊和三玉“一鼎煮”以为祭。
20.贞(正)玉,其有祸。一月。 (《英藏》1610正)
曰其有祸,自……(《英藏》1610反)
21□辰卜,□,贞……玉……亡祸。(《合集》16536)
22.□卯……玉……(《合集》19637)
“正”字祭名。于省吾谓:“甲骨文祭名之正应读作禜,正禜迭韵,故通用”。“正祭,即周代的禜祭,也是攘除灾殃之祭”(注:于省吾:《释正》,载《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版。)。19、20辞问商王行攘除灾殃之祭时,以玉为祭品,还有无灾祸。
23.丁卯,贞王其爯玉,燎三卯……。(《合集》32420)
“爯”即举。“卯”字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第39片谓:“对剖也。”“燎”字罗振玉释,屈万里《殷虚文字甲编》第4页说:“燎从罗振玉释(《殷释》(中)十五页),即经籍中习见之燎字。置牲于柴上,而焚之之祭也。惟殷人祭祖及地祗亦用燎祭,与后世专以祭天者不同。”此辞是问商王举玉,并烧燎三对羊,剖卯若干对羊为祭。
24.丁卯,贞王其爯玉……燎三,卯三大牢于……(《合集》3272)
25.丙寅,贞王其(爯)玉,乙亥燎三,卯三大牢。
(《合集》34657)
26.……玉……卯三…… (《合集》34562)
商王在祭祀时,有时还专记用珏为献的。其实,珏也就是玉,只不过是“一双”而已。
27.王占曰:祀珏。(《合集》5611反)
本片正面刻辞为“丙子卜,韦,贞我不其受年”。原来,用珏祭祀,是为了求得好年成。
用玉、珏为祭品行祭时,所祭及对象有先公先王和旧臣,而自然神祗有河、山等。所祭先公先王中有先公王亥:
33.甲申卜,争,贞燎于王亥其玉。
甲申卜,争,贞勿玉。(《合集》14735正)
34.乙亥卜,亘,贞其玉。(《合集》5815)
“王亥”是商朝早期历史上的特殊人物,商族鸟图腾就加在他的头上。卜辞中祭祀王亥献祭人牲或物牲相当可观,“乃祭礼之最隆者”(注:胡厚宣:《甲骨文商族鸟图腾的遗址》,集《历史论从》(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甲骨文所见商族鸟图腾的新证据》,《文物》1977年第2期。)。这是卜问用烧燎之祭祭先公王亥,并以玉器为献否?
有先王大乙成唐:
35.甲午卜,争,贞王奏兹玉,成佐。
甲午卜,争,贞王奏兹玉,成弗佐。 (《合集》6653正)
36.……奏玉……(《合集》16086)
“奏”字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116片隶定。屈万里《殷虚文字甲编考释》第36页从之,谓:“多用为乐舞之义,与《说文》合”。赵诚谓:“从奏字在卜辞里所带的宾语来看,其词汇意义似是集合人众演奏乐器,或聚集人合舞,其目的都是为了祈求神灵福佑或除雨以获丰收,因而与奏祀有关。大概就是由于这一点,奏这个动词又具有与祭祀有关之意义。”(注:赵诚:《甲骨文行为动词探索》(一),载《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30页。)“成”即成唐。学者考定卜辞中“大乙、成、唐并是一人,即汤。大乙是庙号而唐是私名,成则可能是生称的美名,成唐犹云武汤”(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12页。)。本辞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卜问:商王武丁奏祭并以宝玉为祭品,先王成唐(汤)获佐,还是下获佐呢?
有先王太甲者:
有祭祖乙者:
注释:
①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第2406页。
②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第2693页。
贞我奏兹玉黄尹弗若。(《合集》10171)
陈梦家“疑黄尹可能是伊尹之子”。“伊尹放太甲,太甲杀伊尹而立其子伊陟、伊奋,时间正相当”(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14页。)。此片是从正反两个方面问奏祭此玉,王朝旧臣黄尹保佑否?
商王为了祈吉祛凶,不仅经常向先公先王和旧臣献祭宝玉,还要用玉祭祀自然神祗。虽然甲骨文祭祀的自然神祗较多,但用玉行祭的只限于河、山等。有用玉祭河者:
48.丙子卜,宾,贞珏酒河。 (《合集》14588)
49.……河珏,惟王自正。十月。(《合集》24951)
“河”即黄河。“珏”有专名,当与一般珏有别,或即美如女色之珏。这里一辞是用美珏酒祭黄河,另一辞是王亲自禜祭祛灾,用珏为祭河之献品。
玉还用于祭其他河流:
50.戊午卜,燎于三,埋三一玉。 (《合集》14362)
“”为水名。“埋”字“正如罗振玉所说:‘像掘地及泉,实牛于中’之形。或从牛,或从羊,或从犬,均因所埋之物而异,典籍或作薶,今字作埋。在卜辞为祭名,亦即用牲之法”(注: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第1531页。)。
有用玉祭山者:
51.癸巳,贞其燎玉山,雨。(《合集》33233正)
52.庚子,贞王其令犬玉山。(《屯南》2915)
此二辞是卜问,烧燎宝玉,或以犬、玉为祭品以祭山。商代以玉祭山的例证,见于四川广汉三星堆二号祭祀坑出土之“石边璋”的阴刻图案上。石边璋K②201附第一组图案之“第五幅有两座大山,山的内部构图与第二幅同。两山外侧各立一枚牙璋,两山中间空处被一座顶上横出的一个钩状物占满”(注:《广汉三星堆遗址二号祭祀坑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第5期。)。《尔雅·释天》“祭山曰悬”。此图不仅印证了商代以玉祭山之事,也表明祭山并不一定将祭品埋于土中。而卜辞中烧燎之祭祭山,表明《尔雅·释天》所云及注疏所讲,以及《说文》等古籍所谈燎祭专以祭天与商制不合。
由于玉为商代社会宝贵财富,而且玉以它的珍稀难得和坚韧不易加工,以及具有晶莹、温润的品质而惹人喜爱,因而它又作为“弄器”,即包括玩好用各种装饰品在内的玉,以显示人们对玉的美的欣赏和情趣,以及对财富的满足感。前面已经谈过用“奏玉”之祭取悦先祖旧臣,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王也喜爱“金声玉振”之清越:
53.戊戌卜,争,贞王归,奏玉其伐。 (《合集》6016正)
此处“伐”字当即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下卷)第12页谓:“汤以武功得天下,故以伐旌武功,伐当是武舞。”商王武丁归来,奏祭玉质乐器,其声悠扬,并以节“伐”舞,场面颇为可观。可奏之玉质乐器,或当磬类。殷墟历年多有石磬出土,迄今尚未见有玉磬面世。但甲骨文中有玉鼓:
54.己卯卜,其玉鼓于……
己卯卜,惟……玉鼓。(《屯南》441)
55.弜玉鼓…… (《屯南》441)
“”即“将”。屈万里《殷虚文字甲编考释》第9页云:“将,扶将之将也。”“鼓”字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第258页谓:“乃鼓之初文也,象形。”湖北崇阳曾出土一件商代铜鼓,(注:鄂博等:《湖北崇阳出土一件铜鼓》,《文物》1978年第4期。)与另一件流入日本者造型相同,(注:容庚:《殷周青铜器通论》,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及图版158。)但从未见玉鼓出土。以上各辞是记扶将玉鼓于某处,以供乐神奏祭之用。
注释:
①裘锡圭:《甲骨文中的几种乐器名称》,载《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②胡厚宣:《殷卜辞中的上帝和王帝》(下),《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
三、殷人用玉对玉文化研究的几点启示
以上所谈殷人用玉的情况,对我们当前的玉文化研究,或有相当的启示。这就是:
首先,殷人有着强烈的宝玉意识并形成了对玉这种财富的拜物教,这在商人用玉祭祀时也得到了反映。这就是用玉为祭品的行祭次数,远较以其他品物,诸如牛、羊、豕、、牢等各种动物,以及羌、刍、妾、仆等不同名目的人牲为祭名的祭祀次数要少得多;而每次祭祀所用玉器的数量,与其它用人牲、物牲等为祭祀献品的数量相比,也有天壤之别。用玉最大数字仅至“三玉”(《屯南》225、《合集》30997)、“二珏”(《合集》1052正),而其它“牺牲”动辄三百、五百,直至千牛、千人!应该注意的是,用玉行祭的对象,无论是先公先王和旧臣,或是自然神祗,也为数相当有限。先公先王只祭及王亥、成唐、大甲、祖乙、南庚、丁等,旧臣只有黄尹。而自然神祗只祭及黄河、水和山。用玉祭祀之严格和隆重,正是殷人宝玉意识的反映。而有资格享受玉祭的先公先王,王亥自是“受祭最隆者”。而其他各先王也不是等闲之辈,“大乙汤为高祖、烈祖、武王,太甲为太宗,祖乙为中宗,三王在殷代都是有为之君,所以甲骨文称他们为三示,而合并起来祭祀他们。《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说‘汤、大甲、祖乙、武丁,天下之盛君也’”(注:胡厚宣:《殷卜辞中的上帝和王帝》(下),《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在商人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先公先王,才能受到以玉为祭的最高规格的祭祀。
其次,甲骨文所见以玉为祭品的祀典和祭法,有燎、、卯、埋、酒、奏、侑、、祀等名目。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中用玉的燎祭。有学者根据殷墟遗址发掘中的燎祭遗迹和甲骨文有关燎祭卜辞的全面考察指出:“《周礼》、《说文》等书谓燎是祭天神的祭礼,祭祀对象只及于天神而已。殷人以燎祭自然神,亦用以祭祀他们的先公先王和社神”。并谨慎地说“并不限于祭天神”(注:黄然伟:《殷礼考实》,载《殷周史料论集》,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页。)。我们说,商代不仅没有一条燎玉祭天神的卜辞,就全部以各种品物的燎祭卜辞,所祭对象只有先公先王、河、山、风、云、东母等,也没有一条卜辞是祭天的。
商朝人的观念中,统管人间和天上一切的至上神信仰已经形成。但“称至上神为帝为上帝,决不曾称之为天”。而甲骨文中的“天”为大的同意词,学者早已辨明。因此,“卜辞既不称至上神为天,那么至上神天的办法一定是后起的”,“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注:郭沫若:《先秦天道观之进展》,载《青铜时代》,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30页。)。
既然在商代没有至上神“天”的观念,而殷人的燎祭卜辞也没有一条是祭天的,因为根本就没有天可祭!不仅燎祭,甲骨文中不论何种祭法,就连祭权能无限的“帝”、“上帝”的也没有也一条。因此,把《尔雅》、《周礼》等古籍和汉儒注疏中有关燎祭祭天的说法,派用到商代去,自然是不符合当时商代的实际的。
但甲骨文的记载表明,“殷人以为帝有全能,尊严至上,同他接近,只有人王才有可能。商代主要先王,象高祖大乙、太宗太甲、中宗祖乙等死后都升天,可以配帝”。“如有祷告,则只能向先祖为之,要先祖在帝左右转请上帝,而不能直接对上帝有的祈求”(注:胡厚宣:《殷卜辞中的上帝和王帝》(下),《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这就是卜辞中竟没有一条祭上帝的道理。虽然甲骨文中见到用玉燎祭先公上甲,但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用玉所祭的先王主要为成唐大乙、大甲和祖乙等,其中必有文章!或殷人用玉专祭上述名王时(虽祭因不详),可能有的祭祀是向他们贿之以宝玉厚礼,以利用他们能“宾于帝”,即在帝之左右的特殊地位,要他们转请天上的至上神——帝对时王的护佑。这应是西周以后,特别是汉代儒家祭天礼制的滥觞。
这里还应附带说明一点,即甲骨文中也没有“地”字,直至周代金文中也没有地字。“金文中天若皇天等字样多见,均视为至上神,与天为配之地,若后土等字样未有见”。“是则地字当是后起之字,地与天为配,视为万彙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注:郭沫若:《金文所无考》,载《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33页。)。因此,文献中关于祭地的种种礼制和祀品,自也应是商代和西周以后的事情了。这对我们研究商代和商代以前的用玉制度,当也应有所启示。
其三,我们可知,商代应有玉料之玉,即所记“取玉”于某地者。作为玉制成品,存有多少的单位不同,如“玉”(一串玉)和“珏”(二串玉)的分别。玉还有大、小的不同,如与“大玉”相比较,必有小的玉。此外,从“我玉”、“内玉”、“ 玉”看,玉器当有不同的名目。而从“弄”、“豊”等字分析,玉成品中当有的已成为专供人们欣赏、玩好之器。而“奏玉”、“玉鼓”等,则说明玉已用于制作乐器。虽然如此,“但《说文》‘玉’部共有文一百廿六,其中半数以上为玉之专名。商代肯定无此细微之专名”(注: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第3301页。)。
殷人“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把他们最为珍贵的宝玉,不仅用于祭贿重要的先公先王,死后也要把这些珍贵品带入地下的冥世,以供他们在阴间继续使用。《史记·殷本纪》和《周本纪》所记纣兵败“衣其宝玉衣,赴火而死”和“蒙衣其殊玉,自焚于火而死”这两段为人熟知的话,研究者多作为纣王贪婪、愚昧的证据。但我们认为,这正是殷人死后葬玉习俗的反映。这种习俗,可谓自殷以上尚矣,是原始社会末期葬玉习俗的继续和发展。而殷墟发掘墓葬中不少随葬玉器的贵族墓,就是这种葬玉习俗在正常情况下的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商纣王死到临头,还不忘以玉葬身,可见这种习俗的影响之深。殷墟王室大墓和贵族墓葬玉的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述及,此不赘述。就是商代的平民墓葬出土玉的情况,也反映了他们对宝玉的追求。殷墟平民墓,多为不大的竖穴土坑墓,有的无棺,有的一棺,有的一棺一椁。一般墓内部有随葬品,或有铜器出土。应该说,墓葬在墓地所处的位置、大小及结构,是墓主的地位和身份的反映。我们据《殷墟发掘报告》附表48:《殷代长方形竖穴墓登记表》(注:《殷墟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3-362页。)统计,1958-1961年间在小屯西地、苗圃北地、张家坟、大司空村、白家坟等12处遗址共发掘小墓302座,除去被盗扰、墓底出水者123座外,保存较好的共179座。这批墓葬中,出土玉器墓共20座,约占总数的九分之一。而其中有棺椁者共2座,一座随葬玉器;而1969-1977年发掘的殷墟西区平民墓,共分八个墓区,939座中保存较好的共710座。其中只有木棺者663座,而木棺、椁具备者47座。据《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登记表》(注:《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统计,出土玉器者共127墓,占全部710座墓的六分之一强。而其中棺椁墓47座,有24座出土玉器,约占二分之一。有棺椁为葬具的墓,显然应比仅具棺的墓规格要高。以上两批平民墓,虽然仅具棺并葬玉器的墓占总墓数的比例不尽相同,但棺、椁具备并出玉器的墓,都占两批棺椁墓数的二分之一。这说明商代平民中,地位、身份较高的人,占有玉宝的机会就更多。但拥有宝玉的多少,并不一定就反映其身份的高低。请看下列数字:1958-1961年的发掘,出土玉器的20座墓葬中,一墓出3件(种)以上的玉器墓共4座,其中棺椁具备者仅一座(小屯西地M9),占出玉最多墓数的四分之一;而在殷墟西区平民墓地,一座出玉3件(或种)或3件以上的墓共8座,其中有棺、椁墓共2座(M294、*
M216),也占出玉最多墓总数的四分之一!特别是一墓出四种玉者,竟然是仅具棺而无椁的墓中。其中M842出土玉鱼、玉璜、玉刻刀、玉蝉。而M45,则出土玉鸟、玉刻刀、玉玦、玉珠四种玉器以外,还有金叶出土。因此我可以看出,在殷代平民中,玉并不表示其身份的高低和与其地位相联系。
毋庸讳言,平民墓与王室墓出土玉器的数量和品质是有天壤之别的。殷墟5号墓和18号墓出土玉器数量多,质量高,首先因为他们是王室的成员,自然掌握的财富就多。平民墓只能与平民墓相比较,如果同王室墓相比,就像平民墓多以小玉戈为殉,而妇好墓大玉戈就出了若干把,自是“大玉”与“小玉”的反差,即所控制的财富不同而已。
殷王室墓由于破坏严重,其出土情况无从比较,商以前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出玉大墓的情况可作为参据。号称“玉敛葬”(注:汪遵国:《良渚文化“王敛葬”述略》,《文物》1984年第2期。)的良渚文化氏族显贵墓地,同一墓列、规格和身份相近的大墓,出土玉器的数量却有很大悬殊。如张陵山墓地共5座大墓,其中以4号墓出土20多件玉器为最多。草鞋山三座氏族显贵墓中,以198号墓最为重要,出土玉器为最多。寺墩墓地一排三座氏族显贵大墓,其中3号一个20岁青年随葬57件璧琮。而墓1与其相比,则随葬玉器就少的多了;以“惟玉为葬”(注:郭大顺:《红山文化“惟玉为葬”与辽河文明起源特征的再认识》,《文物》1977年第8期。)著称的红山文化墓地葬玉情况也是如此。牛河梁遗址正式发掘积石冢的四个地点,墓葬可分中心大墓、大型土圹石棺墓等五个不同等级。前三个等级墓只随葬玉器不出陶器,故学者以“惟玉为葬”概括其特征。牛河梁2Z1M21随葬玉器20件,为目前牛河梁遗址积石冢中出玉最多者。但该墓位置却在塚)的偏南一侧,不在塚的中心部位,其规模也不突出。很显然,这是一座富墓,但其身份自比不上中心大墓的墓主为高。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显贵的大墓中,随葬玉器的多少是富有程度的象征,而不是身份高低的标志。
其四,殷墟发现的各种玉器,多出土于墓葬之中。这不仅是商人宝玉意识的反映,而且还可能是殷人崇信很为古老的“精气说”的体现。裘锡圭教授的研究,对我们全面认识商代墓葬用玉很有启示:“精气说认为人之外的生物和无生物也都可以有精气”。“这种思想的古老程度,可以从古人对玉的态度上看出来。古人十分重视玉,其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玉含有的精多”。而“玉经常被用作祭品,或制成各种礼器以用于祭祀等仪式,就是由于它是精物”。他认为“汉以前,士以上几乎无人不佩玉,这种习俗的原始意义,显然是想借精物之力以御不祥。丧葬中用玉匣、玉琀等物,也是想籍玉这种精物保护死者,并防止尸体腐烂”(注:裘锡圭:《稷下道家精气说的研究》,载《道家文化研究》(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192页。)。三门峡虢国墓地西周晚期墓出土的“小臣”玉瑗,乃商代之遗品。此瑗上之“小臣”,见于殷墟四期(康、武、文时期)(注:关于殷墟M1003的年代问题,学者意见不尽相同,但都认同为殷墟晚期是一致的。我们据簋耳记文小臣尚在世,及文字书体看,应以李济说此墓为“殷商中期和殷商晚期之间”较为合理。今“小臣”玉瑗的出土,又为此说增一佳证。见《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109页。)大墓M1003大墓出土之小臣石簋残耳上。从其文字写法上看,大墓出土石簋耳上的文字字体为三期作风。再从簋耳所记文字内容看,当时小臣应在世。而虢国墓出土这商代玉瑗,从字体看,应为五期(乙、辛)之物。此时小臣应已死去,故可“作”。此瑗应因小臣作祟于某位商奴隶主,故举行“禜”(即“正”祭)祭以攘之。此瑗即为献玉,并把使用此瑗献祭的原因刻记于瑗边之上(注:限于篇幅,不再作详细的考证,容后撰文考论。但此瑗称“小臣瑗”更为确切。)。至于商末的玉瑗何以流传至虢国,已不得其详。或如周初分鲁公“夏后氏之璜”的故事,“分宝玉于伯叔之国,时庸展亲”,以示周天子“已不爱惜,共诸侯有之”,并“使彼知王亲爱之也”。与周天子同姓的虢君,分得商代专用于祛疾攘灾用的玉瑗,在西周晚期葬入虢君墓中,可证裘教授论证的深刻!
其五,我们研究古玉,多是以儒家经典诸如《周礼》等文献和汉儒的注疏为据的,但“古书屡见的、以君子比德于玉来说明佩玉等习俗的意义的说法,乃是这类习俗的原始意义已经不被人重视,甚至已经被认为荒谬以后,读书人想出来的一种‘合理化’解释”(注:裘锡圭:《稷下道家精气说的研究》,载《道家文化研究》(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192页。)。这对我们全面研究商人用玉(包括商代以前)是很有启示的。
其实,早在十七年前,夏鼐教授就已深刻提示我们古玉研究应加以注意的问题了,我们今天重提夏教授的意见是不无意义的。即:“我以为这书中(即《周礼》)关于六瑞中各种玉器的定名和用途,是编撰者将先秦古籍记载和口头流传的玉器名称和它们的用途收集在一起;再在有些器名前加上形容词便成为专名;然后把它们分配到礼仪中的各种用途中去。这些用途,有的可能有根据,有的是依据字义和儒家理想,硬派用途。这样他们便把器名和用途,增减排比,使之系统化了”。而“汉代经学家在经注中对于每种玉器的形状几乎都加以说明,但是这些说明有许多是望文生义,有的完全出于臆测”(注:夏鼐:《商代玉器的分类、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年第5期。),如此等等。
因此,我们在研究商代玉制(包括商代以前),要尽可能地根据较为接近商代及较为可信的文献及考古文字资料,诸如甲骨、金文等,再对《周礼》以及汉儒的注疏加以取精去粗的分析,也就是要用“当时当地”标准去研究商代玉器。如果“尽信书”而不加分析地加以论证,就会使研究“超前化”,即儒学化、特别是“汉”儒化了!注释:①王国维:《说珏朋》,载《观堂集林》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0-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