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分配现状与价值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现状论文,居民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已经是一个得到经验研究证明的事实。对当前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分析与评价也是时下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居民收入差距的测量方面,应该存在两类不同的“不均等指数”:一类是客观指数,用以测定收入的相对离散程度;另一类是规范指数,其大小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联系。对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进行价值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国内研究的现状来看,这也许是一个尚未涉足的空白领域。对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要想取得进一步的突破,在原有的方向上雕琢似乎已不大可能。本文旨在将价值判断引入居民收入分配领域,尝试设计出用以评价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合理程度的规范指数,以期抛砖引玉。
一、从基尼系数谈起
人们通常把基尼系数和洛仑兹曲线作为衡量全社会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主要经济指标。意大利统计学家C·基尼在其1912年发表的Variabilitae Mutabilita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一种不均等指数(即基尼系数),而且他还从数学上证明了基尼系数与洛伦兹曲线在几何意义上的一致性。现在人们所提到的基尼系数是经过后人改造的相对基尼系数,其公式一般表示如下:
其中,|Y[,j]-Y[,i]|表示任何一对样本的收入差的绝对值,n是样本数量,u是收入均值。基尼系数在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有很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官方的、民间的以及其他国际中介组织测算的“基尼系数”往往相去甚远。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的基尼系数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
1.社会收入信息系统的不健全和非法及非正常收入的大量存在,让我们意识到不能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唯一标准。正如许多国内学者所言,“基尼系数并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梁小民,2002)。
2.基尼系数是一个相对指标,难以反映出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收入的绝对水平。把中、美两国1996年的基尼系数作比较,我们会发现尽管基尼系数的值很相近,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心理承受力是不一样的。当年中、美两国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05和0.41,但是美国当年的贫困线是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5763美元,远远高出中国。据国家信息中心当年的调查,国内有42%的居民表示难以接受当时的分配差距,有15.54%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这说明建立在人均收入低水平上的分配不均与建立在人均收入高水平上的分配不均,其稳定系数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评价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时,既要肯定基尼系数的作用,也要积极探求新的评价标准。
二、从基尼系数到价值判断
基尼系数是一个用来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根据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而超过0.6以上就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虽然目前国内的基尼系数不能准确反映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普遍的看法是实际的基尼系数值比测算值大),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还是暂且以官方的统计数字为准。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早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了0.4的临界点,近几年缓慢攀升,至2000年,已经增至0.458。从数据上看,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已经和美国差不多了,但是,目前这种差距究竟合不合理?与美国或其他国家相比是更合理还是更不合理?却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问题。事实上,单纯根据收入差距的大小还难以得出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结论。比如:假定A的收入是1250元,B的收入是750元,根据基尼系数的一般公式(见公式(1)),可以得出两者之间的基尼系数为0.25(处在最佳的平均状态)。那么他们的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呢?在未能进一步了解A、B两人的其他情况之前,是很难做出判断的。如果A、B两人属于同质劳动力,那么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或完全竞争规则,我们可以认为他们两个人的收入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A是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的雇佣者(或者是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严格训练的技术工人),而B是A的被雇佣者(或者是没有受过技能训练的文盲、半文盲),我们可能会认为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甚至可能会认为这个差距还不够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基尼系数即使完全没有计算错误和任何误差,也只能客观地测算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或者说它只能测定出居民收入的相对离散程度),而对于收入的差距是否合理,基尼系数本身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评判。
这个案例呈现给人们的是一个价值判断上的难题,对于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的价值判断来说其难度更大。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值标准,而对于这些规范经济学的问题并不存在完全正确的答案。但是,在我们能够做出有充分调查研究的选择之前,有必要对事实加以尝试性的探索。
三、对“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的初步设计
收入的差别源于收入来源的差别,而收入来源集中体现在财富与劳动上。萨谬尔森认为“收入差别的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财富上的差异”(《经济学》第12版第945页)。事实上,财产差别、个人能力的差别以及教育与训练的差别是正常条件下引起居民个人收入差别的三大因素。同时,这三种因素也是最能够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因此,文中选取这三大因素作为价值标准来对我国的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价值判断方面的探索。
将价值判断引入收入分配领域,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设计出对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价值判断时所必须依赖的规范指数——我们暂且称之为“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用字母P代替。下面,我们将借鉴国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对“合理指数”的设计作初步的尝试。
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与基尼系数的一般公式是我们将要用到的重要资料。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列示如下:
Y=AK[α]L[1-α](2)
公式(2)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学领域,在已经得到证明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Y表示国民经济总产出,K代表资本要素,L是劳动要素,A是技术要素,a是资本效率。在选取了财产差别、个人能力的差别以及教育与训练的差别这三大因素作为价值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同样的方法导出个人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用公式表示为:
Y[,1]=A[,1]K[,1][α1]L[,1][1-α1](3)
其中,Y[,1]是个人的总产出,K[,1]是财富要素,L[,1]是个人能力要素,A[,1]是教育和训练要素,α1是财富的效率。如果用C[,1]表示个人的法定必要支出(一般情况下C[,1]是可以准确测定的),则个人的“合理收入”是Y[,2],用公式表示为:
Y[,2]=Y[,1]-C[,1]
即Y[,2]=A[,1]K[,1][α1]L[,1][1-α1]-C[,1](4)
引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目的就在于求出财富、能力和教育与训练三者共同作用下的居民个人“合理收入”——Y[,2]
我们知道:基尼系数的计算是建立在任何两个样本收入差距的基础上的。因此,在获得个人“合理收入”的样本后,可以利用基尼系数“借鸡生蛋”求导出“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的公式:
这样,在衡量整体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合理时,就可以综合考虑“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P与基尼系数G,实现“客观指数”与“规范指数”的有机结合。可以尝试着做以下推论:
1.当G<0.4时,居民收入差距处于正常状态,不论G与P之间的大小关系如何,居民收入差距都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危及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整体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可以认定为“合理状态”。
2.当0.4<G<0.6且G<P时,居民收入差距处于警戒状态,G<P说明分配状况主要由市场力量(如财富要素、个人能力要素、教育和训练要素)决定,但是存在外部力量(比如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虽然较大但不会影响社会公正。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可以认定为“轻度不合理状态”。
3.当0.4<G<0.6且G=P时,说明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收入差距可能会影响社会公正但还没有危及经济效率。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可以认定为“中度不合理状态。”
4.当0.4<G<0.6且G>P时,收入差距虽然尚处于警戒状态,但G>P说明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不仅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还存在一些不良的“市场外部影响因素”(比如城乡分治、贪污腐败、制度外收入)不合理地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这种分配状况不仅直接危及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还必然危害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可以认定为“高度不合理状态”。
5.G>0.6时,居民收入差距处于危险状态,不管G与P的大小关系如何,居民收入差距都已超出人们的可接受范围,分配状况极度不均衡,社会动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可以认定为“极度不合理状态”。
四、中美两国居民收入差距与收入分配状况的甄别
在上述“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的设计工作结束后,理论上完全有可能测定出P的值。但是,由于技术手段和资料来源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一个泛化的比较来估计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的大小。下面将通过洛仑兹图形来比较中美两国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居民财富分配差距。
1.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和居民财富分配不平等。根据2000年官方统计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值(0.458),可以绘制出表示当年国内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洛仑兹图形(图1)。根据2000年国内居民财富的基尼系数值(0.514),同样可以绘制出表示当年国内居民财富不平等程度的洛仑兹图形(图2)。
图1 2000年国内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图2 2000年国内居民财富的不平等程度
结论(1):在可以统计的范围内,结果显示国内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稍小于居民财富分配的不平等。
2.美国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和居民财富分配不平等。根据2000年美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值(0.460)和财富基尼系数值(0.791),我们可以绘制出表示美国当年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洛仑兹图形(图3)和表示财富不平等程度的洛仑兹图形(图4)
图3 2000年美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图4 2000年美国居民财富不平等程度
结论(2):美国的居民财富的不平等程度远远大于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作出的解释通常有两种:一是收入调节政策的作用,二是混合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示出了较大的平等。
教育产业化的今天,教育和训练可以视为一种社会资源,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代表对这种资源占有的多寡。西方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劳动力本身的劳动差别是很有限的,个人能力比收入具有更为平等的分布。在技术手段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绘制出教育和训练以及个人能力的洛仑兹曲线。根据我国居民的受教育情况,我们可以认为教育与训练比收入也具有更加平等的分布。
通过上述泛化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大于居民财富、个人能力和受教育与训练的综合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说“收入的不平等大于收入来源的不平等”。这个结论与西方国家的经验事实不相符合。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被其他因素不合理地扩大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国际比较,我们会得出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
结论(3):在中、美两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大体一致的情况下,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较美国而言更加不合理。这也从理论上证明了部分学者关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大量存在是引起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拉大的根本原因”的观点(陈宗胜、周云波,2001)。
五、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的综合评价
2000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计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指数”需要大量的样本和较高的技术手段,但是我们在前文的泛化比较中,已经定性地分析了市场条件下财富差别、教育与训练的差别和个人能力差别三者共同作用下的“居民收入的合理差距”,得出的结论是G>P——基尼系数大于“居民收入分配合理指数”。这说明,目前的收入差距过大不仅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咎于其他不良的外部影响因素。过大的不合理差距不仅已经危及了社会公正还必将影响经济效率。
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对“公平”和“效率”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都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现居民收入差距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过大的(且为不合理的)居民收入差距不仅仅是对“公平”本身的威胁,更是危害到了“效率”。
1.收入差距过大对“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在我国的弱势群体中,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工人和农民的相对收入(甚至是绝对收入)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一方面促生了他们的“被剥夺感”;另一方面更加剧了他们对地下经济受益阶层的不满。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来讲,这无疑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使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一些矛盾已经激化,这严重危及了社会稳定和政治团结。东西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还牵涉到民族团结、国防安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这几年来,西部地区的不稳定因素迅速增加,西藏地区的“达赖喇嘛问题”悬而未决,新疆地区的“东突”势力却已初见端倪,这一方面是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猖獗活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西部地区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低下有一定的关系。
2.收入差距过大对“效率”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内需不足”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然而内需不足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所谓的“供给过剩”或所有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下降,而是国内经济结构的“断层”,更具体地讲是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断层。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的“瓶颈”。经济学家霍布森认为:消费不足的根源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以至于引起富人过度储蓄,而穷人消费不足。以我国最典型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为例,现阶段城镇居民已进入万元级消费阶段,而农村居民仍然停留在千元级消费阶段,两者之间的巨大落差所产生的消费结构断层使社会生产和消费严重失衡。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经济将难以摆脱“紧缩”的束缚。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满足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如此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既适合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任何一个政府都应该具有4个职能部门:配给部门使价格体系保持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稳定部门维持充分就业,并与配给部门相配合,帮助维持市场经济的效率;转让部门负责确保提供社会最低受惠值;分配部门通过税收和必要的产权调整等手段来保护保证分配额上的大致正义。因此,我们应该也必须在自由、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求一种积极的平衡以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正处于“高度不合理状态”,应该把居民收入差距限制在合理的、人们可接受的范围内。所以,部分学者单纯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未超过危险线为由,坚持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但并不严重,只需重视不需调节”的观点应该更正了。我们认为:目前必须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调整,“作为公平的经济正义”要通过国家的职能部门和各种组织机构得到制度表达,现阶段的主攻方向要放在规范分配秩序、强化财税宏观调控功能和纠正不良的“市场外部影响因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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