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的模式选择_社会福利论文

社会福利的模式选择_社会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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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的模式是指社会福利的对象、保险标准、政策的制度化水平等相关因素的内在规定性。不同国家、地区之内,一个国家(地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之间,社会福利模式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差异。其重要表现是导致了社会福利概念的不确定性。

学术界较多的看法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考察社会福利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规定,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指“在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而出现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的服务措施”。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指“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服务措施”。也有的学者将社会福利概念分为目的概念和实施概念,作为目的概念,指它是维护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生活,其实施概念则是对由于社会的、个人的原因而对现实社会生活不适应者给予经济的、教育的、精神的保护和援助,使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社会人的生活。客观上说,这种区分使我们对社会福利内涵的认识更进了一步,但是仍然把它们置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还是没有超出社会福利概念广、狭义区分的框架。

其实,对社会福利概念的见仁见智,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政治和社会制度不同以及对社会福利推进的进程有先有后,一句话,由于国情不同,它们选择社会福利的模式也不同。因此,本文认为,探讨社会福利的模式选择,比较探索社会福利的概念而言,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选择与自己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稳定,更有价值。而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我国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

社会福利模式及其特点的分析

全民性福利与选择性福利,制度福利与剩余福利,是在现代社会福利发展过程中社会福利模式选择问题上争论的突出问题,为我们分析社会福利模式选择提供了基本框架。

全民性福利与政策性福利,是从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待福利政策的。所谓全民性的社会福利是指社会福利资源在分散过程中,社会成员不论贫富,皆有资格享受。而选择性的社会福利则是指社会福利资源的再分配,是“透过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福利服务的特殊困难者,其保障对象是有选择的,而不是全民的。”

对全民性和选择性福利模式的优劣,目前人们大体有了一致的看法。全民性福利模式的优点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享受社会福利服务,它基于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在操作上也可减少行政上的复杂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地看到了它的缺点:很容易造成福利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容易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为全民性福利措施极易培养整个社会的安逸风气,导致缺乏工作热情与进取心。全民性包含了机会平等的意义,但它不能保证平等的结果,甚至可能带来更不公平的现象。

相对而言,选择性模式则能够避免社会福利资源无谓的浪费,同时可提供困难者的生活水准而不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无法与别人公平竞争,通过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方式得到额外帮助,这样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除此之外,采取选择性方式还便于控制。因为如果不利用一些规定加以限制,就会导致社会鼓励人们依赖于福利,从而泯灭人们工作动机和创造性的后果。但是,选择性模式的重大缺点是,在接受福利救助者与政府之间,仍存有一种传统慈善福利的“恩赐”的关系,容易影响接受保障或服务者的正常态度和心理健康发展。一旦把某些人定为“弱者”,就可能会受到社会歧视,当事者也可能因此而不愿接受帮助。选择性原则还存在操作上的不便利,具体规定的细致、服务供给系统的复杂,使人们不易断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况且最有需求者更难得到这方面的信息。

全民性福利与选择性福利的争议成为现代社会福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西方“福利国家”制度的负面后果实现以后,学术界认为全民性与选择性的争论呈现出两个层次,即意识形态和福利服务有效分配方式,而争论的真正核心在于进行选择的标准。选择性福利服务考虑的是个人的特殊情况,全民性福利服务考虑的个人情况只是为了确定他是属于宽广的普通范围中的成员。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在选择性和普遍性之间作一种选择,而是通过这种方式,为全民性福利设置特殊的基层组织,针对差异问题,积极发展社会上愿意接受的选择性福利,以施惠于那些最需要的人们,从而达到二者的整合。

剩余福利和制度福利,是从福利政策的制度取向来观察的。剩余福利是指只有在正常的社会供给渠道,即家庭、市场、自愿慈善机构的“自然”供给机制崩溃时,国家供给才出台,由国家提供最后的帮助,目的是只让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众有资格获得福利,是有补偿性的功能。而制度福利,则被看作是一种再分配的模式,它认为福利供给是正常的和“第一线”的危机预防系统,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具有必然的重要性。它是“常规”的,而非临时的。其目标是保障公民适当的生活水准,具有促进人的发展性和对贫困的预防性的功能,如同全民性福利与选择性福利一样,剩余福利与制度福利的主张也各有特色,各有优劣,构成了西方社会福利模式理论的重要一页。

社会福利模式的类型及其发展轨迹

全民性福利——选择性福利,制度福利——剩余福利分别从福利服务提供的目标数量和制度取向来看待福利政策,体现的是福利政策的不同的实施取向。具体说,全民性与选择性的区分在于:前者不论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而提供相同标准的福利服务;后者则根据不同的福利目标群体提供不同水平的福利服务,以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制度福利与剩余福利的区分则在于:前者将社会福利看作是制度化的社会供给机制,一旦社会成员遇到某种困难,以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时,社会福利措施便会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或社会服务;后者指在正常的社会机制运转失灵,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时,以一种应急措施来为人们提供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的实践中,上述四种模式是相互交叉组合的。通过将它们相互组合,可得到四种社会福利模式类型。

1.全民性的制度福利

它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福利供给机制,即社会成员不论个人情况如何,均能被纳入社会福利体系而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北欧“福利国家”制度即是典型代表。

2.全民性的剩余福利

它表现为以一种非制度性的应急措施,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在正常的社会机制不能提供生活保障时而产生的需要。如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力求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灾区人民的生活问题。

3.选择性的剩余福利

它表现为一种非制度性的临时措施,为特殊福利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典型的如早期的贫困救济措施,以及一些国家实行的生育津贴、对特殊的人群开展的福利服务和康复保健措施津贴等。

4.选择性的制度福利

它是为特定的福利对象提供制度化的社会福利措施,以满足他们制定的福利需求。如为社会贫困人群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他们生活在“贫困线”以上。

世界社会福利发展进程中的大部分现象均可以纳入这四种模式类型之中。从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的社会福利发展多是从选择性福利向全民性福利、从剩余福利向制度福利方向发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福利发展来看,各国实行的福利大多是以全民性或选择性的制度福利为主,并以选择性的剩余福利措施作为补充,而全民性剩余福利措施则多在应付紧急情况时采用。

我国社会福利的模式选择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接收旧中国的一些福利设施并加以改造而逐步建立,并随着计划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定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实际上是由财政补贴、社会收养、残疾人福利、城镇职业福利、农村五保供养等组成。与西方一些国家“大福利”的概念存在重大不同,我国的社会福利不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而是社会保障系统内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相互独立的庞大的子系统。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建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毋庸置疑,作为社会保障子系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加快改革,破除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旧的体制,探索并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符合社会福利发展规律的、与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协调配套的社会福利模式。

在确立我国社会福利模式的过程中,应尊重社会福利的演进规模,但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基于这种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福利模式应确定为:以选择性的制度福利为主体,全民性、选择性的剩余福利为补充。具体地说,它应努力体现以下特点:从社会福利服务的对象来看,要突出选择性,在国家财政有限的条件下,切实保障“三无”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者的生活;从社会福利服务的主体来看,要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慈善机构以及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作用;从社会福利服务的方式来看,要走法制化道路,制定《社会福利法》,建立健全各专项法规,形成法制体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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