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川苗族人口的历史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苗族论文,人口论文,历史论文,论四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苗族是一个勤劳智慧的民族,研究苗族的人口问题,无疑有利于苗族的发展。本文仅就四川苗族的人口演变论述于下,抛砖引玉,以期加强对四川苗族的研究。
一、人口分布和变化
苗族是四川省人口较多的兄弟民族之一,1990年7月1日止的全国人口统计,四川省有苗族535923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49%,为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0.96%,占全国同期统计苗族总人口的7.24%。
四川苗族主要分布在以下地区:宜宾地区有苗族62103人,泸州市有苗族54719人,上述地市几乎县县有苗族,尤以筠连、珙、兴文、叙永、古蔺等县最集中。黔江地区有苗族391393人,主要集中在彭水、黔江、秀山、酉阳等县。涪陵地区有2055人;乐山市有2539人;攀枝花市有2859人;重庆市有5405人;成都市有苗族1064人;凉山州有10235人。全省各地市苗族分布数见下表:
四川省苗族人口分布表
单位:人地区别
人口数 地区别 人口数全省合计
535923
乐山市 2539成都市
1064
内江市
849重庆市
5405
德阳市
145攀枝花市
2859
绵阳市
227泸州市
54719
广元市
37自贡市
268
遂宁市
364宜宾地区
62103
雅安地区
187涪陵地区
2055
黔江地区 391393万县地区
156
甘孜州
165达县地区
214
阿坝州
263南充地区
736
凉山州
10235
(资料来源: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
川南、川东南的苗族占四川省苗族的95%以上。苗族分布特点是与其它民族交错杂居,且又聚族而居;换言之,苗族与各民族杂居,杂居中又相对保持小块地区的聚居。
1949年以前,中央王朝和国民党政府以及地方统治者不承认苗族,苗族被视为“蛮夷”、“边民”。关于苗族人口从未有过正式统计。少数从事研究边疆民族的学者对四川省苗族有一个概略估计数,如王文萱1939年在《边声月刊》上著文说“川苗分布于川江南岸,为叙州府属的横江流域一带,山间多于城镇,约4、5万人,属白苗,又呼川苗。川东南角的酉阳、黔江等处亦散居有少数苗人,系湖南红苗之分支”。此前的1936年,作者林名均在《川苗概况》中亦说,苗族在四川约有5万人(林文所指地理范围主要是川南)。
直至新中国诞生,苗族才结束了不被承认的命运,政治上翻了身,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人口数量规模才有了科学的确认。建国初期,四川苗区也与其他兄弟民族地区一样,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调查,从而初步得知川南苗族有65561人,川东南有1万余人。紧随其后,全国相继开展了4次人口普查工作,四川苗族人口数量得到科学的统计。从此,四川苗族人口数量告别了无准确记载的历史,同时也为研究苗族人口状况和计划生育管理等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四川苗族人口历次普查结果如下:
4次人口普查四川苗族人口表
单位:人普查时间
人口数 占全省总人口的百分比 增长百分比第1次1953年
83782
0.13第2次1964年
85736
0.13
2.33第3次1982年
355335
0.36
314.45第4次1990年
535923
0.49
49.65
人口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人口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受到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三大因素的影响。四川苗族也不例外,其人口规模的演变在不同的时期因其三大因素的制约而呈现出不同的轨迹。苗族人口的自然增长也因妇女生育率、婴幼儿死亡率,以及医疗卫生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其演迹过程为,从“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到“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1949年以后,人口学者在调查苗族妇女生育率状况中得知,40岁以上的苗族妇女表现出高生育率特点。1981年至1982年,四川大学人口所调查川东南、川南苗族已婚妇女228人,除14人不育或新婚未育外,其余214人共计生育子女1082个(尚不包括流产和异常生育的怪胎、死产数),其中50岁以上的妇女人均生育6.3个,生育8个的占21%,生育10个的占8.87%,最多者生育达15个。从50岁以上妇女生育情况和多胎生育期长的情况说明,苗族人口起码在1949年前后,仍然表现出高出生率,同期川南苗族的婴幼儿死亡率在60%以上,而解放初期全国婴幼儿死亡率在20%左右(见《卫生与生活》1988年3月16日)。1943年胡庆钧先生在川南叙永县调查时记录:“叙永苗族比较接近稳定类,15岁以下人口之百分比为36.22,介于增多类与稳定类人口之间,此因15至49岁年龄组人口减少,只占总数百分之47.35,但5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为16.5,极近稳定类,由此可见,此类高生育高死亡率之稳定形式,与瑞典之低生育低死亡率之稳定型或不同。在调查时,当地许多苗民都诉说他们的人丁如何不旺,以之与苗族历来发展的情形推比,似都与我们的分析相合”。因此推论,20世纪50年代初以前,四川苗族人口的自然增长特点是,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缓慢。
新中国的四川苗族人口呈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轨迹。据四川大学人口研究所对川东南、川南的调查得知,苗族50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人均生育达4.4个,可见妇女高生育在解放后保持很久。而且解放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绝大多数是贫苦农民的苗族,经济上有所翻身,生产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卫生状况不断改善,近亲通婚的旧俗也随之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82的四川苗族的预期寿命为63.34岁,只比全省低0.85岁,高于省内的彝、藏等民族。这些都有助于人口的较快增长。社会变动也是人口增长的因素之一,这里专指改变民族成份引起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的变动。新中国建立后,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深入苗族人心,许多过去被迫改变民族成份的苗族,重新得到恢复。尤其在1976年以后,民族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民族政策进一步落实,恢复民族成份对苗族人口数量的增加产生了直接影响。突出表现在川东南,1981年初到1989年春,有28万余人恢复或更正为苗族。以后秀山、酉阳、黔江、彭水相继建立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人口迅速增长。80年代以来,苗族地区开始注意抓计划生育工作,1982年人口普查时,苗族人口出生率是19.7%,低于同期的四川彝、羌、藏、土家等民族,接近汉族的水平。1991年黔江地区计划生育率为96.6%,一孩生育率达70.01%,居住着苗、土家、汉等民族的黔江地区建立了县、区、乡、村计划生育网络体系,配齐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抓计划生育工作。许多苗族实现了移风易俗,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由此可见,苗族计划生育已见成效,虽与国家要求的12‰自然增长率有差距,但苗族人口发展将不再是高出生的特点,她将进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计划增长的轨道。
二、苗族人口类型
实现民族兴旺发达,须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即人口的数量和质量要与资源配置、经济发展相一致。介绍四川苗族的人口类型特征,旨在认识人口变迁过程,以助于制定相应的人口政策,保证民族的发展。鉴于苗族人口资料明显偏少,这里只好就苗族部分地区的典型调查材料,勾画其人口类型的大致轮廓。
根据年龄中位数划分人口年龄构成的三项指标评价(即年龄中位数在20岁以下属年龄人口型,年龄中位数在20~30岁之间属成年人口型,在30岁以上属老年人口型),1982年川东南和川南苗族的年龄中位数为16.55岁,老年人口比重为4.5%,少年儿童人口比重为43.05%,显然属年轻型人口。而1943年川南叙永苗族的年龄中位数是28.45岁,15岁以下人口百分比是36.22,50岁以上人口比重是16.5%,属成年型人口。将上述两个时间的情况作比较,虽有一定的地域局限,但就基本的内外环境看二者都具有代表性。按桑德巴尔模式衡量,可见其变化趋势。
1943年和1982年苗族人口年龄构成(%)
表中可见,1943年苗族人口类型介于稳定型与增加型之间,应属过渡型人口。相隔39年后,即解放后苗族获得人口迅速发展的社会条件,因而迈入人口增加型是确定无疑的。
人口增长过快,也带来负面。人口年龄构成轻,抚养系数自然就高。1982年0至30岁的苗族人口比重,川南苗族约占70.1%,川东南约占67.4%,说明绝大多数苗族人口是解放后出生的。这种现象造成苗族总抚养比为90%,其中少儿抚养比高达82%。换言之,100个劳动年龄人口要抚养90个已不具备或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口。而1982年四川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负担系数为86.31%,全省人口的社会负担系数为64.1%,苗族人口情况显然偏高。另外,苗族15岁以上适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1982年为60.14%,适婚人口的性比例是121(即女性为100,男性为121),与四川汉、羌、彝族相比偏高。
苗族人口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百分比1982年低于四川62.25%的平均水平,拥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每千人中拥有大学程度的人数,全省是4.31人,苗族为0.85人。另外据1990年公布的四川省高级专家名录记载,全省获高级职称的苗族29人。苗族人口职业构成以大农业人口为主体。平均每万在业人口中大致有9600人务农,从事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人员比重低于0.4%。这些情况与四川平均数比较,苗族均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更详尽知晓苗族人口性别、年龄和文化构成情况,这里将川南古蔺县苗族人口数列举于下。1982年古蔺有苗族23394人,占该县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9.38%,与1964年的15159人比,增长55.98%。以下是古蔺苗族居住较集中的3个乡的人口数据。
古蔺县白沙、德耀、箭竹三个乡的少数民族性别、年龄构成表(1982年)
注:表内三个乡的少数民族以苗族为主,故数据基本反映出苗族的情况。
上表说明1、前两个年龄组的男性比例偏高。2、年龄构成属年轻型。3、社会负担系数偏高,0至15岁儿童负担系数占71.88%。
古蔺县白沙、德耀、箭竹三个乡少数民族人口文化构成表(1982年)
上表说明1、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18%,12周岁以上文盲半文盲占42.79%。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8.29%,占总劳动力的17%。3、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中,男性占69.31%,女性占30.69%。12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中男性占38.41%,女性占61.59%。以上三个乡的人口情况可基本反映该县苗族的性别、年龄和文化构成特点,也与四川苗族人口的基本情形相吻合。
三、人口再生产与婚姻家庭
人口再生产通过婚姻家庭来实现,婚姻与生育有直接依存关系,是制约人口再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的单位。该部份将从人口学的角度描述苗族人口变迁中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内容。
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统计,苗族人口的婚姻特点是未婚人口比例较低,有配偶人口的比例较高,离婚人口比例较低,丧偶人口一般女性为男性的两倍。
苗族不同婚姻状况人口占同龄人口比重表(1982年)%
我们从上表可见,苗族15~19岁组男女未婚比为98%,旧有的早婚现象已明显减少。20岁以上的年龄组未婚比不断下降,女性在20至30岁内基本已婚,到50岁以上人口未婚比更小,男性不到2.5%,女性不到2%,这些大致反映出苗族人口的未婚状况。关于有偶状况,观察男性25~59岁,女性20至59岁有配偶者的比例分别是87.48%、90.32%。表明男女人口在青壮年时期大部分家庭生活较正常,婚姻家庭关系较稳定。关于丧偶状况,苗族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重为7.16%,低于省内汉、羌、土家、彝、藏等民族。但女性丧偶比重大于男性两倍左右,反映出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关于离婚状况,每一千名适龄女性的离婚数为2.1人,男性略高于女性,在25岁以前的低龄组中苗族尚未出现离婚人口。离婚人口占适婚人口比重小的原因,一方面传统观念不主张离婚,对妇女要求从一而终。而男性离婚比重大于女性,男性离婚后再婚,按习俗付出经济代价更大,觅偶困难,再婚比例低于女性。
苗区解放后到1982年苗族人口婚姻有以下变化特点。1950年苗族男性15至19岁人口50%已婚,到1982年已婚比重下降为3.87%,同期同年龄组每100名苗族妇女中的已婚者由50.75下降到9.35人。结论是早婚人口比重大幅度减少。可参考下表:
1950年、1982年苗族有配偶者比重(%)
1949年至1982年,苗族男女平均初婚年龄分别增长2.83岁和1.04岁。结论是平均初婚年龄逐步上升。参考下表:
苗族男女平均初婚年龄变动情况 单位:岁
以上两个变化特点,使15岁以上男女适婚人口的婚姻状况出现未婚者比例上升,男女增长幅度均为10个百分点以上。有配偶者的比例则有所下降,男性减少幅度为10个百分点,女性下降6至16个百分点之间,而20至59岁的男女有偶比例仍然较高,女性有上升态势。参考下表和1950年、1982年苗族有配偶者比重表。
1950年和1982年苗族未婚者比重表(%)
苗族地区获得解放后,政治经济文化逐步提高,晚婚观念逐渐树立,新的人口婚姻状况对人口再生产产生了好的影响。
1981年四川苗族的总和生育率为3.47,人口出生率为19.7%,比同期的彝、羌、藏、土家等民族都低,接近汉族水平。同期苗族20至29岁组妇女平均累计生育子女人数为1.41%,30至39岁组为3.76%,反映出实行人口有计划生育后,妇女高出生率状况已下降。参考下表:
苗族妇女平均累计生育子女人数表(1981年)年龄组 15-19岁 20-29 30-39 40-49 50-59 60-69百分比 0.01
1.41 3.76 5.80 6.01 5.03
1982年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统计苗族1066户,其中民族间通婚户达441户,比重为41.37%,仅次于土家族,高于羌、藏、彝民族。民族间通婚有利于民族人口素质提高,有利于苗族人口的发展。因为在正确执行民族政策的前提下,不仅可使婚姻问题易于摆脱某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和某些性别构成不平衡的影响,有助于婚配关系协调,从而有利于人口增长。苗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主要集中于苗汉之间,由于少数民族政策的落实,通婚后的后代主要选择苗族成份。这也成为苗族人口增长的又一因素。
不可否认传统婚姻生育观和传统习俗对人口再生产也有负面作用。例如,苗族过去注重多子多福,认为生育孩子是传宗接代,老有所养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而产生高出生现象。迄今这些观念仍不同程度的有所保留。苗族历史上的姑舅表优先婚习俗至今仍有影响,1981年和1982年川东南、川南的调查材料表明,已婚妇女中属姑舅表通婚的大约占27.2%,以年龄分,50岁以上占70.96%,50岁以下只占29.04%。可见这种近亲通婚习俗过去普遍存在,如今已趋减弱。近亲通婚无疑不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通常情况下,家庭结构及规模的大小和人们生育子女的数量成正比例关系。四川苗族以两代家庭户为主,三代家庭户占相当比重。苗族以农为主,传统农业要求家庭担负生产、生育、教育和消费四种职能。家庭是生产单位,要依靠劳动力增加收入,传统家庭的多子女观在苗族中仍有深厚的基础。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的苗族二代家庭户与近代工业社会的核心家庭多种职能被社会取代,对人口数量追求已被人口质量的追求所取代是不相同的。但是1949年以来苗族二代和三代家庭户比重上升,见下表:
1950年和1982年苗族家庭类型结构变化比重表(%)
调查总户数 夫妻户 二代户 三代户 单身户 其他1950年 387
8.78 65.37 18.61
6.72 0.521982年 601
4.66 68.72 22.29
4.16 0.17
家庭结构的简化,意味着老年人对子女的影响日益削弱,两代家庭中的年轻夫妇经过工作较能接受计划生育观,是生育率有降低可能的一个有利因素。事实证明,1981年苗族每千名育龄妇女平均全年生育婴儿92人,低于四川省内彝、藏、羌、土家等少数民族,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已成总体下降趋势。
结语:苗族为四川省14个世居的少数民族之一,建国后的人口数量和在四川人口中的比重发生了变化,她从解放初期不到10万人发展到1982年的35万余人,到1990年达53万余人,比1982年增长49.65%。绝大多数苗族与汉族、土家族杂居,主要分布在川东南、川南和重庆市等地。一部分与彝、藏、傈僳、纳西族杂居共处,分布在凉山州、乐山市、攀枝花市。在川东南苗区,本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两胎,坚决杜绝多胎,在川南苗族地区实行农村苗族可生二胎,城镇的苗族与其它民族一样。1984年川东南苗族实行“农村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二胎。”〈注:黔江行署(84)58号文件〉分布在其他地区的苗族则与当地少数民族实行同样的人口政策。这样既体现了民族特点,也体现了地区特点。处于增长型的四川苗族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全省,而劳动生产率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则慢于全省。若人口发展先于经济繁荣,必然加重社会负担。苗族主要居住于农村和边远地区,自给性生产和小农观念依然浓厚,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离不开土地和人,历史上把穷归咎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即人丁不旺,客观上这些观念没有消失。年轻型苗族人口中很多是60至70年代出生的,如今已进入婚育期,随之而来的是生育高峰期,结合苗区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是符合民族人口发展实际的。苗区各地随着2000年综合规划的分期运作,使未来四川苗族的人口发展日趋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