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_国企论文

海南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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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是全国和海南1995年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海南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不多,国有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小型企业具有许多自己的特点,它们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一、国有小型企业是国有企业中具有特殊性的一部分

海南国有小型企业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1、企业个数、职工人数在国有企业总量和国有企业职工总量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拥有的国有资产原值、净值,创造的产值所占比例都很低。截至到1994年底,国有小型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96%以上,职工人数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值原值、净值分别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39%和39.92%,其工业产值在国有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中仅占38.15%。

2、国有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亏损额、亏损面比较高。截止1992年末,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占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13.67%,实现利润占实现利润总额的3.59%;企业亏损面大型企业为20%,中型企业为33.33%,小型企业为35.87%。

3、国有小型企业绝大多数从事竞争性行业,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特定行业或特殊产品。因此,不仅国家直接控制、管理的形式即国有国营的经营形式没有存在的必要,控股的形式也是大可不必的,最多可以参股的形式进入企业。

4、国有小型企业职工具有强烈的改革要求。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设备、工艺老,技术装备差,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甚至长期亏损,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低,因此,他们具有强烈的改变现状的要求,具有改革的动力。

基于上述特征,国有小型企业在改革取向上不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也不应该是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形式多样、结构多样的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不等于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里首先有一个思想观念问题。国有资产的表现形态多样:有实物形态,有价值形态。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对于国家来讲,只不过把它的实物形态变成了货币形态,并不一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把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增强了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创造了国有资产进入或退出某一部门、行业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其次,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关键在于国有小型企业在实施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过程中能不能把好以下几关:清产核资,有没有遗漏事项;资产评估,有没有低估行为;产权界定,有没有错划情况;产权转让,属于不属于市场行为。只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再次,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实施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未必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省国有企业亏损情况由来已久,于今为烈。截止1993年末,全省统计的1454户国有企业中,亏损企业为986户,亏损面达67.8%;实现利税60263万元,亏损企业亏损金额达62272万元。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实行变革。对一些不涉及国计民生,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行业、部门,国有资产要大胆地退出来,把这些行业、部门的国有企业改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三、国有小型企业国有民营民有民营是可行的

第一,我省国有企业资产数量不大,分布在国有小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数量更少,截止1993年底,我省企业国有资产帐面数为848287万元,而且其中还有一部分在“三资企业(4.71%)和股份公司(9.67%)中,按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39%和39.92%推算,国有小型企业资产总量不会超过30亿元。小型企业平均净资产大概只有不到40万元。

第二,我省股份制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雄厚,是兼并和购买国有小型企业的重要力量。截止到1994年6月30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股分公司达155家。从情况看,股份公司不仅具有兼并、购买小型企业的能力和实力,而且还有相当大的兴趣,我省已经发生的几起较有影响的企业兼并,如寰岛公司收购琼海罐头厂,罗牛山公司收购定安牙膏厂,航空旅业公司收购保亭柠檬酸厂,都是由股份公司进行的。如果对股份公司兼并、购买小型企业的行为给予鼓励、支持,并给以适当的组织和引导,是会收到难以预料的成效的。

第三,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实力逐渐壮大。截止到1994年第一季度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达7542户,私营企业9635户,个体工商户达101975户。在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具有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小型企业的实力。

第四,城乡储蓄存款迅速增长,成为购买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的一支潜在力量。城镇居民具有相当大的购买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潜力,再考虑到国有小型企业职工绝大部分是城镇居民的情况,这种潜力是完全有可能变为现实的购买力的。

四、国有小型企业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的途径

第一、拍卖。由众多的产权购买方在场内实行公开竞价,最终将产权出让给承诺购价最高的产权购买方。参与购买的可以是境内外企业集团、大公司,也可以是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兼并。兼并是一企业取得他企业的经营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若通过直接洽谈就可满足被兼并方提出的底价要求,为简化手续,缩短产权转让时期,可实行兼并方式;兼并可以通过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也可以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实现产权有偿转让。

第三、租赁。民有民营过程中的租赁则是指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把租赁期和折旧期、租赁费和折旧费合并计算的方式将企业资产出租给企业或个人,租赁期满后,出租的国有资产的归租赁者所有。前者产权关系没有变化,后者在租赁结束时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

第四、股份合作制。国有小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改为股份合作制。

第五、改制。可以按照《公司法》,将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盈利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将资产存量折成股份,吸收新的股东参股,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负债过重的企业,经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同意,将其拥有的债权折成股份,以股抵债,将原企业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连年严重亏损的企业,若经资产评估后,其财产仍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一般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改制。可以考虑先对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并经各债权人协商同意,将其所分得的破产企业财产按比例折成股份,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小型企业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严格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注意划分开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要界定资产所有权,划清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界限,并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不仅要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且要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等进行评估;不仅要对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且要清理债务,得出净资产,只有净资产才是所有者的权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不仅要对账内的资产债务关系进行核实重估,而且要对账外的土地占用量及其价值做出重估,还要对职工的安置费用做出估价。

第二、正确处理资产评估的国有产权价格和产权交易市场价格背离的关系。通过资产评估所确定的产权价格实质上是一个市场操作的参考价,在交易和转让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低于或高于评估价而成交的现象,对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按照国有产权的实际情况、供求情况作出慎重处理。不应把低于评估价格的产权交易和转让简单地说成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要界定和落实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和责任。产权受让方如果只要资产,不愿承担债务的,必须按总资产重估的价格支付,土地使用要承担合理租金;如果愿承担全部债务的,只需按重估价支付净资产的钱;如果愿意继续留用职工的,可以相应扣减职工安置费用。必须防止国有资产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以及债务和人员包袱留给原企业和国家的现象。

第四、妥善安排职工。要发挥政府、企业、职工三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安置为主逐步向劳动力市场调节过渡,实行个人竞争就业,国家给予指导和帮助。在产权交易和转让过程中,鼓励产权受让方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产权出让可以按受让方接收企业职工的数量,相应减少产权出让金额。支持企业职工自由择业,凡有能力自由择业的,产权出让方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离职金。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分留出来的富余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在发放营业执照,提供经营场所和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减免产权交易税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增殖税)和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等形式,用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和劳动力再就业培训基金,以保证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五、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可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投入,但不得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收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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