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措施探讨论文_茹慧红

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措施探讨论文_茹慧红

龙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广东龙门 516800

摘要: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改善民生、拉动内需、平抑房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要把保障性住房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的惠民工程住建部门必须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验收管理,本文主要对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措施进行了论述,可供同行交流。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监督;验收;管理

前言

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全体质量监督人员要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明确质量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1.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1.1设计质量方面

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设计中,存在施工图设计签字手续不齐全的问题,如校审、审核、审定签字不齐全,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通过,甚至在施工现场用设计草图、白图来进行施工等现象。

1.2 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检验的主控项目是钢筋的重量偏差,但个别检测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对进场钢筋批次见证取样检测把关不严,外加工钢筋仍有出现。同时,有两种接头施工缺乏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批验收依据,即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接头。对于有抗侵蚀及耐久性专门要求的设计时,配制混凝土时不重视所用水泥中的氯离子和碱含量指标控制,给结构耐久性质量留下隐患。

砌体填充墙质量问题。质量控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灰缝薄厚控制不均,卫生间墙体(要求防水处)、窗台下坎墙等处烧结空心砖与加气混凝土砌块混砌;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四周不按规范要求浇筑。另外,部分屋面防水层上面明露的着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等保护层,而这些保护层应该做浅灰色的反光涂料,但由于施工时不按规范或偷工减料,加速了防水层的老化和损坏,缩短了防水层的寿命,影响了居住者的正常使用。

1.3 施工方面。

在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砌体工程、无障碍施工等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装修工程中,厨卫间以及其它需要做防水的部位,防水做的不到位。造成渗水现象。给排水工程中,在地管进行埋地隐蔽前没有做灌水测验,坡度方面,无坡度或倒坡。电气工程中,插座线不符合要求,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够、或者没接地线、零线;砌体工程中,由于小砌块产品的龄期较短,砌体转角、纵横墙交接处未按照标准砌成斜槎;无障碍施工中,残疾人坡道不规范,比如:坡面不平整或太光滑、坡道楼梯只设一道扶手、在由不同的材料铺成的斜坡处没有过渡。

1.4质量监管、验收方面

1.4.1手续办理不及时。

1.4.2监理监管力度不够。项目总监到位率低,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无证监理及超面积监理现象较为突出。

1.4.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不规范,质量管理责任制未落实,部分抽查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无针对性、或审查程序不规 范、或现场未按专项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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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验收质量投诉问题解决不及时。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如不写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投诉举报制度不完善,不能及时处理信访投诉。不做室内环境污染监测。不做外墙保温构造的实体检测等。

2.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的监督控制措施

2.1 认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范监督行为、落实监督责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2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与审批、质量监督检查与巡查、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质量验收活动及质量监督报告审核与签发等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把关。

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开展质量专项治理。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时,要把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裂缝、渗漏等)涉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与正常使用功能的内容作为检查重点,纳入质量监督记录档案资料。

2.3.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督巡查应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责任,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并报监理验收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所有工序的工程实物质量必须经全数自检合格方可向监理申请检验批验收;凡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认真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平行检验,严格对重要分部验收、竣工验收进行把关,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无安全隐患。

2.4.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其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管理其辖区的监督科科长在站督导办的指导下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质量监督工作巡查。监督检查、巡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构件质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2.5加强工程质量验收活动的监督。对于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重要分部工程(含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等)的质量验收活动,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介入监督、严格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核验比例不得少于规范规定抽检频率的30%。

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监督与指导,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或有违反建筑强制性标准、工程技术资料有明显缺陷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严令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复查。

2.6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上报行政执法处罚外,应当按相关规定同时将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公示。

3.总结

总之,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了提高其质量,政府、参建单位、社会大众等要协力共同努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既能控制成本,又能避免浪费,各监管环节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落实,认真把关,严格执法,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论文作者:茹慧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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