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淄博发展审计事务所——替人造假 替人还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替人论文,淄博论文,事务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山东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由于出具了虚假验资证明书,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令其在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被告淄博市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分两次从原告淄博力达实业总公司处购买水泥305吨。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42150元未付。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某拒付。原告无奈,遂于去年7月起拆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水泥款421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根据查询的工商登记结果及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为被告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法庭查明,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9日经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由公司发起人陶某出资60万元,其他4人各出资10万元组成的,共计100万元,同年3月31日被告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派出两名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了验证,并向有关部门出具了正式的验资报告,证明上述100万元已于1998年3月29日存入淄博市张店区中埠信用社8010032919账户内。但经查证,该信用社名称虚假,与此名称类似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算信用合作社无8010032919账号,更无所谓的100万元到账资金,被告审计师事务所根本未到信用社进行验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纯属虚假。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水泥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及时付清,被告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不经审查和验证,即为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根本没有相应注册资金的陶某等人骗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以此为凭非法开展经营活动,其验资行为违背了有关审计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已对原告的经济造成损害,被告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在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应对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其验资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水泥款421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07.5元;到期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淄博发展审计师事务所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