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缺位与劳动雇佣资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家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固有的改革不能选出国有企业真正的经营者
典型意义上的国有经济是一个超级的“社会大工厂”,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或“班组”。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把这些“车间”、“班组”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让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这些“班组”“车间”中必须有人能够独立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并且承担因为行使经营决策权带来的权责利安排。
但是,哪些人可以在企业中行使经营决策权呢?计划经济体制所留下来的只有两种人:一是国有企业固有的经营管理者(厂长或经理),他们的工作通常由工人配合完成,经济学家统称为“内部人”;二是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决策权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放权让利”的经典注解就是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内部人下放的过程。这种改革方案一定程度上释放了激励效应,国企改革因此获得了短期内的不小成功。然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盘点后却发现,从国家的利益角度看,改革是失败的,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明亏或者暗亏是具体的表现。“放权让利”解决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但是没有或者说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问题。
从1992年始,国有企业走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之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代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新流行的改革教义。改革的事实令经济学家和政府主管不满,一方面国有资本以“假三资”、“多级法人”等新形式流失,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令人瞠目。内部人控制问题日趋严重,国有资本运营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国家处于“超弱控制”的地步。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的人事组织体制保持着对高级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超强控制”。即“党管人事”的原则自始至终贯彻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全过程,例如,组建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其重要经营者必须得到党组织的任命和证明,而不是由董事会任免。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党组织甚至起最后仲裁人的角色。“超强控制”大大弱化了“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超弱控制”与“超强控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悖论,突出了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双重性原则(注: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与“放权让利”一样,党对企业经营者人事权的任命是保证行政激励手段的重要内容,仍然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问题。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教义的“放权让利”改革和以“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为教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实践中都打上了一个深深的烙印——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或者可以说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它的实质就是企业家缺位问题,也就是说,固有的改革无法选出国有企业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这是因为:无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都不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也不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的经营能力没有经过资本所有者的筛选,事实上也没有为自己经营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劳动雇佣资本是企业家缺位的体制性障碍
企业家缺位问题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顽疾,学者们普遍认为:人事制度的组织任命是制约企业家形成的主要障碍因素,所以要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干部标准,脱掉他们的“官方红帽子”,即“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如此,企业家缺位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但它只是反映了解决企业家缺位问题的直观性思路。要想达到釜底抽薪的解决之效,必须深入探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雇佣资本的经济运行体制。
暂时撇开人事任命等形式的行政干预不谈,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经营者所雇佣的资本有两大类。首先是国有资本,其次是民有资本。国有资本改革开放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无偿调拨,改革开放以后则被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免费无偿使用,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廉价资本。它的名义利率为零。民有资本是居民通过储蓄而拥有的资本,其最终所有权当然归居民所有,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低利率政策使民有资本的名义利率很低(在通货膨胀因素的作用下,实际利率为负数)。
现在,重新考虑行政干预的条件变量。可以看出,名义利率为零的国有资本以及名义利率很低的民有资本并不是自由流动的,并非所有愿意支付等于或者超过该利率的人都能取得雇佣这些资本的权利,行政干预的要害所在就是决定哪个劳动可以雇佣资本、可以何时雇佣资本、可以雇佣多少资本。并且,这种雇佣资本所支付的利率是相对统一的低水平利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行政干预是对上述劳动雇佣资本体制的一种修正,倒不如说是对上述劳动雇佣资本体制的一种强化。显然,这也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转轨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者选择”问题,说到底也是劳动雇佣资本体制带来的企业家缺位问题。
居民作为个体,是民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居民作为整体,是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居民应当拥有对这些民有资本、国有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国有企业得以生存运营下去,唯一所能依靠的就是居民所拥有的这些资本,按照权责利对应的观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当由资本的所有者进行选择,即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行政干预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是对劳动雇佣资本体制的一种修正和强化,同时也是居民对资本最终所有权的歪曲和弱化。流入国有企业的资本典型地被劳动所雇佣,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换句话说,企业家缺位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哪里?资本的所有者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的经营者?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为什么不能产生?我们的回答是,在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下,资本所有者存在行为能力上的选择障碍,旧有的体制内不可能产生向资本雇佣劳动转换的动力。
三、劳动雇佣资本的一种简化模式
在旧的体制下,居民资本的选择空间受到了限制,国有银行只有一个,居民作为资本的所有者除了决定向其提供存款的数量与存款的期限外,并没有其它的多余选择权。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资本的支配权,国家组织机构的科层体系决定了政府层级的委托——代理机制,公有的规模程度愈高、委托——代理链愈长,初始委托人的所有权愈被虚化。(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1995。)行政干预、“超强控制”更是扭曲的现象。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有资本都存在所有者行为能力上的严重障碍。资本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由这些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亦没有行为能力,至此,我们很容易得出上面我们所论述的劳动雇佣资本的结论,以及由此而衍生来的单一僵化的资本流动体制(如下图所示)。
当然,上图所示的资本运行机制没有考虑国家财政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储蓄,没有显示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也没有列出民有资本流动的其它渠道以及国外资本的流入等现实情况,总之它是高度简化的一种图示。但是,这种简化图示更接近于改革前的资本流动机制,改革后的资本流动机制只不过是以这种机制为基础的变形而已。从中,可以一目了然地总结出我国资本流动的体制性特点。
在资本流动①中,国有银行对居民处于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垄断融资渠道所产生的后果是,居民作为民有资本的所有者,除了决定把自己收入的多大比例存入银行多长时间外,再无别的选择。居民把钱存入银行,与其说是一种投资,不如说是一种无可奈何地让银行托管的行为。
在资本流动②中,居民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作为一个个体,都没有与国家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每个居民都知道,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包括自家在内的全体居民,但是没有一个居民能界定自己的份额。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自己所拥有的终极所有权让渡给了国家。国家对居民也处于垄断地位。
在资本流动③、④中,行政机关代替国家行使资本的支配权。由于国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没有分离,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只能由同时兼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来行使。资本保值增值的本性被扼杀了,行政机关所支配的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无主资本。这也就是“所有者缺位”问题。
在资本流动⑤中,行政机关的干预使国有银行的行为不能变为商业银行的行为,民有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同时,国有银行业缺乏按照效率原则配置民有资本的动力,这样民有资本就变为行政机关调动的另一种无主资本。
造成资本所有者行为能力障碍、国有企业行为能力障碍的约束条件是行政干预下的国有资本运作体制与民有资本运营体制,这两种体制都是计划经济的遗产,行政机关取代资本所有者决定资本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是计划经济的题中之意,理论上的浓缩就是资本被行政力量支配下劳动所雇佣。
四、企业家缺位要求劳动雇佣资本体制的逆向转换
根据现代经济史理论,制度一旦启动便有沿着既有路径演绎下去的强大动力(注: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1994。),行政干预下的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安排所产生的低效率有目共睹,在固有的体制中不可能产生向资本雇佣劳动方向转变的动力,要解决企业家缺位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外力推动,改革相关的体制约束条件,使资本所有者能够充分保证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按照一种通行的说法,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与民有资本运营体制的改革属于“配套改革”,而国企改革占“主体地位”。但是,我们的分析表明,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与民有资本运营体制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重要内容。只有对既有的两种体制进行改革,才能消除资本所有者的行为能力障碍;也只有进行这两种改革,才能通过经营能力与资本所有权的结合而开辟一条企业家产生的路径。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前面所述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乏行为能力的问题。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在规则和机构两方面展开,在机构方面,明确国有资本的代表主体,明确出资人的责权利,剥离行政机关的经济职能。“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是一种国有资本代表主体的“联合所有者”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国有资本具体的一级法人代表,后者是国有资本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代表。二者缺一不可,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改变国有资本的非流动属性,通过与非国有资本的结合、嫁接从而挂靠非国有资本选择经营者的便车。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资本的规模与容量不是愈大愈好,应该是愈少愈好,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是监督这一过程的主体力量,防止国有资本的明流和暗流,同时为非国有资本的介入消除壁垒、创造环境。在规则方面,主要是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使国有资本两个代表的行为尽可能接近民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
民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同样是解决前面所述的民有资本所有者缺乏行为能力的问题。这完成这一任务,仍然需要从机构和规则两方面着手。在机构方面,创造竞争性的金融市场,打破国有银行垄断融资渠道的局面,一方面加大解决国有银行累积下来的不良债务,加速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发展、壮大非国有银行以及各类非银行非国有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规则方面,需要通过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明确界定并有效保护民有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不难看出,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与民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培育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本文研究的政策含义是: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以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与民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为重点,促进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的发育,解决资本所有者行为能力的障碍问题,最终促使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产生,如此,企业家缺位问题方能彻底解决。
中国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同时亦有世界上最昂贵的企业家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性安排,中国经济的真正崛起急需大批企业家的诞生,急需营造企业家诞生的宽松环境,要想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劳动雇佣资本体制的逆向性转换成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