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_党内监督论文

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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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机制是廉政机制的核心、关键和基础,执政党的内部形成了全面系统和长期有效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那么,整个廉政机制(或叫国家廉政体系)的形成,就必然是顺理成章的。否则,所谓廉政机制建设,将是寸步难行的。

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是构建廉政机制的首要任务。改革的重点是要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维护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健全党内制度、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仍然喜欢直接插手干预具体的经济工作,特别在重点工程建设、国土及矿产资源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材购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领域,直接插手干预过多,使得相关的招投标项目往往流于形式,实际上是按照某些领导人的意图走过场,明招暗定。

从正在查处和已查处的案件看,有一个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直接插手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个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竟然直接插手了该地区的绝大部分重点项目,明确指定项目必须给谁做,但形式上要合法。有关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负责人,对此敢怒不敢言,只能乖乖地照办。

一个地方党委负责人,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权威来谋私,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在用人问题上,缺乏真正的民主机制,主要是按一把手的意图行事。他的手下要想进步或者保住位置,就只有乖乖地听话,乖乖地按指令办事,对的要办,明明是错误的,是以权谋私的,也要为其办。当然,在党内,这种腐败现象是极少数,但是,其问题的严重性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极端重要性。

加强党内监督的当务之急是要坚决维护、落实和执行现有规定。

党章第十六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如果我们有一个很好的体制和机制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那么,包括腐败问题在内的党内错误和问题将极大减少。这将是党内民主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重要飞跃。改革创新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这么一个飞跃。具体地说,就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坚决维护和认真执行以下十个方面的党内监督制度:

(一)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和分工负责的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全面报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

中央政治局应当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应当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应当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应当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应当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意见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及其处理制度。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对压制信访举报、无故拖延受理信访举报或将信访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对象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六)建立健全巡视制度。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但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肃处理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确保巡视工作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七)建立健全谈话和诫勉制度。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对压制干预、阻挠舆论监督、打击报复舆论监督工作者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同时,对不实事求是、歪曲事实真相,或捏造事实夸大问题以及借监督之名进行恶意攻击、制造事端的新闻报道,应当追究有关新闻工作者的责任。

(九)建立健全询问和质询制度。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用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被执行单位或个人不认真对待(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或打击报复询问或质询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十)建立健全罢免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和实际步骤,确保以上党内监督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于党内监督的实践之中,使其真正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为此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下列五项监督职责: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必须履行五项监督职责: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证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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