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农场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构想_企业经济论文

建立国有农场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构想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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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995年11月4日, 农业部副部长刘成果同志在石家庄指出:农垦发展滞后的关键在于改革滞后,出路在于深化改革。江苏农垦的改革思路清晰,具有普遍性;上海农垦的改革自觉,不断有新思路,具有超前性。为此,本刊特将江苏农垦的改革思路介绍给读者。以为借鉴

当前,国有农业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遇到了特殊困难。一是法人、法人财产权究竟确立在哪一个层次,换句话说,就是以农场整体作为公司制改造的对象,还是以场内实体单位作为改造对象?二是企业的投资主体如何建立,采用何种形式建立?三是社会职能怎样剥离,政企职责怎么分开,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配套改革如何实施?四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如何处置,农业能否进行公司制改造?四大难点中,第一、四个难点是国有农场特有的;其余两个难点虽是所有国有企业改制中都要碰到的,但农业企业解决起来却更为困难和棘手。

一、深刻认识国有农场的现状和特点

经验提示我们: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前所未有的深层次改革,在构思改制方案前有必要对国有农场的现状、特点作系统全面的剖析。

从总体上看,国有农场是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非城非乡、非工非农、非企非政的一个经济单元,一种产业组织体系。从江苏垦区的国有农场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企一体,以企兼政,即具有企业与非企业的双重特征、双重功能;二是经济结构复杂多样;三是多级法人实体与多元利益主体。

首先,国有农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但从地理、区位和人文条件看,又是一个空间跨度较大的农村社区。前者与城市工商企业相近,而后者又类似于乡镇合作经济。以企兼政是指,作为“企业”的国有农场历来又兼有所辖社区内社会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农场大多是在原江河湖海的滩涂上垦殖建成,地处偏远乡村,远离地方政治经济中心,而自身又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元。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出于农场社会、经济管理与发展的本能需要,自己出钱“办政府”、“办社会”。现在江苏垦区各农场除财政、税务机构没有外,政法、公安、文教、卫生、土管、工商、交管等许多政府机构一应俱全。这些机构业务上归属地县、市政府对口部门管理,而人员主要由农场配备,所需行政及事业经费则由农场负担。在农场的统一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机构履行管理职能实施政府作为。显然,农场“企业办社会”的规模、范围与标准,要超过城区工商企业,而和乡镇社区极为相似。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场内部工商等非农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对这种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将会要求更高;这与城区企业随着社会事业发展,其社会职能逐步分离、萎缩的趋势恰好相反。

其次,从经济结构看,经营范围与经营、经济形式不象一般城区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单一。农场内部有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十大行业。从总体上看,农业是农场经济的基础和依托,但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及第三产业所占的经济份额,已超过农业,部分农场已占80%以上;各种国有资产和资源已依据行业、企业特点,实行了承包、租赁、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从经济成分看,除国有为主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多种所有制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再次,经过多年的改革,国营农场国有国营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旧体制已完全改变,内部已形成多级法人实体与多元利益主体。农业这一块有的农场成立农业公司,服务、经营自成体系,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更多的农场则是实行由农场提供服务,生产队独立核算,农户承包经营。非农这一块,即工、商、运、建、服经营单位,都有各自的产销经营渠道和单独的工商法人登记,同农场一般都是承包——发包关系。近年来,一些场办非农单位,还走出农场到县外、省外,或进城,或与乡镇联合,投资兴办了一批法人企业。这样,国营农场便形成了农场——农业生产队和非农企业宝塔型体制结构。

农场的职能主要是对内部企业选派法人代表、参予重大决策、集中资金进行再投入,以及对农场社会与经济发展作出规划,对实体单位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这就是说,“企业”的特征在农场总部这一层次已逐步退化;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场内部的各核算单位,已演变成经济实体,其中多数则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国有农场这种奇特的体制,在一般国有“企业”中很鲜见,在城市国有工商企业中更少有。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有农场的含义既是一个空间与地域的概念,属于相对于城市的“乡村”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总的变动趋势是:“农场—农业”、“农场—企业”、“农场—乡村”的形象在逐步退化、淡化;而“农场—工业”、“农场—城镇”、“农场—社区”的形象在改革开放中则逐步加强。这就是国有农场区别一般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也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途径、方法及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的基本依据与主要出发点。

二、母子公司体制是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选择

这种母子公司体制的基本框架,就是通过省农垦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由现在的省农垦总公司改造而成)授权委托,以农场总部机关为基础,以全场国有资本总量为注册资本金,组建成为企业的母体——农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这样,现有场办企业中,纯国有的即成为全资子企业;合资的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成为母公司的控股与参股子公司。农业上耕地、水面及滩涂资源性资产,原则上以租赁合股合作经营为主。母子公司体制建立后,原农场便产生两个主体、两个客体和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运行轨迹。一是控股母公司这个主体,以企业资本金和土地产权为客体,专司产权经营;二是公司法人企业这个主体,以法人财产为客体,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确立场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如前所述,国营农场主要生产经营职能大部或全部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总场转移到内部各实体单位。经验证明,把法人财产权确立在场办企业这个层次,使之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最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反之,若将农场视作一个整体企业来确立法人财产权,把场办企业当作内部的二级核算单位,其结果势必导致旧体制复归,伤害场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最终造成生产力萎缩。为此,具体操作上,应通过清产核资,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量,而后由国资部门以每个场办企业为户头(而不是现行的以农场为一个户头)进行产权登记,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证明及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文书。企业国有资产一经核定,农场不得随意抽走,更不能越权处置企业的实物资产。

2.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首先,现行的省农垦总公司要通过政府授权,成为农垦系统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取得农垦存量资产重组等经营权后,对农场进行再授权,以农场为单位再组建若干控股集团公司。分别作为农场内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由这些投资主体对上级统一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下属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及参予重大决策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并从法律程序上加以确认。作为企业出资人的农场控股公司,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控股公司与各企业之间是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控股公司依据投入的资本额,对合资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重大抵押及重大举债,以及子企业的收益分配、经营方针、经营形式等进行审批;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则按照或参照《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控股公司也有义务为子企业改善经营环境。

控股公司的类型一般选择纯控股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以灵活多样的资本经营来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也可选择混合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的同时兼搞一些生产经营。

3.对合资子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实践中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所有场办企业都改成规范的公司。场办企业门类多、行业全、产品杂,企业素质和经营状况也参差不齐,因此,应当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一般来说,对效益较好和新组建的企业应选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体改造形式。在积极组织法人参股及引进外资嫁接的同时,应把职工通过“持股会”或工会入股作为重点加以推行。实践证明,职工持股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职工生产责任心,提高企业凝聚力。实践中可分步实施,即先全面推行“交钱上岗”的全员抵押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转为个人股本。对尚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亏企业可以普遍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无发展前景的可拍卖或租售结合;有的可以经资产评估后,整体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转为股份合作制。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培植私人资本的适度成长是对全资子企业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把发展非国有经济成分提高到推动国有农场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位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相当的重视。

4.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目前江苏垦区农业的基本经营格局是“六个为主”:即分户承包为主、大包干为主、综合承包为主、产品以统为主、生产与生活资金自筹为主及服务由农场统一提供为主。从总体上看,这种格局仍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行政作为管理的主导手段。下一步改革的初步设想是把基层生产队、各农业服务组织作为基本经济单元,逐步改造为独立面向市场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体思路是土地、水面由生产队牵头,职工合伙向农场控股公司租赁;在交纳一定的租金后,由职工筹资合股合作经营。在农场的统一规划与有力、有效调控下,各股份合作小农场以市场为导向,主要由自己决定作物布局;通过谈判,自主决定产品销售价格;自担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机耕队、物资供应等经营兼服务单位,应由各股份合作小农场按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折股改造和出资合办;农技、植保等服务为主的单位,可列事业编制、按企业管理。畜禽饲养应普遍实行“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龙头公司企业应逐步提高饲养户的股本比例,即以资产和经营两个纽带,把一条龙的各个环节联在一起。

要鼓励与提供农业股份合作小农场以集体和个人名义,向场办非农单位投资参股,或法人跨行业、跨农场相互参股,使企业资产变成由国有、集体与个人共同占有的混合所有制。这样做可以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职工,从利益上融合到一起。

5.建立新的企业领导管理制度。首先要积极推动现行的场(厂)长负责制向“法人治理结构”新体制转变。场控股公司要按《公司法》中独资公司和将要公布的《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全资子企业改制后,要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其次要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取消干部、工人界限,统称员工;取消企业行政级别,经理人员公开招聘,其报酬与职工收入脱钩,实行以规模效益为基础的年薪制。对职工要进一步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努力做到收入货币化。此外,财务管理要贯彻《两则》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场内结算中心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成立财务公司。

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可行的思路是先改基层,后改总场;先部分,后整体;先抓小微亏企业的国有民营或改为股份合作制,后抓较大较好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方法简单,操作方便,对场办农业与非农实体单位,凡有条件的均可实行。农场整体改制的目前仅能限于少数效益较好的大中型农场,并先试点,后扩大,再推开。有些农场组建控股公司有困难的,或因规模小无必要的,为了不影响内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可委托农场代行投资主体的职能。要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农场和场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配套改革措施

第一,关于政企职责分开。从前文述及的农场现状特点可知、国营农场实际承担着两类、四种职能:第一类是行政管理职能,其中包括两种,即社会行政与经济行政。在社会行政中,包括教育行政、工商行政、市政、民政等;经济行政是指对场区国有、非国有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组织、规划、指挥、协调、监督与服务。第二类是经营职能,其中包括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两种。国营农场实际上是集政、社、企职能于一体,同时扮演着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行政管理主体和社区服务主体等四种角色。造成这种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场的区域性及地处偏辟的特殊区位,以及农场仅是个经济单元,并非独立的行政单元。笔者以为,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的最终目标应当是:生产经营职能主要由农、工、商各类实体单位承担;资产经营(包括资源性资产)由经授权组建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即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应由属地政府向农场派驻办事处统一承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种行政事业费应由财政列支,或从征收的所得税中返还。在现阶段作为过渡,可在控股集团公司内成立行政管理办公室,接受政府委托,在控股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统管各种行政事务。成为独立的行政单元。江苏的实践表明,这样做扯皮多、效率低、负担重,达不到予期效果。看来,这个方法至少在农场二、三产业不很发达的初期,是不适宜的。也许在将来,农场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当于中、小城镇的规模,会自然提出这样要求。

第二,关于教育、卫生等后勤服务事业的剥离。江苏垦区有大、中、小学近200所,在校学生约5万人;大小医疗单位230多个, 拥有病床1 700张。社会事业的如此规模,也是城市国有企业不存在的。 这也是农场社区性及其偏远区位产生的特殊现象。农场为此每年要支付1 亿元左右的教卫经费。显然,农业企业要轻装上阵,参予市场竞争,必须将这个包袱交还给政府。但从属地政府的财政状况看,如完全承接大多难以承受。解决的办法是,先采取由农场为主,在保证办学需要的前提下,农场支出经费逐年减少,最后过渡到以政府为主,农场适当补贴。各类医院由于受农场区位所限;业务不足,基本上以农场自我服务为主,可以给予定额补贴,即实行半社会化管理。

第三,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农场由于地处乡村,建场早,老职工多,加之大多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很难一下子把养老、失业及医疗等保险纳入社会统筹。比如养老保险,现仍实行系统内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于困难企业多,调剂余地小,现仍有约1/4 退离休职工工资没有发放到位。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农业企业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一可以把土地或国有资产切出一部分,将其收益纳入养老基金;二可以以农场为单位自办补充养老保险;三可以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四可以对有耕种条件与能力的划给一定的养老生活田。办失业保险也要从农场的实际出发。从近期看,属地政府一般不可能接收安置农场的失业人员。要扭转务农不算就业的陈腐观念,鼓励非农企业待业及超编人员到农业单位务农。有条件的农场可以向企业征收待业基金。农场要巩固完善以场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小病包干”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和使用制度。

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全新的探索,也是一项比一般国有企业改制要复杂得多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农垦人传统的“拓荒攻坚”精神,积极规划,勇于实践,善于总结,我们就一定能紧紧跟上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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