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宋阳[1]2017年在《民事反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形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特有的价值和功能,在平衡当事人诉权、促进纠纷解决、实现诉讼经济以及避免矛盾裁判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因此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反诉制度普遍建立并不断发展。由于历史背景、立法观念和司法环境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反诉制度的规定上,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反诉观。英美法系持有积极扩张的反诉观,主张通过反诉制度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反诉制度则呈现出消极限制的特征,旨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反诉权的规定也有扩张的趋势。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反诉制度的理念和规定都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可行性与先进性的借鉴意义。反观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在反诉制度的价值体现、反诉主体以及反诉的客观构成要件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相关问题的裁判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反诉制度在司法运行中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反诉制度适用率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都亟待解决。通过分析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现状以及产生的问题,可以看到,对我国民事反诉制度进行完善是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一个制度的构建首先应该有基本思想作指导,反诉制度亦是如此。在反诉制度的完善上,要在起诉权与反诉权、反诉权与审判权以及反诉制度的主客观标准等方面实现平衡。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和反诉权扩张的国际趋势,我国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坚持适度扩张的观念,使反诉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在“平衡与扩张”的基本思想的指导下,针对我国民事反诉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对我国的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构想,提出引入强制反诉制度,并在反诉权扩张、再反诉制度、以及法官释明义务等方面都进行了思考和建议。
王慧灵[2]2008年在《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反诉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能够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诉讼公正;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益。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都是一项极佳的实现公正与效益双赢,有效制衡各项权利与权力的制度。但是,在中国,作为在清末修律时才被引进的外来制度,反诉制度虽然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我国法学理论对其研究也比较热烈,但仍然处于幼稚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规定的非常简陋、粗疏,相关的论述较少,未形成对反诉制度的系统研究,对蕴含于其中的平衡性机制的关注更是很少。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简单的框架式立法和粗疏浅显的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所以,本文试图从平衡性机制的角度,通过分析造成反诉实践中失衡混乱状况的成因,挖掘两大法系中的先进理论与立法经验,以理论的完善和重构指导反诉立法、司法的改革,探寻我国反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有效途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先对什么是反诉制度中的平衡性机制进行阐释,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做好概念铺垫。然后对我国反诉制度的失衡现状与成因进行分析。其中对我国反诉制度失衡现状的考察集中分为两部分:起诉与反诉制度性规范的失衡的考察,法官审判权与当事人反诉权的失衡的考察。对我国反诉制度失衡的原因分析主要从价值理念、立法、司法、理论等八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着重论述国外有关反诉制度平衡性建构的立法经验。先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相对周全的规范进行阐述,然后重点从反诉制度的平衡性机制的角度审视两大法系的反诉制度规范体系,从中发掘出能为我国反诉制度改革与完善所用的理论和制度。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反诉制度的重构。首先在反诉制度平衡立法理念与立法原则的重构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主张,然后从立法、司法、理论叁方面以平衡性机制为切入点,对我国的反诉制度进行构建。
于存[3]2017年在《论民事反诉成立要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重迭的现象凸显出来。反诉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着,本诉中提起反诉的情况不断增多。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对反诉制度的规定不难发现,反诉制度仍存在立法简陋、规范不统一、操作性差等问题,给审判人员造成困惑,不能使反诉真正发挥作用。文章从具体案例入手,总结民事反诉案件在受理时存在的问题,结合反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从法定条件、程序条件、实质要件叁个方面深入分析民事反诉成立要件并提出应然性设计;最后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力求反诉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柳溪[4]2016年在《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平等、促进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的产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普遍设置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之中。然而,在我国,由于学术界对于这一重要制度的理论分歧较大,相关法律规定又较为粗略,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当今我国法院解决纠纷的数量激增及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时代背景下,探究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之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对反诉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主要包括民事反诉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理论基础、功能与价值。通过对相关理论问题的阐述,不仅能够客观、系统地了解反诉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而且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诉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其加以完善的必要性,有利于对反诉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分析与预测,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寻求方向及方法上的指导。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剖析。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反诉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民事反诉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与细化,为审判人员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带来不便,严重影响了反诉制度特有功能的发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缺乏确定性与可预测性,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障以及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文章第叁部分分析并阐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反诉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可借鉴之处。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扩张反诉制度之功能,对反诉制度予以最大限度地运用,以求达到一并解决更多纠纷之目的,注重诉讼效率。而大陆法系对于反诉制度之适用所持有的态度则较为消极,原则上限制反诉功能之扩张,更侧重于追求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对于这两种在实践运行中各有利弊的反诉制度,通过比较分析,着重论述其中有价值的并且适合我国国情和需要的部分,以便进行参考与借鉴。文章第四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究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在立法层面,为了促进反诉制度立法的完善,本文从反诉的概念界定、提起要件、受理程序、审理程序以及反诉权滥用的规制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则从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这两个方面来探究具体的完善之策,以期推进民事反诉制度在我国的规范运行。
陈珂[5]2007年在《反诉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具有合并解决相关纠纷的功能优势。如何充分发挥反诉制度的这一优势以求有效地解决相关之纠纷,各国态度不一。英美法系积极扩张反诉制度之功能,解决与此相关的所有纠纷。而大陆法系则对此持消极态度,原则上禁止反诉功能扩张,因此两大法系形成各具特色的反诉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反诉制度加以规定,但其条文简略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反诉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反诉制度之不足,并对反诉制度中一些重要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达到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目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反诉制度的内涵、性质,分析了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诉之合并理论,并概括了反诉制度自身独有的价值。第二部分结合主要国家的法典规定,介绍评析了两大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其中包括英、美、德、日、法等国家。第叁部分深入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现有反诉制度的各自特色及造成差异之成因,并分析了各自反诉制度的优缺点。第四部分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比较研究他国反诉制度的终极目的还是汲取他国之精华为我国所用。鉴于此,第四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重点。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寻找出有价值且能为我国所用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从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以求通过我国立法技术的改进,确立完善的反诉制度,真正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益。
马艳红[6]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认为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反诉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完全不能适应复杂的反诉实践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题,运用了历史、比较以及实证等研究方法,从各个方面对反诉制度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民事反诉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反诉制度的一般考察。在本部分,文章对反诉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进行了考察,期望从其渊源上为这一制度的重整寻求历史依据;其次是从传统和现代两方面对反诉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分析,以揭示反诉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为反诉制度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是对反诉各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反诉的主体要件、牵连要件、时间要件和管辖要件等。通过比较,文章不仅发现了现代反诉制度由紧缩、封闭走向宽松、开放的世界性趋势,而且还指出了两大法系在反诉问题上所存在的立法方式上的差异。所有这些都旨在为我国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先进的立法借鉴和明确的方向指引。 第叁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反思。在本部分,文章首先分别从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叁方面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研究表明我国的反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简陋,司法混乱,理论落后等,说明反诉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接下来,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传统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落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水平落后;对反诉制度的现代功能缺乏深入正确的认识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和问题的影响。民事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是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这是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所在。 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改革与完善,是文章的重点所在。在本部分,文章首先阐释了我国反诉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即实现反诉制度的现代化和扩展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反诉制度的具体改革思路:构建二元反诉机制。二元反诉机制结合民事诉
贾洪香[7]2007年在《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一千叁百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是由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抵销抗辩发展而来。它将两个有关联性的诉通过同一诉讼程序一并加以解决,从而维护当事人间诉讼权利的平等,实现诉讼公正;它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节约诉讼资源;避免法院间矛盾裁判的产生,因此在各国得到重视和发展,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有争议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反诉制度,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要对反诉制度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本文从介绍反诉制度的有关概念和价值入手,重点介绍了反诉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在比较其他国家反诉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反诉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反诉的概念、性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反诉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二章反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价值,在这一部分,从介绍反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入手,寻求反诉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及历史依据,对反诉制度的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第叁章反诉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从立法上、司法上、理论上叁个方面介绍反诉制度在我具体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从这叁个方面探究反诉制度在我国适用受阻的原因。第四章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重构,这也是这篇论文的论文的重点部分。在这一部分,在涉及到反诉的相关制度时,笔者首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做以简要介绍,然后再与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从中寻找可以为我国可以借鉴、吸收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并进而提出对我国反诉制度进行完善的具体构想,笔者主张从完善反诉提起的条件,对反诉的种类进行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的区分、界定提起再反诉的具体情况、反诉的审理四个大的方面来进行重构,而对于反诉提起的条件又从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和法定条件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周佳音[8]2012年在《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有着自身所独有的价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确立了反诉制度。但就我国当前的民事反诉制度来看,与国际上理论研究的趋势还是有所差距,实践中暴露了一些不尽完善的问题,所以完善我国的民事反诉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为题,通过论述、比较、例证等研究方法,较为全面的研究论述了反诉制度以及笔者观点,希望能够为促进我国反诉制度的改革进程贡献微薄之力。由于反诉制度本身的理论研究学说众多,本文从阐述反诉概念入手,通过对反诉的各种理论学说以及与抵销抗辩的比较分析预示反诉制度的发展方向。其次分析了反诉制度自身的特征及功能,说明反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重要性。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均有对反诉相关规定的立法例。英国和美国是两个较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具有独有的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的特色规定;而德国和日本两个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则相对保守,追求与本诉之间不可分割的牵连性要件。比较分析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反诉制度,对改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反诉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反诉制度也凸显了在立法上的不足之处。通过对我国反诉制度立法现状的剖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反诉制度的理论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并且具有局限性,法律制度也具有缺陷。最后,本文试从立法上细化提起反诉的要件、赋予当事人对不受理反诉决定的救济手段、完善反诉的审判方式、二审中反诉制度之完善几方面完善进行阐述,提出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建议。另外,在反诉制度的完善的进程中,笔者认为应加大反诉功能的发挥,完善反诉制度以不违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诉制度。
曹红冰[9]2007年在《浅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反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英美法系对反诉制度功能的发挥持积极的态度,注重实用,利用反诉制度一次性解决与之相关的纠纷,同时对反诉严格区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而大陆法系对反诉制度的功能持保守的态度,注重理论的完整性,严格遵守关联性要件理论。在对反诉作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的反诉观,利用我国现有的反诉理论,提出我国应当注重实用,引入英美法系的强制反诉理论,做为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指向。
李冰浩[10]2009年在《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反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有其独有的价值,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普遍确立。但目前我国反诉制度立法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彰显了我国反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为题,运用了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对反诉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达到促进我国反诉制度完善之目的。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反诉制度基本理论之探讨。本部分笔者通过分析反诉内涵的各种学说,认为反诉的内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进而又阐述了反诉的牵连性问题,笔者认为,反诉的牵连性是反诉的实质条件,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性,且应将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作为提起反诉的核心要件,其中牵连关系包括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和反诉与本诉防御方法的牵连;最后对现代反诉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促进当事人纠纷合意解决,防止矛盾裁判、提高司法权威性,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优化程序结构促进诉讼经济及节省司法资源等功能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二部分为两大法系反诉制度之比较。本部分首先对英国和美国两个较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比较,特别是对美国的强制性反诉和任意反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进而又对德国和日本两个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比较;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两大法系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侧重追求诉讼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更偏重于追求诉讼效率和效益,反映在立法上则表现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较为严格,而英美法系对反诉制度的规定则较为宽泛。同时,笔者认为,两大法系的反诉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但目前我国不宜实行强制性反诉。第叁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现状之考察。在本部分,文章分别从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叁方面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首先,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反诉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进而笔者通过对反诉的共通性和特殊性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反诉制度立法存在一定的错位现象;最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根本无法涵盖反诉制度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使得实践中诸多反诉问题无章可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反诉的审理程序极其不严肃和随意,并使反诉受理困难重重,难以发挥反诉制度独有的功能。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诉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思。本部分主要从反诉的提出、反诉的开庭审理、反诉的判决和裁定及特殊诉讼中反诉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反诉制度的完善进行阐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反诉的提出还是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和裁决方式都要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反诉权为原则。因此,对于反诉的提出我们主张采用宽松的方式,即可以用单独提交反诉状,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书状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而对于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和裁决方式我们主张采用严格的态度,即反诉的判决和裁定应该和本诉相同都必须做出规范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另外,在反诉制度的完善中,笔者认为应最大发挥反诉制度之功能,牵连关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不同的审理方式,对于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一般应合并审理;而对于防御方法的牵连关系,如果可能造成诉讼迟延,法院则可以中止合并审理。
参考文献:
[1]. 民事反诉制度研究[D]. 尚宋阳. 郑州大学. 2017
[2].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D]. 王慧灵. 河南大学. 2008
[3]. 论民事反诉成立要件[D]. 于存. 黑龙江大学. 2017
[4]. 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D]. 柳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反诉制度之研究[D]. 陈珂.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6]. 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马艳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贾洪香.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D]. 周佳音. 辽宁大学. 2012
[9]. 浅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J]. 曹红冰.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7
[10].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D]. 李冰浩.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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