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通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方向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流通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方向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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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我国流通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批发环节的结构问题

当前,无论是我国生产资料批发、农副产品批发还是日用工业品批发,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批发渠道结构不合理。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世界上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体系实践经验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比较成熟的批发渠道结构应该是:包括大中小批发商、代理商等专业批发商业组织和各种批发市场场所等在内构成的以专业批发渠道为主,以工厂自销、零售兼批发等批发形式为辅,所构成的组织健全、体系合理的批发渠道结构。例如,美国约有90%的日用工业消费品,20%的工业生产资料和绝大部分农产品是通过批发渠道销售的。在美国的批发渠道构成中,专业批发商约占总批发机构数的80%,雇用人员的75%,销售额的50%。但是,我国目前批发环节的总体结构却是以专业批发渠道为辅,以兼营批发为主的批发渠道结构。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工业产品自销率达到70%以上。我国农副产品批发渠道,由于受以农户为主的分散的生产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基本上处在无序的、自发的、散乱的格局状态中,缺乏适合大市场流通要求的,在流通组织上、环节上、制度上健全的批发渠道结构。

(二)批发企业结构不合理。由于外部生存条件的变化和内部经营方式、企业机制的落后等原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新型运行机制要求的批发企业组织体系还没有发展或成熟起来,形成了以工厂自销批发机构和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兼营批发为主,而以专业批发企业为辅的不合理的批发企业结构。例如,在工业品批发,特别是生产资料批发环节,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只要市场价格行情对自己有利,其产品基本上通过自设的销售机构出售,而专业生产资料批发商中有到处“找米下锅”,吃生产企业直销批发的“残余剩饭”的现象,处境十分被动。在生活资料的批发中,除了工厂直销经营批发之外,大型零售商业企业也兼营了相当数额的批发业务。上海第一百货商场是国内最大的零售百货商场,1996年销售总额为26亿多元,其中批发总额占到销售总额30%以上,这些批发业务大多是以“总代理”、“总经销”的方式取得某类商品在本市场区域的批发垄断权。在我国日用工业品的批发环节中,“上海一百”的这种现象很有代表性,各类专业批发商业企业基本上没有生存的空间。

我国批发商业环节中存在的上述现象,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有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但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的批发流通结构来看,我国目前的批发流通结构,还明显地带有一定的无序性、过渡性、探索性和演变性。这些特性的存在所带来的最大缺点是:批发流通体系不完善,批发交易秩序不成熟,批发流通渠道很不稳定。

批发流通环节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成熟的批发体系建立不起来,我国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很难成熟与完善起来。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我国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使国民经济的总供求关系主要依靠市场交易过程来调节,同时,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的社会生产必定不断地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这四个特征越突出,社会生产所要求的市场空间和交易范围也就越大,相应的要求包括批发环节在内的社会流通组织能够承担起这种规模化的、大范围的交易活动的水平也就越高。如果由批发商业结构所决定的批发组织方式落后、渠道零乱、企业实力弱小、技术装备简陋,那么这样的批发环节只能适应短期的、局部的、范围很小的地区性的批发流通业务,这类批发交易活动的市场覆盖范围、调节供求矛盾的广度和深度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交易作用不可能涉及到较长期的、市场覆盖面较大的、区域性、全国性或是国际性的市场供求关系范畴。所以,新的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必然对我国流通环节,特别是批发环节的结构特征,提出了具有市场化、现代化、规模化流通能力的内在要求。

二、零售环节的结构问题

(一)零售行业的企业规模构成不合理。按商业所经营的不同大类商品,将商业细分为经营各类日用工业品为主的百货业,经营菜、肉、禽、蛋、果等农副产品的农副业,经营小吃、酒店、饭馆等的饮食业,各类从事劳务经营的服务业等商业行业。目前我国各商业行业内部企业规模构成,形成了一种畸重畸轻的不合理结构:在百货零售业中,大型百货商业企业占据了绝对优势,而中小商业企业的市场地位不断萎缩;在农副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商业行业中,中小零售企业,甚至个体经营者占据了绝对优势,而大型商业企业却基本没有生存的市场空间。据资料统计,我国年销售额在1.2亿元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场由1991年的94 家, 发展到1995年的624 家,其中,年销售额在10 亿元以上的商场由1991年的2家增加到1995年的19家。1995年销售额前50 位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的销售总额为499亿元,平均每个企业年销售额近10 亿元。而在经营农副产品、饮食、服务的零售商业行业中,基本上没有年销售额超亿元的企业。

我国流通领域各商业行业之间这种畸重畸轻的企业构成结构,是很难全面适应我国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社会生产要求的。特别是农副产品的流通与经营,是关系到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者生活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性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在流通与经营过程中的这种小、散、零、乱的商业行业局面很难抵御或协调较大范围的市场供求波动,极不利于我国农副产品流通向市场化流通模式的发展,也很难有效提高我国农副产品宏观调控的总体水平。

(二)零售商业的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的结构不合理。从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结构格局看,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为特点的各类连锁式的零售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还处在十分弱小的地位,单店模式的零售商业企业仍占绝对优势。虽然,近年来在我国市场机制力量的推动下,以连锁商店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为代表的新的商业组织机构正在迅速发展,我国现有的比较规范的连锁商业企业已经达到了650多家,所拥有的分店9000多个,但是, 从全国的零售商业大局看,我国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在我国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的比例为:约占我国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左右, 约占我国城市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 约占我国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城市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而美国在80年代连锁商店的销售额已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33.5%。按行业划分,百货商店中的连锁形式已达到94.2%,杂货商店连锁形式已占到79.9%。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连锁商店形式目前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是十分弱小的。我国零售商业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的这种构成现状,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会产生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尽快成熟,不利于我国流通领域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第二部分:流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方式

一、流通结构调整的方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受计划管理方式和思想的限制,流通仅仅起着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成为生产领域产品的大仓库和产品向消费领域流通的通道;二是成为国家计划分配各类商品的组织载体和具体执行者。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矛盾——供求关系的方式,已由原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计划管理调节方式,完全转向了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宏观间接调节为辅的方式。相应的,流通也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的“从属”地位,必然转化成构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重要部分的“中心”地位:第一,成为构成市场体系的重要组织机构。没有市场体系,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而构成市场体系的经营主体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正是各类流通企业。第二,流通企业在构成、组织、行业、经营方面的结构方式,将对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效率、规模等特性的塑造,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性的构建,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第三,由流通企业的各种结构所决定的经营特征和能力,对保证社会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有效衔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与促进作用。

因此,对我国流通结构的调整,应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高度出发,向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作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整体来考虑,系统地、全面地构造我国新型流通结构,使其能够完全适应建立在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第二,有利于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能力的形成,有利于新型流通秩序的形成与完善;第三,有利于不断地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保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不断满足在方式与内容方面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消费需求。第四,我国流通领域的结构,必须体现出具有雄厚的商业资本,能够承担大规模的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规模特征;必须体现出具有现代化的商业技术装备,能够承担现代化物流运行的物质技术能力特征;必须体现具有承担组织大规模物流的营运与管理能力的现代商业组织特征。

二、流通结构调整的方式

(一)流通结构调整总体上应采取,以市场调整方式为主,以政府调整方式为辅的原则。市场经济活动是以市场主体——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活动为前提的,这个前提必然造就了企业的一个重要特性:企业的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企业对某一切市场经营活动后果的自负性。这种企业主体特性决定了流通结构往往不是按产品的物流规律所要求的最科学、最经济的内容决定的,而往往是按商流规律所要求的商品经营资本的利润率规律所决定的。亦即,决定或推动我国新的流通结构形成的逻辑关系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流通企业首先必须按商品经营资本所能获得的最大利润率规律从事一切经营活动;这个经营规律决定了流通企业对经营方式、购销关系、流通渠道的选择;由于这些经营方式、购销关系、流通渠道的不断作用,促进了流通结构的演变与发展,逐渐形成新的流通结构关系。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流通结构关系的形成过程,虽然具有十分明显的自发性特征,也必然会伴随一定的盲目性、局限性与不合理性,但是由于我们无法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理论上成熟、实践上成功的可以直接借鉴的现有流通结构实例,所以,目前调整流通结构的原则,选择以市场调整方式为主,以政府调整方式为辅的原则,是最科学、最明智的。

所谓以市场调整方式为主是指,流通领域内的企业结构、行业结构、渠道结构、经营结构的总体模式的确立,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下,以流通的经营实践为基础,在尊重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前提下的探索式的调整过程,绝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调整,即便这种设计被理论上“证明”是最科学、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案。所谓以政府调整方式为辅,是指政府在我国流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主要不是以指令式的直接参与行为进行结构调整,而是以间接的引导方式参与结构调整,这种间接引导式的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做好理论研究、方式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间接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二是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工作,通过一些必要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来间接引导、支持、约束、规范、推动和监督流通结构的调整。

(二)以加强我国流通秩序、市场自动调节能力和政府宏观调控有效性为目的,在提高规模化、现代化的批发经营方式的带动下,带动批发渠道和批发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批发流通环节,是关系到我国市场体系能否完善,市场经济活动能否有序运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制能否有效建立的重大经济环节。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规模化、组织化、秩序化、现代化的批发企业组织结构和渠道结构,是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批发流通环节的关键内容。

改变我国以专业批发渠道为辅,兼营批发渠道为主的不合理方式,不能人为地强调加强原批发企业的业务或组建新的专业批发企业。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各类批发商业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的现实,说明我国原有批发流通渠道和批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都已经完全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了。调整包括工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消费品在内的批发结构,并不是要恢复原来以批发企业为主的批发组织结构关系和渠道关系,而是在有利于现有商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在商业企业重新建立的批发渠道、批发方式的带动下,进一步引导这些新的批发方式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引导这些新的批发渠道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批发方式不断发展来带动、引导和促进新型批发企业组织结构逐渐形成。

农产品的批发渠道结构和批发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主要解决散乱的、无序的、自发的批发结构关系,培育起既符合我国农业生产体制,又符合市场运行机制要求的规模化、组织化、现代化的农副产品流通组织结构和渠道结构。

我国原来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消解之后,由于农副产品经营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经营利润小,风险大等原因,所以,在农副产品的流通环节的经营改革中,将小、乱、散的农副产品批发渠道结构和组织结构,向组织完善、规模庞大、经营灵活、统分结合的农副产品的主渠道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自发性调整方面,在建立各种农副产品的中介流通组织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农副产品的批发流通结构的调整应加强政府的引导与组织力量,特别是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探索,借鉴日本“农协”组织的经验,将我国供销合作社逐渐发展成为统分结合的、规模化的、组织化的现代农副产品的批发体系。

(三)零售以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连锁商店企业结构为主,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零售组织结构、经营结构和行业结构。

1.从改善我国流通企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应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尽快促进我国大型零售商业向集团化、连锁化、规模化、甚至是国际化方向发展;第二,要使已经发展起来的连锁商店组织向大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第三,积极推进以“小、散、零”为特点的我国传统饮食业、服务业向规模化、现代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我国流通企业规模化、大型化的企业结构水平的全面提高,不仅具有大大提高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结构的现代化水平和“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的积极意义,而且还有提高我国零售商业与国外大型零售商业抗衡实力,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商业的长远意义。

2.从改善我国流通企业的商业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现有的零售商业企业,特别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连锁商店,应该积极地探索向农副产品的经营行业发展的方式与途径,改变我国农副产品的经营行业的散、小、乱的行业结构,提高我国农副产品经营的规模化、有序化水平。

3.从改善我国零售商业的经营结构来看,零售商业的总体经营结构应向特色化、专业化、多元化、多层次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结构、消费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国零售商业的经营结构,要进一步突破几十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零售商业经营结构,发展符合广大消费者各个层面的、各种消费方式的经营方式,特别是发展更能体现为广大工薪阶层或中低收入的消费者服务的多样化的零售商业经营形式,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多层次的零售商业经营结构。

(四)巩固以国有流通企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的所有制企业结构,应以探索发展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为先导,在国有商业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商业信誉方面提高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国有流通企业的销售额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非国有流通企业。目前,非国有商业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已达70%,而国有商业消费品零售额所占的比重已降至30%,物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降至11%。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客观发展趋势,国有流通企业想在商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流通主渠道这三个方面取得绝对的优势已比较困难,要保证国有商业企业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流通企业所有制结构中的主导地位,除了进一步针对国有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管理不善、机制不活、费用过高、历史包袱沉重、竞争条件不平等)进行企业体制改革之外,还就积极探索和发展国有流通企业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使国有流通企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体现在大型国有企业的规模、经济实力上,例如,发展集团化、连锁化、国际化的大型国有流通企业等;第二,体现在经营和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例如,扩大代理经营的范围和规模,加强在连锁经营前提下的业务分工协作水平,提高企业管理与商品经营的现代化技术水平等;第三,体现在经营行为的范围性、商业道德的模范性和商业信誉可信度上,例如,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价格、反欺诈、反假货、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管理的严格性、模范带头性方面。

陕西财经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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