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人的本质_论自由论文

论自由与人的本质_论自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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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分析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我们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自由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意志自由、活动自由、人格自由和人生自由四大基本层次,它们分别构成了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理想本质及其三者的统一。

一、意志自由:人的潜在本质

人的本质是指人之为人的特殊规定性,是指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多方面的。人与动物之间在潜在能力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超越生物本能的束缚而获得意志自由。

从哲学史上来看,很多哲学家都从人的潜在能力这个角度揭示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意志自由。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文主义者皮科指出,上帝认定人是本性不变的生物,既不给人固定的居处,亦不给人自己独有的形式和特有的功能,为的是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按自己的判断取得自己所渴望的住所、形式和功能,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本性的界限。现代德国哲学家尼采认为,人是“尚未定型的动物”,正是人的本质的未定性,使人有了自我超越性、自由和创造性。其他动物在物种上都已固定,没有发展的自由了,人却不然,他没有一成不变的既定本质,他可以改变自己,塑造自己,创造自己的本质。当代德国人类学家格伦、兰德曼等人也认为,人在生物学意义上是“未完成”的生物、“未确定”的生物,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未特定化”。动物由于它的特定化器官和本能而被严格地限制在特定的外在生活条件中,而人的未特定化使他不再受到特定生活环境的限制,使他获得了创造性和向世界的开放性,使他能通过创造确定自己种的存在方式,也通过创造产生丰富的个体存在样式,而人的创造性也就是人的自由。

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从这一关于物种本质的普遍性的命题出发,马克思把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生命活动作了比较: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对象。它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因此,人的本质即“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诚然,动物也生产,但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需要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总之,马克思认为,动物的生产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因而是不自由的,而人的生产则超出了本能的狭隘限制,因而是自由的。

意志自由之所以是人的潜在本质,是因为这种自由是从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上说的,是人作为类的根本属性,亦即人的类本质。作为类本质,意志自由以潜在能力的形式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是人与生俱来的重要特性。但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个人身上,人的这种潜在能力的表现是大不相同的。这不但是因为人的意志自由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自然过程,更重要的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发展和发挥是受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这种受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人的意志自由的发展和发挥的状况,我称之为人的活动自由,它构成了人的现实本质。

二、活动自由:人的现实本质

人的现实本质是以人的潜在本质为基础的。由于人是“未确定”的、“未特定化”的生物,所以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是通过它的缺陷来表现自己的特征的。人没有像动物那样的天然毛发层或皮肤去对付恶劣的气候环境,没有锐利的攻击器官(爪、角、齿等)去获取食物,没有适应快速奔跑的肌肉组织逃避意外的伤害,人需要在婴儿甚至幼儿期受到更长时期的照料,等等。但是,人的未特定化使人有了通过劳动进行创造的自由。而人正是利用这种自由创造了自己的社会关系。有了社会关系,人就可以以集体的力量来弥补个体的不足,通过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利用科学技术来对付恶劣的气候环境,获取大量的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逃避来自自然界的意外伤害,并使婴儿和幼儿得到社会的长期的照料。总之,有了社会关系,人就可以利用社会关系上的确定性来弥补人在生理上的未确定性,从而使人大大地高出于其他动物,达到在生存竞争中获胜的目的。这样,人的自由就由潜在的意志自由发展为现实的活动自由。

对于整个人类来说,社会关系是创造的产物、自由的产物。但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社会关系是一个既成的事实。一个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超脱这种社会关系。一个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多大的程度上得到发展和发挥,在什么方向上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制约的。个人只有凭藉他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他才有可能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意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人“是只能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脱离一切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表面上看绝对自由,实际上却是绝对的不自由:沦为自然界的最可怜的奴隶,其生存能力甚至比动物还要低。因此马克思说:“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具体说来,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活动自由包括理性自由和政治自由两个方面。理性自由是指通过对必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而获得的达到自己目的的自由;而政治自由则是指通过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和遵守而获得的从事各种活动的自由。人之所以能够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得以实现,首先在于人能够认识必然规律并利用必然规律来改造客观世界。因为如果人不能认识自然界和社会的必然规律,就会或者因无知而犹豫不决,或者因莽撞而事与愿违,从而就不能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也就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的认识和认识活动是不同的;在同样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由于其政治立场、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等的不同,其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也是不同的。这种认识和认识活动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意志自由的不同发展和发挥的程度。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4页。)其次,社会关系不仅制约着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而且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人的意志自由具有二重性,人运用意志自由可以用来为恶,也可以用来为善。当人运用自己的意志自由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时,他也就侵犯了他人的同等程度的自由。因此,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普遍的自由,必须用社会规范对每个人的意志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可见社会规范虽然是以对人的意志自由的限制的形式出现的,但它是为了全体人民的普遍自由而对每个人的意志自由作出的必要的限制。对于个人来说,只有根据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行动,才能获得免于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的自由,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获得自己的自由。

总之,由于受到必然规律和社会规范这两方面的限制,人的自由总是具体的、有限的。人既要根据自己所认识的客观规律行事,还要根据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行事。人的活动自由,就是人通过按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来限制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而得到的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自由。而这种活动自由,构成了人的现实本质。由于人的活动自由是针对每一个个人而言的,它着眼于不同个人对必然规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同的认识和遵循的程度,所以它所体现的就不再是人的类本质而是人的个体本质。

三、人格自由:人的理想本质

不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个人都不是社会关系的消极的奴隶。从历史上看,社会关系总是处在发展变化之中的,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总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对于改变社会关系来说,单个人的作用是微小的,但全体社会成员活动的“合力”,就构成了推动社会关系变革的巨大动力。再从现实生活来看,在同样的社会关系中,不同的个人可以发挥出不同的创造性和自由。有的人完全消极地屈从于特定的社会关系,随波逐流、逆来顺受、无所作为而终其一生;有的人则与此相反,能在现实的社会关系所提供的条件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最大可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并通过这种活动来改变现成的社会关系,再在改变了的新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去发挥自己的更大的能动性,实现自己的更大的自由。可以看出,只有后一种人才真正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人的自由本质,从静态上看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从动态上看,则是对现存社会关系的改造和超越。只有这样来理解人的自由本质,我们才能避免无所作为、不负责任的态度,才能积极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这种不受现成的社会关系的消极束缚,而是积极地扬弃和超越现成的社会规范的自由,就是人的人格自由。这是人的理想本质。

人的潜在本质是从人的潜在能力来说的,人的现实本质是就人的能力的现实实现而言的。二者都是从人的现存的特性中抽象概括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因此两者都可以称作人的实然本质。与此不同,人的理想本质则是在人的实然本质的基础上对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进行理想化,从中分析演绎出人之为人所应该具有的基本规定性,因此它是一种应然本质。人的理想本质不同于人的潜在本质。作为人的潜在本质的意志自由,是一种能力上的自由。有了这种能力,人才能认识必然规律,并利用这种必然规律来改造对象世界,使之符合自己的要求,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意志自由作为一种能力的自由只具有手段价值。正因为这样,意志自由既可以用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也可以用来“自由地干傻事”,阻碍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正确地选择自己的需要,确立自己的目的。那么人究竟应该满足什么样的需要、追求什么样的目的呢?虽然意志自由使人获得了选择需要和目的的能力,但人对需要和目的的选择本身却超出了意志自由的范畴,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即人格自由。这种人格自由是对客观必然性的积极超越,是对作为手段的自由的积极扬弃,因而它本身获得了目的价值。人的理想本质也不同于人的现实本质。人的现实本质是人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所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状况取决于社会关系的状况,而社会关系是人的自由实现的条件。因此活动自由主要是一种作为条件的自由。只有在活动自由这种条件下,意志自由这种能力和手段才能得到发挥,才能进而实现人格自由这种作为目的的自由。总之,如果说作为人的潜在本质的意志自由是一种作为手段的自由,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活动自由是一种作为条件的自由,那么作为人的理想本质的人格自由是一种作为目的的自由;如果说意志自由强调的是对生物本能的超越因而是一种心理学上的自由,活动自由强调的是利用社会关系来实现的人的自由因而是一种认识论和政治学上的自由,那么人格自由强调的则是人的生存本身,因而是一种本体论和人生论上的自由;如果说人的意志自由表示的是人与自由的关系,活动自由表示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那么人格自由表示的便是人与人自身的关系。

人的理想本质作为人的应然本质,不同于人的实然本质,它不是已经现实地实现了的东西。人的实然本质是自由的无限发展的链条中的一环,正因为有了这一环,自由发展的链条才得以存在。但每一个这一环,都是达到人的理想本质的阶梯。人的实然本质都是相对的、有限的自由,而理想本质却是绝对的、无限的自由。它对于人的实然本质来说,是可以无限接近但却永远不可能达到的理想目标。但是,人的理想本质也不是虚无飘渺的东西,它是对人的实然本质的理想化,它为人的实然本质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价值取向,为我们评价人的本质的实现程度提供了一种价值尺度。尼采的“超人”、弗洛姆的“创造性的人”、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的人”等等,都表现了他们对人的理想本质的不同理解,而马克思的“全面发展的人”则是我们理解人的理想本质的理论指导。

四、人生自由: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理想本质的统一

然而人的理想本质又离不开人的潜在本质和现实本质。首先,作为人的理想本质的人格自由,如果没有作为人的潜在本质的意志自由为基础,便只是一种无根基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人的意志自由作基础,人就只能受到生物本能的严格控制而不可能自主地确定和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和人生理想。其次,作为人的理想本质的人格自由如果没有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活动自由为条件,更只是一种虚幻的自由。我们知道,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的人格自由往往是以实现生活的不自由为代价的。个人甘冒失败甚至牺牲的危险去追求自己自主的人生理想,这是一种高尚的人格自由。但个人因追求自己的正当的人生理想而导致失败、遭受迫害甚至牺牲,这又是极端的不自由。这说明人格自由必须由活动自由特别是其中的政治自由来保证。正因为离开意志自由和活动自由的人格自由只是无根基的、虚幻的自由,所以虽然人格自由构成了人生自由的主要内容,但它还不是人生自由的全部内容,只有意志自由、活动自由和人格自由的统一,才是真正的人生自由。这种集意志自由、活动自由和人格自由于一身的人生自由是手段、条件和目的的统一,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统一,也是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的统一。

虽然人的自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但分别来看,意志自由、活动自由和人格自由是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的,然而作为三者统一的人生自由,只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马克思曾把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历史时期称为“人类的史前时期”,恩格斯也认为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以后“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在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历史时期的人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并不具有人的完整本质。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的实然本质进行理想化,并用这种理想化了的人的本质来评价现实社会的人所得出的结论。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由于人与自然、社会、自身之间得到了统一,因此,“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20页。)

把人的本质分为潜在本质、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三个层次,并用自由的三个层次来对人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作出说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自由,比单纯地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理解为劳动,理解为人的需要或人的意识等等,更为正确地把握了人的本质。如上所说,把人的本质单纯地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是说明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受动性而不能说明人对于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只是说明了人的本质的静态方面而没有说明人的本质的动态方面。同样,把人的本质单纯地理解为劳动也是片面的。人的自由固然通过劳动才能实现,但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活动之间之所以有区别,就在于人的劳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异化劳动并不是人的本质的表现。此外,人的需要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人之所以为人,并不在于人具有比动物丰富得多的需要,而在于人对于需要的选择的自主性,在于人能够自由地对等自己的需要。至于人的意识、精神,只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前提,而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本身。由此可见,把人的本质理解为自由,扬弃了上述各种观念的片面性,又把人的精神、需要、劳动和社会关系等等作为自由的一个内在环节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

其次,把人的本质分为潜在本质、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的统一,能够更好地揭示人的本质的全面性和层次性。如果不说明人的潜在本质,人的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如果不说明人的现实本质,人的本质便成了一成不变的抽象的东西了;而如果不说明人的理想本质,那么我们就无法对人的本质进行价值评价,进一步促进人的本质的实现和完善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由此可见,只有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的统一,我们才是全面地把握了人的本质,也才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个潜在本质转化为现实本质、现实本质促进潜在本质,并通过潜在本质和现实本质的互相促进而向理想本质趋近的不断前进的过程。

最后,把自由理解成人的本质,并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的统一,为我们提供了反思现实、改造社会的理论依据。17、18世纪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法的内容就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那么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根据何在呢?他们把这种根据归之于上帝。把上帝作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根据当然是谎谬的,但我们也不能据此而完全否定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否则,我们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维护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我们认为,根据就在于人的本质,特别是人的理想本质。既然人的本质是自由,是每一个人的平等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平等自由作为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把保护这种权利规定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就深刻地揭示了人的理想本质与现实本质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我们今天反思现实,改造社会,就是为了实现人的潜在本质、现实本质与理想本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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