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地方与商界的税收纷争——1931年营业税法颁布前后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税法论文,南京论文,纷争论文,商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中国,税收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象征,由中央政府牢牢掌控。近代以后,在原本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中出现了财权“下移”的倾向。这发端于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中地方督抚权力的增强,厘金、田赋等多为地方截留。减少地方侵蚀国家税正是清末民初试图划分国地财政的目的所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中央政治权力逐渐得到了加强和巩固。为统一和集中财权,国民政府实行分税制,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这标志着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关系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现有研究一般只注重考察税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关系,而忽视了作为税收承受者的纳税人群体在这种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影响。①营业税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抵补地方裁厘损失而开征的新税,其直接纳税人为广大工商业者。在“除旧布新”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商界有着怎样的利益要求?为实现各自的利益,会作出怎样的政策选择或采取怎样的应对方式?其结果又如何?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以1931年营业税法颁布前后的税收纷争为中心,考察中央、地方与商界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为财政税收史研究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一、裁厘改税:中央与地方税收权力的构建
厘金是清代沿袭下来的一种通过税。它最初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筹款措施,因其收效显著而得以保留,并逐渐在全国推广。清代后期,厘金已经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与此同时,它却带来了种种弊病。正如马寅初所言:“考厘金之病,在乎关卡林立,重床叠几,一物之税,一征再征,成本多少,不可知也;甚至所运货物,何时达到,亦不可知,则商人之痛苦,可以想见矣。关卡胥吏,擅作威福,包庇中饱,留难苛索,显而易见之尤小,隐而难知之弊极大。故厘金不裁,工商业无振兴之望。”②因此,近代以来,裁撤厘金一直是广大商民的共同愿望,中央政府也希望借裁厘之机,强化中央财政集权,削弱地方税权。但这却遭到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地方政府提出裁厘应以新税源抵补地方损失为前提。中央与地方在补税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这是裁厘迟迟未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何种方式来抵补地方裁厘损失,这是政府和商界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早在1909年的《东方杂志》上就有“中国宜免厘金创办营业税”的言论。③在1922年的关税研究会会议上,李庆荣曾提议裁厘后应由地方办理营业税。他认为:“营业税宜由商会依章办理,而由财政厅监督之。庶易施行,而免流弊。”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财政部于1927年6月召开财政会议。会上赋税司提出裁厘后开办营业税来抵补地方损失的主张,并提请会议讨论了由赋税司司长贾士毅起草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当时社会各界对该草案高度关注。经济学家薛遗生从税收的“公平原则”、“财政原则”和“社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剖析,他指出营业税虽具有一定优点,但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增益人民负担之不平,若徒从事于目前政费之罗掘,而置国计民生于不顾,则其为祸与将来,殆有未易逆料者。”不过,薛遗生认为,该草案只是一种过渡办法,“果能立时裁撤万恶之厘金,而代以此税,则人民体念国家之财政,当不难暂忍须臾之痛苦”。⑤
1927年7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讨论通过了《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此次税收划分方案有两项明显的变化:一是将田赋划归地方;二是将厘金及类似厘金之一切通过税收归国家。以田赋换取厘金的目的在于减少地方政府反对裁厘的压力。⑥对地方政府来说,田赋并不是一个新税源,而失去厘金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正因如此,在1928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上,代表们再次围绕地方裁厘补税问题展开讨论。刘大钧提议:“为抵补各省厘金之损失,应举办营业税或其他与中央税制无抵触之新税。”⑦经过充分讨论后,大会拟订《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决定将营业税交由各省政府办理。同年,财政部召开裁厘委员会会议,将各省征收营业税与裁厘合并讨论,通过了《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规定征收营业税在厘金裁撤完毕后实行。由于当时政令尚未完全统一,裁厘未能如期施行,但以营业税抵补地方裁厘损失的方案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政界和学界人士的认可和接受。在马寅初看来:“营业税在中国最为重要,因其为弥补裁厘损失之惟一方法。”⑧侯厚培也认为:“中国于税则改革时,欲图得一种好税源,收入多而可靠,可以抵补裁厘损失的税则,营业税实为最佳的一种。”⑨
在南京国民政府税收改革的过程中,时人提出以西方营业税制度取代厘金,抵补地方裁厘损失并非偶然。马寅初、李权时、刘大钧等经济学家一直倡导以西方财政税收制度改造中国。他们的主张在当时的确具有一定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营业税较之厘金有较大优越性。马寅初将两者比较之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营业税比厘金公允;(2)厘金重重剥削,漫无限制,营业税在交易完成后再行纳税;(3)厘金不论贫富大小,遇卡则税,遇关则抽,营业税不及小贩卖;(4)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可以免营业税;(5)厘金有附加,营业税则无之。⑩其次,根据李权时的租税理论,营业税在整个租税系统中属于享益税,即凡享受到当地政府保护人权及产权利益的营业者都应当向政府尽些纳税义务。(11)从这个角度看,营业税划归地方符合税收划分的受益原则。最后,从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来看,西方各国的税收制度大都“以所得税为中心,以收益税(营业税)、财产税、财产交易税及消费税四种作为补充”(12)。以营业税制度取代厘金是中国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改变晚清以来“中央财权日轻,地方财权日重”(13)的局面,统一全国财政税收大权,巩固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实行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改革,裁厘改税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裁厘改税有中央和地方之别,即裁厘后以增加的关税及改办的统税补给中央财政,以营业税补给地方财政。为推动地方裁厘,国民政府先将厘金收归中央,再将其裁撤,同时开征营业税,划归地方,作为抵补。“一收一放”、“一裁一补”,这正是国民政府构建中央与地方税收权力关系的精意所在。尽管由于当时中央政治权力尚未完全统一,裁厘改税被迫一再搁置,但地方裁厘改税方案的提出为营业税制度的建立作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和政策准备。
二、地方制订营业税则与商界的反应
随着国民党军队在军阀混战中逐步奠定胜局,中央政府政权得以统一和巩固,这为地方裁厘改税方案从筹议到真正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前提。1930年12月15日,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发表“裁厘不得再行展期通电”,宣布从1931年1月1日实行裁撤厘金及类似厘金的一切税捐,各省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展期。(14)1931年2月,财政部呈请行政院颁布《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但由于《大纲》过于简略,其后又公布了《补充办法》。根据规定,营业税课税标准有两种: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至多不超过千分之二;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最高不超过千分之十。
自《大纲》及《补充办法》公布以后,各省市相继拟订营业税条例草案及细则,呈请财政部核准施行。从各地的情形来看,地方营业税税率大都超越中央的规定,而且各地之间也是相差悬殊。商界对此强烈反对,并通过商人团体(各业同业公会和商会)请愿的方式维护其利益。商界的行动呈现两大特点:一是跨行业性。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组织了税则委员会。1931年1月26日,税则委员会在市商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决议推郑澄清、骆清华、诸文绮为常务委员,同时决议推举代表,赴京请愿。(15)二是跨区域性。上海市商会及同业公会作为中国商界的领袖,常常为江浙等地商界的利益奔走呼号,各地商界的行动也需要得到上海市商界的支持。1931年2月9日,宁波市米业、柴业等15业同业公会特派代表来沪与市商会接洽,请一致力争减轻营业税税率。(16)江浙沪三地工商界有着很多共同利益,可谓唇齿相依,这是跨行业和跨地区商业团体合作的前提。从群体功能的角度来看,这种合作方式更有利于增强商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地方政府在拟订营业税则过程中,各地商界群起反对,以致税收纷争此起彼伏。实际上地方政府与商界的纷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税标准。在商界看来,关税增加部分可足以抵补裁厘的损失,“以增加关税抵补裁厘,原为数十年商民一致之期望,今裁厘实行,全国收入短少九千万元,而关税本年新增之处,已有七千万元,益以统税、特种税收入,其数当不少于九千万元,两相抵补,绰有余裕”(17)。然而,增加的关税只用以补给中央财政。地方究竟有多少损失?是厘金的全数?抑或厘金的附加?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以浙江为例,厘金附加140万,而实际损失则400万。上海向无厘金,更是毫无损失可言。1931年2月4日,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税则研究委员会在致市执委会的呈文中指出:“本市向无厘金收入,此次明令裁撤厘金,亦并未受到任何损失,自不应效涉他省,有营业税之举办,财政局所拟办之营业税,纯属一种以外收入。”(18)由于各地裁厘损失具体数目根本无据可循,所以以此作为补税的标准自然争议不断。
2.税率高低。针对地方政府所订税率超过《大纲》及《补充办法》的情况,各地商界纷纷请求财政部、实业部、立法院等部院予以严格修正。江苏省各县商会在致财政部部长宋子文的代电中指出:“江苏省政府所订营业税条例草案,凡以资本额计者,其税率固多按照最高限度课税,凡以营业额计者,其税率几悉在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尤违反部定大纲第四条。”(19)沪商则以“向无厘金”、“华洋杂处”、“商业发达”等特殊情形为由,要求税率从轻:“与其税率高而难于推行,不如税率低而可期普遍,况上海为商业荟萃之区,即使税率较低,收入亦必有可观。”(20)苏商担心地区间税率差异使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提出苏省税率不能高于上海:“江苏与上海至为密切,且本属一省,于商业之往来,尤有息息相关之处。若对于税率或有轻重,则两方之商业,必发生重大之影响”。(21)如何在中央税则规定的范围之内确定地方税率是一个很有争议,也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3.华洋一律。中外税收权利不平等,外商在华享受超国民的待遇是中国近代涉外税收的一大特点。就营业税而言,华商和外商既然在同等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也理应承担相同的税收义务。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一致认为,“华洋平等”、“华界一律”是开征营业税的前提,在交涉未解决以前,不应只对华界或华商征税。(22)商界主要担心外商凭借不平等条约拒绝纳税,以致华商税负相对加重,在与外商竞争中处于劣势。1931年2月4日,上海市市长张群在谈到租界华商营业税问题时表示:“同为中国公民,自应有纳税义务,所困难者,租界已征收类似营业税之牌照税,现正加以考虑,万不致令各商民纳二重税也。”(23)尽管政府当局也意识到涉外营业税的重要性,但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最终能否实现华洋一律,这是商界非常关注的问题。
4.奢侈品与必需品的区分。营业税税率分级是以经营物品的性质作为标准,即对必需品征收较低税率,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税率。江浙两省在拟订营业税规则时,对鞋帽业、南北货业、渔业、蛋业、火柴业、烛皂业、糖业、绸缎业等所订税率均超过大纲规定,征至千分之十至千分之十五。商界认为,这些行业所经营的或者为平民日用的必需品,或者属于应该积极提倡的国货,本应减轻税率以裕民生。江浙两省竟将其视同奢侈品营业及含有取缔性质的商品,这与《大纲》及《补充办法》的规定未尽相符,于是请求中央令饬江浙两省政府予以修正。(24)奢侈品和必需品都是相对的概念,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哪些是奢侈品?哪些是必需品?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明确界定,依此划分税率自然存在很多争议。
毋庸置疑,以营业税取代厘金是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地方政府为抵补裁厘损失,在制订税则时屡有超越中央《大纲》及《补充办法》的规定,由此而引起诸多纷争,最终也有碍于营业税的征收。在湖南,由于省政府所订税则与中央大纲不相符,“商人群起反对,以致阻力横生,半月以来,收入毫无,行政机关势将断炊”。(25)在福州,大多数商帮认为财政厅所订营业税税率太高,不适商情,且税则原案未经中央政治会议交立法院审查通过,由五金帮代表提议反对,拒绝缴纳,于是福州营业税推进便陷入停顿,省会各机关政费毫无着落。(26)面对地方政府与商界愈演愈烈的税收纷争,中央政府会作出怎样的政策选择呢?是支持商界减税,还是支持地方政府增税?地方政府和商界又会采取怎样的应对方式?
三、中央颁布营业税法与各方的应对
鉴于《大纲》及《补充办法》尚未经过立法手续,缺乏法律性,而且各地营业税施行困难重重,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也认为《大纲》及《补充办法》还有不妥当之处,于是由立法院提议,咨请行政院将《大纲》及《补充办法》送交立法院审议,另定比较妥善的税法。(27)1931年6月6日,立法院召开第145次会议,决议通过了由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共同起草的营业税法草案。(28)根据税法草案规定,营业税有三种课税标准: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征收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征收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二十;以纯收益额为课税标准,按照纯收益额占资本额比重大小的不同,征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29)较之《大纲》及《补充办法》,税法草案所订税率有了大幅提高。
按理说,《大纲》及《补充办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与商界税收纷争不断,中央政府制订税法时,应该以限制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维护商界利益为宗旨。其实,在税法制订以前,国民政府院部在表态中也承认地方税则中税率过高的事实。1931年1月28日,财政部赋税司司长贾士毅在接见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请愿代表时就明确表示:“江浙两省营业税税率,确属太重,当设法减轻,以符各业之望。”(30)此次税法草案中大幅度提高税率,实质上是试图将地方税收行为合法化。为表示不满,各地商界纷起反对。6月11日,江苏省各县商会再次汇集镇江,开会讨论营业税问题,认为营业税法与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财政部所订补充办法,殊多违反。商定由镇江商会挈衔,电呈中央政治会议及立法院,请将通过营业税法重行修正。(31)同日,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税则研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议,通过决议,电请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立法院,在营业税法未公布以前,重新修正。(32)然而,在各地商界的反对声中,国民政府仍于1931年6月13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营业税法》。
为什么中央政府置商界要求于不顾,在制订税法时大幅提高税率标准呢?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迫于地方财政危机日益加剧的无奈选择。根据裁厘会议决议,地方政府裁厘损失主要由两部分抵补:一是开征营业税的收入;二是中央政府的补助。裁厘以后,营业税收入相当有限,甚至收不抵支,根本无法抵补裁厘损失,以致各省市财政纷纷陷于困难境地。例如,江西省每年地方减少收入在180万元以上,而营业税收入除去抵补原有的牙当税10万元外,实际上只有10万元收入,地方税仍缺少了170万元以上。(33)广东省地方财政收入锐减,岁入2576.5万余元,岁出3688.2万余元,赤字竟达1111.7万余元,如果禁赌则实际赤字2886.7万余元。(34)很多资料表明,地方财政困难是裁厘后的一个普遍现象。需要说明的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改税不能起到补税的效果,对本来就已经拮据的地方财政来说无疑雪上加霜。于是,地方政府纷纷请求中央增加补助,如福建省政府电请中央将补助费从原来每月15万元增加到53万元。(35)实际上中央补助也相当有限,而且呈现地区之间分配不均的特点,对大多数地方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36)
中央政府提高税法中的税率标准还有另外一层用意,即希望通过营业税立法,将地方税则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从而制约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但这却使得商界之前要求修正地方税则的努力付诸东流。商界不仅反对地方税则,更反对营业税法,以致营业税征收效果非常有限。以1932年度为例,各省市普通营业税收入940万元,与原先预计收入1600万元相距甚远。(37)为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地方政治的正常运作,地方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应对措施:一是变相提高税率。1932年4月,江浙两省重新修订营业税税率,规定不论以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一律改为千分之十。从分级税率到单一税率,而且采用了税法中最高级别的税率标准,表面上看,仍在税法范围之内,实际上是变相地提高税率的一种方式,“一般行业税率增加了四五倍,有的甚至增加十倍”(38)。二是开征特种营业税。很多地方不惜巧立名目,就地设卡征税,以致各种类似厘金的苛捐杂税死灰复燃,广大商民苦不堪言。江苏省政府自1932年7月1日起征收特种营业税,其征收办法为:就水陆运输道路扼要设处,对丝、茧、油、豆、茶、棉、竹、木等类直接征税,课征税率为千分之二十。在商界看来,此种特种营业税是“避厘卡之名收厘金之实”,“其所定税率又重于厘金二十倍”(39)。
地方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损害了商界的利益,而商界的反对反过来又制约了营业税的征收效果。为改变这种“俱损”的局面,地方政府和商界趋于达成某种妥协,即实行协议代征——实质上属于包征。南京国民政府曾明令禁止营业税实行包征,不少地方政府为征得税款却置中央法令于不顾。南京、北平、浙江等地都出现了地方政府与商会或同业公会协议代征的现象。营业税由商会或同业公会协议代征,可减少政府设立征收机关的成本,避免征收机关勒索商民及中饱私囊,且商会及同业公会对各商经营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税款征收。(40)客观而论,这种征收方式只是地方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与商界达成的一种权宜之计,根本无益于地方税收制度的长远发展。
四、结语
传统中国,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支配下,税收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象征,由中央政府牢牢掌控。近代以后,在原本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中出现了财权“下移”的倾向,田赋、厘金多为地方截留。这是国家政治权力极度衰弱的结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为统一和集中财权,实行分税制,重新构建中央与地方税收权力关系。从税源的分配来看,中央占有关税、盐税、统税等主要税源,地方只有田赋、营业税等少数税种。营业税正是以抵补地方裁厘损失的身份,在国民政府分税制体制中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收入来源。从理论上看,一个完善的分税制不应该只是税收权力的划分,还要有相应的补助机制。南京国民政府分税制实行之初,中央与地方税收权力分配严重不均衡,营业税收入相当有限,根本无法抵补地方裁厘损失,而中央又没有稳定的补助。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只有不断突破中央税则的限制,以扩展其税收权力。商界未能分享裁厘改税带来的实惠,则希望借助中央政府的权威来遏制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此时中央政府的政策选择不外乎三种:一是建立完善的补助制度,将增收的部分关税和统税补给地方财政;二是重新调整分税制,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的税收权力;三是放任地方政府税收权力,让其自谋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在内忧外患的历史条件下,中央财政已经自顾不暇,根本没有重新调整分税制或再向地方政府下放税权的可能。我们不否认,中央政府有体恤商艰的意愿,但在处理地方政府和商界税收纷争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最终选择了其“付出”最小的第三种政策,即将地方税则合法化。中央政府的“不作为”加剧了地方政府与商界的矛盾,以致税收纷争此起彼伏。为实现各自的利益,地方政府与商界又不得不达成某种妥协,而在此过程中,中央营业税法则沦为一纸具文。分析1931年营业税法颁布前后中央、地方与商界之间的税收纷争,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以集权为主的分税制,未能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反而激化了地方政府与商界的矛盾,最终也使中央税收权力和政治权威面临严重挑战。
注释:
①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关系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林枫:《也谈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划分问题》,《中国经济问题》2001年第3期;刘慧宇:《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地财政划分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关于营业税史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委会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版。前者主要叙述中央与地方营业税法规的内容及其演变,后者侧重考察营业税实施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关系。此外,魏文享考察和分析了营业税包征制产生的原因及其模式,虽涉及中央、地方与商人团体间的利益纠葛和平衡问题,但未能全面展示营业税法颁布前后中央、地方与商界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魏文享:《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②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下册),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4页。
③《论中国宜免厘金创办营业税》,《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2期,第31页。
④北京银行月刊社编辑:《中国关税问题》1923年版,第22-23页。
⑤薛遗生:《评贾拟国府营业税条例草案(上)》,《银行周报》1929年第13卷第29期,第2-5页;《评贾拟国府营业税条例草案(下)》,《银行周报》1929年第13卷第30期,第15页。
⑥Cho-Ting Mao,Land Tax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1928-1936,Land Economics 32 1956,pp.181.
⑦全国财政会议秘书处:《全国财政会议日刊》1928年第5期,第73页。
⑧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五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⑨侯厚培:《营业税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67页。
⑩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下册),第356-357页。
(11)李权时:《中国目前营业税问题概观》,《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第2页。
(12)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五卷),第244页。
(13)《北洋财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北洋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财政研究》1996年第8期。
(14)程悠:《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版,第173页。
(15)《各代表为营业税赴京请愿》,《申报》1931年1月27日第13版。
(16)《宁波市各业代表来沪》,《申报》1931年2月10日第14版。
(17)《各业一致注意营业税问题》,《申报》1931年2月1 日第13版。
(18)《各业税则研究会昨开第二次委员会》,《申报》1931年2月5日第13版。
(19)《苏各县商会对苏省营业税条例意见》,《申报》1931年2月1日第12版。
(20)《沪商会决定对市营业税意见》,《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7号,第40页。
(21)《苏商人对营业税意见》,《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7号,第36-37页。
(22)《沪市各业拥护中央推行营业税交涉》,《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3卷第11期,第9-10页。
(23)《张群重要谈话》,《申报》1931年2月5日第13版。
(24)《请减营业税,请愿代表今晨返沪》,《申报》1931年1月30日第13版。
(25)《湘省开办营业税情形》,《申报》1931年1月21日第11版。
(26)《福州商帮拒纳营业税》,《申报》1931年3月7日第9版。
(27)《马寅初经济论文集》(第一集),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315页。
(28)《立法院一四五次会议通过营业税法》,《申报》1931年6月7日第9版。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26页。
(30)《请减营业税,请愿代表今晨返沪》,《申报》1931年1月30日第13版。
(31)《苏省各县商会请修正营业税法》,《申报》1931年6月12日第8版。
(32)《各业税则会开会纪》,《申报》1931年6月12日第14版。
(33)《赣省裁厘后之财政》,《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3卷第3期,第13页。
(34)《粤省裁厘后收入锐减》,《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3卷第4期,第10页。
(35)《闽省裁厘后之财政》,《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3卷第3期,第14页。
(36)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1927-1937)》,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08页。
(37)朱偰:《中国租税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2页。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二),第430页。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二),第319页。
(40)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版,第162页;魏文享:《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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