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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0)09-0076-08
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取得巨大建设成就的同时,伴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又以新的形式和特点凸显出来。胡锦涛同志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发多样的状况。”①如何有效防范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突出问题。而“怎样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②所以,科学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合理地应对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全方位多视角把握和认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质。
一、从国家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属于非政治性、非对抗性的矛盾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③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充满了各种矛盾冲突:“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④而“一般来说,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⑤。研究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把握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精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所以,目前我们国家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整体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矛盾表现如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目标是有限的,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虽然有的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或言论甚至于制造了些冲突,但只要他们的具体问题和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我们认为仍然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的特点。
把握这点至关重要。苏联斯大林时期就是因为没有认清人民内部矛盾与敌对矛盾的根本区别,严重破坏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我们国家的“文化大革命”也是把人民内部矛盾误认为是阶级矛盾,导致了国民经济的大倒退。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的团结,促进我们事业的兴旺发达,处理得不好,使矛盾激化,小事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就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和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损坏。”⑥当然,尽管极少数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国内外敌对分子插手、煽动,如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它们属于动乱性的政治活动,需要区别对待和处理,但这类极少数含有敌对性质和对抗性质的事件,并不能在整体上改变对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质的总体认识和判断。
二、从历史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指出:“生产力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的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也要死灰复燃。”恩格斯指出:“未来社会主义首先保证一切社会成员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实的物质财富。”⑦所以,只要人们的期望和要求在社会现实中得不到满足,或者社会提供的满足程度低于期望的要求,人们在期望受挫的心态下就会形成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构成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心理基础。因为,政治稳定的程度可以用公众期望与社会满足之间的差距来衡量。亨廷顿就是以此作为分析框架,探讨了现代化过程中的“期望革命”和“现实差距”如何对政治稳定构成威胁。在他看来,教育水平、接触传播媒介水平的提高等极大地增长了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过渡型社会满足这些新渴望的能力的增进比这些渴望本身的增进要缓慢得多,两者之间甚至形成令人难以接受的差距。而这些差距的程度就为衡量政治动乱提供了可信的指数。⑧实际上,人们需求的满足同个人素质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占有的社会资源相关,需求的满足总是和社会环境、社会机遇相联系。因为社会条件、社会机遇的不同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人们的需求不一定都得到满足,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需求的满足程度也有差异。这种需求增长与满足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往往成为人民内部矛盾集中爆发的诱因。
三、从政治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弥补自己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反抗表现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也叫参与政治,是现代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⑨我国学者也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⑩但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有些下层群众特别是农民阶层在具体的政治参与活动中客观上早已处于与其他阶层不平等的地位,比如农民阶层在实际生活中实际已经远离政治权力中心,在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体系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影响微弱。或者说,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已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或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有批评、监督政府、提出各种建议的权利,政治协商制度也能够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体上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对普通的人民群众来说,毕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因为“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缺乏广泛的人民代表性,愈来愈政治精英化和知识精英化,愈来愈非大众化、非工农化”(11)。而各级党委、政府开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领导座谈会等渠道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容易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短期热、长期冷,部分地方热、多数地方冷的局面,不能持久化、规范化。即使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也由于技术鸿沟的存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比如,北京和上海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0%,而云南、贵州、四川、甘肃等地的普及率只有10%左右。从网民居住地看,城镇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30%,而农村只有8%。所以,当一部分人利用网络更多、更方便地参与政治、享受民主权利时,另一部分人却只能固守传统的参与方式或者站在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对于像我国这样城乡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来说,情况可能比数字反映的更加严重。托夫勒尖锐地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于网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种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民主。”(12)所以,在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条件下,政治参与权的不足就会激起部分群众的不满。
四、从经济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利益诉求受阻的一种激进表现
所谓利益诉求,是指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而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利益维护型的就占到了总数的80%以上。甚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的。因为诉求渠道的不畅使得他们往往选择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比较激进的形式来反映。
在我国,诉求表达的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二是司法。就信访来说,第一,信访制度已经出现了制度性的缺陷。因为信访部门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或裁决性处理,所以,重复上访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50%,甚至出现有的重复上访高达几年,次数多达数十次或上百次。而且,信访救济过多过滥,会使民众滋生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的培养与强化。第二,信访的作用有限。这从持续上升的信访数据就能看出来。《瞭望东方》刊载:从2008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全年接待群众来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增加54.22%和52.56%。(14)从司法渠道来看,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诉求的最后防线。因为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法院构成的“泛行政化”使法院容易向权力负责而非向法律负责;法院受制于地方财政;法院成为利益主体;法官的责任机制难以落实等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来自社科院的一项报告显示,作为涉法纠纷中的当事人,再次来京上访的群众中,37.78%的人因为法院不立案,28.48%因为判决败诉,而13.35%的人则是因为胜诉却未能执行。(15)
五、从文化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文化心理受困的一种宣泄表现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期,同时伴随着西方工业文明业已高度发达甚至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的复杂的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使原本以历史的形态依次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在置身于开放的世界体系的我国社会,转化为共时的存在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旧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否定或者遭到破坏,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的约束力。而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利益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不断增强,但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导致了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就整个社会而言,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竞争、效率、开放、改革等现代形态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特权、懒惰、散漫、封闭、保守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时间一长,必然导致一些群众的文化心理极其困惑并着重表现为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根据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观点,受到挫折后的心理能量如不能及时得到缓解,经长期积累,就一定会“爆炸”。而信息时代又加大了人们心理的互动影响。比如对贫富差距的心理,马克思曾做过一个比喻,当大家都住在茅屋里时并未觉得生活怎样贫穷,一旦在茅屋旁边出现了一座宫殿,就会反衬出前者的简陋与寒酸,如果再住在茅屋里就会使人感到不堪忍受了。所以,前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有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16)
六、从体制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转型时期体制缺陷的一种集中释放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层面从农业自然经济、手工业、计划经济转变为工业化、市场化、商品化、市场经济;社会层面从伦理化、同质化、乡土化转变为法理化、异质化、城市化;政治层面从集权化、神秘化、权力本位转变为民主化、透明化、权利本位;文化层面从单一化、贵族化转变为多元化、大众化。而这些转型又表现出急剧性、整体性、全面性、深刻性、差异性、非均衡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的很多体制上的缺陷就会集中地暴露出来。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转型实际上就是使社会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得以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加速期”,社会结构“同质性”快速消解而“异质性”不断增加,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而整合的力度却相对不足。而这正是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的历史背景和根本性原因。例如,我们国家的科层制体制结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构建起来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体制困境。具体如:整齐划一、层级节制的组织体系缺乏弹性,无法适应环境的急剧变化;组织机构链条过长,上下左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高度集中的权力与严密而繁琐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机构和人员的创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缺乏等。这些困境,又因得到等级结构体系下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隐瞒、失真、扭曲、放大等多重效应的强化,导致体制性迟钝现象的后果较为严重,大量的利益分化矛盾不能通过体制内政治方式进行表达和协商,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较激进的方式进行释放。
七、从生产关系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和一种失调的表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总体上说,我国社会是和谐的。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数据表明:我国41.5万富人拥有的财富为2116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4.82万亿元,相当于全国GDP的60%,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2.895倍。而我国最下层的20%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只占GDP的3%。即便在城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的人口收入总和也只有最高收入1/5人口的4.6%。(17)再比如教育医疗资源的不均衡配置问题。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我国中央教育经费拨款的92%用在了占人口不到30%的城市。多年来,我国农村学生的生均经费只占城市学生的1/4,生均固定资产总值和生均专用设备仅为城市的1/3和1/6。从受教育程度来看,2003年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仍有文盲8323.6万人,其中75%分布在农村,农村文盲人口是城市的3倍。城市、县镇、农村三者相比较,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是20∶9∶1,受高中教育的人口比例是4∶3∶1,受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例为0.37∶0.55∶1;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城市已达10.2年;具有科学文化素养的农村居民比例只有0.4%,而城市达到3.1%。在公共卫生和健康医疗方面,我国70%的农村人口享有的资源不到全国总量的30%,医疗保险覆盖率也只有9.58%,而城市则达到42.09%。(18)这些矛盾和问题,遇到一个导火线就容易激化。
八、从系统角度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有一定的必然性
恩格斯指出:“偶然的东西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种根据,而且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没有根据;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的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19)所以,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共同存在的,必然性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单个的人民内部矛盾爆发,它的缘由可能只是一个偶然的因素,但从社会深层变革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当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就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因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20)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由于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继续严重存在,以此为根源的人民内部矛盾仍然会经常发生,表现出常见和常态的特征。所以,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21)
九、从分类管理的角度来认识,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属于突发事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于某种外部偶然因素的直接刺激,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的群众集聚起来,使有关部门出乎意料乃至猝不及防。有专家把这一特性分为有先兆的突发和无先兆的突发。特别是无先兆的突发,有关方面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在某种特定条件的“催化”下,一下子爆发出来,突发性更加明显。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排除筹划者或组织者,在行动之前予以保密,选择时机和场所突然行动。所以,群体性事件属于突发事件。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群体性事件显然属于社会安全事件这一类。而这几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还呈现出激烈化、多元化和扩散化的特征。
十、从危机管理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属于公共危机的一种
危机的特点一是破坏性强,二是社会高度关注。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些群众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诸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群体上访、示威游行等偏激行为,甚至采取更加激烈的暴力手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极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贵州“瓮安事件”中,160多间办公室和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多人受伤;云南“孟连事件”中,2名群众死亡,41名警察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损毁;甘肃“陇南事件”中,110间房屋、221辆车被砸烧。群体性事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成分不特定,话题较敏感,信息传播快,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旦受到媒体的特别注意和炒作,就会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得一般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社会问题政治化,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所有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
十一、从参与主体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非只是单个或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互动的系统
群体性事件所牵涉的主体并不是只有政府一家,而是有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引起、制造、挑起群体性事件以及能够受到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有四类。一是首要关键利益相关者,即直接发起、处置或者受到事件直接影响并起决定性作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如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加者(带头人、组织者)和主要处置者(如与事件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二是首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如群体性事件的非带头人或非挑起人、参与事件处置的非直接相关组织,如参与集体阻塞交通事件处置的民政、医疗、教育等部门。三是次要关键利益相关者。即非直接发起或处置群体性事件,但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范围限制起着关键作用的相关者,如新闻媒体。四是次要非关键利益相关者。如无利益关系的旁观者等。需要注意的是,四种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如旁观者在受到某种鼓动的情况下可能会变成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在受到劝导之后也有可能变成旁观者。所以,群体性事件并不孤立,往往是一个互动的系统。
十二、从政府层面来认识,政府的某些作为客观上催化了人民内部矛盾表现的力度和强度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发生少数人闹事,有些是由于领导上存在着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在政治的或经济的政策上犯了错误。还有一些不是政策不对,而是工作方法不对,太生硬了。”(22)“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刘少奇同志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如果领导机关不犯官僚主义,问题就可以解决了,矛盾就缓和了。即使群众中有过高的要求,有不合理的要求,有错误的思想,领导如果没有官僚主义,也可以而且应当解释清楚,矛盾就不会紧张起来。”(23)胡锦涛同志也指出:“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4)某些地方干部不能认真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么执行时结合本地实际不够,要么执行时落实不到位,使老百姓应该享受的党和政府的政策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严重脱离实际。如对当地的“摩的”一律“一刀切”地取消,引起群众不满和集体上访。二是政出多门,有些规定明显不一致。如外迁移民的补偿就有政府组织外迁、自主外迁、市外外迁、市内外迁、区内外迁等不同的补偿标准,多年来由此引发的移民上访不断。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差距较大等问题也很突出。三是有些政策缺乏衔接配套,各地实施时各行其是,侵犯和损害群众的利益。四是有些政策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考虑,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观念严重。五是中央的政策在某些地方难以完全落实。比如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六是政策宣传不深入、不广泛、不及时,影响群众的了解和理解。对群众出现的思想问题长期不疏导、不解决,越拖越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有的办事不民主,政务不公开;有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无视群众疾苦;有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低下,一律捂压了之。如云南的“孟连事件”,起因只是胶农与企业的利益纠纷,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却是该地政府和领导的官僚主义严重,对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长期置之不理、不管不问,甚至官商勾结,侵犯了群众的利益和权利。
十三、从后果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积极与消极作用并存
人民内部矛盾的增多,对政府和社会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可能表明某地社会矛盾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矛盾的解决机制不健全;它可能表明社会上对党和政府不满的群众在增加,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可能在流失;它可能表明政府化解冲突、调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或者对存在的隐患不敏感;它还可能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它也可能造成非理性的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甚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美国著名政治学专家贝辛格在《民族主义动员和苏联的解体》中,通过收集并研究苏联从1987年到1991年发生的所有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发现导致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就是接连不断的群体性事件(25)。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广大人民对政府、执政党的信任度、支持度有所下降,继而导致核心的价值理念被摧毁,易产生政治合法性危机和精神危机。”(26)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正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却如双刃剑一样,也具有很好的正功能。比如,它可以告诉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明了下一步的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矛盾事件还可以释放社会上一些不满的情绪,因为矛盾和冲突不能掩盖、压制,而应让它显现、表现出来,这是“安全阀”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而群体性事件在这点上就可以对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化解作用,防止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局性危机甚至动荡,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这种事件发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为好事。”(27)
注释:
①(21)(2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②(4)(2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57、365、353、395页。
③⑤《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66、758页。
⑥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18页。
⑦(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5、755页。
⑧邓伟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2页。
⑨(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5页。
⑩王俊诠:《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范式转换的新取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11)王燕飞:《“十一五”期间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思路、近期目标及对策思考》,《昆明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2)A·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的知识、财富和暴力》,刘炳章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第271页。
(1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
(15)赵凌:《社科院报告称中国已形成上访文化》,《南方周末》,2007年4月5日。
(16)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求是》,2007年第3期。
(17)丁武:《转型时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析》,《体制改革》,2009年第9期。
(18)李永宁:《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形成困境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1期。
(19)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57页。
(20)(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40页。
(23)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02页。
(25)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6期。
(26)陆学艺等:《中国社会形势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
(27)《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