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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若干判断
1.关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模式。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据有关部门测算,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结果大体如下:1978年国家所得占32%,集体所得占18%,个人所得占50%;到1995年国家所得占11%,集体所得占20%,个人所得占69%。
在改革开放的17年间,国家所得的份额减少了21个百分点,集体所得上升了2个百分点,个人所得上升了19个百分点,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成分。比如国宜得份额下降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下降幅度太大了;集体所得增加得太少了;个人所得增加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上升幅度太大了。我个人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到2000年国家所得份额上调到14%,集体所得份额上调到24%,个人所得份额下调到63%左右比较合适。建立和明确合理的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有利于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并有利于掌握有关措施实施的力度。
2.企业内部分配的约束机制亟待加强。从分配关系看,国家所得、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表现为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三个利益群体。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企业和个人又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三个层次。现在是层次越高,所得份额越少。企业和个人,对国家都存在偷漏税行为,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内部分配上又对个人特别照顾。如果说,国民收入分配存在向个人倾斜问题的话,那么问题就主要出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向个人倾斜这一点上,这也是国有企业利润下降的一个原因。工效挂钩挂赢不挂亏,就是有力的证明。因此,完善初次分配大有文章可做。强化企业内部分配的约束机制,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狠下功夫,保护和明确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国有资产不流失。
3.再分配的力度不到位。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到2%。发达国家的再分配力度在20—30%之间,尽管这个数字不完全可比,但是如此之低的再分配比例无论如何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调控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格局。加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的措施,就是加大各种税收(企业直接税收除外)调节的力度,同时关于税收的执法力度也要跟上去。
4.地下经济影响严重。我们在分析个人收入与消费时,常常发现居民消费加上居民金融资产往往大于即期的个人收入。有人解释为国民收入超分配,也有人认为国民收入不可能超分配,其实如果我们考虑到地下经济的影响,就会找到更加准确的答案。有人认为,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大约为常规统计部分的20%。比如前不久揭露的山西地下钱庄和深圳出口谝税事件,就是地下经济某些侧面的反映。规范市场经济,打击地下经济,也有利于增加国家所得和企业所得。
5.预算外收入膨胀。据有关部门估计,各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1995年一年的乱收费规模大约在5000亿左右,其中,大部分转化为职工福利和个人收入。加强对预算外收入的管理,有利于增加国家所得,降低个人所得。
6.金融资产收益显著。据有关部门分析,1995年居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3000亿元,有关债券利息、红利和股息大约为1000亿元,这4000亿元收入占同期个人收入的10.53%。而在1978年,居民金融资产收入只占到个人收入的0.31%。由于金融资产占有差距大于居民收入差距,金融资产收益对居民收入差距带来不可忽视的“马太效应”。对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与此同时,1995年城镇贫困人口有1300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这个群体的扩大,与高收入群体纸醉金迷的生活构成强烈的反差。通过再分配,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关注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改善他们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在市场经济中,贫困不仅仅是个人因素造成的,更多的是社会因素造成,国家有义务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点认识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是一个党中央、国务院和老百姓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早在“八五”初期,政府一些有关部门就开始注重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但是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却象街鼠一样在人们的喊打声中一天一天硕大起来。这个事实说明,一方面决定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很多、情况很复杂,另一方面调控居民收入差距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出台一些新的措施。
从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来看,主要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许多历史的、地缘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在5年、10年乃至15年的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特别是在发达地区已经崛起以后,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就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缩小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要从长计议,不宜也不可能射点球。
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也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希望居民收入增加越多、越快越好,认为“高收入、高物价会带来高增长、高效益”,作为父母官也大都高喊“藏富于民”。这无疑是给中央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制造了难度和摩擦。
我个人认为,调节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应该打曲线球。可以考虑建立地区发展基金的办法,通过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欧盟就有这样的做法,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它的作用也不仅仅在于此)。对那些居民收入较高的地区,应该缴纳一定比例的地区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使用,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发达地区提供这笔基金,一是要提倡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从中收益。比如,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后,对缓解民工潮的冲击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就会使发达地区收益;对于欠发达地区一些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如乡镇企业)进行治理,也可以使得发达地区间接受益。
而对于非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即属地居民收入差距),调节起来难度也不小。这几年属地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不断扩大,其中有其惯性在起作用,即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马太效应”。因为,收入越高的居民,积蓄越多;积蓄越多,投资的方式越多;投资越多,资金收益也就越多。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我们不可能取消诸如利息、红利等资金收入,而且有些现在还是免征所得税的。我个人认为,对利息收入应该中止“暂时免征所得税”。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弱化居民收入差距积累所产生的惯性。对利息开征所得税,可以考虑与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同步进行。另外,要加快税制改革,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尽快实现由分项征收到综合征收的转变,加强依法调节过高收入的效果。
调节属地居民收入差距,我们过去往往只注重或者是过多地注重降低过高收入,其实提高过低收入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国家要加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就必须要求地方行政首长象抓“来袋子”、“菜篮子”工程一样,对过低收入者实行补贴。不能光在过年过节时送温暖,要一年365天天都送温暖。建立城镇贫困线的工作,可以结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进行。我们对低收入者的救济工作一直在开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救济的面太窄。比如,美国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的补贴面已经占到总人口的13.5%。扩大救济补贴面实际上有一个提高享受救济标准的问题,现在是应该下决心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处理这个问题“急不得、迟不行”,急了欲速则不达,迟了贻误战机。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各级政府部门对此只有常抓不懈,才能见成效。我个人预计,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工作,15年初见成效,30年大见成效。前15年,主要解决属地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后15年,主要解决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问题。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些对策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国民生产总值角度来看,收入分配已明显向个人倾斜,并呈继续强化之势。国家所得比重下降过多,财政状况不佳,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实力弱化。二是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在短期内很难控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今后5—15年制定收入分配原则和收入分配政策必须考虑的首选问题。
谈到解决问题的对策,从收入分配原则上看,无疑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但是,要加强对功能性收入分配体系的宏观调控,使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保持合理的状态。
在劳动报酬方面:(1)要加快推行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的进程,逐步扩大货币性收入,减少实物和福利性收入,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及规范性;(2)认真执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全面出台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薪劳动者的收入权益;(3)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将计税工资与工效挂钩结合起来,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机制;并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有步骤地推行劳资双方参与的企业谈判工资制度;(4)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及其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在适当时候出台地区津贴;(5)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逐步完善其工资制度,使知识分子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在其他分配方面,要通过规范和完善现有分配方式,使其他生产要素按有关法规公平参与收益分配:(1)加强对国有资源的管理,租借、使用国有资源(如矿山、森林、水域等)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国家缴纳资源税和补偿税;(2)要对土地的收益进行限制,超过一定增值比例的部分应上缴国家;(3)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产权交易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被低估,以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4)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从收入分配政策上看,要继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1)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户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通过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起到限制非法收入、维护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作用;(2)改进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有明显改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个人所得税应尽快向综合所得税制,按年计征的目标过渡;(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一方面可以激励居民靠勤劳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财产向少数人集中;(4)要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5)要对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及部门的收益进行必要的调节,减少其职工的过高收入;(6)要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贫困线,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有效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