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型重组可享受契税减免_契税论文

企业转型重组可享受契税减免_契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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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当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产权承受人要缴纳3%-5%的契税,虽然税率不高,但往往因为房屋买卖的金额较大,契税的数额也不小。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制定了契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公司制改造中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公司制改造,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在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的征收契税。

企业分立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在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股权重组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可以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布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可见,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契税的减免优惠较多,但条件都非常明确。符合免征契税条件的企业,均应履行一定的手续。

如北京市规定,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均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契税的,均在承受房屋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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