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性别问题--来自中国22个村庄的快速实证研究_农民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性别问题--来自中国22个村庄的快速实证研究_农民论文

论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性别问题——来自全国22个村的快速实证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农村土地论文,性别论文,快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政策的制定以及土地分配政策的实施,始终都面临着有关公平 与效率的双重挑战。但我们仍可以说我国土地政策的制定始终力争把握确保整体公平的基本 原则。有关农村土地分配与性别平等问题的研究很少,朱玲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分配中的 性别平等虽然在法律上和经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这些制度在细节上的漏洞,使离婚妇 女缺少地权保障,错过村社土地调整机会的婚嫁迁移妇女及其子女暂时无地。”这事实上证 明 了,假定保障全体农村人口平等获得土地,并不意味着公平在农村社区的真正实现,因为 常规分析框架中缺乏对一个不平等的性别结构的承认。妇联组织及其刊物和报纸从妇女权益 的角度,多次对妇女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现象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对绝大部分农民来讲,土地是他(她)们的命脉,这是因为土地对农民来讲有着多重功能: ①在许多以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农村社区,土地是农民食物安全的保障;②土地 是农民获得收入的最重要的资产;③在非农就业不发达地区,依靠土地的农业生产是农民就 业的主要途径;④建设在社区土地上的住房是农民的居住场所等。土地对农民如此重要,但 是不是所有农民都对土地公平和平等地拥有权利了呢?占农民总数约一半的妇女是否对土地 公平和平等拥有权利了呢?本文基于对全国15个省、区22个村的快速实证调查,对土地分配 中的性别公平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希望能获得进一步开展研究的理论假设。

一、土地分配中的性别问题

2001年2月,笔者通过对15个省、区(包括浙江、福建、海南、山东、广西、陕西、山西、 新疆、甘肃、四川、湖北、江西、云南、河南和黑龙江)的非抽样的22个村调查,初步发现 :①土地分配政策本身是性别中性的,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分配的原则是基于农村家庭人口 的数量来确定的,人均土地的多少以及质量的高低基本上是在公平的原则下分配的。事实上 ,这是妇女能在土地调整中获得土地的前提,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即使发生土地调整,妇 女也没有机会获得公平的土地权益。②不同性别对土地的最终拥有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分化。

表1 22个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获得情况快速调查结果

调查的人数

无地女性无地男性

人数 百分比(%)人数 百分比(%)

19163人

494 5 196 2

163名已婚妇女 51 32 — —

45名1995年以后结婚的妇女36 80 — —

表2 1984年和1999年两个村中妇女土地权状况调查

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北村 江西省彭泽县芙蓉墩镇王联村

最后一次土地调整的时间1984年

 1999年

村中农户总数 315户

 1016户

村中人口总数 1588人

 4200人

其中:男性人口总数835人

 2029人

女性人口总数

753人

 2171人

无地人口总数 284人

 (无数据)

没有土地的女性总数180人

 31人

没有土地的女性占全村人口的百分比(%) 11

 0.74

快速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性别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上是不平等的,在19,163人口中,有5% 的女性没有土地,而相应的,只有2%的男性没有土地。对163名已婚妇女的访谈调查发现, 有32%的妇女没有土地。对45名1995年以后结婚的妇女的访谈调查发现,有高达80%的妇女没 有土地。

该调查显示,随着调查样本向妇女、已婚妇女、近期结婚妇女集中,无地妇女的比例急骤 上升,而且,无地妇女主要为新近结婚的妇女。该调查为建立起一个有关土地分配中性别不 公平问题的假设提供了证据,这个假设的主要观点是,土地分配中的性别不公平主要来源于 土地作为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的特殊属性与婚嫁带来的人口流动之间的矛盾,以及耕地稀缺 条件下土地分配的困难,同时,土地分配政策中的性别不敏感加剧了土地分配中的性别不平 等。

二、若干结果的分析及结论

(一)土地调整与妇女能否获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最基本原则是承包权的稳定。由于小规模农户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及农地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向土地不断追加投入被视为农地保护性利用的主要措施。研 究和政策均假定家庭的长期性土地权益既有利于增加农民对土地政策的信心,也有利于对土 地的保护性利用,因此,国家土地政策趋向于长期性的稳定不变,即所谓的“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而且,“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虽 然这一政策的制定出于整体社会公平的框架,但如前所述,在性别公平方面却是含糊不清的 。调查发现,是否进行土地调整,以及土地调整的次数与妇女是否获得土地使用权存在相关 关系。

表2清楚地反映了土地调整次数与妇女获得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关系。这表明,现行以土 地稳定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分配政策存在着性别公平与平等的实施缺陷。“大稳定,灵活调整 ”可能更有利于土地获得性别平等。

(二)在土地调整中妇女获得土地的质量与数量

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的性别公平不仅反映在妇女能否获得土地,还反映在妇女获得土地的质 量与数量上。下面就根据实地调查中的案例说明这一问题。

(1)青海省湟中县的某村,在进行土地小调整时,嫁来媳妇的地均为二等以下的地。只有在 土地大调整时,才人人平等。

(2)四川省宜宾县的某村,1985年进行土地调整时,妇女分配到的土地要瘦一些,零散一些 ;在 1990年的土地小调整中,有的妇女分到的土地是荒地开垦出来的。

(3)浙江省武义县的某村,1996年的土地大调整中,是按人口定量分配土地(男人325公斤/ 人,女人301公斤/人),因此水田分配上,男人所分水田较多。

(4)江西省彭泽县的某村,在1983年的第一轮分配中(土地包产到户),人均分配土地面积0.55亩。2000年的土地延包,原承包人口仍人均0.55亩,但新增人口人均0.45亩,这是根据新 增人口不得超过原分配土地面积的原则而定的。其中,新增人口包括外嫁来的媳妇和1983年 以后出生的人口。

(三)源于婚嫁习俗的乡土制度安排与妇女土地权的获得

土地分配中的性别不公平和不平等与源于婚嫁习俗的乡土制度安排密切相关,正如下面两 个案例所反映的情况。

(1)山西省平遥县某村,分配土地时,往往分给男孩好地,分给女孩差地。当地人认为:女 孩出嫁后土地要被大队收回,这样做是为了让男孩(也就是家庭)拥有好地。

(2)青海省湟中县某村,每次土地调整时,年满18周岁的未婚女子的土地使用权都将被收回 ,其土地分给其他无地的人。

(四)乡土制度安排中力图获得性别公平的案例

虽然在土地分配中不利于性别平等的案例很多,但与此同时,乡土制度安排也存在力图获 得性别公平的案例。下面是涉及到人口及人口变动的两个村的村规民约的实例,为我们思考 如何解决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权的问题提供了积极的参考。

(1)湖北省十堰市茅塔乡康家村,对性别以及土地分配政策没有正式文件,但具体操作是按 照以下原则进行的:①新娶的媳妇由村里的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给予耕种,土地质量与本村 村民没有差别;②外嫁的姑娘,土地收回,作为村里的机动地;③本村内的嫁娶,尽可能 在土地调整时按就近原则调整,质量不变;④小孩的土地,0~12岁为成年人的三成;12~1 6岁为成年人的七成;16岁后与成年人相同;⑤当机动地不足时,以妇女、老人、小孩的顺 序分配。

(2)四川省宜宾县合什镇高咀村在1990年的土地小调整中规定:“死亡、迁出人口退地,新 增人口进地。在土地实在不够时,无地人口就吃‘机动粮’:是指土地不够时,对没有土地 的人补粮,每年230公斤/人,由村民小组负责协调。”

不论是国家的土地制度政策,还是社区的乡规民约,都面对着这样两个现实:第一,由于 农村耕地的高度稀缺性以及耕地对农户生计的不可替代性,因此,获得土地是社会公平的重 要标志;第二,土地是不可移动的资产,是非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分配中由于婚 嫁所发生的人口流动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加之土地政策的性别不敏感,以及乡规民约中的 性别歧视,都造成了部分妇女无法获得土地的现实。

三、农村男性和女性对土地分配政策中的性别问题的看法

土地与绝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民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他们的现实 问题与现实需求,而这也应该是研究人员所应关注和政策制定人员所应重视的。这里未做任 何统计分析,只是分别将男性和女性对土地分配政策中的性别问题的看法做了罗列。

表3 男农民和女农民对土地分配政策中的性别问题的看法

女农民的看法; 男农民的看法:

没地不公平 土地分配中男女应该平等

不知道地是怎么分的 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平等是

3年分一次时间太长,希望土地变动周期偏短 其它一切妇权平等的前提与保障

没土地的新媳妇也必须交各种税款及摊派,不合理土地分配中男女是平等的

反正别的妇女也没分到,当然没什么意见妇女的土地分配少而且质量差,

第三组给怀孕的妇女分两份土地,而第四组不给怀但没有对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孕的妇女土地女性土地应少于男性

在家中没有发言权,地位不平等妇女不应该在土地的数量和

质量上同男性村民竞争

夫妻发生矛盾时,丈夫骂妻子没土地,只顾“白吃” 应优先考虑男性村民的利益,在

此基础上再考虑妇女的权利

只要有人口流动就有差异

希望土地早点调整,这样儿媳/妻 子就早点有地

从表3可以看出:①男性和女性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是有差异的,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性别与发 展理论中有关“性别体验”的观点,即:男性或女性的生活体验及由此得出的看法是另一性 别所无法代言的。②除了一位妇女持“反正别的妇女也没分到,当然没什么意见”的态度之 外,其他发表意见的妇女均对土地分配现状及其影响提出了意见。③男性中的看法可以分成 三类:一是,认为土地分配中男女应该平等;二是,认为土地分配中男女就是应该不平等; 三是,认为虽然土地分配中男女是不平等的,但与妇女地位无关。

村民委员会是土地分配的决策和执行层次,笔者在阅读一些市(县)、乡村的“二轮承包” 的做法的文件中发现,许多文件中都强调了土地分配的原则和做法要有全村2/3或80%以上的 人口的同意。这样,在没有有利于妇女的国家政策的强制性的约束下,男性村民和已分到土 地的女性村民的看法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妇女的土地权是一个涉及到法律、政策 、社区决策、性别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那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但首要应该关注的是政策的性别敏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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