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国家政府理论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国家政府理论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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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南。本文拟对这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作一考察,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这对指导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

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一朝一夕创建的,而是随着他们所处时代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随着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的成熟,随着他们如何对待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思想的成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最早可上溯到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就曾无情揭露和抨击过普鲁士反动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提出了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主张。但是,这时马克思尚未把这一主张与无产阶级政权及其形式联系起来。到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第一次全面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不朽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无产阶级要完成推翻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必须首先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的思想。1847年6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写道:“实现财产占有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9页。)同年十月,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中指出,“哪里的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中,哪里的无产阶级就必须推翻它,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页。)几乎与此同时,恩格斯又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首先无产阶级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1848年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把他们的世界观公诸于世的划时代文献《共产党宣言》中,更为明确的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马恩这里的意思很清楚,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民主制度”同无产阶级达到“政治解放”、本身“成为权力”,“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统治”是同一含义。可见他们主要是从国体的意义上论述民主这一概念的,这表明他们关于未来无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的思想已经基本形成。但是,这时他们并未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更没有涉及到无产阶级通过何种政权形式(政体)来实现自己统治的问题。

《共产党宣言》问世不久,欧洲爆发了波澜壮阔的1848年革命,这场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革命,但革命的特点是无产阶级带着自己的要求登上政治舞台,成为革命的主力军。马克思恩格斯及时对革命的经验作了全面科学的总结。他们尤其注意法国革命,因为法国革命是这场席卷欧洲大陆的革命风暴的中心。在法国二月革命中,作为革命的主力军的法国工人阶级不仅推翻了金融资产阶级独占统治的君主国,而且他们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资产阶级共和国和资产阶级君主国一样都是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因此,工人阶级在争得共和国以后,就宣布它为能保证劳动解放的“社会共和国”。但起初他们对如何实现这种“社会共和国”只有模糊意向,以为只要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共和国政府,迫使它采取一些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措施,就能摆脱剥削与压迫。然而这个共和国的实质是工业资本家和金融贵族的联合统治,它以一系列迫害工人的行为证明了它的资产阶级性质。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社会共和国”,巴黎工人阶级发动“六月起义”,却遭到资产阶级的血腥镇压。二月革命和六月起义为马克思恩格斯论述无产阶级国家及其政体形式的问题提供宝贵的经验。马克思在《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这两篇著作中,不仅首次提出了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实行“工人阶级专政”的口号,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即使是废除君主制后建立起来的共和国,其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还指出,无产阶级争取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的斗争和争得共和制度并不是没有意义的。相反,无产阶级必须“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的工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7页。),建立“社会共和国”。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及时总结法国二月革命和六月起义的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十分重视自己祖国德意志的革命。革命前夕的德国,资本主义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政治上的封建专制和分裂割据却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遭受着资本家和封建主双重压迫的工人阶级迫切要求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民主共和国。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了《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及时提出了无产阶级在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基本任务就是,结束沿袭数百年之久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分裂割据状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页,着重号为引者加。)同时,他们还主张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应该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阶段的上述论断包含着以下二个重要思想:

1、资产阶级共和国仍然是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但它对无产阶级来说,却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最好的国家形式。这一思想还表现在1849年2月马克思所写的《科伦日报选集》中这样一段话:“小资产者和农民,尤其是无产者,是否能找到一种比民主共和国更好的国家制度形式来保卫自己的利益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56页。)马克思的答案是否定的。

2、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主张把资产阶级共和国变为无产阶级共和国,即“社会共和国”。也就是说,他们已经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应是民主共和制。这标志着他们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的一次突破。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把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当作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和一般原则,至于这一形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特征?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十三年之后,当巴黎无产阶级用革命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的政权——巴黎公社时,马克思恩格斯抱着极大的兴趣和热情,立刻对公社进行研究,特别是马克思以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正确性和惊人的速度,在公社失败后仅两天就完成了全面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杰作《法兰西内战》,其中对公社政权形式建设的经验作了尤为深刻的总结,从而把他和恩格斯所初步阐述的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提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马克思惊喜地发现,巴黎公社就是1848年革命以来工人阶级长期憧憬但只有模糊意向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就是无产阶级国家适宜的政治形式。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第一,它是建立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基础上,是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正因为它以谋求“社会解放”为伟大目标,所以它是“社会共和国”。体现这一阶段内容的政权形式必须是真正民主的,因此,马克思说:“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页。)

第二,它实行普选制、监督制和随时撤换制。公社由巴黎各区普选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是工人阶级的代表。警察、法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以撤换。总之,一切社会公职“应当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这些勤务员是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9页。)马克思对公社的这些彻底民主原则给予高度评价:

1、它是对资产阶级议会选举的否定,确保公职人员的公仆本色。马克思明确划清了公社的普选制制同资产阶级议会选举的界限,他指出:“普选权在以前一直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年,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页。)因此,资产阶级议会选举制不过是资产阶级通过人民之手把自己的代理人推上议员的宝座,它始终是粉饰和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它的实质:“为了每隔二年或三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页。)同时,议员不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不接受选民的监督,他们是一经选出就和选民完全脱离的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而公社的普选制已经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个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人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而且,公社的普选制又和监督制、随时撤换制紧密结合起来,被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必须对选民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不称职者可随时予以撤换。因此,它不仅从政权形式方面有效地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极少数特权者把持的资产阶级选举制的反动、虚伪的性质,确保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

2、它打破了对国家的迷信。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公社的普选制、监督制和随时撤换制在改造旧的官僚国家机器中所发生的根本变革:“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事情,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高俸厚禄的阿谀之徒、闲职人员等高位权贵们,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其实,这是统治阶级制造的一种愚昧,他们人为地把人分成若干等级,国家管理似乎只能由最高一级的人担任,现有公社的普选制根本否定了这种等级职制,因为它破天荒地把权力重新归还人民,使工人群众走上了国家管理的岗位。公职人员成为由人民选举、监督、随时可以撤换的社会公仆,改变了过去那种把大多数群众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而由极少特权者垄断国家管理的情况。这样,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

第三,它实行“议行合一制”,这是公社政权形式的又一重要特征。马克思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它既要决定大政方针,又要通过下属相当于政府各部的十个委员会领导行政工作,公社委员不仅要参与立法与决策,同时也担负本区行政领导事务。这样,公社就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就从根本上破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反动阶级内容和议会制民主的虚伪性质,表明公社决心要成为各公社委员会共同工作的场所,而不是那种仅仅是谁都想竭力发言的议会。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国家中,表面上立法权第一,议会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兜揽了国家大权和实际工作。当然,资产阶级议会以调整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巩固其统治还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它对人民来说,却始终是一个“清谈馆”。这里可见,马克思肯定公社“议行合一制”的精神实质是废除资产阶级议会那种愚弄人民的“清谈馆”的虚伪性和粉饰资产阶级统治的反动本质,使无产阶级国家的代议机构成为有足够的权力反映和代表人民意愿的权威性机关。

综上所述,马克思正是依据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才解决了用什么代替被打碎了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问题,发现了代替旧的国家机器的是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其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其政体是“社会共和国”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作为一种共和国,它当然实行普选制。监督制和撤换制,反对个人集权和专断独裁,因而在形式上,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同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相似之处。但是迥然不同的阶级内容使得它和资产阶级共和国即使在形式也不尽相同。巴黎公社的政体是第一次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形式,因而它不仅是对一切君主制度的彻底否定,而且也是对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的根本改造,它以立法权与行政权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代替了资产阶级共和制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议会制度。

当然,由于巴黎公社只是无产阶级国家及其政体形式的雏形,它存在时间很短,范围仅限于一个城市,这就使得公社的政权形式不能不具有种种历史的特殊性和发展的不充分性,如它的立法与行政完全合二为一的“议行合一制”和直接民主制。因此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经验科学总结的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理论也必然具有某些不够成熟之处,这就有待于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后继者在今后的革命实践中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

巴黎公社失败后,欧洲资本主义进入和平发展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欧洲各国无产阶级运动则转入一个从思想上和组织上作革命准备的时期,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政党在欧美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德国成为这个阶段革命的中心,马克思恩格斯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德国。

1848年德国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专制制度,实现国家的统一,到了六十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统一德国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一条在民主基础上自下而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路线,但由于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组织上还较幼稚,这一主张未能实现,却由俾斯麦政府通过王朝战争“自上而下”地实现了德国的统一。统一后的德国仍然是一个君言专制国家,但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党纲——哥达纲领上,却推崇拉萨尔的“自由人民国家”的主张。马克思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此作了严厉的批驳,指出要实现普选权、直接立法权,在德国这样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中是不可能的,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中才是有意义的,因而必须首先建立共和国。但是,无产阶级又不能局限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因为巴黎公社已经提供了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崭新经验。马克思接着指出:“庸俗民主派把民主共和国看做千年王国,他们完全没有想到,正是在资产阶级社会这个最后的国家形式里阶级斗争要进行最后的决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所谓最后的决战就是指无产阶级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巴黎公主类型的国家,即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在这里既阐述了民主共和国对无产阶级斗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又指出了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共和国不能抱任何幻想。这一思想后来由恩格斯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和详尽系统的论述。如,在1883年8月27日致爱·伯恩斯坦的信中写道:“正象后一种斗争(封建制度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引者注)不能在旧的君主专制政体下而只能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英国、1789-1792和1815-1830的法国)才能进行到底一样,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下才能进行到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39页。)1884年5月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再次指出,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的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

到十八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工人中的影响的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非常法”的废除和俾斯麦下台,卡普里维继任宰相和维廉二世“新方针”的实施,德国社会民主党重新获得合法地位。但是一方面这时的德意志仍然是一个皇权至高无上的君主专制的国家,作为专制制度遮羞布的帝国国会及其一切代议机构毫无实权,这种状况严重阻碍着无产阶级斗争的开展;另一方面,德国社会民主党却为统治阶级的“牧师”策略所迷惑,为自己取得的成绩所陶醉,他们在1891年的党纲草案中宣扬通过议会可以达到一切目的,不仅不敢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求,甚至连“民主共和国”主张也只字不提。面对这种情况,恩格斯除了再版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以外,还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作导言,并发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这篇战斗檄文,给德国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者以致命打击。在这二篇文章以及同期其他有关著作中,恩格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他自己的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理论:

第一,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对无产阶级斗争和夺取政权的重要意义。恩格斯批判了德国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者不敢提出民主共和国要求的错误立场,指出在德国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必要性。“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代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27页。)

第二,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必须是民主共和制的思想。恩格斯在分析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的时候,并没有把它仅仅看作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甚至也不把它看成是仅仅有利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政治形式,而是进一步深邃地考虑到如何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的问题。在国家形式上,无产阶级可以借鉴和批判地改造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某些合理因素,如普选制、代议机构,以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民主共和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1894年3月6日他给拉法格的信中更为明确地表述:“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8页。)

第三,提出了共和国形式取决于其内容的思想。恩格斯在论证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从形式和内容的辩证关系出发,深刻指出,共和国的形式必然取决于它的内容,它本身并不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而它的内容取决于由哪个阶级掌权,“当它还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形式时,它和任何君主国一样地敌视我们(撇开敌视的方式不谈)。因此,把它看作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形式,或者当它还为资产阶级所掌握时,就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都是毫无根据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9页。)而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是由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它的阶级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内容),它符合于实现社会主义使命,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能保障劳动者的政治统治,巴黎公社就是这种共和国的雏形。

第四,强调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须坚持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被列宁称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的《法兰西内战》的导言中。恩格斯在这篇导言中,进一步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对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作了重要补充,他深刻分析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而巴黎公社的实践证明,无产阶级国家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它本质上是社会的公仆,不再是高踞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社会主宰,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就是保证国家的社会公仆性质的政治形式。由此恩格斯再次肯定了巴黎公社为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实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其中在政权形式方面采取的措施(制度)就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恩格斯在同一地方还强调指出,工人阶级为了不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335页。)恩格斯这里所反复强调的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与随时撤换制,既是公社为确保国家机关的公仆性质而采取的一项民主措施,也是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条重要原则。

综观上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具有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对无产阶级来说,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形式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相反,这个问题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进而实现自己的阶级统治是至为密切的。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只有找到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实际运用统治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

第二,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必须是民主共和制。政体形式多种多样,但最基本的有二种,即君主制、共和制。君主制的基本特点是个人独裁,终身任职和权力世袭。共和制则与之相反,因而它是较为进步的一种政体。无产阶级政权只能采取共和国的政体形式,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第三,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必须体现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人民选举,接受人民的监督、撤换和罢免,防止他们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崭新的共和国称为“社会共和国”。这是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本质上不同于和高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根本之点。

第四,与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原则相对立,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实行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统一的“议行合一制”。

一百多年过去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理论并未成为历史的陈迹,它为已经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提供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方针。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这一理论已经发展到了顶峰,即使象马克思恩格斯这样的理论巨擘也不可能超出历史条件的限制,制定出一个完全适用于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完备理论。历史上,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曾把这一理论同本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使之进一步发展和系统化。特别是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党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思想和政策措施,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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