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新发展_政治论文

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新发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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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2)04-0089-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我国全面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序幕,也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由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转型初期,我国农民的民主理念得到提升,政治参与等民主实践有了新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转型期农民的政治参与,对我国的民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民主政治”这个词最早为古希腊雅典时期的伯里克利所用。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1](P130)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人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2](P219)可见,民主政治是指人民拥有政治统治权或政治管理权的一种制度,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人民的政治统治、管理权主要是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的。从古希腊时期民主政治实践看,公民政治统治权是通过年满十八岁的雅典公民直接参加公民大会来体现的。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事项。公民大会“对战和条约、财政、立法、各种公共事务,都有最高的裁定权。简而言之,范围广及一切政府活动。”[3](P4)在当代,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及所起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和核心内容。1971年美国学者达尔在《多头政体》这部书中,就把政治参与和竞争视为判断一个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主要标准。[3](P8-9)政治参与之所以是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在于政治参与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精髓。所谓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亦称参与政治。《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式过程。”[4](P563)美国学者亨廷顿和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5](P5)《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6](P485)从以上政治参与的定义分析看,政治参与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参与的主体,即“谁参与”;二是参与的客体,即“参与什么”;三是参与的方式、方法,即“怎样参与”。从参与的主体看,参与者是该国的所有公民,还是少数精英;是统治阶级成员,还是包括被统治阶级成员等,政治参与主体的范围决定了该国的国体性质,是民主政治,还是贵族政治。从参与的客体看,主体加以影响和推动的是政治学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或是政府管理、或是政府决策、或是公共政策、或是各方面的集合等,它直接影响民主政治中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的真实性和具体结果。从参与的方式、方法看,主体用何种手段、何种类型的方式、方法,进行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

转型期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因主要来自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后农民利益的选择。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利益关系调整。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它在满足公民利益愿望的同时,也激发了他们寻求更大利益的期望。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因此,人们在追求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在内的各种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积极地介入政治过程,试图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现代政治学上讲,政治参与的动因,最核心的是要把握公民利益实现与政府决策的关系。只有当公民感到他的参与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获得积极的效果,或者免于惩罚,而不是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他才会有参与的可能。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开始逐渐消失,计划经济中的“政治的依赖关系”也开始逐渐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它体现在农村农民自主权扩大,个体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承包制的农民获得了自主生产和经营的权利,他们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分配格局下,有其独立的个人利益。这就使触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和突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关心,是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在原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民只获得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土地及自然资源为村民共同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这一集体组织代行管理,受利益的驱动,农民必然要求更多的参与村务管理、参与选择、监督基层干部等活动。

从政治因素上讲,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法规以及由此建立的社会主义新的政治体制。政治参与活动是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对象的,并在一定的政治体制中进行的。因此,政治因素对政治参与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发展缓慢的主要政治原因,在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忽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高度集中的体制从横向上表现为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在各级党组织手中,从纵向上表现为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以党代政的现象、政治结构的单一性等,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得不到应有发挥,公民政治参与的领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社会自组织系统和社会中间组织的功能被政治控制取代,公民失去了政治参与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在这次全会的主题报告中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8](P144-146)1981年党的十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和民主管理。”[9](P56)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在随后党的十三大报告、十四大报告、十五大报告中都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正是这些政策的指导和作用,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唤发,并在实践中创造了通过村民自治参与农村基层事务管理的民主形式。这一民主形式也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表明农民的政治参与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从政治参与的主体看,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变化是:第一,参与主体的地位由法定主体的确立转向在实践过程中主动确立的事实主体上。所谓法定主体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来确定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具体实施才是真正的事实参与。因此,政治参与主体应是法定基础上的事实主体。所谓事实主体是指在法定权利基础上,主动实施了政治参与行为的公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尽管我国赋予农民政治参与的法定权利,但由于农村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使农民这种法定权利,在具体实施中很难主动体现。改革开放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村民自治组织的实施,使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政治参与的权利得以真正实施。

第二,参与主体从朴素的政治热情型向较为注重参与功效的理智型转换。转型期,农民的政治理性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他们不再像人民公社时期那样由盲目的、朴素的政治热情来左右政治参与,而是联系自身利益,决定其态度和取向。例如,村民在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表现出愈益负责的权利意识,同时还愈益关心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现实政治,如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等。

第三,参与主体由被动转向主动。在人民公社全能型治理模式下,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基本只是单向的。农民的政治参与受到外来控制的强烈干预,表现出大规模的动员型参与、被动型参与的特点。转型期,随着乡村社会控制模式从“直接控制类型”向“主体控制类型”的转变,村民的政治参与则随之表现出主动性的特点。

从政治参与的客体看,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客体主要是乡政村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区基层政治主要由乡政、村治两个层面的政治生活构成。“乡政”权力运行是围绕农村基层政权——乡镇政权为主体形式的,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区最基本的运行;“村治”权力运行是围绕乡村社区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表达利益、参与国家及社区事务、影响政策执行等为形式的自主权利的直接行使。“乡政村治”不同于人民公社的全能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把国家的宏观管理与村民的自主参与结合起来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村民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广泛自主的进行政治参与。因为,村民自治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政治参与的方式、方法看,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较之过去相比呈现多样性、丰富性、深刻性。其一,选举的丰富性。在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选举往往只是一种等额选举,是对上级部门提出的一种认可或表态。转型期,农民的选举有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不记名投票等。直接选举是由选民本人直接填票选举被选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体现了我国农民在村级管理上直接行使政治参与的权利。差额选举是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方式。它给选民以多的选举自由,有利于选民充分表达意愿。无记名投票是选民在选举中以秘密状态填写选票和投票。它有利于选民充分表达其真实的想法。其二,决策的全面性。决策是农民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在转型期,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更全面。过去,由于政社合一的体制,公社作为基层政权组织,按国家政权管理方式治理农村,实际上代行了社员群众的许多决策权。村民自治使村民群众的决策权得以全面体现。根据《村组法》,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决策。而村民会议是由本村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权力机构,拥有本村最高决策权。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机构——村委会,是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并直接对村民群众负责,因此,村委会的决策过程本身也是村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结果。其三,管理的真实性。过去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村的基层管理只是一种单向式的服从管理,农民的民主管理难以真正实现。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使得农村村民成为基层事务管理的真实主体。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管理就有了真实而丰富的内容。其四,监督的多样性。监督也是政治参与的一部分。转型期,农民的监督除《村组法》规定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制度监督外,农民还可以通过信访、公众舆论等形式实现监督式的政治参与。信访是农民为了反映他们的某种意愿和要求,以信件传递或上访的形式与政府部门所进行的社会接触活动。信访也是对政府工作和政府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它有助于揭露某些政府部门的不正之风,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公众舆论是指农民通过相应的传播媒介对某些现实问题进行评价、批评和建议的一种活动。随着我国大众性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利用新闻媒体反映问题、批评社会不良现象活动也日益增多。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具有公开性、灵活性、广泛性、评价性、社会性等特点,农民的一些意见和要求,一经新闻媒体传播,就可以转化为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起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收稿日期:20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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