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小凤[1]2015年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保护的斗争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根源之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是一个新兴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历史进程中,投资者保护将一直成为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本文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的背景下,围绕投资者保护研究的问题,重点讨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机理,对比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对降低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评价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等。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外各国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原则、立法理念、具体保护机制和措施等逐渐趋同,彰显监管取向明确化、监管主体专门化、国际监管合作化等诸多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因经济发展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监管模式、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环境、监管效率方面各有差异,为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我国证券立法水平总体上呈现逐步完善、快速推进的发展态势,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逐步降低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投资者法律制度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抑制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异。第叁,对投资者的监管保护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一定影响。其一,尽管公检法司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升,但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监管支出仍然相对不足,没有起到有效降低控制权私利的作用,不能很好地抑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剥削;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率与控制权私利之间呈负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说明了法院执法环境和执法活动会警示、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抑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显着影响。信息披露是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缓解代理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第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状况体现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状况较差和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整体较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年度趋势具有强波动性、行业差异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均衡显着。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国内外相关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不鲜见,但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中的资本市场发展现实,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改革趋势和改革经验,将投资者保护纳入证券监管理论目标体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少见,既符合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取向,又弥补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不足的缺陷,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价值。第二,分析框架。本文从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出发,基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的分析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体系构建、监管制度运行、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自身等方面的检验分析,为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强化了证券监管理论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研究提供一定理论支撑。第叁,实证研究。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剥削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根源,本文从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引入解释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设计了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测量框架,对比各年度、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得出亟需优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和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论。总体上,实证分析从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五个方面为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一定依据。
王筱丹[2]2012年在《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已悄然发生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肩负着在新环境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害的重要责任。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还比较低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大股东占款、违规为大股东或者关联方担保贷款、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整体上市或者向上市公司注入非优质资产以及信息披露不规范。我国现有的文献较少从公司治理这一微观层面构建出一个适合于同一国家同一行业内不同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衡量指标体系。本文在国内外学者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构建出一个与我国制造业紧密相关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的构建不仅有利于企业的中小投资者评价某一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水平,为其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也为企业了解自身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做出改善。本文对深沪两市2009—2011年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首先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与欧美等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其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实证研究的结果也显示出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也逐年提高,这一实证结果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最后通过叁年的数据的研究发现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四方面的内容中,控股股东的行为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约束,从而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害的目的。
戴莹[3]2014年在《大股东掏空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再是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取而代之的是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可以操控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通过“掏空”行为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成为目前资本市场的关注焦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利用关联方关系“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ST猴王、托普软件、五粮液等案例就是最好的例证。我国证监会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但仍有大股东无视监管,利用关联方关系“掏空”上市公司,为自身谋求私利。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占,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良好运行、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2010年11月到2011年10月,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由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违规担保等违规问题,两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文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基于公司治理理论、大股东“掏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分析亚星化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关联方违规担保行为对亚星化学造成的负面影响,研究亚星化学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的缺陷与漏洞,并尝试探讨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面对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应该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侵害,保障我国资本市场良好健康地发展。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贡献及不足进行总结。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从关联方交易、公司治理与大股东掏空、中小投资者保护叁个方面回顾中外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累计的经验和贡献,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和机构投资者、内部控制制度、法律环境和市场监管对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进而从上述的几个角度入手,探寻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和方案。第叁章是理论分析,对公司治理理论、大股东“掏空”和“支持”、中小投资者保护进行系统地阐述,为后文案例分析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是案例分析,首先介绍*ST亚星大股东掏空案例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ST亚星2008年至2012年披露的公司年度报告,深入地研究大股东掏空对*ST亚星在偿债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造成的恶劣影响,*ST亚星业绩受到严重拖累,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考虑公司股价、每股现金净流量以及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分析*ST亚星大股东掏空对于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第五章是在第四章案例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ST亚星存在的公司治理机制上的缺陷,发现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被大股东一手操纵、监事会和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等内部治理问题和违规成本过低,不能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的外部治理问题是导致*ST亚星大股东掏空如此肆意猖獗的原因。第六章是分析结论和建议,*ST亚星大股东利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关联担保手段掏空*ST公司的案例分析,发现*ST亚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诸多漏洞:内部治理方面,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董事会被大股东掌控、监事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的问题;外部治理方面,虽然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不断完善,但过低的违规成木对大股东掏空起不到威慑遏制的作用。*ST亚星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才会让大股东掏空行为如此猖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首先设立“中小投资者董事”,加强对大股东和董事会行为的监督管理作用;其次完善监事会、内部控制的效用,让监事会和内部控制真正发挥内部监督治理的作用;最后,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考虑提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大股东的违规成本。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严重损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分析*ST亚星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期望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的改善,遏制大股东掏空行为,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文的贡献在于:(1)结合当前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监管条件,分析大股东掏空的影响、公司治理的缺陷以及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2)我国证监会及其他市场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对于保障我国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国在规范大股东行为,加强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监督机制;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一味地呼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立法已经没有太大的效用。本文提出,应该关注大股东违规成本,当前违规成本过低,对大股东没有震慑作用,才是大股东掏空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3)本文提出设立“中小投资者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入董事会;中小投资者董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可以对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文的不足在于:(1)基于单个案例研究,对其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应对措施和改进建议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整个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是否有效,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进行验证。(2)中小投资者董事能够提高对大股东和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但仍旧没有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励大股东和董事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掏空,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动机和能力仍然存在。
李海英[4]2009年在《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已有文献主要从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角度研究投资者保护问题,很少关注所有权安排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根据产权理论,所有权和制度环境在决定经济行为时相互作用并影响经济行为决策。机构投资者作为重要的所有权安排,通过与企业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制衡,可能会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机构投资者在全球迅猛发展,并成为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现有文献对发展机构投资者经济后果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体,对经济的影响可能依赖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不同制度环境下的相似研究,可能会得到不一致的结论。那么,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产生这种利益保护作用就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在对现有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从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的研究视角出发,结合中国具体制度环境,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效应及其产生作用的制度条件。文章共分七章。第一章导论,提出了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研究意义以及研究内容与方法,并对文章所涉及到的关键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文献综述,对投资者保护所涉及到的代表性研究文献,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通过对已有文献的评述,进一步深化了文章的研究问题。第叁章制度背景,回顾和分析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制度背景,并结合制度背景,分析了中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特点和机构投资者的特征。第四章通过理论分析,指出了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的作用机理,并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提出了文章的研究假设。第五章和第六章对第四章所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最后,第七章总结文章的主要研究成果,并提出文章的研究不足和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文章得到以下主要研究结论:第一,在限定制度因素条件下,从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视角看,机构投资者存在产生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的可能性。机构投资者作为重要的所有权制度安排,通过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的价值效应和信息效应,对中小投资者实现其投资利益的基础——企业价值以及中小投资者交易时机选择所依赖的相关信息产生影响,促进中小投资者实现其投资利益,产生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第二,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受到其所处制度环境的制约。首先,机构投资者自身实力和规模影响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的发挥,机构投资者较强的实力和规模有助于其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用。其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特征、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环境因素、以及股票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效应。上市公司的国有控制特征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效应,但增强了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效应;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化程度和法治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机构投资者发挥其市场价值效应,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环境因素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信息含量的作用;在股票市场行情的下跌阶段,机构投资者提高了股价的稳定性,而在股票市场行情上涨阶段,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推动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文章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现有投资者保护理论进行了有益扩展。文章针对已有文献主要从投资者法律保护视角探讨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研究现状,从产权理论视角出发,分析指出利益实现视角是研究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并从投资者利益实现角度构建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框架,发展了投资者保护理论。第二,拓展了对发展机构投资者这种制度安排经济后果的研究。文章在投资者保护理论框架下,分析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在股票市场利益实现过程的影响,从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视角,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拓展了对发展机构投资者这种制度安排经济后果的研究。第叁,文章的实证结果,提供了不同制度条件下,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的深入证据,为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施政依据;也为现实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实施保护提供了实证支持。
谢俊明[5]2016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作为一国经济晴雨表,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正日益显着。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其中分散的中小投资者群体扮演着证券市场资金主要供给者的角色,而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处于转轨时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还不完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中国研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更具有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另一新兴主体,其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所发挥的作用也成为了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以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从法律,政策制定等宏观角度,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从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第叁方,向股东积极转变,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的微观层面来研究。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和相关理论基础的阐述,进而对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作用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的指标,以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出综合指数并作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的衡量,检验了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研究发现,基金持股确实能正面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且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这种影响效果越强。同时,基金持股对于中小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实现也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这种作用越明显。
刘临玲[6]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与盈余管理相关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资本市场在十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丑闻不断,其中,盈余管理是信息披露中最主要的问题,绝大多数公司都会根据操纵盈余来控制所披露的盈余信息。这种盈余信息的操控会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利益更是严重受损。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也比较明确,但是,相比于西方国家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再加上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也有差异。因此,本文试图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考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本文主要采用规范性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盈余管理存在负相关关系的实证假设,然后根据这些假设进行实证设计以及实证检验,并分析实证结果,得出结论。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构造了我国31个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变量,以检验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衡量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叁个变量,均与盈余管理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干预程度越少,法制化水平越高,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越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越少。最后本文结合对上述结论的分析,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期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洪雨杰[7]2011年在《机构持股、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文中认为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还不完善,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与之相关的问题也便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具有“新兴+转轨”双重性质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也亟待提高,研究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更具有现实意义。以往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事前,主要研究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安排。本文借鉴姜付秀等(2007,2008)的研究视角,从事后评价的角度,构建了一组综合指标,以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出的综合指数得分作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衡量,检验了作为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影响。本文选取了2007—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上市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确实能够客观上促进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且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这种影响效果越强。同时,机构投资者效用的发挥也会受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所在地市场化发展程度的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有性质会对机构投资者在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效果产生抑制作用,而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机构投资者的正面作用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蒋国洲[8]2005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投资者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由于中小股权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权投资者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害;在股权集中于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则受到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特殊原因,而“内部人控制”,则表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手段很多,扭曲的股利政策、非公允关联交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任人唯亲、过度职位消费、不规范的信息批露、操纵市场、重组魔方等都是常用的手段。 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则股票市场价值越高,上市公司越多,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及资产越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越高,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股权和控制权越分散,来自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越少,投资机会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关联度越高。简言之,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价值的提升、资本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的增长。 各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因法律渊源和执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比较发现,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执法效率不高,加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契约论和法律论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手段的两大观点。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契约是完善的,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法庭)是有效的,那么投资者
陈代发[9]2002年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过去的一年是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许多重大变化的一年,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讨论、证券市场重建的争执、监管的加强成为这一年的主旋律。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管层都意识到对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这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成为我国制约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 保护中小投资者,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社会环境的改善,也包括法律条规的健全,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但最为关键的应该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出发,研究中小投资者保护就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既是对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关注,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跟踪,是一项理论和实践契合很好的课题。 在论文引言中,对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和选题的意义,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思路进行了梳理,同时对相关的概念作了界定,为全文的展开作好铺垫。论文的第一章为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分析,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出发,回顾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国内外主要的公司治理观点,并对公司治理的概念作了归纳。同时,该章还对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委托代理、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结构等作了一般分析,为后文的分析和模型构建奠定了基础。为了借鉴良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本章还对主要的叁种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第二章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对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权益主体的策略和影响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大股东由于股份和资源优势,能够和愿意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去,成为治理的主角,但同时,在成本和效益的对比下,大股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利用公司治理机制,通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机构投资者是一个正在发展和壮大的主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会从早先的股东消极主义发展到股东积极主义,但是,机构投资者之间也存在谁去监督的问题,为此,本章采用了一个机构投资者监督侵权行为的斗鸡博弈模型,来考察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情况下的机构投资者行为模式。小股东由于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不愿意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去。通过一个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或内部人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分析了小股东的行为特征,并从小股东效用函数、小股东的分散程度和股权分布状况等方面,讨论了小股东所愿意提供的监督水平。最后用了一个智猪博弈模型分析小股东和中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的行为特征,得到一个纳什均衡:法人股东监督、流通小股东不监督。 第叁章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其中,除了对董事会、监事会、激励机制等作了一般的分析外,重点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代理风险和新的“一股独大”风险。同时,还分析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在整个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为下文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的考察做铺垫。我国中小投资者由于其所处的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本章重点采用了案例分析方法,并通过国内外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实证和理论诊释,由点到面考察了大股东或内部人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的手法和途径。 第四章对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思考。主要从公司内部的制度设计、信息披露和改进中小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重点论述了改善股权结构,引进多元投资者,主要是培植和激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去,必要时采取控制权争夺的方式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推崇共同治理,让各利害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强化惩处机制;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表决权代理制度以及细化中小投资者行使救济权的法律规定等。最后,对全章进行了小结。
陈容容[10]2012年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讨论的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股市限售股解禁流通,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随着社保基金、机构投资者、更多的股民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由过去的过于集中逐步走向高度分散。以ST梅雁公司股份为例,截止至2011年年底,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为2.19%。在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形下,大股东往往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下,公司由于缺乏绝对控股的股东,公司的权力中心由最开始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后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乃至最后向经理层中心主义转移,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同时由于公司股权的过于分散,极易成为收购的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在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主要遭受来自大股东的侵害,在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其权益遭受了与股权过于集中情形的不同侵害,管理层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对管理层的监督与约束成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当其权益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时,势必影响到其投资信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不利。尤其在我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的数量极大地增多,但其在公司中仍处于弱势的地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遭受了与以往不同的侵害,这严重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故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下,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不仅是对公司利益群体弱势的一方予以救济,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这样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并能调动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使中小投资者从“消极型股东”转变为“积极型股东”,积极地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这是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同时对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有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有必要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重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对权利的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证券法》主要从规范行为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交易等行为的角度来达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两部法律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两部法律都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角度进行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受损呈现出不同的途径,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与分析。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应规定,本文对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入手,列举实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并对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讨论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害的新途径,包括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和收购行为频发等,并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其遭受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所存在的不足,最后阐述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D]. 庞小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2]. 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D]. 王筱丹. 西安工程大学. 2012
[3]. 大股东掏空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戴莹.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4]. 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研究[D]. 李海英. 南开大学. 2009
[5]. 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研究[D]. 谢俊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6].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与盈余管理相关性研究[D]. 刘临玲. 湖南大学. 2007
[7]. 机构持股、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D]. 洪雨杰. 暨南大学. 2011
[8]. 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蒋国洲. 四川大学. 2005
[9]. 公司治理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陈代发. 华东师范大学. 2002
[10]. 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陈容容.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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