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四川和台湾移民政策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移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移民在我国人口迁移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代也是汉族人口向边疆地区的大扩散时期。自康熙平定“三藩之乱”以后,国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史称清前期的康雍乾三朝为“丁男不知兵革之患,亭障从无烽燧之警”〔1〕的太平盛世。在这一时期内, 我国人口的自发性迁移表现得异常活跃,出现了几股规模庞大的移民潮,四川和台湾的移民运动首当其冲。这种和平时期内的大规模移民潮,与历史上各朝代因天灾人祸而产生的人口流迁有着本质的不同。正是清前期大规模的移民涌入,使四川和台湾在清代均处于典型的移民社会形态;也正是由于大规模移民的涌入,使四川和台湾的社会经济逐步走向繁荣,以致四川自雍正以降即成为我国重要粮仓之一,而台湾也因此成为我国重要的米糖生产和出口基地之一。有关清代四川和台湾的移民史问题,学术界虽多有研究,但把在这一相同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移民潮加以对比研究,至今却寥寥无几。本文拟通过清政府对这一时期四川和台湾的移民政策、制定移民政策的社会背景以及贯彻实施移民政策对两地开发进程的影响等问题的比较研究,来探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即政府行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
清初的四川和台湾均属人稀土旷之地,因而吸引了大批民众自发地向两地迁移。但清政府对两地制定的移民政策却颇不相同。
清前期政府对四川所实行的移民政策主要有哪些呢?首先,招抚流遗与劝官招民。早在战时的顺治十年(1653年),政府即“以四川荒地听兵民开垦,官给牛种”,对占领区进行垦殖,但收效甚微。康熙三年(1664年)夔东十三家失败,四川境内战事最终平息,于是四川的重建迫在眉睫。康熙六年湖广道御史萧震上疏请求以驻兵屯垦荒地,他说,蜀省“地多人少,诚行屯田之制,驻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驻一乡之兵,即耕其乡之地”〔2〕。 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大力招募因战乱而外逃的四川本省劳动力。康熙七年户部下令“蜀中流民寄居邻省者,现在查令回籍。而山川险阻,行李艰难,地方各官,有捐资招抚,使归故土者,请敕议叙”〔3〕。 当时招民授职之例在全国已取消,可清廷对四川却破了例,史称“查招民授职之例已经停止。但蜀省寇氛之后,民少地荒,与他省不同。其现任文武各官,招抚流民,准量其多寡,加级纪录有差”〔4〕。 为了鼓励普通百姓回籍落业,清廷首先要求在外省避难的四川乡绅带头回籍,以给百姓树立榜样。康熙二十五年六月,户部批准四川巡抚姚缔虞关于“四川乡绅应回原籍”的上疏,并强调指出“四川土旷人稀,若居官者,尽留他省,则川中人益稀少,愈致荒芜矣”〔5〕。 康熙二十七年七月皇帝对四川巡抚噶尔图说:“姚缔虞曾奏四川缙绅,迁居别省者甚多,应令伊等各归原籍,则地方富庶于贫民亦有裨益。此事尔等次第行之。四川荒地甚多,尔当募民开垦。”〔6〕
清政府在招抚四川本省难民回乡的同时,还大力鼓励外省人民入川落籍生产。康熙七年政府批准了四川巡抚张德地的奏请:“无论各省州县人民,虽册籍有名,而家无恒产,出外佣工度日之人,至于册籍无名而又无家业,流落于彼游手游食之人,准令彼地方查出,汇造册籍,呈报本省督抚,移咨到臣。臣即措处盘费,差官接来安插。此等游手游食之人……在他省无地可耕,久则势必放辟伢侈之事无所不为。一至蜀土,无产而有产,自为良民;在于蜀省,无人而有人,渐填实而增赋税,一举两得,无逾于此。”〔7〕为此他还建议奖励招民有成效之官员, “臣更有请者,无论本省外省文武各官,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县者,量与纪录一次;有能招六十家者,量与纪录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论俸满即准升转。”〔8〕而张德地也正因为招民有功, 康熙九年五月被朝廷加封工部尚书衔,“以招民议叙也”〔9〕。 康熙十年六月,四川湖广总督蔡毓荣奏请“敕部准开招民之例”,同样得到清廷的批准。内容是“为候选州同、州判、县丞等,及举贡、监生、生员人等,有力招民者,授以署职之衔,使之招民,不限年数,不拘蜀民流落在外,及各省愿垦荒地之人,统以三百户为率。俟三百户民尽皆开垦,取有地方甘结,另准给俸,实授本县知县。其本省现任文武各官,有能如数招民开垦者,准不论俸满即升。又蜀省随征投诚各官,俟立有军功,咨部补用者,能如数招民开垦,照立功之例,即准咨部补用。”〔10〕这一奏疏无疑会刺激准官员招民入川的积极性,更加拓宽了四川招民垦荒的渠道。从上述张、蔡两官员奏疏之良苦用心来看,正反映了清初四川百废待兴急需劳动力之迫切现状。
其次,对土地垦殖权和户籍权的规定。清前期四川除贯彻执行中央对各地制定的垦荒抚民统一政策措施外,还享受了中央给四川的不少特殊优惠政策。在土地垦殖权方面,康熙二十九年清廷“以四川民少而荒地多”,特定《入籍四川例》:“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11〕,这一措施肯定了移民对土地占垦的所有权。直到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户部还下令“入川人民众多,酌量安插,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如有兄弟子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给水田十五亩或旱地二十五亩……俱给以照票令其管业”〔12〕,基本上保证了入川移民均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而对移民入川的户籍权问题,早在康熙十年即有“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的规定〔13〕;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又定“蜀省流寓之民,有开垦田土,纳粮当差者,应准其子弟在川一体考试,著为例”〔14〕。依科举制度之例,移民能在四川参加考试,则是对其户籍权的肯定和确认。
再次,赋税政策。清初定各省垦荒地亩以“三年起科”〔15〕,唯独对四川又实行了例外的优惠,康熙下诏:“准川省招民开垦……其开垦地亩,准令五年起科”〔16〕。其起科的田地也是由百姓自由申报,史称清初“来川之民,田亩任其插占,广开四至,随意报粮。彼此州县惟恐招之不来,不行清查”〔17〕,以致川省出现“有报粮升合,而占地数块者”的现象〔18〕。时至康熙四十八年中央仍反对清丈四川地亩,史载康熙告诫四川巡抚年羹尧:“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19〕直到雍正七年,四川才开始全面地清丈田亩。清丈的结果为:田亩总额为459027顷83亩,是明朝万历年四川田亩额134827顷76亩的3.4倍;而此年四川的田赋总额为656426两, 仅为明万历年四川田赋额1616600两的40%左右〔20〕。这就是清前期“国家赋税, 四川为最轻”的有力证明〔21〕。清末薛福成曾指出:“四川古称饶裕,国初定赋,以其屡经寇乱,概从轻额,故其地五倍江苏,而钱粮不逮五分之一。”〔22〕
此外,清前期还对各省入川的贫民给予牛种口粮等经济上的援助。如雍正五年各省贫民大规模逃荒入川,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请开招民事例,给穷民牛具籽种,令其开垦荒地,方为有益。”雍正帝览后批令:“今据岳钟琪奏请设法安插,令其开垦以为生计,此实安辑贫民之急务。其牛具籽种口粮等项之费,不必另开事例。现今有营田水利捐纳银两敷余之项,存贮在京,著于此内,拨发十万两解川应用。倘有不敷,该督抚再为奏请。”〔23〕雍正六年三月户部规定,给入川开垦人户“每户给银十二两”〔24〕,助其应急之需。
通过以上史料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清前期四川的招民开垦政策是全方位开放的,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人民携家自愿入川,又以升官为手段大力倡导官员招民入川,甚至连外省的游手好闲之人,四川也乐意筹措盘费接入四川。不仅如此,清前期对四川的移民政策基本上是连续不变的。乾隆时期,一些官员屡请朝廷禁止外省人民入川,但均为皇帝否决。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贵州巡抚周人骥奏请设法限制各省人民入川,乾隆批评他说:“此所谓知其一,不知其二也。国家承平日久,生齿繁庶。小民自量本籍生计难以自资,不得不就他处营生糊口。此乃情理之常,岂有自舍其乡里田庐而乐为远徙者?地方官本无庸强为限制,若其中遇有生事为匪之人,则在随时严行查禁,不得以一二败类潜踪,遂尔因噎废食。今日户口日增,而各省田土不过如此,不能增益。正宜思所以流通,以养无藉贫民……若如周人骥所奏,有司设法禁止,不但有拂人性,且恐转滋事端,否则徒为增设科条,而日久又成故事。”〔25〕乾隆三十二年四川总督阿尔泰又奏禁止各省人民入川疏。乾隆帝批道:“此等无业贫民,转徙往来,不过以川省地广粮多,为自求口食之计。使该省果无余田可耕,难以自赡,势将不禁而自止。若该处粮价平减,力作有资,则生计所趋,又岂能概行阻绝?……倘此等民人,入川或有滋事为匪,致为乡里之害,即按罪严惩,以儆其余,亦督抚等分所应办,又何事鳃鳃过虑?”〔26〕
与四川的移民政策相比较,清政府对台湾采取的移民措施则显得相当保守、消极。清前期清廷对台湾的移民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内迁明郑势力。清廷统一台湾后,不是将明郑余部就地安插,而是尽力将其势力迁往内地省份。据《清实录》记载,康熙统一台湾后,侍郎苏拜等人上疏称:“郑克塽、刘国轩、冯锡范、明裔朱桓等俱令赴京,其武职一千六百有奇,文职四百有奇:或自愿回籍,或愿受职,应听部察例议叙。兵四万余人,愿入伍、归农各听其便。”康熙帝对此朱批道:“命郑克塽家口亲族及刘国轩、冯锡范本身家口,俱令遣发来京。其伪官并明裔朱桓等,俱于附近各省安插垦荒。余如议。”〔27〕统一台湾的功臣施琅也曾“派拨船只,将各官陆续载入内地,查系外省者,分发外省各府县原籍安插,系本省者,即交各府县原籍安插,仍取其地邻保结存查。”“其尚在台湾伪官卒约计只三千余员名”〔28〕。清廷统一台湾后,如此大规模地遣返在台官兵及其家属,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固然有利于其对台湾的统治,但这一措施的实施,无疑也减缓了台湾社会经济的开发。另据邓孔昭先生研究,在清政府取得台湾的最初一年里,从台湾移回大陆的人口肯定不会少于5万〔29〕。 这种情形与清前期政府要求四川地方官招抚流遗以及要求四川乡绅返籍归里的措施迥然不同。清初,在台的郑氏文武官员及其兵丁民众的大量返籍,使台湾一度陷入“人去业荒”的悲凉境地。不仅如此,清初还曾一度严禁赴台任职官员携带眷属。直到雍正十二年才放宽为“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挈眷过台”〔30〕。自乾隆四十一年起政府准许官员眷属入台,史称“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亦听其便,著为令”〔31〕。
2.凭照与不准携眷入台。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惟恐台湾再次成为各种反清力量的集结地,故对大陆人民往来台湾严加管制。康熙二十三年清廷取消通海之禁,允许人民出海贸易、捕鱼。但对大陆与台湾间人民的往来却限制颇严,据载清前期对渡台人民的规定大致有三:“其一为,欲渡船台湾者,先给原籍地方照单,经分巡台厦兵备道稽查,依台湾海防同知审验批准,潜渡者严处……。其二为,渡台者,不准携带家眷。业经渡台者,亦不得招致。其三为,粤地屡为海盗渊薮,以积习未脱,禁其民渡台。”〔32〕这种凭照和不准携眷入台之政策,几成为清前期对台移民政策的主流。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使渡台之人失去了天伦之乐,而且酿成了台湾人口之变态组合(即以男性为主),性别的单一,也给台湾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这种政策与清前期的四川鼓励移民以“家”“户”为单位入川垦荒之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康熙二十四年台湾府诸罗知县季麒光曾上疏请求清廷准许台湾按四川招民例招民入台。他说:“台湾自□郑归诚以后,难民丁去之,闲散丁去之,官属兵卒又去之。卑县设法招徕,虽时有授廛附籍之人,然重洋间隔,闻多畏阻而不前。……请照昔年奉天、四川〔33〕招民之例……广劝招募,在贫民有渡海之费,相率而前,到台之日,按丁授地,并照□郑遗生熟牛只照田给配……不特人民汇集,抑且野无旷土,田赋日增,国势军费有攸赖矣。”〔34〕季氏奏疏并未获得清廷批准,但由此可以知道,清初台湾的移民政策没有四川移民政策那样优惠、那样吸引人。
清前期政府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大力鼓励外省人民携眷入川落籍垦荒;而对台湾除采取凭“照单”入台外,还一度禁止粤民入台。这种政策一方面造成沿海大规模的“偷渡”入台之风,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台湾移民来源地的单一性,即使后来准许粤民入台,但有清一代,台湾的移民潮始终没有四川那样波澜壮阔。事实上,凭“照单”迁移之举,在清前期的四川和台湾移民过程中均使用过,然而其用意却不同。四川的凭照入川,据史载始于康熙五十一年,这年五月康熙谕令:“湖广民往四川垦地者甚多,伊等去时,将原籍房产地亩悉行变卖,往四川垦地,至满五年起征之时,复回湖广,将原卖房产地亩,争告者甚多。潘宗洛以此情由,曾缮折启奏。嗣后湖广民人,有往四川种地者,该抚将往种地民人年貌、姓名、籍贯,查明造册,移送四川巡抚,令其查明。其自四川复回湖广者,四川巡抚亦照此造册,移送湖广巡抚,两相照应查验,则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事亦得清厘,争讼可以止息。”〔35〕雍正五年六月户部知照四川地方官时称:“查康熙五十一年,湖南巡抚潘宗洛题请,楚民入蜀开垦,该地方给与印照,仍造册送四川巡抚查验,有回楚省者,川抚亦给照造册,两相稽查,遵行在案。”〔36〕可见,四川的凭“印照”入川,是在移民过程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即因湖广籍移民逃避赋税且又回原籍争讼房产地亩而产生的。其实质是要将移民固定在四川的土地上,即“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台湾的凭照入台,却在清廷统一台湾后即行开始,至迟应从康熙四十一年算起〔37〕,其实质是要阻止人民入台落籍垦荒。
清前期对移民携眷入台的问题,清政府总是举棋不定,反复无常。据台湾学者庄金德先生研究,自康熙二十三年至乾隆五十五年的106 年间,在台湾移民问题上,群臣之奏请与朝廷之决策,均集中在携眷入台问题上,其间曾出现过“五禁四弛”〔38〕,其中禁期长达95年,而弛期仅为11年。乾隆五十五年正式设立“官渡”以后,清廷对携眷之事,虽未再严加干涉,但也未曾积极倡导,严禁携眷与偷渡的措施,至此才趋向尾声。
3.在垦田起科方面,台湾不仅没有减轻赋税,反而高于四川及内地各省。史载:“台湾田园分上中下三则,酌议匀征矣。然海外之田,与内地不同。内地之田,多系腴壤,为民间世守之业;台湾水田少而旱田多,砂卤之地,其力浅薄,小民所种,或二年或三年,收获一轻,则移耕别地,否则委而弃之。故民无常产,多寡广狭亦无一定之数。况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苏松等府,每亩输纳一斗五六升至二斗止矣。今田园一甲计十亩,征粟七石八石;折米而计之,每亩至四斗三斗五六升矣。民力几何?堪此重征乎?……大江左右,田税既重,丁税不过一钱;且或一家数口而报一丁,或按田二三十亩而起一丁,未有计口而尽税之,如台湾者;未有每丁重至四钱八分,如台湾者也。”〔39〕这与清前期四川招民时期的轻税缓征政策相比,真是天壤之别!
二
清前期四川和台湾两地出现的大规模移民开发活动,基本上都始于康熙二十年前后,且两地迁入的移民均以自发性移民为主流。四川真正的大规模自发性移民潮是在康熙十九年平定“三藩之乱”以后开始的,而台湾的自发性移民潮则始于康熙二十二年清廷统一台湾之后。清廷为何在同一时期内对两地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移民政策呢?亦即其历史背景如何?
四川地处祖国的西南边陲,素有“天府之国”的美誉。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历朝政府开发的重点,也是战乱时期人们避难的良所。在经济上属于老开发区。秦灭巴蜀后,曾“移秦民万家实之”,秦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40〕。这虽并非单纯性经济移民,但却为四川社会经济的开发奠定了人力基础。秦时蜀守李冰主持修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灌溉三郡,开稻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号陆海。旱则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41〕。西汉初年,全国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42〕。三国两晋时期,避战乱入蜀之人更多,加速了四川的开发。西晋左思的《蜀都赋》对此一时期四川社会经济的繁荣作了极好的描述。唐代已有“扬一益二”之说。到了宋代。四川经济的发展已是“蜀有可耕之人,而无其地;荆襄有可耕之地,而无其人”〔43〕,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宋元之交,四川境内却遭受了残酷的战争蹂躏,户口耗损严重,据清光绪《内江县志》称:“宋元争蜀,资内三得三失,残民几尽。”又称“迨元一统,则己地荒民散,无可设官。一时资州、内江、资阳、安岳、隆昌、威远州县并省,终元代九十年未复。唯安岳复于至正元年”〔44〕。可见,资州等基层州县政权在整个元代都不曾恢复,虽不能断定这些地方绝无人烟,但至少应为户口稀少到“无可设官”的程度。即使安岳复设官府,然已是元朝晚期。明朝统一全国后,曾大徙湖广等省人口实四川,此举在明清以来撰修的四川各地方志中均有明确记载。如道光《邻水县志》称“今合邑祖籍,多系明初入蜀,谓之老民”。民国《名山县志》称“元代名山惨遭杀戮,死亡转徙,县中古户,几无孑遗。明洪武十四年徙楚实蜀,名山号为乐郊,来者尤众”〔45〕。大批客民的入川开发,使明代四川的社会经济逐步走上繁荣。
然而,明清之际四川地区再次遭受了半个多世纪的战争蹂躏,社会经济受到了空前绝后的大劫难。史书对四川地区此时期的情况记录令人触目惊心!清代和民国时期编修的四川各地方志在“户口卷”内,绝大部分均有“靡有孑遗”、“孑遗无几”的记录。这虽有夸张之嫌,但至少反映了清初四川十分荒凉残破之事实。康熙初年,四川巡抚张德地由广元入蜀赴任,“沿途瞻望,举目荆榛,一二孑遗,鹑衣菜色”。在川省“境内行数十里,绝无烟爨;迨至郡邑,城鲜完郭, 居民至多者不过数十户,视其老幼,鹄面鸠形;及抵村镇,止茅屋数间,穷赤数人而已”〔46〕。后他又由顺庆、重庆以达泸州,溯流而上,“舟行竟日,寂无人声,仅存空山远麓、深林密箐而已。”各州县“非数十家,或十数家,更有止一二家者,寥寥孑遗,俨同空谷。而乡镇市集,昔之棋布星罗者,今为鹿豕之场”〔47〕。抵成都后,见成都处于“荒烟蔓草之中”〔48〕。在叙州府“叙属虽有十县两厅,荒残者十居其八,稍可充邑治者,仅一二处耳”。在川东4州29县,如奉节、永川、璧山、铜梁、定远等县,“或无民无赋,城邑并湮;或哀鸿新集,百堵未就。类皆一目荒凉,萧条百里”〔49〕。由此可见,清初四川的社会和经济遭到了空前的破坏。直到康熙十年,四川仍是“蜀省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50〕。正当各级政府积极筹划战后四川的社会重建工作时,不料康熙十二年又爆发了“三藩之乱”,四川地区再次沦为战乱的重灾区。此次战乱历时八年,“蜀省久为贼据,百姓逃亡,所存惟兵”〔51〕。清廷平定“三藩之乱”后,四川境内户口总数的大幅度下降令人难以置信!据载康熙二十四年全川人丁总额仅有18509丁,约合9万余人,在全国各省排倒数第二位〔52〕。这些数字虽不一定准确,但其反映清初四川境内人烟稀少的事实应是可信的。正因如此,清初四川地方官才大声疾呼:“蜀省洊罹惨劫之后,民无遗类,地尽抛荒,……舍招集流移之外,别无可为裕国之方。”〔53〕而清初四川的人稀土旷,又正好为各省移民入川的自由占垦土地创造了条件,史载各省移民在川插占土地,“惟力是视,俱伐树白之以为界,强有力者得地数十丈不止”〔54〕。一些荒山地区,甚至“由人手指某处至某处,即自行为业”〔55〕。土地买卖时,地价十分便宜,一亩之田“值银不过数钱”〔56〕,或银一两“可购十亩之地”〔57〕,甚至有“以鸡一头、布一匹而买田数十亩者,有旷田不耕,无人佃种而馈赠他人者”〔58〕。清初社会上流传着四川经济生活易于致富的各种说法,如“川省肉米平贱,一去落业立可富饶”〔59〕,“川省膏腴,每亩种一石可收谷百余石,百物俱贱,易于资生”〔60〕。清廷规定入川移民插占的土地,“凡一插标,即为己业,后亦不得争论”〔61〕。四川大规模的自发性移民运动即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清政府之所以对四川采取特殊优惠的移民政策,除了上述四川荒凉凋敝,不得不招民重建社会经济外,我们认为还与四川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有关。四川的川东、川北分别与内地省份的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交界毗邻,而川南、川西南、川西、川西北等又与云南、贵州、西藏、青海等省区为邻,这些地区主要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土司经常生事。因此,开发和重建四川,加强四川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地位,这对清廷进一步控制和管理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等大西南地区,具有重大的意义。四川的稳定与繁荣,对内地和整个西南地区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四川同一时期进行移民的台湾地区,地处祖国的东南一隅,隔海与大陆相望。但与四川的社会经济开发相比较,台湾却显得相当晚。历史文献记载大陆汉人与台湾的交往主要有:三国时代东吴大将卫温、诸葛直率兵万人赴台,但旋即归来。隋朝炀帝曾派朱宽赴台招抚,土人不从。炀帝再派陈稜等率兵征讨,凯旋而归, 但没有在台湾设置行政管理机构。直到南宋时代,才有极少部分汉人因逃避战乱而移居台湾落业。清朝重修《台湾府志》陈大受序云:“元明以前,率为逋逃薮。”元代曾两次经营台湾亦无结果,但元朝政府设立澎湖巡检司,则是我国对台澎地区正式设置行政管理机构的开始。明朝初年,由于国力不足,北方蒙古人还不时南下进攻,加上倭寇时时到大陆沿海各省抢掠之故,明太祖于洪武二十一年下令将澎湖居民迁到漳州、泉州等内地,并撤销巡检司〔62〕。明朝后期,漳州海澄人颜思齐和泉州南安人郑芝龙以台湾为基地,从事海上贸易活动,部分漳泉居民也随之入台。这些人在台湾聚落成村,从事拓垦生活。故后人有“中土人之入台湾,自思齐始”之说。明末清初,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他们招募汉民对台湾进行零星的开垦。荷据时代,台湾汉人约有5万人左右〔63〕。
康熙元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并以台岛为根据地进行抗清复明活动。清政府为了切断郑氏义师与大陆人民的联系,强行对台湾实行封锁政策,屡次对东南沿海地区颁布禁海、迁海之令,下令将东南沿海居民一律后撤30至50里。界外房屋城堡全部拆除烧毁,内地民人有进入界外者,一律处死。迁界的手段十分残酷,“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露外,放火烧屋……部院派往海边烧屋,计用长夫一千三百名”〔64〕。“刻其十日内不迁,差兵荡剿……当播迁之后,大起民夫,以将官统之出境。毁屋撤墙,民有压死者。”〔65〕即使如此,沿海地区仍有不少居民偷渡赴台,据载在“迁海令”执行期间,郑成功“招沿海居民之不愿内徙者数十万人,东渡以实台地”〔66〕。“数十万人”之众,未免夸大其词,但至少可肯定有许多人移居台湾这一事实。据陈孔立先生研究,郑氏时代台湾汉人人口当在10-12万人之间,比荷据时代汉人人口增加了6万人左右〔67〕。康熙二十二年郑氏降清, 台湾正式纳入清廷版图,清政府于是在台湾设府置县,隶属福建省,对台湾首次行使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开发职能。由此可见,直到明末清初,台湾虽没有经历过像四川那样大规模的战乱洗劫,但台湾的社会经济开发却处于非常缓慢的渐进状态。因此,清初的台湾仍属荒芜之地,人烟稀少。但台湾的土地却相当肥沃。史称台湾“地气和暖,无胼手胝足之劳,而禾易长亩,较内地之终岁勤者,其劳逸大异”〔68〕,所产“稻米有粒大如小豆者”,“糖蔗、杂粮有种必获”〔69〕,“一岁所获,数倍中土”〔70〕。而“台湾好趁食”及“台湾钱、淹脚目”之谚,早已脍炙人口。福建漳泉之人将其“视为乐土”〔71〕。正是这一切,吸引了清代闽粤大批移民的入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四川在我国历史上属于老经济开发区,其财政收入对政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四川既与内地省份接壤,又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相毗邻,因而四川的稳定对全国的安定形势均有极大的益处;而台湾在清初属于新经济开发区,且仅为福建省下辖的一个府,土地狭小,财赋无多,加之台湾远隔重洋,又曾是反清根据地,清廷忧虑移民入台太多,日久也许会再次酿成反清运动。清政府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故对四川的开发重建采取了开放型的积极移民政策,对台湾的经济开发却实行了封闭保守的消极移民政策。
三
清政府对四川和台湾实行不同的移民政策,遂造成了两地移民进程及规模的殊异。
四川因政府在各省官员中大张旗鼓地宣传移民入川政策,因而入川移民源源不断且规模庞大。尽管由于史料的欠缺,我们无法弄清楚清前期入川移民的总数是多少,但透过某些史料,我们仍可管窥当时移民规模的大致情况。康熙中后期仅湖北一省的移民数就相当可观。据史载:“近有楚省宝庆、武冈、沔阳等处人民……携家入蜀者不下数十万”〔72〕。雍正五年湖南省因“本省歉收米贵,相率而迁移四川者不下数万人”〔73〕。雍正末年广东仅惠州、潮州和嘉应二府一州所辖县,“一县之中,至少亦必有千人。以有入川人民各县计之,不下万余”〔74〕,连雍正皇帝也说:“朕闻有广东民人,携老挈幼前往湖南地方,每日或二三百或四五百名口不等……是以前往四川觅食佣工种地。”〔75〕按此说法,广东每月入川人数也当在万人左右。以此可推想当时各省入川的移民规模。乾隆年间入川人数一度仍持高不下,据乾隆十三年三月张允随奏称:“臣于上年奉命兼辖资州,检查旧案,计自乾隆八年至今,广东湖南两省人民,由黔赴川就食者共二十四万三千余口,其自陕西、湖北而往者更不知凡几。”〔76〕以此计算,则每年广东湖南两省仅经过贵州入川人数就有近5万人。乾隆十八年至二十年入川的广东、 湖南、广西、福建、江西等省户数总计为6374户〔77〕。每户之中,到底裹胁多少人口?据贵州巡抚周人驭称:“臣滋黔以来,两年之间,据报自楚粤等省由黔而往川者,共有四千六百余户,男妇大小五万五千余名口,推之前此所过不知凡几……查有一户之中,多至数十名口者。”〔78〕可见,直到乾隆中叶,四川的移民规模仍波澜壮阔,相当可观。据笔者估算,清前期远离四川的闽粤两省移民入川人口达100 万以上〔79〕。
清前期四川移民政策的优惠、开放,不仅使入川的移民规模相当庞大,而且移民的省籍来源地也较为广泛。清代四川的人口基本上由移民及其后裔所构成。如宣统元年刊刻的《成都通览》卷2 称:“现今之成都人,原籍皆外省也。”据该书统计,移居成都的外省籍有:湖北、湖南、河南、山东、陕西、云南、贵州、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福建、山西、甘肃等16个省区。成都人的原籍基本上可以代表清前期入川移民的原籍构成状况,各县或小有差别。如雅州府“四方侨寓大率秦楚吴粤滇黔之人居多”〔80〕,大邑县“全资两湖、两广、江西、山陕之人来邑垦荒生聚”〔81〕。众多省份的大量移民进入四川,带来了四川人口的急剧增长,到乾隆五十六年时,四川人口总数已达950万人〔82〕,是康熙二十四年四川人口总数的100多倍。而造成清前期四川人口快速增长的原因,正是清廷对四川实行开放型移民政策的结果。
清前期台湾因移民政策的消极保守,使其移民规模和移民原籍省份,均没有出现四川那样的壮观场面。台湾归附后,“人民稀少,地利有余,又值雨水充足,连年大有,故闽广沿海各郡之民,无产业家室者,俱冒险而来,以致人民聚集日众”〔83〕。康熙六十年台湾朱一贵起义时,居住在台南的广东移民曾纠合13大庄64小庄的12000余名粤民, 协助清军镇压起义军〔84〕。可见当时移台粤民人数已有相当规模。但由于清政府严禁移民携眷入台,故台湾移民人口呈病态结构。康熙时即有“内地各津渡妇女之禁既严”的记载〔85〕。雍正五年高其倬又称:“查台湾远隔重洋,实称要地。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概不准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在本籍。”〔86〕雍正末年蓝鼎元指出:“广东潮惠人民在台种地佣工谓之客子,所居庄曰客庄,人众不下数十万,皆无妻孥。……于岁终卖谷还粤,置户赡家,春初又复之台,岁以为常”〔87〕,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候鸟式人口”迁移,而非像四川移民那样拖家带口的扎根式迁移。单身赴台,严重地影响了台湾的移民规模及其移民人口在台湾的自然增长。而清廷规定凭照入台的移民政策,又使台湾移民出现了一种变态的方式;偷渡。偷渡的移民数量也颇可观,康熙五十年有官员称:“奸顽商艘并营哨船只辄将无照之人,每船百余名或多至二百余名偷渡来台。其自厦门出港,俱用小船载至口外僻处登舟,其至台,亦有小船于鹿儿门外陆续运载至安平镇登岸,以致台厦两同知稽查莫及。”〔88〕当时偷渡去台,“厦门是其总路,又有自小港偷上舡者,如曾厝安、白石头、大担、南山边、镇海、岐尾;或由刘武店至金门、料罗、金龟尾、安海、东石,每乘小渔船私上大船”〔89〕。如此多的偷渡地点,正说明当时移民入台人数甚众。史载“内地穷民在台营生者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资,欲急赴台就养,格于例禁,群贿船户,顶冒水手姓名,用小渔船夜载出口,私上大船抵台,复有渔船乘夜接载”〔90〕。而偷渡者路途之惨状,也是四川移民过程中所不曾出现过的。“内地民人或闻台地亲年衰老,欲来侍奉,或因内地孤独无依,欲来就养。原图天伦聚顺,永远相亲。无如格于成例,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头奸梢,将船驶至外洋,如遇荒岛,诡称到台;促客登岸,荒岛人烟断绝,坐而待毙;俄而洲上潮至,群命尽归鱼腹。因碍清照之难,致有亡身之事。”〔91〕可见,与四川“措处盘费,差官接来安插”相比,台湾移民过程简直就是一部血泪史。
乾隆五十四年政府取消对赴台人民携眷的禁令,但仍规定禁止无照偷渡和无照携眷〔92〕。直到清光绪元年,清廷才废除“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93〕,对台湾实行开放性移民。但四川却早在乾嘉之时,已由过去的土旷人稀变成“无荒可垦”了,迄至道光,更有“昔之蜀,土满为忧;今之蜀,人满为患”之叹〔94〕。嘉道以后,四川人口已开始向邻省迁移,如当时贵州“兴义各属,已无不垦之山,而四川客民……仍多搬往,终岁不绝”〔95〕。
清前期对台湾实行消极保守的移民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人民的入台开发,据学者研究,直到嘉庆十五年,台湾人口数量才只有194 万人〔96〕。而有清一代,台湾移民之来源地,基本上限于福建、广东两省而已。
综观全文可见,清初的四川和台湾均属土旷人稀的待开发区,但鉴于两地在国家政治和经济中的地位不同,清廷对两地重要性的认识相去甚远。可以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即政府行为,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19。
〔2〕〔3〕〔4〕〔5〕〔6〕〔9〕〔10〕〔14〕〔16〕〔19〕〔23〕〔24〕〔27〕〔35〕〔50〕〔51〕〔56〕《清圣祖实录》卷24,卷27,卷27,卷126,卷136,卷33,卷36,卷149,卷36,卷239,卷61,卷67,卷118,卷250,卷36,卷96,卷256。
〔7〕〔8〕〔53〕《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
〔11〕嘉庆《四川通志》卷64《食货志》。
〔12〕〔36〕〔86〕《清世宗实录》卷67,卷58,卷61。
〔13〕光绪《奉节县志》卷9《户口》。
〔15〕《清朝通典》卷1《食货一》。
〔17〕〔18〕〔59〕〔60〕〔75〕台湾《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9 辑管永泽折,第4辑法敏折,第9辑石礼哈折,第22辑鄂弥达折,第21辑。
〔20〕彭雨新《四川清初招徕人口与轻赋政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
〔21〕光绪《江津县志》卷41。
〔22〕《庸庵文编》卷1《应诏东言疏》。
〔25〕〔26〕〔31〕〔91〕〔92〕《清高宗实录》卷604,卷784,卷1007,卷265,卷1345。
〔28〕施琅《靖海纪事》下卷。
〔29〕〔37〕《台湾研究十年》第259页,255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0〕《台湾通史》卷3。
〔32〕《台湾省通志》卷2《人民志·人口篇》。
〔33〕原文为“四州”,笔者疑为“四川”之误。理由是:第一,清初招民垦荒属朝野皆碑之事,其与东北地区招民开垦政策十分类似;第二,查《地名大辞典》奉天条,无四州之辖。
〔34〕〔39〕陈文达《台湾县志》卷10《艺文志》。
〔38〕参见《台湾文献》15卷3期,《台湾省通志》卷2《人民志·人口篇》。
〔40〕〔41〕《华阳国志·蜀志》。
〔42〕《汉书·食货志》。
〔43〕《苏东坡集》后集卷10《御试制科策》。
〔44〕〔45〕转引自李世平《四川人口史》第131页,135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6〕〔47〕〔48〕〔49〕康熙《四川总志》卷35《筹边》,卷10《贡赋》,卷首《张德地序》,卷10《贡赋》。
〔5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258、2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4〕民国《华阳县志》卷35《纪事》。
〔55〕民国《万源县志》卷5《风俗》。
〔57〕民国《荣县志》第12《礼俗》。
〔58〕民国《南溪县志》卷2《食货》。
〔61〕《于清瑞公政书》卷1《规划铜梁条议》。
〔62〕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99《福建五》。
〔63〕〔67〕〔96〕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4〕《榕城纪闻》。
〔65〕《莆变纪事》。
〔66〕《台湾郑氏始末》卷4,顺治十八年条。
〔68〕《台湾府志》卷10《高拱乾疏》。
〔69〕〔90〕王必昌《台湾县志》卷12,《地志纪事》。
〔70〕《凤山县志》卷11。
〔71〕《重纂福建通志》卷58。
〔72〕《四库全书》第561册《四川通志》卷47《艺文志》。
〔73〕同治《新化县志》卷1上。
〔74〕《四知堂文集》卷17。
〔76〕《张允随奏疏》卷9。
〔77〕《蜀故》卷3《赋税·户口》。
〔78〕乾隆朝内政军机处录付奏折,胶片19。
〔79〕拙作《清前期闽粤移民四川数量之我见》,《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
〔80〕嘉庆《雅州府志》卷5《风俗》。
〔81〕《邛州大邑县乡土志·户口》。
〔82〕尹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
〔83〕〔88〕周元文《台湾府志》卷10《艺文志》。
〔84〕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志》下卷第289页。
〔85〕康熙《诸罗县志》卷12《杂记志》。
〔87〕《鹿洲初集》卷12《粤中见闻》。
〔89〕黄叔敬《台海使槎录》卷2《赤嵌笔谈》。
〔93〕《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元年正月。
〔94〕道光《新都县志》卷3《食货志》。
〔95〕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